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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2018-09-26杨宇帆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8期
关键词:犯罪者被申请人施暴者

杨宇帆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此举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既是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里程碑,也彰显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具有很高的意义与价值,但保护令制度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讨论。

关键词:人生安全;保护令制度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所界定的家庭暴力范围不够全面

反家庭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是一种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个人自由或经常尴尬或恐吓来侵犯他人身体和精神的行为。此法条是以列举加概括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规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对来说已较为详尽。家庭暴力的本质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在密闭空间与力量差异下所发生的控制关系,侵犯的是人类共有的自由与平等、生存和发展等权利。首先,《反家庭暴力法》中对暴力行为的定义不够全面。根据国内外广泛接受的理论,家庭暴力有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所以冻饿、强迫劳动、强迫发生性行为、经济控制等行为也应囊括其中。其次,家庭暴力对象的定义不够全面。保护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尽可能地保护没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离婚或者分手后遭遇暴力的受害者是人身保护令的主要职责。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种类单一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做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延长、变更或者撤销。通过相关法律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只规定了一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些暴力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应对施暴者给予长时间的管制,此时六个月的时间是不够的;有些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只是偶尔为之,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此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期限应短于情节严重的暴力行为所适用的有效期限。若没有具体问题问题具体分析,不仅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加剧施虐者的暴力行为。所以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应如同对于不同性质的犯罪适用不同的刑罚一样,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而不是盲目的一刀切。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止内容不全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规定的措施有严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严禁被申请人跟踪、骚扰以及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一条兜底的其他措施来囊括所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令状的类型。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若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擅自处置夫妻共有的财产,而受害人本就是弱势一方,在经济上也许会出现困难;又或者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在相隔两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该如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禁止令状中都没有涉及。

四、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过于宽泛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处于特殊地位,因为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没有经济能力,尚不能依靠自己独立生活,需要家庭中的成年人来照顾抚养。家庭暴力不仅对当事方有害,而且对沉浸在家庭暴力中的未成年人也有负面影响。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只有零散的规定。但是,没有提到未成年人不应该被家庭暴力直接入侵,而是间接入侵。从生活保障上来说,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有一方作为加害者被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限制,为了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加害者无法接触受害者及其近亲属,那么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该如何给付,若受害者因身体或心理的创伤而无法工作,得不到经济收入,那么无论作为犯罪者或受害者的父母应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安全和健康的环境。在精神上,未成年人需要成人的教育和指导。因此,对于在经历过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心理上的疏導。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无论是生活上还是精神上的特殊保护,《反家暴法》中均对此有所欠缺。

五、对当事人心理治疗机制的缺失

家庭暴力的当事方不仅包括家庭暴力的肇事者,受害者,还包括沉浸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行为保全的性质,行为保全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时日过长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立即进行保护而产生的。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是一种通过限制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为来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紧急保护措施。然而它只是一种暂时性的保护措施,且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那么六个月之后又该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不仅仅要从行为上加以限制和保护,更要从根源上抑制住暴力的源头,也就是说,犯罪者内部的暴力因素是根据犯罪者的暴力原因解决的。

参考文献

[1]李晓峰.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2]孙晓飞.家庭暴力防治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3]王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与儿童权益[J].科教导刊-电子版(下旬),2016年3期.

[4]王红梅.家庭暴力下的未成人权利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3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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