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司法治理困境下社区治理模式的突围
2018-09-27张垚
张 垚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①姜伟:《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和重点》,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要求“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明确指出我国已进入大变革、大发展的新时代。当前,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面对在试点推进中所反映出的犯罪司法治理困境,应汲取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中国基层治理实践经验,探索以社区为治理单元的犯罪治理模式。
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犯罪司法治理困境
201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其指出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已达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案件的45%,在试点地区近一半的案件均试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逐步显现,各方对试点效果总体评价较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充分体现,司法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为期一年的探索,所取得的成效印证了改革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必要性,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肩负着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架构的重大使命。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反映出来。本文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单位①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浙江省在内的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杭州市在内的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本文选取Z省H市H区人民检察院均作为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单位。运作实践,充分结合办案实际,统计了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限内所办理的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49名再犯人员的基本情况②考虑到盗窃犯罪仍作为我国犯罪的主要类型,因此特选取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期限内,Z省H市H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盗窃案件中49名再犯人员为分析样本。,具体总结归纳如下:
(一)“从宽”处理遭遇再犯人员主观恶性顽疾
刑罚具有剥夺、威慑、矫正、感化、补偿和安抚的功能,其目的包含报应与预防两个方面。③陈兴良、周光权、车浩:《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在试点过程中,司法机关基于被追诉人认罪的良好姿态及犯罪行为的轻微情节,故赋予实体与程序的双重从宽的司法处理方式。但这样的处理,却并不能“打动”所有被追诉人。从统计结果来看,存在一定数量的人员在被适用后又实施犯罪的情形,其主观恶性顽固,轻罪的处理方式似乎减弱了刑罚功能的发挥:
1.犯罪前科数量较多且类别广泛
如图1所示,除2名再犯人员外,其余47名均为具有3次以上的前科劣迹。犯罪有着较长的时间跨度,违法犯罪种类繁多,但均为轻罪,例如,郦某从43岁首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在此后的17年间,几乎每年均有作案的情况,频繁往返于羁押场所与正常社会之间。再犯人员已经形成了一种犯罪生存习惯,刑罚的威慑性大大降低,再次犯罪体现出极强的“破窗效应”。
图1 再犯人员前科劣迹次数分布情况
2.再犯人员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较短
如图2所示,以最后一次刑满释放或行政处罚完成之日为计算始点,计算其后又实施犯罪的时间间隔,便会发现88%的再犯人员均在一年以内再次犯罪,其中47%系在三个月以内。例如,谢某涉嫌盗窃罪,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速裁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该意见并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释放后的次日,谢某又实施了盗窃行为。这反映出刑罚并未完全矫正再犯人员的主观恶性,危险因子重新回归社会。
