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及教学组织模式探究
2018-10-09张英
张英
摘 要:在全国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也开始全面推进创新创业综合改革,然而受到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限制,高校法学院系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遭到了一定的阻碍。在实际参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指导后,反思指导过程,以本文讨论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并对具体如何组织教学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现实意义;教学组织模式
一、 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背景
创新创业教育理念的提出和探索最早兴于美国,我国的创新创业教育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以“大学生挑战杯”和“创业计划大赛”(俗称小挑)的形式在全国高校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计划大赛; 2002年,教育部将清华大学等九所高校确定为创业教育试点学校,鼓励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虽然试点取得一定的成功,但这些比赛和试点工作均是以挖掘和培养部分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导向,并未面向全体大学生广泛推行。
伴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高校作为创新人才培养的前沿阵地,在高校中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由此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2012年,教育部颁布《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基本要求(试行)》,文件明确指出高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把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同时把“创业基础”作为必修课。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高校全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一系列关于创新创业教育的纲领性文件的出台,为在我国高校范围内全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确立了政策基础,自此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被正式纳入高校课程体系,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也开始全面推进创新创业综合改革。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亦是以此为背景,在课程体系中设置《创新创业基础》和《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其中后者以与本专业结合为目的,由法学专业教师对学生展开实践指导。笔者通过实际参与指导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对我国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及具体的教学组织模式有所体会,并在此展开探讨。
二、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引导学生突破对创新创业的狭隘认识,树立法律服务创新的新理念
狭隘的传统观念认为,所谓创新,即为技术创新;所谓创业,也多为技术创业或者生存创业,因此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应该在理工科院校开展即可,而法学专业以严格践行法律规范为主导,并无创新基础和可能。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在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之初,也遇到了同样的阻碍。但笔者认为,创新发展应该是包含社会各个层面的,不仅局限于技术创新,还应该包括体制创新、思想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协同发展和进步,只有建立能够适应新发展的创新型管理体制和能够满足新需求的社会服务体系,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科技创新的社会效应。因此,法学专业并非无创新可言,立足法学专业特色,思考现有法律服务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适应创新型社会的需求,也是非常必要的。[1]
因而,在高校法学专业中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可以引导学生树立法律服务创新的理念,以专业知识为铺垫,去探索和思考新的社会法律服务路径,创新现有法律服务模式,这不仅为我们法学院校提供了极大机遇和发展空间,也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提出的新的挑战。
(二)重塑法科学生就业观,重新定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专业作为典型文科专业,深受我国传统的“学而优则仕”的就业观影响,大部分家长和学生就业观较为狭隘,将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公务员工作作为毕业生的理想目标。基于对上述职业从业资格的特殊要求,大多数法科生往往在没有完成系统的、基础的法学专业课程教育的情况下就开始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部分学生甚至以备考为由无心正常的课堂教学活动。狭隘的就业观,不仅限制了学生的就业渠道,还导致学生们无视专业、系统地教育和训练,简单的以迎合考试需求作为考量目标,这不仅极大地影响了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也阻碍了法学院校对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考。
有计划地、系统科学地面向法科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不仅可以开拓学生思维,引导学生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重塑学生就业观念,更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高校法学院系的毕业生不僅要具备系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更要有能适应不同社会层面、不同行业领域的实践能力,还需要在知法、用法的基础上,拓展新的法律服务模式适应社会整体的创新需求。因此,基础扎实、勇于实践的创新型法律服务人才,是当下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
(三)弥补传统本科法学教育的缺陷,推动法学教育改革
我国当前的大多数法学本科教育,基本停留在被动教学的模式下,大学四年在课堂上进行的“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最终的效果,仅仅是使学生有了一些杂乱的法律意识和心理,学生实际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较差,往往遇到真实法律问题时都显得茫然无措,对于创新、创业能力,更是相去甚远。[2]可以说,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的现状是严重脱离社会实际需求的,正处于尴尬的、亟待改革的境地。
