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网络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9-21孙博文
[摘 要]创业资金来源是创业意愿形成及最终实现创业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影响因素。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快速审批、低审核门槛的优势,发放小额贷款,为广大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了及时的资金来源。在大学生办理网上创业贷款的过程中,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的多方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创业项目以及贷款资金都具有不稳定性,因此网上贷款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文章以大学生创业政策和我国现行立法的角度对这一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及应对方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网络贷款;法律风险;政策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3.182
2017年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毕业的大学生中有2.9%的选择了自主创业,2015届、2016届的大学毕业生中创业比例均达到了3%。《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显示,2011届毕业生的创业比例为1.6%,2010届毕业生创业比例为1.5%,而2009届毕业生的创业比例只有1.2%,即五年间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比例增长了两倍。以2017届795万毕业生总人数计算,年创业大学生数量已经超过了20万名。同时,网络借贷平台也随着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风潮迅速发展起来,吸引了一大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创业者。因此,对于大学生网络创业贷款法律问题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
1 大学生创业网贷的法律关系及风险分析
不同于传统的大学生创业银行贷款,网络信贷平台将互联网和小额贷款结合在一起,为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大额贷款、经验缺乏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了一项更有优势的选择。网络平台主打的快速、低标准的审核程序也在极大程度上吸引大学生创业者摒弃传统的银行借贷而选择网络借贷。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数据显示,毕业半年后自主创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有超过半数的人在3年后退出创业,而即使是在创业环境较好的省份,创业成功的比例也仅有5%左右,这种高风险的创业现实也给网络贷款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目前,我国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运作方式有以下两种。
1.1 仅以网络信贷平台为中介的大学生网络借贷模式,即传统意义上的P2P
基于这种模式,借贷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提供资金的放贷者、提供居间服务及借款担保的信贷平台、借款的大学生。由此可以形成4种法律关系,即放贷者与信贷平台间的存款法律关系;信贷平台与放贷者、贷款者之间形成的居间法律关系;放贷者与大学生贷款者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平台利用其他放贷者的存款及其法人资产向贷款者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
1.2 网络信贷平台作为当事人直接放贷的大学生网络借贷模式
基于这种模式,借贷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提供资金的信贷平台、借款的大学生和提供担保的存款者。由此可以形成4种法律关系,即信贷平台直接借款给大学生的借贷合同关系、其他存款者与平台之间的存款法律关系和行纪法律关系、其他存款者为平台与大学生之间的借款关系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担保关系。
上述两種运作模式中,均涉及三方主体,且三者间的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守信心理的基础之上。那么对于普遍“高风险低回报”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金投入,就具有程度相当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信贷平台承担着资金链条断裂而面临破产法律风险;投资者的收益总是依托于信贷平台的平稳运作以及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顺利进展;而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其不但负担了一般创业者的创业压力及风险,更负担了人生的第一笔大额债务。
2 大学生创业网贷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案
2.1 大学生创业素质较差,创业项目繁多但存活率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高校教育应就大学生创业形成系统化、全面化的教育体系,帮助大学生建立创业计划、树立创业意识、提升创业素质、增强创业技能,引导大学生合理科学地进行创业项目选择。在帮助大学生形成创业意愿的同时,要防止大学生过于盲目地进行创业。第一,高校在课程设置时,应添加多种创业教育课程,通过创业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全面了解创业知识,掌握相关创业理论。第二,高校应增加更多的创业实践活动,通过创业实践,激发创业意愿。第三,高校应加强创业教育队伍建设,加强对创业指导老师实际创业指导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提升。
家庭应尽可能地为大学生提供足够的精神支持和尽可能的物资帮助。在精神上家人应该多给予鼓励、安慰、激励,帮助大学生树立勇敢战胜创业困难的信心。在物质方面,家长应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2.2 大学生创业赢利可能性小、还贷能力差,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大
首先,网络平台应当严格控制大学生网贷的资格认证条件。从合同的角度分析,合同的效力与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相关,故网络平台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对大学生的年龄、精神状态予以严格审查,确保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合同订立的源头把控风险。对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签订合同,同时对行为所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负起责任,减少因为大学生创业者还贷能力弱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平台破产的风险。
其次,网络平台应当设置大学生贷款总额的上限。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网络平台贷款上限还未作出统一规定且实践当中也没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就存在一个创业者可能在多个平台进行大额贷款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问题,不利后果波及的范围就相当广泛。因此,在立法还未健全的今天,各网络平台应当自行把控风险。同时,法律在不过分干预经济自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发展状况作出具体的规定,对网络借贷市场加以控制。
最后,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扶持机制并通过立法明确其实施以增加大学生创者的赢利能力及创业项目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当中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扶持出现了立法多、实施少的局面,原因在于法律没有明确指出政策落实的实施主体和具体程序,导致政策、立法变成了纸上谈兵,没有充分发挥效用。对此,应当通过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确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
2.3 网络平台资质参差不齐,资金动向不明、集资用途不明,网贷市场缺乏立法规制
我国的网络借贷目前还处于法律管控的灰色地带,网络借贷平台主体资质参差不齐、实际经营的业务边界模糊、市场和国家监管困难更不乏以平台公司做外壳的集资诈骗组织,而大学生创业者缺乏信息来源及识别能力,很容易上当受骗。对此,央行、银监会等部委虽然发布了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等针对性文件进行市场监管,但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没有明确实施主体,法律强制力较弱,在实践中起不到实质的管控作用。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应当严格限制网络贷款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其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严格规定网络贷款的会计审计制度,同时对借贷担保等实操条件加以规定,让广大群众了解其资产、负债、运营情况,给大学生创业者进行选择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给投资者一个相对牢靠的保障。由此对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加以维护。
参考文献:
[1]麦可思研究院.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2]杨德敏.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探析[J].兰州学刊,2010(4).
[3]陈甦.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31).
[作者简介]孙博文(1997—),女,北京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法学专业2015级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