图2 再次违法犯罪时间间隔分布情况
3.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且呈现升级化趋势
89.79%的再犯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选取作案地点、实施的犯罪手段、选择的侵害对象上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例如,柴某2014年11月21日以爬窗方式进入某大排档店内窃取财物,后适用速裁程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当月,其又爬窗进入该店实施盗窃。又如,叶某曾因在网吧扒窃,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被判处刑罚,其在释放后次日又进入网吧进行扒窃。除此之外,上述人员的犯罪行为也存在着升级的趋势:一为犯罪模式由“单兵”转为“团伙”,如蓝某因单独盗窃作案被判处刑罚后,在服刑期间熟识谢某,后二人相约并伙同他人在释放后共同实施了犯罪;二为犯罪行为由“简单化”转为“复杂化”“技术化”。再犯人员被羁押释放后,所实施的犯罪手段较先前相比均有着一定的“进步”,犯罪的类型更为严重,原本偶然、简单的犯罪行为,演变成经预谋的复杂犯罪,且更多地依赖技巧和工具。
(二)再犯危险因子加大社会风险管控难度
在刑罚的效能无法完全发挥时,再犯人员返回社会就具有了一定的社会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集中表现在再犯人员自身特质致使其社会复归产生障碍、再犯的可能性与活动轨迹提升社会风险系数两个方面。
从再犯人员自身的特质来看,一是首次违法犯罪年龄较轻,犯罪持续时间较长。再犯人员首次违法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3.12岁,其中有7名系未成年人,长期的“犯罪活动”与网瘾、毒瘾、赌瘾等相互影响,使得其缺乏独立生活的意识。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如图3所示,77.55%的再犯人员为初中以下学历,因其中还存在着较多的中途退学、辍学等情况,故而,该统计情况仍具有虚高的成分。三是缺乏社会技能,大都无固定工作。因长期从事犯罪活动,再犯人员丧失了基本的生存能力,95.92%的人员长期没有固定工作,这与其生活意识以及文化程度有着必然的联系。此外,用人单位标签化的用人标准也系再犯人员仅剩犯罪为生存手段的原因之一。
从再犯人员的再犯可能性及活动轨迹来看,一方面,再犯人员年龄结构如图4所示,以青壮年为主,截止到2018年,再犯人员平均年龄为29.53岁,也就是说,在该年龄阶段,再犯人员思想活跃,精力旺盛,活动频繁,易产生冲动的行为,也具备再次犯罪的身体条件要素。
另一方面,再犯人员的日常生活作息具有极强的流动性特征。一是再犯人员生活无归属性,如图5所示,92%的再犯人员无固定住所,且大都未组建家庭或已离异,或者已不被原有的户籍地所接受,例如,如某具有7次犯罪前科,其新疆的户籍已经被注销,现已成为无任何归属地的流动人员。二是再犯人员基本属于外来人员。以犯罪地所在地级市作为划分,图6显示:94%的再犯人员属于外来人员。三是犯罪跨省跨地区情况明显。如苏某具有9次前科劣迹,其作案的地点包括了3省7地市。上述特征说明,再犯人员因缺乏地域人情及家庭的引导牵制,在返回社会后便始终处于一种失控的危险状态,给社会追踪及防控带来了不少压力。
图3 再犯人员学历分布情况
图4 再犯人员年龄分布情况
二、困境破解的一种进路:犯罪社区治理模式的提出
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单凭司法手段和域外先进理念均难以解决复杂的犯罪治理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借鉴本土社会治理经验,以降低犯罪发生率、再犯率为突破口,构建新型犯罪综合治理模式。在此境况下,犯罪社区治理不失为一种有效探索与选择。
(一)犯罪司法治理困局的缘由
犯罪治理属于由来已久的社会治理难点,具有顽固性,但其也受社会发展、诉讼体制改革等要素影响,亦具备时代性特征。因此,造成当前司法治理出现“形影单只”“力不从心”的治理困局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图5 再犯人员流动性分布情况
图6 再犯人员归属地分布情况
一方面,应系因我国犯罪的传统治理思维下私力至公力的单向解决路径。即对于轻微的犯罪,当事人双方或民间具有一定的调和解决能力,例如,自诉案件等;当私力无法解决或行为已触犯社会底线(即法律规定)时,案件移转至公力解决环节(司法程序),由公权力干涉、惩治并确保危险消除后,再返还民间社会的次序流程。这样的单向治理虽可保证各行为人均能得到应有的处理,但仍存在着不少弊端。一是民间社会治理易呈现真空化。由于司法治理的兜底性设置、私力解决路径较少、民间社会处理犯罪问题的经验及能力不足等因素,导致民间社会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极易不采取任何治理手段,便直接将所有的行为人推至司法环节,进而导致司法环节治理问题大量累积,甚至使司法机关陷入“司法处理过重,不作处理偏轻”的两难境地。二是末端司法治理的有限性。司法治理的开端往往从有罪判决或处理开始,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而言,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完整而又审慎的诉讼环节后,羁押期限所剩无几,管教引导的时间存在有限性。