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家户结构及变动分析
——以1982年以来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
2018-09-28王跃生
王跃生
一定比例的男性大龄未婚、不婚(终身不娶)在中国农村一直存在,当然地区之间有程度轻重之不同。值得注意的是,迄今这种状态没有根本改变,甚至有加重之势。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群体。当代中国农村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这一时期大龄未婚男性在什么样的家户中生活?有何种变化?存在哪些问题?本文拟借助1982年以来人口普查数据加以探讨。
一、研究说明
(一)男性大龄未婚者如何界定
大龄未婚实际是一个相对概念。要确定其范围既应考虑人的生理因素,也要注意特定时代民众的心理倾向及由此形成的婚姻观念,同时不能脱离社会约束机制(惯习和政策)。
近代之前,中国人口预期寿命较短,人们将男女发育成熟的年龄与生育能力的形成相联系,及时婚配和生育是民众的普遍期望和追求。多数王朝的法定婚龄在男16岁、女14岁的年龄上波动、调整,民众实践也与此相契合。[注]王跃生:《制度与人口》(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63~210页。而男女20岁前未能婚配则有“逾龄”之嫌,亦即步入大龄未婚之列。
近代以来,法定婚龄对民众婚姻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增大,而且法定婚龄逐渐提高。1930年《中国民国民法》所定男女初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注]1930年《中国民国民法》“亲属编”第980条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参见中国法规刊行社编审委员会编《六法全书》,上海:春明书店,1948年,第88页。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法将男20岁、女18岁作为法定婚龄。在民间社会,超过法定婚龄尚未婚配则会视为晚婚。人们多在达到法定婚龄或稍高于法定婚龄一二岁婚配,当然在农村低于法定婚龄结婚也大量存在。至20世纪70年代初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政府实施晚婚政策,多数省份晚婚年龄被确定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而1980年第二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法定婚龄调整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就当代而言,男女25周岁未婚也就进入了晚婚之列。
另一方面,民众期望结婚年龄和实际结婚年龄也在推迟。根据人口普查数据,中国当代城乡男性25岁及以上结婚者比例增大。这意味着25~29岁之间未婚虽进入晚婚之列,但其在同龄人中所占比例尚比较大。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就当代而言,他们中不少人还有婚配机会,不宜被纳入大龄未婚男性研究之列。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注]依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提供的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计算得到。农村2010年当年结婚男性中,29岁以下占88.14%(其中24岁及以下占56.39%,25~29岁占28.21%),30~39岁占10.27%,40岁以上占1.59%。可见,农村男性25~29岁结婚有较大比例,而30岁以上结婚者明显降低。若将30岁及以上结婚者与当年同龄组未婚者合并计算,2010年农村30~39岁组未婚者中获得婚配机会者占5.37%,40岁以上组未婚者中结婚者占0.61%。这表明,农村30~39岁者中有少部分人能获得婚配机会,至40岁及以上仅个别人有婚配可能,绝大多数人将沉淀为终身不婚者。
就当代而言,年至30岁尚未婚配无论从哪个角度着眼,均属于大龄未婚者。在农村,30岁尚未婚配者多属被动推迟结婚,已越过了民众所认可的“适婚”底线,婚配机会大大降低。考虑到这一社会实际,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农村30岁及以上未婚男性视为大龄未婚者。
农村30~39岁和40岁及以上未婚男性在婚配机会上是有差别的,前者可称之为大龄未婚群体,后者则可视为不婚群体。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其未婚、不婚状态均非主动选择,而是家庭、自身等条件限制使然。为简便起见,本文对二者一律以大龄未婚男性或大龄未婚者称之。
