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合同法》 对基层人民银行编外人员管理现状的分析
2018-09-29马虎军
马虎军
摘 要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存在两类用工制度:一类是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用工制度(以下简称“编内人员”);一类是各基层银行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向社会招聘的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近年來,由于人民银行编内人员紧缺、编外人员急剧增长,对基层人民银行编外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严峻考验。为此我们结合基层人民银行编外人员管理现状,通过分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 编外人员 劳动合同订立 规范管理
一、存在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劳动合同已成为一把双刃剑,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对一些涉及秘密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有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保护自身利益;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续签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2007〕100号)要求,劳动合同要进行备案,依法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的都应该到单位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将被责令整改和依法处理。
第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不及时。《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统称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预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面临被劳动监察部门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第三,内部管理考核机制不健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除非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条款表明,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管理,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惩罚,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可以以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将缺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利依据。
第四,解聘辞退程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8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出现法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形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将要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且必须出具书面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否则,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策建议
第一,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地方政府规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且要区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订立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押金、扣押证件;要避免签订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按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按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二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亦招用的编外人员,社会保险费应从《劳动法》颁布实施的1995年1月1日计数,而不是实际用工之日计缴。
第三,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重要附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司法部门审查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可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制定规章制度应包括工资支付制度、工时休假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奖惩制度等内容。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确保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不与劳动合同有冲突等内容。程序要正当,包括平等协商,职工参与,报送备案。
第四,规范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他情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出具书面文书,要根据不同的解除、终止情形,出具不同的文书,具体而言有“解除协议”“辞退通知书”“终止通知书”,它们是劳动仲裁中的重要证据,确定劳动者合同解除、终止类型的依据,影响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静宁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