此外,在当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匮乏的现实处境下,司法机关很难付出与之匹配的时间、精力去跟进案件中行为人的改造、纠纷矛盾化解、再犯风险评估等工作,与之相对应的是末端化的流程处理设置,从而使风险再次流入社会,司法公信力也随之降低。三是司法治理手段单一化,司法主要通过运用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谴责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施加与危害程度相当的刑罚措施,使其获得应有的“报应”,并遏制未然犯罪的发生。为防止该制裁权被滥用,国家在法律上予以了严格限制,明确其适用的种类及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基本上仅能通过运用刑罚手段加以规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法满足现实治理的需求。
另一方面,多层次刑事诉讼体制改革成为困局升级的“催化剂”。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及说明①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2018-05/09/content_2054535.htm,访问日期:2018年6月3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成为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认罪认罚”便可以“从宽”的制度设计下,其存在使治理困境升级的影响要素。其一,“从宽”的司法宽容是否会催生再犯的侥幸心理。从宽的司法处理结果系基于被追诉人签订具结书后才具有的司法效力,该结果在审判前可预见并得到认可。这就存在被追诉人自认为的“恶行为”被“轻处理”的情形,也可能存在被追诉人为博取从宽而假象认罪的情况。“认罪”不仅应对自身行为触犯了法律有着清醒的认识,更要求对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有着全面而又深刻的反省,很显然对于后者司法机关无法评判,因此,被追诉人得到“从宽”处理后,极易产生侥幸心态,刑罚威慑效力降低。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重心前移所带来的治理弊端。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实践来看,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教育引导因调查取证、协商具结等工作繁琐复杂,更易被忽视,且其所占用的办理时间期限比重呈上升趋势,判决后的羁押场所开展管教工作的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其三,司法肆意性所带来的社会新矛盾。这里不排除办案人员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存在诉讼程序急迫式推动的现象。从而忽视或威逼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与倾向性,导致取证动摇证据基础性地位,甚至凭借享有“绝对”的诉讼权力威逼良性诉讼生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会遭受司法权的“侵害”而产生新的矛盾风险。
(二)探索:社会治理的本土实践经验
面对目前所呈现出的司法治理困境,我们不妨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探寻犯罪治理的总体思路,汲取并应用本土优秀的社会治理经验。“枫桥经验”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采取多元化手段控制化解消极因素,并动态发展起来的中国本土基层治理经验。其伴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态势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作出了深刻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有着强大的内生力和丰富的时代内涵。②陈冀平:《努力做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课题研究工作》,载《法制日报》2018年2月14日第09版。
1.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是“枫桥经验”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用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践经验,被称之为群众路线的法治化③周望:《“枫桥经验”与群众路线法治化》,载《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益保障思维,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通过维护权利实现维稳、保障利益化解风险,这里面既有普通民众的广泛权益,也有受侵害对象的个体权益,更不可忽视治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加快公民保障体系的建设;二是群众路线运用思维,社会治理应释放更多的基层自治空间,激发群众智慧和力