(二)大龄未婚者居住家户
家户实际是指民众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按照家庭生命周期理论,男女结婚是独立家庭或家户形成的必要条件。大龄未婚者没有配偶,从理论上讲失去了建立独立家户的条件。但他们在现实中也需要基本的生存载体,或者与亲属同居,或者独自生活,并在户籍上有所体现。我们想知道,当代农村大龄未婚者究竟生活在何种类型的家户之中?是独立生活为主,还是与血缘关系亲属组成生活单位?什么样的亲属最有可能成为其组成家户的关系资源?我们认为,这是认识农村大龄未婚者生存状况的主要内容。
(三)已有研究说明
就目前文献而言,从婚姻角度对大龄未婚者所作研究较多,而对其居住家户所作分析相对较少。
姜全保等在一项研究中将26岁定义为大龄未婚男性起始年龄,并通过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建立生命表,采用概率分析,计算大龄未婚男性在主要生命阶段父母健在和亡故状况,进而探寻他们不同年龄段可能的居住类型。[注]姜全保,果 臻,李树茁:《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家庭生命周期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9年第4期。这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但应指出,它并非大龄未婚男性真实的居住状态反映。笔者曾考察过冀西北贫困地区大龄未婚和老年失婚者所生活的家户类型。青年和中年大龄未婚者因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与父母或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是其主要选项;至50岁以上,特别是进入老年,父母多已故世,失婚者单独生活成为普遍现象。[注]王跃生:《大龄未婚、失婚男性的居住方式和养老状况——以冀西北农村调查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5期。此外,还有一些对大龄未婚男性的个案调查,涉及到其居住安排。[注]韦 艳,靳小怡,李树茁:《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家庭压力和应对策略研究——基于YC县访谈的发现》,《人口与发展》2008年第5期。但这些研究样本较小,说明意义受到限制。
总体而言,目前基于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家户类型的分析还很薄弱,已有研究或者以少数贫困地区大龄未婚者为观察对象,或者对其居住方式进行推测性探讨,不足于揭示大龄未婚男性居住方式的真实状态及其变动。
(四)本项研究数据
笔者尝试以1982年以来4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即1982年和1990年为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2000年为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2010年为笔者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获得的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表格数据。
应该说,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社会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并且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了史无前例的社会转型。这种变革之下,农村大龄未婚这一群体居住方式受到哪些影响?1982年至2010年涵盖了这一重要变革时期,其间所进行的4次人口普查数据或许能将农村大龄男性的家户构成状况和特征揭示出来。
二、大龄未婚男性构成特征
要对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居住方式有所认识,还需要弄清以下问题。
(一)农村不同时期大龄未婚男性构成
1.不同年龄组男性大龄未婚比例——兼与城市比较
表1:城乡男性大龄未婚状况比较 单位:%
资料来源:1982年和1990年依据人口普查数据1%抽样数据库,200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二部分,长表数据资料:5-3a全国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的人口(城市);5-3c全国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的人口(乡村),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6rp/indexch.htm,2017年9月5日。