然而,在实际参与指导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传统法学教育的问题在这里得到了有效地解决。在组织学生进行创业项目自主选题和制作创业计划书的过程中,脱离了教师局限性的引导式思考,给学生的发散思维预留出充分的空间,学生们自主思考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遇到实际法律问题时,即使是从未接触过的课程内容学生们亦表现出强烈的自主学习的欲望,且能主动借助各类图书和网络资源进行自主学习,或与指导教师展开深入讨论。事实证明,在《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开展过程中,教师将课堂的主动性交还于学生,改灌输为扶助,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部分经学生自主研讨开发的项目,不仅选题角度新颖,且与当前的社会需求高度契合,更能巧妙地与法学专业紧密结合,甚至有部分项目经进一步完善还成功地获取了奖项和一定资金支持。理想的课程效果极大地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良好的学习氛围逐渐形成。《创新创业课程》地成功开展也敦促着教师们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反思,必须要改变以被动接受为主的教学模式,要培养学生主动思考和学习的能力,给学生的开放式思维提供空间,激发学生的无限潜能,这才是教育的本质,而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恰好填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缺陷。
2011年,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人才。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高度符合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还能将法学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有机结合,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专业应用的能力;更能从专业、职业、就业与创新创业多角度、全方位有机结合,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奠定基础。[3]
当然,新的目标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肯定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意义的同时,如何合理定位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目标,具体以何种组织模式科学合理地推进法学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融合,推进法学教育创新创业综合性改革,这是亟待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学组织模式探讨
(一)合理定位教学目标是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基础
教育中,教学目标的定位对如何组织教学起着导向性作用。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首先也要对教学目标进行合理定位,为开展教学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实践中,许多高校虽然响应中央号召,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了创新创业类课程,但在实际推行中却出现了创新创业教育边缘化的现象,此类教育普遍得不到重视,教师中对此也分歧很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在设置《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之初,也曾面临教师的质疑和冷落。究其原因,乃源于对创新创业教育目标的狭隘认识。许多教师认为,创新创业教育就是鼓励学生办企业,而我们的大学生普遍缺乏独立的经济基础,根本不具有创业的可能性,特别是法学专业的特殊性更是决定了学生们的创业机率渺茫,因此对法学专业在校生进行此类教育意义不大。
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所颁发的创新创业教育系列文件精神,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直接培养“马云”式的企业家,而是通过创新创业教育,使学生了解相关创业基本理论,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创新的思维和创业的理念及勇气,才是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根本目标。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亦不例外,其目标首先在于引导学生走出封闭狭窄的视野,引领学生关心社会、了解社会,为创新思维奠定基础;其次,引导学生释放青春朝气,激发他们的创业勇气和担当,鼓励思考和尝试更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律服务创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加符合其需求的优质的法律服务;此外,引导学生跨专业结合,在团队协作的基础上,发挥法学专业优势,寻求合法创业的路径也是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服务目标。
(二)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是有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保障
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必须依托专业教育进行,这不仅可以提升创新创业的层次与内涵,而且可以使专业知识更加直接地与社会生产融为一体,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所以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从来就不是相互割裂的,系统科学地设置课程体系,实现创新创业知识与专业知识的耦合联动是在高校中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基本保障。
高校法学专业要实现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必须建立一个有合理层次递进的、立体交叉的、能实现创新创业持续发展的有机课程体系。[4]主要包括:
1.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
目前,在我国高校各类法学院系中,根据各自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均已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但需要强调的是,不论从法学专业教育的本质处出发,还是从创新创业教育的需要出发,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必须增加各类实践课程的比例,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对法学这门应用型学科教学的内在需要,更是实现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立体交叉、激发学生创新思维的重要路径。
笔者在参与指导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学生由于缺乏专业实践经验,不了解本专业相关行业的实际工作内容和需要,项目选题主观盲目,导致后续工作的进行或因脱离实际被迫中断,或因缺乏创新而被淘汰。因此,没有实践就没有发现,没有发现就没有创新。法律服务模式的创新要求必须以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基础。
2.创新创业课程群的设置
创新创业教育亦有其内在的教育规律,需要建立一个依次递进、合理衔接的课程群为支撑。笔者认为,设置创新创业课程群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层次:
首先,以《创新创业基础》课程為先导课程,使学生了解创新创业的相关基本知识,为后续课程的开设奠定基础。由于此课程本身无须以各类专业知识为铺垫,故建议将其作为公共课程于大学一年级开设,以便与后续的《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在体系上形成合理的层次递进。