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挥非国家性的监督引导作用,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文化,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定位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类矛盾风险交织叠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压力与日俱增,防范化解管控难度进一步提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面对原有的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的定位已显现出预警滞后化、管控局限化、处置僵硬化、效果折扣化的弊端,“枫桥经验”要求树立“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观,从局部治理上升至社会治理层面,把握社会矛盾变化的动向,采取多重方式强化社会纠纷风险的预判,打通治理梗阻,集中调配国家和社会各项力量资源,统筹协调,“精准”治理。
3.“三治共融”的协同治理路径
“群防群治”是“枫桥经验”的一大亮点,在一定时期内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基层治理保障,指的是在党的领导和各级专业部门的指导下,人民群众所采取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自我化解的互助性治理方式。由于系人民群众自发组织形成的,“群防群治”也存在着受上级机关的专业指导力度偏弱、自身管理体制并不完全规范、民众参与意识不强、防范力量薄弱等缺陷。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以德法兼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而新时代的治理路径应为自治、法治、德治三者融合的综合性治理。这就要求,一是首肯群众自治模式,群众自治是“枫桥经验”延续发展的必备要素,属于前置性、兜底性的治理路径;二是巩固法治治理模式,法治治理是当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其要求公权力运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用法化解,通过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形成良好的全民守法环境,该模式系底线治理路径,带有显著的公权力色彩;三是强调德治治理模式,如果说法治是治理现代化的表征,那么,德治则是本土治理传承的表现,“和为贵”“无讼”“息讼”“礼法并用”“以德化人”等中国传统文化的有益元素有助于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培育全民族的道德素养品格,广泛利用自治公约、市场机制、传统道德文化等非法律性规则加强社会孤立个体间的制约联系,发挥基层管理组织和专业性公益组织的作用,利用民间力量和调解的方式化解风险矛盾,增强治理能力,由此可知,德治具有补充性、本土性的特征。
4.“四防并举”的风险防控手段
“四防并举”是“枫桥经验”社会治理风险防控手段的总称,表现为在巩固深化人防、物防、技防的基础上增设心防手段,其内涵有三:一是风险防控的源头视角,任何的风险均有一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例如,犯罪行为受环境、季节等外在变化影响,也受到个人遭遇、心理活动等内在矛盾或怨恨的累加,被动化的风险防控始终无法消除危险发生的可能,心防作为主动预防干预手段,控制诱发风险的源头;二是智慧治理的防控理念,人为的不确定性以及新时期社会关系游离分裂的状态,给风险防控增添了不少难度,为此搜集整合海量信息,建立以大数据为支撑的风险研判处置系统以及“危险因子”数据跟踪衔接机制则是今后一段时期的努力方向;三是综合运用的防控方式,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状导致风险潜藏在各个领域,复杂程度、防控需求大大提升,单凭某个防控方式是无法有效彻底解决的,故而应将四项防控手段综合应用,形成共防共治的风险防控合力。
(三)破解:犯罪社区治理模式的构建
在“枫桥经验”的启发下,破解犯罪司法治理的困境难题便迎刃而解,即以降低犯罪危险性为目的,建立可循环的犯罪治理综合体系,在司法环节引入私力救济解决力量,探索司法修复性治理,丰富民间社会犯罪治理手段,融入优秀的本土治理文化,实现打击犯罪、化解纠纷矛盾、防控风险有机衔接顺承的治理模式。社区治理应成为该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1.犯罪社区治理的概述
社区指的是集认同、安全、凝聚力、意志、关系链接、非正式组织性、公共性等多重属性为一体的社会生活共同体①肖林:《“‘社区’研究”与“社区研究”——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研究评述》,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系涵盖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等功能在内的综合性聚居区。社区的功能体现在将个体与社会(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个体可在社区中进行社会活动,而社会(国家)则通过社区实现服务与管理。因此,社区应系最小单元的社会治理系统。