根据表1,无论总体还是分年龄组数据,1982年及之后4个阶段30岁及以上男性大龄未婚比例均为农村高于城市。而分年龄组看,城市男性仅在30岁组处于高位,之后便骤然降低;农村则在30~40岁组之间均处于较高的水平(超过和接近5%)。特别是在45岁以上组,城市男性未婚比例基本上在2%以下,1990年以后农村则以超过4%为主。由此可见,农村男性大龄未婚问题更为突出,对其居住方式进行考察更有意义。
农村分时期总体数据表现为: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男性大龄未婚比例有减少趋向,但2010年又升至最高。同时,也应看到,4个时期农村大龄未婚比例并没有明显差异,除2000年稍低外,基本上在6%上下,表明它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就农村而言,1982年和1990年,除65岁及以上组外,其他年龄组均表现为随年龄组增大而降低;2000年和2010年则有不同。其中2000年30岁至40岁组为降低,45岁组至55岁组上升;2010年30~45岁组降低,50~60岁组上升。这些变动的幅度相对较小,并非出现实质上的逆转。
虽然总体上各次人口普查数据均显示出40岁以下组大龄未婚男性所占比例相对较高、其他年龄组相对较低的特征,但2000年和2010年中老年未婚者占比较前两个时期上升,并且在其内部显得比较稳定。它意味着至中老年阶段未婚者中绝大多数已经沉淀为终身不娶者,这也是对前面推测性认识的一个证明。
2.大龄未婚男性内部构成
那么,4个时期农村30岁以上大龄未婚男性在不同年龄组的分布特征是什么?其相对集中于哪个年龄组?为了进一步认识这些大龄未婚男性年龄构成特征,我们可将30~34岁、35~39岁组称之为青年大龄未婚者,40~55岁组视为中年大龄未婚者,60岁及以上视为老年大龄未婚者(见表2)。
表2:大龄未婚男性年龄结构 单位:%
表2显示,除65岁及以上组外,各个时期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年龄组构成比例呈现为随年龄增大而降低的特征。其中1982年和1990年,30~34、35~39岁青年组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40~55岁的中年组,60岁及以上老年组比例最小。2000年变化为中年组最大,青年组第二;2010年青年组和中年组相当。
从时期变动看,青年组大龄未婚者相对构成出现逐渐降低之势,由1982年占比超过50%降至2010年的40.93%,减少21.84%;中年组1982年至2000年为上升,2010年则为降低;而老年组未婚比例逐渐上升趋向很明显,其中2000年较1990年增加53.82%,2010年较2000年提高22.30%。由此可见,三个大龄未婚群体中,仅有老年组在四个时期持续上升。这一构成表明,老年未婚男性比例在今后还会进一步提高。此种状况可谓与总人口老龄化趋向相一致。
(二)大龄未婚男性在家庭户、集体户中的构成
本文以大龄未婚男性居住方式为分析对象,基于人口普查数据的家户分析又以家庭户成员为对象。在我国的户籍管理中,家庭户是相对于集体户而言。按照政策规定,农村终身未婚的老年人可享受“五保户”待遇,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他们会被登记在集体户中。若人口普查数据中的家庭户包含了大部分的大龄未婚男性,那么本项研究就可将其居住方式的整体面貌和特征反映出来。若只是一部分人以家庭户为生活单位,那么基于家庭户成员的研究对大龄未婚男性的居住状态的反映则要打折扣。
1982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两个时期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绝大多数生活在家庭户中,1982年各年龄组大龄未婚者在家庭户中占比均超过97%。2000年除65岁及以上组稍低(为95.88%)外,其他年龄组均在97%以上。65岁组稍低应该与老年未婚者入住机构养老增多有关。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基于人口普查数据的家庭户,对大龄未婚男性家户类型进行考察,可对这一群体居住方式的总体状况有所把握。
三、大龄未婚男性居住家户基本结构
在家庭小型化趋向突出的中国当代农村,家户内共同生活成员关系类型大大简化,对已婚者来说这些成员主要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而对大龄未婚男性来说,他们无配偶,并且绝大多数没有子女(少数人收养了子女),故此其组成共爨单位的亲缘关系成员范围更加缩小。在农村,他们可能将更多地依赖父母,同时也会借助旁系亲属关系资源,组成共同生活单位。
我们首先看一下4个时期大龄未婚男性的基本家户结构(见表3)。
表3:4个时期大龄未婚男性所居住的基本家户 单位:%
说明:核心家户由夫妇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直系家户为夫妇与一个已婚子女及若干未婚子女组成,复合家户为夫妇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子女、孙子女及未婚子女组成,单人户为只有一个人生活的家户,残缺家户由未婚兄弟姐妹组成。这几类家户属于一级家户。
