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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主产中药材产业链利益分配比较分析

2018-09-27刘毓胡波涛赵芃马丁丑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8期
关键词:利润分配中药材产业链

刘毓 胡波涛 赵芃 马丁丑

摘要:对中药材产业链利润分配格局进行深入分析,进而解决产业链各主体间利润分配不合理问题,提高农户收益。文章以甘肃省陇西县为例,主要分析中药材产业链中各主体的成本收益情况,并运用 Shapley 值法,探讨产业链中不同利润分配模式的优化与选择。研究结果显示:处于中药材产业链源头的农户获益不多,而中间主体和加工企业占有收益的大部分;新型中药材合作社的出现以及企业自主建立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对于农户收益的提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中药材;产业链;利润分配; Shapley值

2016年甘肃省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405万亩、产量115.5万吨,居全国首位;甘肃省陇西县全县中药材年种植面积稳定在35万亩左右,约占甘肃省全省种植总面积的8.6%,中药材总产量达到10万吨,约占全省中药材总产量的8.2%,陇西县中药材在满足甘肃中药材市场需求和促进当地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陇西县区位优越,交通便利。东达古都西安,西临省会兰州,陇海铁路纵贯东西,宝兰二线横跨境内,定陇公路建成使用,连霍高速穿境而过,多条国、省公路与铁路在“旱码头”文峰镇交汇,成为连结周边数十个市州县的交通枢纽。“十三五”期间,陇西县积极抢抓“甘肃省创建国家级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和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积极推进中药材仓储流通现代化建设进程。争取到2020年,全县GSP认证企业达到100家,仓储能力达到150万吨以上,年周转量达到300万吨以上,中医药市场营销和仓储物流交易产值达到600亿元。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批复,甘肃省将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这将带动甘肃省中药材的快速发展。目前中药材产业现已成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户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但就其发展而言,中药材产业链发展进程当中的种植、 加工、储运、销售各环节联营松散,产业组织程度低和农户“无标生产”、“无规约束”经营行为叠加,加剧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难以对中药材种植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由于产业链环节中缺乏核心组织、上游供应不足、中游和下游需求膨胀、仓储和流通环节不规范等原因,也造成了我国中药材“价格虚高”情况的出现。基于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刘水良提出在中药材产业和旅游产业在价值链的基础上,实现产业融合发展。寇光涛、卢凤君提出实现产业链上相关经济主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是實现产业链管理与优化的关键。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快甘肃省中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甘肃省陇西县中药材产业链的各环节收入分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研究。

有不少学者对东北稻米、鲜食葡萄、茶叶和新疆肉羊等产业链各环节的成本收益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其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关于中药材产业,大多数学者主要针对中药材产业竞争力影响、中药材价格波动动因以及对中药材市场风险防控等方向进行了研究。专门针对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收益分配的研究较少,与甘肃省陇西县中药材产业相关的更少,晋小军、任应宗主要分析了甘肃主产大宗中药材在中药产业及不同环节中的经济效益,提出要加强中药产业一体化建设,树立产业整体观念的建议。为了强化产业链收益分配的合理性, Shapley值法为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提供了一种新方法,且已经用在蛋鸡产业链和猪肉产业链,对产业链各环节经济主体的收益分配进行合理性研究。

农业产业链中各经济主体之间收益分配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鉴于此,本文主要研究甘肃省陇西县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成本收益情况以及利润分配格局;基于Shapley值法,对甘肃省陇西县中药材各环节收益分配合理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为陇西中药材产业链的转型升级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概述

(一)陇西县中药产业链概述

根据实证调查可知,陇西县中药材产业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产业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农户+批发商+企业”、“农户+合作社+企业”和“农户+基地+企业”。陇西县大多数中药材是通过“农户+批发商+企业”这一渠道销售的,该销售量占调查样本总销售量的65%;随着农民合作社逐步发展壮大,“农户+合作社+企业”这一渠道也逐渐成为陇西县重要的中药材销售渠道,其所占销售比例为20%;有不少企业直接建立基地与农户紧密合作,建立“农户(基地)+企业” 这一销售渠道,其所占销售比例为15%。基于此,对其各参与主体的成本收益和利润分配进行分析,选择更为有利于缓解利益分配不均问题的产业链。

