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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是不可转让的

2018-09-25王永胜

中国德育 2018年8期
关键词:体罚陈某惩戒

王永胜

近日,某县教育局民生网上出现了某乡镇一中心小学学生家长的投诉帖。帖子中说,该中心小学五年级三班班主任刘某授意班干部随意惩罚班里的学生。县教育局随即对事件展开调查,发现原来发投诉贴家长的孩子经常在宿舍午休时说话违纪,该宿舍舍长便经常对其罚站,导致其下午上课没精神,学习成绩有些下滑。当家长问孩子舍长凭什么可以惩罚他时,孩子说是班主任授权的。家长对于班主任让班干部随意惩罚自己孩子的做法感到很不满,于是在网上发帖投诉。当事学校在家长发的帖子下面回复,称该班主任采取让学生管理学生的措施,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实现自治,不存在主观恶意。

因民生网关注率高,帖子一经曝光就引发了当地教师的热议。热议点主要在班主任能否授权班干部惩戒违纪学生这个问题上。在一些教师看来,只有赋予班干部一定的惩戒权,他们才能更好地协助教师管理好班级;如果班干部没有权威,其他学生就很难信服班干部,协助教师管理的效果就差。所以,案例中班主任的做法似乎也没什么不妥。而有些教师则认为,班干部也是学生,学生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所以教师随意把惩戒权交给班干部的做法不妥。那么,教师是否可以授权班干部惩戒违纪学生呢?

在澄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搞清一个前提:教师是否有惩戒权?笔者查阅了现行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并没有对教师是否有惩戒权的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皆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违法性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后果,其行为都是违法的。一方面是法律对教师惩戒权规定的空白,另一方面是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违法性的规定,這导致一些教师对学生违纪不敢管,甚至放任自流的情况。为此,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此前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27条也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可见,教师惩戒权虽无相关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从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看,教师是拥有一定的惩戒权的。为加强学生管理,也为消除许多教师对教师惩戒权似有还无的疑虑,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办法》明确提出了教师惩戒的概念,告诉广大教师——你拥有惩戒权。以上种种文件都表明,教师拥有一定的惩戒权已无需再质疑。

既然教师拥有惩戒权,那么这种惩戒权是否可以转给别人呢?比如转给班干部,让其代替教师惩戒违纪学生。为明晰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教师的惩戒权因何而存在。教师的惩戒权应当是基于教师的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权力,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针对的是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对学生实施惩戒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的一种权利。但如果把这种权力转给班干部,让班干部随意惩戒违纪学生就不妥当了。首先,班干部不是教师,因此无权拥有此项权利。其次,从实践层面上说,无论班干部多么优秀,他们都未经过正规的师范教育,不了解心理学、教育学的一些原理,也不了解惩戒的技能,在此情况下让其随意惩戒,极有可能对违纪学生造成伤害。现实中不乏此类例子,如某校二年级一班的班主任因为要参加学校会议,所以安排学生在教室里做作业,并叮嘱各小组长要维持好纪律。三组学生陈某在做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小组长郭某管教几次无效后,在情急之下便拿起课本猛击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陈某送医院治疗后虽无大碍,但陈某的家长要求追究郭某家长及学校的责任。可见,教师不能把本属于自己的管理与教育、表扬与惩戒等职权过渡或转给班干部。再次,如果赋惩戒权给班干部,还会导致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引发学生之间互相拉关系甚至“贿赂”等行为。这不仅对被惩戒的学生无益,更对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我们还要回归教育管理和学生成长的本质,即培养学生平等互助、民主团结的精神。最后,班里常有一些桀骜不驯、不服从管理的学生,班干部对其实施惩戒时,可能会与其发生冲突,班干部难免会有受挫感。总之,教师把惩戒权转给班干部是不妥当的,班干部没有资格对违纪学生实施惩戒,他们只有记录或向教师汇报学生违纪情况的职责。

现实中,教师惩戒权被随意转让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有的任课教师习惯把惩戒权推卸给班主任。学生在自己任教的课上违纪了,一些任课老师就把学生送到班主任那里去,好像自己没有管理、惩戒违纪学生的职责一样。一些班主任反映说,任课老师的这种做法弄得“班里学生犯了错就好像班主任做了对不起任课老师的事”一样。其实,任课教师应该明确,自己有对违纪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利,同时该惩戒学生的时候不惩戒还是一种失职的行为。比如,学生犯错误后,教师不去教育而是直接联系家长,让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惩戒。也就是说,一些教师习惯把惩戒权转给家长。为共同教育好学生,在学生违纪之后,教师适当跟家长联系,甚至专门为此进行家访是应该的。但是,学生违纪之后,教师不教育、不进行适当惩戒,用直接“找家长”的形式,或让家长直接将学生带回家管教,这就是失职了。更为糟糕的是,一些家长不懂教育,对孩子动不动就是打骂,不仅惩戒效果差,而且导致师生关系恶化,孩子厌学情绪增加。所以,教师不能有任何借口随意转让自己惩戒违纪学生的权利。

总之,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项神圣权利,教师应当善用、慎用,不可转让。

责任编辑|李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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