农村30岁以上大龄未婚者所居住的家户构成,在4个时期表现出基本相同的构成特征,即核心家户比例最大,占比集中在45%上下;单人户居第二,在30%上下;直系家户为第三,在15~18%之间;还有约占5%的残缺家户(见表3)。通过对家庭关系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核心家户主要为大龄未婚者与父母或父母一方所组成,还有一部分为与已婚兄或弟组成。直系家户和复合家户则为大龄未婚者与父母、已婚兄弟组成。残缺家户为大龄未婚者与未婚兄弟组成。
若将核心家户和直系家户这两类主要家户进一步细分(可称之为二级家户),得出下面结果(见表4)
表4:农村30岁以上大龄未婚者所居二级家户结构 单位:%
说明:二级家户由一级家户进一步细分而成。其中标准核心家户为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单亲核心家户为夫妇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扩大核心家户为夫妇与未婚子女及旁系亲属和非亲属组成,三代及以上直系家户为父母与一个已婚子女、孙子女及未婚子女组成,二代直系家户为父母与一个已婚子女及未婚子女组成,隔代家户为父母与孙子女组成。
核心家户被细分之后,大龄未婚男性居住方式呈现出一定的时期变化。4种二级核心家户中,大龄未婚男性与单亲(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的比例最大;居第二位的家户有时期差异,1982年和1990年扩大核心家户(与已婚兄弟一家共同生活)居第二位,2000年和2010年标准核心家户(与父母同爨)为第二大类型。我们认为,1982年以来,大龄未婚男姓在标准核心家户生活比例逐渐增大,特别是2000年后明显提高,与父母期望寿命延长有关。当父母健在时,大龄未婚者与父母共同生活成为首要选项,以此相互照顾。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大龄未婚男姓在扩大核心家户中的比例降低趋向明显。2010年较1982年减少60%。这意味着他们与旁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
直系家户分成二代、三代及以上和隔代家户后,大龄未婚男性以在三代及以上家户生活比例为最大,其次为二代直系家户。这两种家户的时期变化并不显著。
那么,大龄未婚男性的家户结构有什么独特之处?要想对此有所把握,需有一个对照群组。这里,我们将其与4个时期30岁以上已婚男性居住方式作一比较(见表5)。
表5:农村30岁以上已婚男性所居家户类型 单位:%
农村30岁及以上已婚男性在核心家户居住比例最大,1982年、1990年和2000年其核心家户超过60%,2010年有所降低,但仍然接近55%。4个时期同龄已婚男性中的直系家户均在30%以上,前三个时期刚超过30%,2010年则进一步提高至接近40%。单人户则属于个别现象,前三个时期不足3%,后一时期接近4%。两个群体所居家户的最大不同在于,大龄未婚者中单人户居第二位,且均在30%上下,成为一个主要家户,在已婚者中则属个别现象。核心家户和直系家户构成则为已婚者高于未婚者。可见,更多的大龄未婚者在不完整家户生活。
若从二级家户类型来看,30岁以上已婚者中的核心家户以标准核心家户为主,其中1982年和1990年超过50%,2000年和2010年降低。这一趋势与其向夫妇家户、三代及以上直系转化有关。而大龄未婚者中单亲家户为最大,1982年和1990年扩大核心家户居第二位,后两个时期则变为标准核心家户为次位。直系家户之下的二级家户,两者虽均以三代及以上直系家户为最大,二代直系次之,但4个时期已婚者在三代及以上直系家户生活占比均超过四分之一,大龄未婚者中则不及15%。同龄已婚者在子女未成年阶段与配偶、子女组成完整的标准家户是主要居住方式,子女婚后或者与一个子女组成直系家户或者夫妇二人以“空巢”方式生活。总之,配偶、子女是同龄已婚者家户组成的主要依赖对象,而大龄未婚者则缺少这些关系资源,更多地依赖健在父母、丧偶父亲或母亲生活。
就基本家户类型来看,4个时期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所生活的家户类型变化不大,核心家户和单人户是其生活的两种主要家户类型。但二级家户更能表现出大龄未婚者居住方式所发生的变化,如标准核心家户有逐渐提高的趋向,2000年和2010年的单亲家户也高于1982年和1990年。我们认为,这与人口预期寿命特别是老年预期寿命提高有关。大龄未婚者主要与父母或父母一方组成共同生活单位,并将这种居住制保持到父母去世。父母期望寿命提高,将延长亲子共同居住时间。而其与兄弟等旁系亲属同居组成扩大核心家户获得生活帮助的做法,1982年以来呈现逐渐明显减少趋向,说明旁系亲属对其生活协助的作用在降低。与同龄已婚者相比,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在不完整家户(单亲家户和单人化)生活比例更高。
四、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主要家户的分布