(二)参与主体的成本指标界定

本文以中药材产业链各参与主体为研究对象,主要分析其投入成本与所获利润的分配情况。文章涉及的产业链包括“农户+批发商+企业”、“农户+合作社”和农户(基地)+企业”,参与主体主要有农户、批发商、合作社和企业。文章以“农户+批发商+企业”为主要研究思路,主要包括农户、批发商和企业三个主体。农户成本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物质费用,物质费用分为直接物质费用和间接物质费用,其中直接物质费用主要包括种子种苗、农家肥、化肥、农药、灌溉这五部分;间接物质费用主要包括销售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二是人工成本,包括家庭用工折价与雇工费用两部分;三是土地成本。批发商成本主要包括 :采购成本、装卸成本、人工成本、运输成本、加工成本(包装费)、损耗成本、摊位租金等;企业成本主要包括:采购成本、装卸成本、人工成本、运输成本、加工成本(水电费、包装费)、损耗成本、厂房租金等。

(三)数据来源

本文来源于实地调查,采用开放式问卷和封闭式问卷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进行数据采集。对于样本采用了分类抽样法,将种植农户、批发商以及企业进行区域划分。种植农户在各个地区进行样本的选取,主要分布在:菜子镇、巩昌镇、文峰镇、首阳镇、文峰镇、福星镇和马河镇,分别选取种植户200户进行问卷调查,回收问卷185份,样本回收率92.5%,其中有效样问卷共计180份,文中所涉及的大宗中药材主要包括陇西县主产的党参、当归、黄芪和黄芩药材。而后所提到的相关价格,是指这四种药材的加权平均价格,权数为产量比重(农户)或销量比重;批发商样本取样主要集中在陇西两大中药材交易市场,分别是首阳、文峰中药材交易市场,选取收购商60户;合作社样本量为20个,企业样本主要有10个作为样本研究对象。

二、产业链各环节收益情况

(一)中药材生产环节收益情况

中药材生产环节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中药材种植农户。从药农成本收益情况来看,物质费用占总成本的59.52%,主要是种子种苗占比22.41%、农药和化肥占比28.56%,这两部分所占比重较大。根据调查,当地科研水平不高,良种推广率低,种子种苗价格较高,进而引起种子种苗费用较高;还发现当地农户为了防治病虫害、保证中药材品质、提高中药材的产量,进而加大农药与肥料的投入成本。其中农业机械成本仅占总成本的2.47%,则说明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目前陇西县农户种植中药材依然高度依赖劳动力投入,主要以家庭劳动成本为主,其投入占总成本的36.6%。农户销售药材价格大约为26.45元/千克,投入的药材成本大约为19.51元/千克,即农户得到的利润为6.95元/千克,可得其成本利润率为35.62%。具体成本收益如表1所示。

(二)中药材批发环节收益情况

药材批发商是中药材产业链的经销主体,他们主要是从农户手中收购药材,然后在交易市场批发药材。农户到批发商手中(除去种植)涉及人工费0.11元/千克,装卸费约为0.08 元/千克,运输费根据距离远近有所差异,一般从农户手中到批发商手中为0.11元/千克;药材从批发商转移至企业,药材大多销往上海、北京、广东等地,运输费约为0.18元/千克。批发商销售药材价格大约为39元/千克,投入的流通成本(除去采购成本)大约为3.65元/千克,即批发商得到的利润为9.01元/千克,可得其成本利润率为29.96%,其成本利润率略低于批发商的成本利润率,为29.96%。具体成本收益情况如表2所示。

(三)中药材加工环节收益情况

中药材加工企业是中药材加工的主体,其各项成本费用和收益可见表3。从表3中可以看出,中药材原药的采购成本为39.12元/千克,占比77.39%,其次是企业员工工资1.70元/千克,占比27.60%,接下来依次是税金、药材加工成本和固定成本,依次是12.22%、4.48%和1.19%。正常情况下,经过企业加工包装的中药材售价可达97.72元/千克,而投入的经营成本(除去采购成本)大约为11.43元/千克,企业可得利润为47.37元/千克,成本利潤率远高于农户和批发商的成本利润率,为93.79%。