犯罪社区治理则是以社区辖区为治理界限划分,充分发挥社区已有的各项功能,提升民间社会犯罪治理地位,采用多种防控手段,激发基层治理智慧,协同犯罪司法治理,重点解决犯罪风险控制预防、矛盾纠纷化解、犯罪人员复归矫正三个问题,达到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理想治理效果。因此,其至少具备三个维度特征:维度一,基础的供给服务功能。社区中涵盖生产企业、政府支持项目、民间组织等帮教基地,可为外来人员(如流动人员、复归人员)落实就业、提供食宿等生存机会,也是国家延伸服务管理的末梢接口,具备开展犯罪治理的功能性基础;维度二,有效的免疫排除功能。社区具有一定的自主排除危险、矛盾纠纷的能力,社区有自行安全排查的权利,并可对危险群体采取隔离环境、劝阻等措施,在发生犯罪矛盾纠纷时,社区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介入,及时排除,促成和解;维度三,潜在的教化规制功能。每个社区的相对独立存在均有其自身的特色文化支撑,在民风民约的影响下,社区内成员逐步形成一致的价值认知,外来人员要想融入该环境就必然要接受、遵守并维护此种“传统风俗”。从另一层面上来说,该类人员在社区中生产生活,自然会受到这种民风民约潜移默化的影响,经过长期的潜在影响累加,也就形成了一种生存惯性自觉。
2.顾虑:后乡土乡村社会与陌生流动城市社会的阻碍
以“社区”为犯罪治理单元的构想不免会遭受两种质疑的声音:一是犯罪社区治理在乡村是否可行。社区系城市化发展产物,虽然人员非流动性、社会空间地方化、社会关系熟悉性的传统乡土社会现已支离破碎,但并不意味着已经达到可与城市同等治理的条件,适用社区模式进行治理存在疑惑。二是犯罪社区治理可否在城市中存活。相比于其他社会治理,犯罪治理的要求更为苛刻,强调个体的共同参与、相互影响。但在城市中,“陌生人”“流动性”社会普遍现象反映了个体的独立化增强、群体间纽带联系减弱的特点,如何将独立的个体加以串联,也将是采取社区方式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后乡土社会”。城乡一体化使社区治理模式在乡村具备了可行性。不可否认,当前乡村已发生了结构性变革,具体表现为①田鹏:《“乡土连续统”:农民集中居住区实践样态研究——基于后乡土社会理论视角》,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一是社会空间集约化发展,从原有独立、分散布局的村落模式转为社会空间压缩集聚的社区模式,生活居住与生产区域呈现分裂态势,乡村资源得到了充分整合,实现了与基层市场的有效接入,乡村发展逐步产业化、现代化;二是社会结构多元化变迁,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结构转变为公共社区意识的萌发,乡村个体生活更多强调独立性,乡村社会开放性增强,“流动乡村”与“空巢社会”现象出现,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营使现代物业理念和业主意识逐渐形成,乡村个体对社区的认同感得到强化;三是社会治理公共化转型,由“能人治理”转为基层权力下沉指导下的综合治理,传统村落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已不合时宜,现代化的治理理念和手段已开始应用于乡村治理。但不可否认,家庭农业、熟人关系和村落特质文化的延续与传承也保留了大量的优质民间智慧和做法。据此,乡村结构已初步形成“社区”雏形,凭借原有的治理传统文化以及现代治理手段,犯罪社区的乡村治理具有可行性。
城市社区功能的多元发展。与乡土社会不同,城市社会的最大特点便为人员流动性、陌生化。传统意义上的社区,缘起于城市,以承载最为基本的生存功能(居住)为区域划分,居住人员的社会关系主要靠日常生产经营等其他场所或社会活动建立并维系。因此,在同一居住区内的个体不需他人的影响便可独立行使居住权,陌生化由此而来。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吸引了各类人才聚集,人员的流动性显著增强,血缘性、地缘性等传统社会关系在城市获得重生,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小圈子”生活群体,这种现象对城市薄弱的文化延续性也产生了不少影响。鉴于此,社区的功能多元化发展成为必然趋势,就是说将原有的居住功能扩展至具备完整的社会功能,强化固定区域内的个体间的联系,鼓励个体参与社区治理,顺应现代治理潮流,建设包括公共服务、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等功能在内的综合性配套设施,为犯罪社区治理也创造出有利的实践基础。
三、犯罪社区治理的发展新路径
犯罪社区治理可分为两条发展路径,一是社区民间治理路径,主要是从提升社区自身的犯罪防控能力、纠纷矛盾消解质效、软法自治与精细化治理水平等方面入手;二是衔接司法治理路径,运用系统化的治理思维,构建整体性的犯罪治理体系,将社会(社区)治理联通司法治理,弥补司法治理的短板,延伸、巩固司法治理效果。
(一)社区民间治理路径
社区民间治理实则体现了“群防群治”公众参与的犯罪治理观。除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治理方式手段外,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发展;