大龄未婚者年龄不同,其所面对的主要亲属关系资源也有多少之别,进而对其居住方式产生影响。一般来说,30~39岁未婚者,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比例相对较高。他们与父母共同生活,组成标准核心家户或单亲核心家户的可能性较大。40岁以上、60岁之前的未婚者,其父母健在比例降低,在家户组成上他们可依赖的近亲主要是兄弟。若兄弟已婚,有可能与兄弟组成扩大核心家户,也可能居住在兄弟主导的三代直系家庭。而在当代,在家庭整体核心化、小型化背景之下,旁系兄弟之间所组成的生活单位较以往更易解体,故大龄未婚者独居比例也会上升。60岁以上者的父母(或父母一方)还健在者比例很小,可依赖的旁系亲属关系资源也很有限,因而独居比例会大幅度上升。下面通过不同年龄组未婚男性在主要家户中的构成及其变化来认识这一问题。
(一)标准核心家户
图1:农村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标准核心家户中的分布
由图1可以看出,4个时期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标准核心家户中所占比例均呈随年龄增大而逐渐降低的趋向。这应该与父母期望寿命变动有关,即随着大龄未婚者年龄增大,其父母健在比例降低,与亲代组成共同生活单位的机会减少。当然,若父母期望寿命提高,也会提高亲子共爨比例。这会在不同时期同龄组数据中体现出来。根据普查数据,4个时期30~55岁组之间的青年组和中年组大龄未婚男性中的标准核心家户比例,基本表现为随时间后移而增大。如30岁组,1982年仅占22.55%,之后分别增长至25.02%、31.58%和37.32%。我们认为,这种状况正是父母期望寿命逐渐提高所导致,即随着时间后移,父母健在比例增大,故其与大龄未婚儿子共同生活的比例相应提高。但父母期望寿命的提高是有限的,当大龄未婚者进入60岁及以上老年阶段时,父母若在世,其年龄应在80岁以上,均健在比例已很小,故老年未婚者在标准核心家户生活的比例降至最低,4个时期均如此。
(二)单亲核心家户
图2:农村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单亲核心家户中的分布
图2显示,大龄未婚男性在单亲核心家户中的构成与标准核心家户有同有不同。相同之处为,前3个时期大龄未婚者随着年龄增大,单亲核心家户比例下降;不同之处为,2010年,30和35岁组所占比例低于2000年。至40岁以上,4个时期表现为随时间后移动,单亲核心家户比例逐渐升高,如40岁组1982年为19.33%,此后3个时期分别为20.99%、23.76%和30.06%。关于这一差异形成的原因,我们认为,在两个低年龄组,父母健在比例相对较高,与未婚儿子组成标准核心家户的比例相对较高,单亲核心家户占比受到限制。但若丧偶父母预期寿命延长,也会增大其与大龄未婚儿子同住的比例。4个时期40岁及以上大龄未婚者与单亲居住比例逐渐提高即与此有关。
我们若将上面两类核心家户数据合并,会对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者与父母或单亲组成共同生活单位及其变动有更清楚的认识(见图3)。
4个时期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均有随时间后移在相同年龄组与父母或单亲组成核心类家户的比例呈逐渐增大趋向。如35岁组,1982年为32.62%,至2010年增大为54.53%,提高67.17%;45岁组,1982年为19.65%,2010年占35.47%,提高80.51%。或者说,2000年和2010年农村45岁组以下大龄未婚者与健在父母或单亲组成共同核心家户是其主要生活方式。它表明,农村中年组大龄未婚者与父母或单亲共同生活更为普遍。正如前面所言,这种变动并非居住偏好所导致,而是父母预期寿命延长,亲子更有可能形成共爨生活单位,亲子互为生活照顾对象导致。
图3:农村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标准核心和单亲核心家户中的分布
(三)扩大核心家户
在传统农村社会中,父母、兄弟等近亲较少迁移流动,未婚男性在父母去世后依附已婚兄弟等旁系亲属生活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当然,这一方式的实现前提是未婚者有已婚兄或弟。我们认为,随着多子家庭减少,大龄未婚男性在这类扩大核心家户生活的比例也会降低。同时在已婚者独居意愿强烈的当代,接纳未婚兄弟组成共同生活单位的做法也会减少。我们知道,以往农业社会未婚者同已婚兄弟一家共同生活,可谓彼此相助,未婚者不必为日常炊煮及家务料理犯愁,同时他用自己的劳动为已婚兄弟的家庭经济做出贡献,而这往往以共同耕作为基础。而当代农村家庭生活与市场的联系程度提高。更重要的是,农村劳动力从事农耕的活动大大减少,而代之为出外以非农活动为谋生方式。我们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其与旁系亲属组成扩大核心家户的做法。
图4:农村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扩大核心家户中的分布