根据表1、表2和表3的统计数据,得到“农户+批发商+企业”产业链中农户、批发商、企业的收益分配,如表4所示。从表4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整个产业链中,企业获利最多,约为74.79%;紧随其后的是批发商,约占14.24%;农户在整个产业链中获利最少,约为10.97%。

由上可见,在这个产业链中,农户、批发商和企业的利益分配是一种不均衡的状态,农户获益偏少,如果按照这样的情况长期发展下去,非常不利于陇西中药材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从中药材产业链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根据参与主体的贡献程度平衡其收益比例。

根据调查数据,同样可以得到“农户+合作社+企业”产业链各参与主体的收益分配(表5),从表5中数据可以看出,农户的收益比相对有所提高,由之前“农户+批发商+企业”的10.97%提高到“农户+合作社+企业”的12.93%,合作社的收益相对较好,为14.38%,企业的收益相对下降2.2%。说明在这个产业链当中,合作社的存在起到了部分平衡企业和农户收益的作用,如果按照这样的情况发展,并加强合作社的作用,农户的收益占比会有所提高;同时说明在陇西这个地方发展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户的增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同理,可以得到“农户+基地+企业”产业链各参与主体的收益分配(表6),从表6数据中可以看出,农户的收益由之前“农户+合作社+企业”的12.93%提高到“农户+基地+企业”的19.22%,基地所占收益比重相对较低,约为5.02%,企业所占比重较其他两条产业链高,约为75.75%。说明企业自己建立的基地在提高企业本身收益的同时也提高了农户的收益,基地的存在对于农户增收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基于Shapley值法产业链收益分配比例的测算

(一)Shapley值法

Shapley 值法是联盟博弈中用于解决多人合作对策问题的数学方法,农业产业链中参与主体之间是合作博弈的关系,当有 n 个主体(农户、批发商、合作社、基地和企业)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时,其中若干人组合的每一种合作形式都会得到一定的效益,当人们之间的利益活动属非对抗性时,合作中人数的增加不会引起效益的减少,这样, 全体n个人的合作将带来最大效益,Shapley值法是分配这个最大效益的一种可行性方案。

设集合S={1,2,3,…,n},对任意子集 s,存在实函数 v( s) 满足:

V(φ)=0

v(s1∪s2)≥v(s1)+v(s2),s1∩s2=φ

其中,s表示I中可能形成的任意一个联盟,特征函数 v(S)表示联盟s在联盟中因互动而获得的最大收益。意为不合作无收益,表示合作收益大于各自收益的简单加总,成员活动为非对抗性。

设为n人从 v(I)得到的分配,满足:

= v(I)

■Xi=v(U)

Xi≥ v(i) i = 1,2,…,n

Shapley值 对于任意的n人 合作博弈对策是惟一存在的,在合作S中,第 i 个参与成员所分配到的利润分配大小可表示为:

Xi=■siw(|s|)[v(s)-v(s|i)] i= 1,2,…,n

w(|s|)=■

其中,s(i)是集合I中包含成员i的所有子集,|s|是s中元素个数,w(|s|)是加权因子,v(s)是子集s的收益,v(s|i)为子集 s中除去合作伙伴i后可取的收益。

由此可见,Shapley值法主要根据参与主体的贡献程度来进行收益分配。成员贡献越大,其分得的收益就越多,反之则越少。这种分配方式考慮了成员的贡献程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以陇西中药材为例,利用 Shapley值法对各参与主体即农户、批发商、合作社、基地和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测算。

(二)Shapley值法计算结果分析

1. 不同合作方式下的成本收益测算

以下依据实地调查数据,测算每个经济主体单独经营时的利润和各经济主体合作经营时的利润。其中,计算合作利润时不计算中间重复的成本,仅将合作的各经济主体看成一个整体,用总收入减去总成本。

(1)当经济主体单独经营时,仅计算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其中,农户单独经营时,销售价格为2.65万元/吨,种植成本为1.95万元/吨,收益为0.69万元/吨。批发商单独经营时,成本为3.01万元/吨,销售价格为3.91万元/吨,扣除成本后的收益为0.9万元/吨。企业单独经营时,其采购成本为3.91万元/吨,经营成本1.14万元/吨,销售价格为9.79万元/吨,收益为4.74万元/吨。