1.“第三方警务”的犯罪精细化治理①单勇、阮丹徽、李欣:《犯罪治理精细化:国外经验与理论启示》,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第三方警务”缘起于风险社会,指的是在社会广泛变革背景下,警务部门发动促成各种社会组织及广泛的非犯罪群体(例如,业主、企业主、家长、出租人等)共同承担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职责。换句话说,就是社区及其个体共同创造并行使具有预防和控制犯罪职能的“警务权”。其具体表现为:一是环境布局预防,即建立社区监控网络,加强社区保安人员巡逻,调控夜间路面灯光亮度,削减公共领域的“标签化”现象①纽曼(Oscar Newman)提出的可防卫空间(DS)理论指出,建筑环境可以通过鼓励居民侵占(领属感)临近家的空间提升社区和小区的安全,实际上就是为了消除公共领域的陌生性,扩大居民的自我防卫范围,同时也能提升居民维护公共领域安全的自觉性。;二是犯罪“热点”预防,相关部门应采用大数据手段统计分析社区内犯罪激增或多发的因素,例如,季节、一天内的时间段、地点、特定事件、人流量等,建立犯罪预警机制,并将上述信息及时反馈给社区,协助社区在特定时间、领域通过小区提示或强化巡逻等有效方式压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警民合作”预防,重点对毒品犯罪、人身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依靠公共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实行联合打击,因上述犯罪具备一定的突发性、隐蔽性、公共性、渐进性等特征,社区居民的有效参与可增强社区治安的挖掘惩治犯罪、预防与遏制犯罪的作用。
2.“新乡贤”主导下的社区矛盾纠纷化解
“皇权止达于县”,我国封建时期的基层政权治理主要依靠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威望才能的贤达士绅来管理赋税、治安、户籍、教化等事务,这种管理模式称之为“乡绅治理”。而现如今,在大众参与的犯罪治理过程中,基层精英主导作用仍不可忽视。
“新乡贤”指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丰富阅历及资源,具有坚实的参与基础和乐于服务的奉献精神的民众群体。这里面既包括具有法律、心理咨询等专业知识的从业者、丰富治理经验的政府管理人员,也有具备广泛人脉、经济基础的企业经营人等。因犯罪所引起的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复杂性,这其中可能存在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社区管理疏漏、第三方调解机制欠缺等多方原因。因此,“新乡贤”的作用就是将小的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比如,“楼长”获知管辖范围内夫妻双方时常存在辱骂殴打行为,则需要适度地介入提醒;当发现有可疑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社区或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将大的矛盾纠纷(涉及犯罪)有效调停,减少犯罪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②王斌通:《乡贤调解:创新“枫桥经验”的传统文化资源》,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各类“新乡贤”的治理优势,例如,建立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的援助平台,规范社区治理方式,拓宽就业渠道等。注重挖掘并加强社会离退休人员治理经验的应用,发挥此类人员的余热,利用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的人生阅历,为社区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协助社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3.“社规民约”的“三治共融”格局
以“社规民约”为代表的基层软法治理方式系在国家法律的确认和社会环境的支持下,社区固有的自治传统得以发扬,并得到了“新乡贤”的有力推动和集体认同心理的共同支撑,使其得以适应社会极速发展的节奏,从而始终在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综合治理格局。①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考虑到各地的“社规民约”城乡差距明显,制定水平参差不齐,执行情况也存在偏差,制约效力并不受限制等现实情况,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制定“社规民约”时,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辖区居民意见,明确通过时应获得一定比例居民支持的前置性规定,当然也可对其中有争议性的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表决;二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针对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社规民约”,应当在制定、投票等环节引入第三方在场见证监督,防止社区内出现“暗箱操作”“私人立法”等行为;三是发挥备案审查作用,“社规民约”属于社区具有区域传统的治理文化,应保持其延续性、稳定性,不因治理人员的变化而发生重大改变,因此应向社区和基层政权组织双重备案,基层政权组织则需对其内容和表述方式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