由图4我们看到,1982年和1990年两个时期曲线变动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大龄未婚男性与旁系近亲组成扩大核心家户比例多数年龄组在16%上下,且相对平稳。2000年除60岁以上组外其他年龄组均低于以往时期;2010年较前大幅度下降,除50岁组外均在10%以下。我们认为,2010年,30岁以上大龄未婚男性,特别是40岁以上组,其有兄弟的比例应占多数。其在扩大核心家户生活比例降低应与各自独立生活偏好增强有关。而从时期角度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我们上面的分析。1982年和1990年尽管农村已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但劳动力以农为主的格局尚无根本改变,大龄未婚男性与已婚兄弟组成共同生活和生产单位还有存在的必要性。而20世纪90年代之后,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逐渐增多并有成为主业之势。未婚者虽有与已婚兄弟共爨生活的愿望,但组成共同经济单位的可能性将降低,进而使共爨格局维系变得困难。当然已婚兄弟数量减少的因素也不能排除,而对这一代人来说,多兄弟的比例尚比较高,故其不是扩大核心家户降低的主要原因。
(四)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
4个时期大龄未婚男性与父母、已婚兄弟组成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的构成也有基本相似的走向,且在30~50岁之间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随年龄增大而降低的特征。但1982年和1990年中老年未婚者在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中占比有所上升,不过上升幅度有限,而2000年和2010年65岁组高于60岁组则与年龄堆积有关。另一特征为,2010年30岁、35岁青年组中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比例提升,其中30岁组1982年提高45.71%,较1990年提高28.77%。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是,父母期望寿命提高,一个儿子已婚但未与父母分爨,未婚的儿子仍在户内生活。通过检索人口普查数据中的家庭关系信息,我们发现,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以父母为户主居多,已婚和未婚儿子均生活在户内;其次为已婚儿子作户主,父母和未婚兄弟在户内。可以看到,无论哪种直系家户形式,父母均在户内,在青年和中年未婚者所生活的直系家户内更是如此。不过总体而言,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在二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并不高。
图5:农村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中的分布
若与标准核心家户和单亲核心家户比较,4个时期45岁大龄未婚者在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生活的比例未呈现明显的降低趋向,而是处于一定幅度的波动之中。
(五)单人户
图6:农村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单人户生活中的分布
4个时期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单人户生活的构成表现与标准和单亲核心家户相反,均呈现为随年龄增大而提高的特征,至55岁以上组,4个时期接近或超过50%的大龄未婚男性在单人户生活。4个时期之间的差异表现为:30~50岁组,1982年和1990年相应年龄组单独生活的比例高于2000年和2010年;60岁以上组则为2010年高于之前的3个时期,表明农村老年未婚男性独居比例增大。另一差异为,2000年和2010年农村30岁、35岁组大龄未婚者独居比例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明显降低。若结合前面对两种核心家户和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所作分析,可知后两个时期这两个年龄组大龄未婚者因父母健在比例提高,故他们更多地在核心家户和直系家户生活。
(六)残缺家户
农村4个时期大龄未婚男性中的残缺家户构成,基本上随时间后移而递减,50岁及以下年龄组这一点尤其明显。我们认为,这种递减与前面扩大核心家户逐期降低的原因相似。一般情况下,一家之中,当父母去世后,未婚兄弟仍会维系共同生活和经济单位,农耕社会尤其如此。但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农村劳动力出外务工增多,这会使未婚兄弟之间稳定的生活单位受到影响。而在青年组,父母或一方健在比例增大并与大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这也会挤压残缺家户的存在空间,2010年即有此表现。