(2)当经济主体两两合作时,依据合作主体数目计算总成本和总收益。①当农户与批发商合作时,批发商在市场上自主销售价格为5.32万元/吨,总成本为农户种植成本(1.95万元/吨)加上批发商经营成本(0.36万元/吨),合计为2.32万元/吨,合作收益为3万元/吨。②当农户和企业合作时,而批发商处于非合作市场状态时,其各自利润等于自由市场时的利润,农户和企业之间将无法形成一个合作联盟;其收益为农户和企业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5.43万元/吨)。③当批发商和企业合作时,企业在市场上自主销售价格为8.56万元/吨,总成本为批发商采购成本(2.65万元/吨)加上企业经营成本(1.14万元/吨),合计为3.79万元/吨,合作收益为4.77万元/吨。

(3)当农户、批发商、企业三者合作时,收益为销售收入(9.98万元/吨)减去农户种植成本减去批发商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其合作收益为6.52万元/吨。以下数据是农户、批发商和企业三者单独经营、两两合作的收益状况,如表7所示。

2. 不同合作状态下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收益

将调查数据直接带入Shapley值计算公式,得到不同合作状态下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收益(表8、表9和表10)。中药材种植者应该获得的收益为1.29万元/吨;同理也可以得到批发商和加工企业应该获得的收益分别为1.06万元/吨和4.19万元/吨。计算过程如下:

η农户(v)=0.23+0.36+0.12+0.58=1.29万元/吨

η批发商(v)=0.3+0.39+0.01+0.36=1.06万元/吨

η企业(v)=1.56+0.81+0.66+1.16=4.19万元/吨

可以发现,产业链上的经济主体进行两两合作的收益大于经济主体单独运营的收益,产业链整体的收益也大于经济主体两两合作的收益,这对于保证“农户+批发商+企业”中药材产业链的运营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计算结果来看,种植农户的收益从合作前的 0.69万元/吨上升至1.29 万元/吨,提高了 86.96%;批发商的收益从合作前的 0.90万元/吨上升至 1.06万元/吨,提高了17.09%;企业的收益则由合作前的 4.74万元/吨下降至4.19万元/吨,下降了11.61%。收益分配比例也由 10.97%、14.24%、74.79%调整为合作后的 19.65%、16.18%、64.17%。说明种植农户同其他产业链主体之间形成良好的链接至关重要,也更清楚的反映出:中药材种植农户在整个产业链当中的收益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因此,构建种植农户同其他主体长久的合作关系和链接关系,在保证农户增收和产业链的升级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运用Shapley值方法,可以得出“农户+合作社+企业”产业链各主体单独经营与两两合作的经营收益状况(表11),以及在不同合作状态下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收益(表12)。最后的结果是:中药材种植者在这个产业链当中应该获得的收益为1.59万元/吨;同理也可以得到合作社和加工企业应该获得的收益分别为0.95万元/吨和4.64万元/吨。

根据计算结果,种植农户的收益从合作前的 0.80万元/吨上升至1.59 万元/吨,提高了98.46%;合作社的收益从合作前的 0.89 万元/吨上升至 0.95万元/吨,提高了6.85%;企业的收益则由合作前的 4.97万元/吨下降至4.64万元/吨,下降了6.48%。收益分配比例也由 12.93%、14.38%、72.69% 调整为合作后的 22.14%、13.25% 、64.60%。从以上数据来看,各主体收益分配不均问题有所改善。

同理,可以得出“农户+基地+企业”产业链各主体单独经营与两两合作的经营收益状况(表13),以及在不同合作状态下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收益(表14)。最后的结果是:中药材种植者在这个产业链当中应该获得的收益为1.56万元/吨;同理也可以得到基地和加工企业应该获得的收益分别为0.86万元/吨和4.50万元/吨。