其次,以《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作为与法学专业衔接的拓展型课程,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直接融合。此课程的开设必须以具备创新创业基础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为前提,如果参与课程的学生已经进行过一定的专业实习、实践,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合理引导学生项目选题的方向。结合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规律,学生至少需经过三年才能完成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此时学生的专业实践、实习也陆续开展,因此笔者认为,《创新创业实践》课程设置时间不宜过早,合理的课程设置时间为大学三年级,此时学生不仅具备了一定的系统专业知识基础,更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探知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期间进行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可以大幅度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同时也能为学生进一步开展毕业论文写作和创新性的毕业设计奠定基础。
再次,可以公共选修课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其他创新创业周边课程,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
3.发展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教育,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创新创业教育是一个系统化的教育工程,简单的课程教育往往受到开课时间、开课地点、授课内容及专业知识体系较为单一等因素的限制,一旦课程结束,往往使部分非常具有潜力的项目得不到持续完善,不免令人扼腕叹息。因此,高校要重视开展创新创业第二课堂教育活动并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效果紧密衔接,通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大赛、技能大赛、训练营等,使得在第一课堂中未能完成的具有潜力的项目在此得以持续完善,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当然,与开设课程为主要形式的创新创业课堂教育不同,第二课堂中的创新创业教育应当是分层次、个性化教学的体现,是课程教育的必要补充,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机遇。
随着创新创业项目的持续发展,往往单一学科的知识储备已经无法满足其进程需要。以法律服务形式的创新为例,此类项目的开展往往是搭载在与其他专业互融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建议各学校应当制定政策,灵活搭建一个多学科、多专业融合的第二课堂运作平台,鼓励师生跨专业积极参与。
(三)多效并举的教学方法是有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所在
创新创业教育的内容决定了我们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时必须摒弃传统教学手段,特别是法学专业教育中被经常采取的传授型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严重地限制甚至扼杀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因此创新创业教学,着力点必须放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方面,此过程中灵活的、多效并举的教学方法是核心要素。模块化和项目化的教学方式,均是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很好的选择。在过程中强化头脑风暴、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环节,基于课程体系中每门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各有不同,因此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所选用的教学方法应各有侧重。
1.模块化教学方式的适用
对于《创新创业基础》课程,笔者认为可以适当采用模块化教学的手段。开设创新创业基础课程的对象大多为刚接触创新创业的初学者,对创新创业基本都处于了解和摸索的阶段,贸然采用项目式方法容易形成拔苗助长,效果反而不理想。因此在课程指导老师的组织下,将创新创业基础知识模块化、分阶段进行,最终结合起来完成系统学习的过程,更能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当然采取模块化教学手段的过程中,全方位的讨论、交流、分析是必不可少的。
2.项目式教学方式的适用
对于《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是该课程的根本,以学生所具备的知识体系为基础的项目式教学手段是非常理想的教学方式,过程中辅以头脑风暴、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环节。笔者在参与辅导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过程中,亦采取了此种教学方法。首先,由学生充分开展讨论和头脑风暴,自主确立选题方向结合成立若干項目小组;之后,项目小组与教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和交流确认选题的新颖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形成书面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计划。结果证明,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方式使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得到了极大地释放,学生的积极性得到普遍提高,主动学习的能力在此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进而保证了创新创业课程的教学效果。
3.“追踪评价”方式在项目式教学中的应用尝试
(1)“追踪评价”方式的启动
指导《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过程中,部分项目小组的选题或缺乏创新,或与实践严重脱节从而导致项目工作中断,这使指导教师们意识到,创新的思维需要一定的契机去触发,不能强行要求每位学生都在统一的时间内碰撞出思维火花,更不能违背规律地去制造“创新”。创新创业实践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其目的是让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通过评分体系对其进行学习效果评价,如果项目组工作中断意味着这部分同学无法得到最终的学习效果评价,这对于学生是非常不利的。鉴于此,指导教师一致同意尝试应用“追踪评价”方式的,即:将无法继续创新项目的小组转为评价组,并由其自主选取一个较为感兴趣的项目组作为评价对象,以旁观者身份参与该项目组的所有活动后对其展开全面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小组讨论的开展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组内的协作情况等,并通过追踪评价来发现该项目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最终形成全面的评价报告。
(2)指导教师对 “追踪评价”方式的效果评价
教师们普遍认为,追踪评价的过程也是学习和反思的过程。运用身份转换的方式进行教学,一方面可以使评价组的同学得到进入下阶段学习的机会,最终圆满完成课程任务;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追踪学习反思自己项目的问题所在,“取人之长补之短”,实现更好的学习效果;再者,评价组的跟踪反馈还可以使指导教师更加全面的了解项目小组的工作进展状况,对其进行更加客观准确的评判和把握。 因此,此方式的运用得到了指导教师的一致好评。
(3)学生对“追踪评价”方式的效果评价
对“追踪评价”方式的运用,学生们将对其如何进行评价?为此,教师们以问卷形式面向参与本次《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同学展开调查,实际学习人数为160人,全部填写问卷。