综上所述,农村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主要家户中的构成呈现两种重要变化:一是自身青年阶段、中年阶段和老龄阶段居住方式差异较大,二是相同年龄组大龄未婚者所生活的家户在不同时期差异明显。这种变动与其在不同年龄段所能依赖的亲属关系资源发生变化有关。父母健在与否、父母预期寿命变化都会对其居住方式产生直接影响。
图7:农村不同年龄组大龄未婚男性在残缺家户中的分布
五、从亲属关系类型看大龄未婚男性家户特征
由上可见,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居住方式有两大类:一是与亲属同住,二是单独居住。而在亲属关系类型中,又分为父母等直系亲属和兄弟等旁系亲属两种。下面我们以二级家户类型数据为基础,将大龄未婚男性在不同年龄组的居住方式重组以下(见表6)。
表6 大龄未婚男性与不同类型亲属居住构成 单位:%
说明:占比很小、难以分类的家户没有列入。
表6中的父母类,主要指大龄未婚男性与父母或父母一方组成标准核心家户或单亲核心家户。直旁系类主要指大龄未婚者与父母、已婚兄弟或本人与已婚兄弟及其已婚子女(未婚者的侄子等)所组成的直系家户及少量复合家户。旁系类为本人与已婚兄弟组成的扩大核心家户或本人与未婚兄弟组成的残缺家户。单独类为大龄未婚男性所形成的单人户。
从表6可见,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在主要家户上的居住构成有较显著的年龄差异。在30岁、35岁年龄组,大龄未婚者与父母或父母一方组成核心家户比例最大;而在40~50岁组的中年阶段,单独生活比例占比增加,不过与父母和直旁系亲属生活仍占多数;至55岁以上组,单独生活逐渐成为主流,约三分之一以上的未婚者仍可与直旁系和旁系亲属组成共爨单位。
从4次人口普查数据来看,1982年以来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父母或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比例有增大趋向,1990年之后与旁系亲属组成生活单位的比例有降低表现。单独居住在50岁以上组均为最大类型,并且多数时期55岁及以上组,单独居住超过50%。值得注意的是,60岁及以上老年阶段未婚者独居在4个时期均占较大比例,2000年开始表现出增强的势头,至2010年60%以上未婚者单独居住。
六、结语和讨论
1982年以来,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所居住的家户结构有较高的相似性,即核心家户占比最大,其次为单人户,再次为直系家户。与同龄已婚者相比,两者家户构成中最明显的差异是,更多的大龄未婚者单独生活。4个普查年份二级家户下的标准核心家户表现出随时间后移逐渐提高的趋向,并且2000年和2010年单亲家户构成高于1982年和1990年。这与人口预期寿命特别老年父母预期寿命提高有关,大龄未婚者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机会增多,时间延长。父母是大龄未婚者日常生活的主要协助者,更是其组成核心家户和直系家户的主要关系资源。1982年以后,兄弟等旁系亲属与其组成共同生活单位的比例大幅度降低。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在标准核心、单亲核心、扩大核心、二代及以上直系家户和单人户生活的比例有较显著的年龄差异。30岁组、35岁组,其与父母或父母一方组成核心家户或直系家户的占多数;40~50岁组中年阶段,单独生活比例扩大,但与直系和旁系亲属生活仍占多数;至55岁以上组,单独生活逐渐成为主流。4个时期老年未婚男性独居比例均较高,2000年后老年独居进一步提高,这需要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关注其生存状态。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人口预期寿命特别是老年人预期寿命延长,30~49岁组青年和中年大龄未婚者与老年父母或父母一方组成核心家户、直系家户的比例随时间后移而逐渐提升。社会转型背景之下,农村劳动力非农务工增多对大龄未婚者与旁系成员组成日常生活和经济互助家户形成冲击。父母去世后,大龄未婚者与兄弟等旁系亲属组成共同生活单位的可能性降低。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父母等直系亲属是农村青年、中年大龄未婚男性组成共爨单位的主要依托力量。大龄未婚男性进入中老年后则丧失了这种资源,不得不单独生活。在人口流动较少的传统乡土村落中,大龄未婚男性即使单独居住,仍可从相邻居住的亲族成员中获得生活协助。社会转型时期,亲缘关系成员长时间离村现象增多,大龄未婚者所能获得的生活帮助资源减少,这就需要社会力量跟进,减少其日常生存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