并拥有认可有效权、修改建议权等监管性权力;四是尊重城乡现实“立法”境况,城市社区的居民相对文化程度较高,但往往传统治理文化贫瘠,治理手段单一,且呈现出小群体的生活自治圈,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更为注重尊重居民多元化的生活生产现状,然而,乡村社区恰好相反,虽然有着相对稳定一致的治理传统,公众参与程度较高,但居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则应注重治理方式的承继,发扬优良传统,渐进性地修正遵从多年的“弊陋”,借助外在力量提升规范性;五是赋予“社规民约”合法性地位和准许自治性维护手段,应当重视“社规民约”在我国犯罪治理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其合法的正当地位,并且应当允许社区对违反规定的居民实施适当的惩治性手段,但该手段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不能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范畴,鉴于此,我们可从国家层面制定授权性治理“权力清单”。
(二)衔接司法治理路径
针对于司法治理次序末端化、方式手段有限性等治理缺陷,我们应构建可循环复回的治理体系,有必要加强社会与司法环节的衔接。落脚于社区治理,一是配合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诉讼工作,包括调查取证、促成和解等;二是承担部分刑法执行、司法评估等职能;三是为巩固司法治理效果,加强对犯罪风险的承接与管控,促进罪犯顺利复归;四是释放司法震慑、教育效能,通过在社区开展不起诉或公开开庭宣判、法制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司法在民间社会的影响力。在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下,社区治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重发力:
1.司法治理延伸的社区功能
司法治理延伸至社区治理,实质上赋予了社区部分准司法性质的治理功能,面对短期监禁刑、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等案件,从减轻国家羁押场所管理负担、避免交叉感染与降低再犯率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刑罚体系,探索设立社区性刑罚。
这里指的社区性刑罚范围应当更为广阔,除了司法机关判决执行的“刑罚”外,还包含了与追诉机关达成的或对审判机关承诺的具有修复性的履行行为义务,通过对罪犯自由的限制、行为的强制与监督、人格的重塑及教育实现国家刑罚“惩罚”兼“改造”的双重目的。①翟中东:《社区性刑罚的立法与短期监禁刑问题的解决》,载《法学家》2018年第2期。
根据我国实际,我们可考虑在管制刑、社区矫正基础上整合社区性刑罚,一是完善适用社区性刑罚的前期调查考察机制,应从社会接纳程度、再犯可能性、社会融入度以及个体人格等多角度出发,由社区及相关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交由司法机关审查确认;二是试点社区劳动刑,要求服刑人员在社区参加具有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服务,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社区管理人员对参与情况进行考核;三是探索半监禁刑,允许罪犯在一定时间内前往监狱服刑,一段时间在社区服刑,这样可以避免罪犯与社会相脱节,提升罪犯的复归能力,还能保留监禁刑的威慑力,增强罪犯对司法判决的信服、执行度;四是强化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法律上特殊保护的群体或职业,社区应遵循司法环节的犯罪信息封存、司法救助、司法帮教等要求,统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操作方式及标准。
2.风险承接的社会复归机制
社会复归衔接的本质涵义是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其要求犯罪人具备一定的返回社会的生存能力,社会亦应当给予必要的容纳空间,个体与社会之间应当建立稳定的关系,必要时采取衔接干预手段,确保犯罪人能够顺利返回社会,稳定生活,降低再犯风险。社区应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复归前后的缓冲过渡考察引导工作,主要培养复归人员融入社会的能力,在羁押期间开展或培育技能培训、人际关系处理、社会适应性以及对“犯罪人员”的标签化应对等方面。为复归人员提供生存机会和空间,在就业部门的主导下,社区可根据复归人员的评估结果推荐相应的需求岗位或提供后续的求职咨询、职业维权等方面的帮助。当然,仅依靠企业解决回归人员的社会安置问题并不现实,考虑到目前社会、公益岗位需求人员较多,国家可采取政府购买的形式,向复归人员提供社区内的社会性、公益性岗位。一方面,迅速发展的社会及公益事业需要人员维护、经营,可以提供安置回归人员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从事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可达到隐形教育的目的,不断巩固之前的管教成果,为回归人员搭建良好的回归社会过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