首先,对于同学们是否接受“评价追踪”这种方式,问卷以“评价组”和“项目组”两相对应分别提取数据,经综合结果在以下表格显示为:
数据表明,在22%的评价组成员中,有20.6%的同学认为可以接受工作方式的调整,或者虽然最初无法接受但后来随着追踪的开展逐渐改变了看法;而在其他78%可以继续进行创新项目的同学中,73.1%的同学认为可以接受评价组对本组的追踪调查。两相综合计算,93.7%的同学认为可以接受评价或被评价。
其次,在具体 “评价追踪”的过程中,评价小组的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评价对象是否能够积极配合?经数据综合,显示为:
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同学对于“评价追踪”方式的引用,并不排斥;少部分同学之所以排斥此种方法或会给评价组的工作设置障碍,究其原因,主要顾虑为考虑小组活动内容及数据资料等核心秘密的存在泄露风险。有鉴于此,指导教师们一方面欣慰于同学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意识到,在今后的教学中需要特别强调评价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规则。实务中,对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确实是不容忽视的。可见,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开展,确实是学生主动思考专业知识的有力推手。
最后,评价小组工作的工作效果如何?通过对评价组和项目组和的分别调查,数据结果总结如下:
数据表明,绝大多数的同学认为该评价意见是客观、中肯的,对项目组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甚至有项目组考虑吸纳对应评价小组的成员加入本项目组,而绝大多数评价小组的成员对此也表示接受;之所以有少数同学会认为评价结果不客观,主要是考虑有主观人情因素。对于不考虑吸纳评价组成员或放弃加入项目组的原因,经调查,主要表现为个人兴趣因素或对团队成员专业知识结构的考量。对于“追踪评价”方式本身,绝大多数学生予以肯定。
综合分析前述调查结果,在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过程中,以“追踪评价”方式作为“项目式”教学的补充,是一种行之有效有效地教学方式,不仅可以使所有同学都充分参与到创新创业实践教学中,而且可以督促学生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有效完善相关项目,还可以帮助指导教师对所有项目小组的工作进程进行全方位的把握。所以,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过程中,教师们自身也需注意多种教学手法的创新,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四)建立灵活的评价体系是创新创业教育持续发展的有力推手
传统的法学教育评价体系,基本都采取时间统一、标准固定的结果评价体制来评价学生学业,但笔者认为,这种评价方式与创新创业教育的要求背道而驰。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创新的思维及创业的理念和勇气,所以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更应该重视过程评价而不是结果评价。此外,创新创业是需要契机的,僵硬的把创新创业教育的时间和形式固化下来,排斥其他时间、空间和形式的教育模式,也是不符合创新创业教育规律的。高校应该建立灵活的评价体系,对于勇于在校外探索创新创业的同学,对其应实行弹性学制,允许通过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方式对其予以支持[5],同时在其回归校园后,在创新创业相关课程的评价上,允许对其实行灵活评价;对于在学期间开展创新创业的学生,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均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指导,同时允许以此作为其创新创业课程的评价依据;部分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比赛的学生,也应该允许直接以此作为其创新创业课程的评价依据,而不再限制時间、形式等。当然具体实施细则,需要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四、现有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创新创业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仅有科学合理的教学组织模式还远远不能满足教育长足发展的需要,还需要有师资、配套制度体系、资金等全方位的支持。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普遍存在以下不足。
(一) 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
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保证。我国高校中虽然拥有大批既懂理论又懂实务的法学“双师型”教师,但这对于创新创业教育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创新创业教育不仅需要教师拥有丰富的学科背景知识,还要拥有一定的创业实战经验或者法律服务创新经验,而此类高素质、综合性的法学创新创业导师极度缺乏,队伍亟待组建。
(二) 评价体系不够灵活
创新创业教育需要对学生、对课程效果建立灵活的评价体系,显而易见,高校现有的评价制度无法满足创新需求。然而问题在于,高校教学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立,往往受限制于各类评估规范的要求,甚至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因此灵活的评价体系的建立需要整个教育管理体系从上而下的灵活调整。
(三) 各专业和学科之间的融合度不够
如前文所述,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更多的是着眼于法律服务模式的创新,然而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服务,好的创新服务必须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和运作模式。优质的创新型法律服务模式仅有法律专业背景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与其他学科、专业走向融合。笔者在指导《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过程中,对此颇有感触,但现有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基本停留在各专业师生各自发展的基础上,各专业的融合基本停留在表面。如何才能在日常创新创业教学中打破专业界限,使各专业、各学科走向融合,也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四) 创新创业项目无法得到持续发展
创新创业教育普遍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许多项目和创意一旦课程或各类比赛结束,就很难再有继续发展的动力,更谈不上项目的落地实施,导致许多好的创意和项目半途而废,无疾而终,从而使创新创业教育得不到价值体现。因此,学校、社会必须走向联合,支持好的创意和创业项目持续发展,真正与社会需求接轨,避免造成智力资源的浪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推陈出新已成为必然趋势。教育也必须本着不断抛弃固有、积极创新的精神与理念前行,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更需要突破传统,寻求合理的教学路径,以谋求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5]叶青.法学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贵在得法[N].文汇报,2016-08-05.
[2]陈红,眭睦.法学专业创新创业研究_以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11):16-18.
[3]夏红,赵忠江.论推进法学创新创业教育教育的基本路径[J].渤海大学学报,2016(4):100.
[4]莫英耐.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索[J].广西财经学院,2016(2):35-37.
(责任编辑 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