根据计算结果,种植农户的收益从合作前的 1.19万元/吨上升至1.56万元/吨,提高了 31.21% ; 合作社的收益从合作前的 0.31 万元/吨上升至 0.86万元/吨,提高了176.07%;企业的收益则由合作前的 4.69万元/吨下降至4.50万元/吨,下降了4.1% 。收益分配比例也由19.22% 、5.02% 、75.75% 调整为合作后的22.57% 、12.41% 、65.01% 。基地收益比例增长幅度最大,则说明,基地在协调农户与企业的关系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结论

本篇文章探讨了陇西县中药材产业链的利润分配格局,得到如下结论。

1. 中药材种植农户、批发商和药材加工企業的收益分配比例为10.97%、14.24%、74.49%,药材加工企业获得收益最多。尽管药材加工企业在投入物资和资金、传递市场需求消息、增加中药材附加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主体的收益过高很难用于整条产业链的整体提升,还会在某些程度上降低种植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2. 采取Shapley值法计算得到农户、批发商和加工企业的收益分配比例分别是19.72%、16.21%和64.07%,其中批发商的收益分配从14.24%上升到16.21%,说明批发商在这个产业链中起到了联系农户和企业的作用,同时可以发现农户的收益分配比例有所提高,企业的收益分配比例有所下降,这也说明了批发商可以将产业链的整体收益向链条的上游和下游进行分配,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平稳运行。

3. 通过对“农户+批发商+企业”、“农户+合作社+企业”和“农户+基地+企业”三条产业链的对比分析发现,农户的收益由“农户+批发商+企业”的10.97%提高到“农户+合作社+企业”的12.93%和“农户+基地+企业”的19.22%。说明合作社和基地的介入对于当地中药材种植农户的增收具有积极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合作社和基地的介入,为种植农户提供技术和物资支持,减少了种植农户的生产成本,同时又为种植农户提供了稳定的销售渠道,降低了中药材滞销的风险,保障了种植农户的收益。

4.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陇西中药材产业链目前以“农户+批发商+企业”为主,模式较为传统,在这个产业链当中,农户出售药材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和随机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造成“卖难买贵”的现象。同时,传统小农思想的背景之下,药材生产完全是药农自发行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粗放性,致使产品质量难以从源头得到有效的控制,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缺点,但由于传统种植习惯和行为的影响,人们对合作社的认可程度也不高。

(二)政策启示

针对陇西县中药材产业链中农户收益不高、产业链环节关联不紧密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被广泛接受等问题,从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强化产业链各主体直接的联系、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给出如下政策建议。

1. 建立稳定的中药材收购价格体系,当中药材市场价格过高、过低的时候,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进行调控,采取相关的措施对农户的收益不平衡进行政策性补贴,同时,积极运营陇西县现有的“药材盈”等药材报价平台,为农户和各环节主体提供透明的中药材价格,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人员开发适合农户使用的中药材报价软件(APP)或定制相应的手机短信报价业务,保证农户价格的透明度,避免“买贵卖贱”情况的出现。

2. 结合陇西当地实际,积极整合各渠道涉农资金,开展农业保险经营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在产业链的生产环节增加保险补贴的支持力度,以此建立中药材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同时加快扶持一批育苗、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等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高当地外包服务水平,从而降低中药材种植环节的生产成本,提高农户收益。

3. 扶持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当地处于领先地位的中药材加工企业,鼓励其以创新为手段进行中药材的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从而实现中药材产业链条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提高中药材的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拓宽增值空间,提升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4. 规范和加大陇西中药材的品牌管理力度、品牌整合力度和产品营销力度,进一步延伸拓宽陇西中药材的销售网络,发挥品牌聚合效应和产业规模优势,形成陇西中药材的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国际品牌,强化陇西中药材产业链的品牌增值能力。

5.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任务,推进产业链多元主体参与,共享发展成果。鼓励在当地建立健全新型中药材合作组织,转变以家庭为主导地位的中药材生产方式,通过建立健全中药材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物资支持,从而实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建立优质中药材原药生产基地,提高中药材原药质量,为农户增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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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全产业链的甘肃中药材产业转型路径与升级方式研究”(编号:201610733015);甘肃省软科学计划项目“基于全产业链的甘肃中药材产业转型路径与升级方式研究”(编号:1504ZKCA007-1);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

(作者单位:刘毓、赵芃、马丁丑,甘肃农业大学财经学院;胡波涛,甘肃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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