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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探析

2018-09-26毕再宏

现代交际 2018年11期
关键词:农村电商

毕再宏

摘要:在“互联网+”的时代大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方兴未艾。因电子商务领域立法本身具有滞后性,在农村电商体系的构建、完善到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这其中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尤为引人关注。本文分析了几类常见的农村电商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指出由于主体地位不明确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和即将生效的契机,提倡应加快立法指引,尽快明晰各类电商主体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从而使农村电商主体行为更加规范化,使市场监管更加严密,保障电商活动有序开展。

关键词:农村电商 法律主体 交易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1-0041-02

农村电商发展之初,关注和建设的重点是如何结合区域特色,构建起农村电商发展的平台,包括冷链加工、物流、仓储及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等。新兴事务的快速发展壮大需要“硬件”作为基础支持,而长远有序发展则需要有“软件”作为保障。随着各地“硬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农村电商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问题、合同违约与履行问题等日益突显,其中,从事农村电商活动的各主体法律地位的问题也进入到了公众的视野,成为农村电商发展和制度建设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法律主体的内涵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市场交易中的各主体,只有具备了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有从事特定活动的权限。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除此之外的其他组织形态,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出现。

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否具备法律上承认的主体地位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着相应主体是否具备法律上所承认的行为能力,能否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更关系着哪类市场监督主体、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规制等问题,因此,必须明确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这是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首要环节。

(二)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分析

目前,农村电商还处于起步阶段和高速发展期,交易中所涉法律问题相对零散、多样,其中,电商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村企业、个人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几类。

首先,农村企业的法律地位。农村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入驻的过程中往往按照国家法律与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注册,它们具备法律上承认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此类农村电商交易主体能够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包括违约、侵权等风险独立担责。其次,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农户是一类较为常见的农村电商从业,从现实情况看,从业人员中这类主体占比数量较多,出现问题也较多。农户是农村家庭成员的抽象集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于农户的表述,如“承包地的接包对象是农户”,但在土地承包管理中,农户的婚丧嫁娶频繁变动,使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成本较大,同时,在与其他法律衔接过程中也常常出现各种问题,如农户作为一个生活中的概念而非法律上概念,法律并不承認其主体地位,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常常遇到问题。

二、农村电子商务各交易主体的法律风险

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否经过国家认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是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也是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对于以上三类常见的农村电商主体而言,因主体地位不明晰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农户与农民合作社上。

首先,农村企业是适格的市场交易主体,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其他商事法律,都承认其主体能力,也有相应监管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管,不存在因法律地位不确定引发的各类问题。其次,在现实中较为常见的是农户,他们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电商活动,而入驻方法也很简单,往往只须向有关电子商务平台提交个人信息就能够获得入驻资格,从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看,很多农户没有经过注册即事实上从事着各类交易活动,从法律层面来讲,合同法认可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户不是企业性质或法人主体,也并非自然人或有关合伙组织等,因此其法律地位并不明晰。一般来说,经过国家认可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才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负责。在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不出现的时候,主体地位的作用并不突显,似乎是可有可无、无所谓的,但一旦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法律主体地位的判断就非常重要。由于农户作为电商主体在注册及从业上的便捷性,给日常监管带来了难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户的交易活动常常游离于国家法律与法规监管的范围外,很难对其实现有效监督,这就使得其责任的承担和作为交易另一方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有效地得到维护。最后,作为新兴的电商交易主体,农民合作社在近年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往农民合作社作为电商交易主体与农户一样,其地位并不清晰,出现的问题也大体相似。但未来这一情况将有望改变。

三、明确农村电商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

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构建法律保障机制应首先对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加以界定,这既是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前提,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市场竞争环境的合理途径。

一方面,2018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施行。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新法增加了“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这一点极大地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此外,还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指出联合社经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此举规范和保障了联合社的健康发展。新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制度的空白。另一方面,从事农村电商经营活动的各主体应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杜绝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或组织从事交易活动,对那些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取缔其资格。而对于依法注册的主体,在经营范围方面也应详细、明确列举,防止超范围经营、不按批准范围经营等情况的出现。再者,地方政府应结合地方实际,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出台鼓励农村电商发展的积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区域电商经济规范发展。

综上,农村电商是电商发展的新领域,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农村人口就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要立法先行,为农村电商发展提供各项制度保护,明确电商主体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好电商在农业农村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茂春.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研究[J].电子商务,2016(6).

[2]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7/1228/c42510-29732541.html.[2018-03]

[3]王立涛.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J].农业经济,2017(2).

责任编辑: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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