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现状及对策建议
2018-09-21吴嘉慧沈方
吴嘉慧 沈方
[摘 要]胡泽君审计长指出,在精准脱贫领域,应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持续开展扶贫审计,严肃揭示挪用、滥用、贪污侵占扶贫资金等问题,促进追责问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精准扶贫领域的重点民生工程之一,已多年被审计署列为重点审计项目。文章将从审计的具体内容着手,对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并依据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民生工程;审计程序优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3.130
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两会”以来,审计署围绕着会议所提出的各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及任务,积极开展了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政府投资审计、民生审计等审计工作。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国家确立的重点民生工程之一,已连续多年被审计署列为财政绩效审计和民生审计的重点审计项目。尽管该项工程设立至今已磨砺出一套日趋成熟的政策体系,但是由于不同省市面临不同的审计环境,该审计项目在基层的落实情况不尽相同,许多审计问题悬而未决。为了保障国家该项脱贫攻坚工程的有效落实,各级审计机构应当确保对安居工程建设过程审计的全覆盖,并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充分发挥审计的防护性作用,为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惠民利民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
2 文献综述
在审计整体思路方面,卢永年(2013)认为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合法性、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过程的合规性、保障性住房分配环节的规范性化及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的后续性值得重点关注。
在审计内容方面,刘龙华(2012)提出应从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投入、项目的招标、审批、建设程序、住房的分配管理等方面入手,进行跟踪审计。
在审计成果方面,孙丽(2013)认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有效揭示了政策执行过程中项目立项、招标、审批程序不合规,保障房分配不公等问题。相关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建立健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和惠民政策的落实。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仍未成熟,牛羽(2014)认为审计过程中存在缺乏持续性、重点缺失、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导致审计存在风险,影响审计结果和后续跟踪整改情况。
3 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具体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涉及资金审计、工程审计、分配管理审计和政策落实审计四项。
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切入点便是资金审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多,因此在资金筹集环节,应审查中央和地方城镇对预算资金的安排、审批、下达和调整情况,重点关注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滞拨、结余、闲置的问题。工程审计以工程建造为主线,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工情況,审查工程的真实性,揭露违法用地、擅自变更土地性质等工程问题。分配审计重点关注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性,重点披露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问题。政策落实审计则将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在政策上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护航。
4 审计结果和有效性分析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具有较强的政策延续性等特点,政府审计人员需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跟踪审计。从审计署最新发布的2017年第7号公告所呈现的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来看,违规用作商业用途的租金被责令归还,未按规定上缴的住房公积金被要求上缴,申报材料不实、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也正得到逐步整改。地方各级城镇棚户区的改造、城乡危房的改建以及居民周边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面充分地展现了政府审计防护性与建设性并存的特点。
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仍存在违规招投标、质量不合格、竣工滞后、分配政策不公平、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痼疾。笔者在此对比2017年以及2012年度审计署发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并将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详见下表。
4.1 资金使用不规范
审计署2017年度第七号公告显示,2016年度中央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共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7549.75亿元,项目单位通过社会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20264.95亿元。由于各类财政、社会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征,筹集过程的规范性、效率性、效果性必将成为相关机构、审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为了响应中央惠民政策的要求,必须划拨土地、分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于地方政府无法从保障性住房中获取土地收益,从而导致部分地区存在资金投入匮乏以及违规使用等问题。
此外,从资金的拨付流程来看,建设项目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初期筹集后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后由下级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规划拨款给相应的住建部门以及承建部门。横向所涉及部门众多,纵向设计层级较广的资金拨付模式已经造成相关环节“多人管理”或“无人管理”的漏洞,更是加深了上级监管部门开展持续监管的难度。多环节的资金运行流程以及监管的漏洞导致部分资金被虚报冒领、改变用途、侵占、滞留克扣等行为屡见不鲜。
4.2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导致竣工滞后、房屋闲置
审计结果公告显示,部分住房存在着配套设施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屋顶渗漏、房体开裂等问题。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出现可以从政府以及开发商两个角度来分析。
从政府角度来看,由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益性”特征,其所划拨的建设用地通常区位不佳,具体表现为交通、医疗、教育资源等的匮乏。又由于保障性工程项目时间紧、任务急,部分地方政府出现了不按照政府采购标准购买建筑材料、官员为谋取私利选择劣质开发商的问题。从开发商角度来看,由于地方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设置了最高利润率,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违规分包转包、将保障性住房用作商品房违规出售,以谋取商业利益。
综其上述原因,前期项目建设的不合规以及完工后物业管理的缺乏标准等问题使得建设项目后期无法通过质检部门的相关验收,从而造成竣工滞后、房屋闲置等问题始终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4.3 申请人资料不实,后期退出机制不健全
申请人资料造假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资格调查、审批流程的不严格所造成的。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量大而人力资源相对缺乏,对于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家庭结构、教育背景等的核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更有地方政府官員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规分配,为朋友、近亲等编造假资料以使其满足申请条件,从而导致惠民政策无法真正惠及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棚户区居住人员等真正的住房困难人群。
而后期的动态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主要是由于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跟踪调查的不彻底导致的。目前,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尚未建立保障性住房数据库以进行数据共享,也未进行对申请人关键指标,如收入状况变动等的定期的、持续性的跟进。从而导致住房被长期占用,人员流动性差等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5 审计整改对策及建议
5.1 投入更多审计资源,加大审计力度
独立客观的审计是保障惠民政策有效落实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保障性工程资金的划拨逐年增长,而审计人员的数量并没有显示出同步的增长。2015年,审计署在职审计人员相比2012年仅增长159人,而在此期间资金投入却增长了一倍。此外,在项目规划、工程质量评价等方面专业人员的稀缺,也是目前导致保障性工程审计无法响应“审计全覆盖”要求的原因之一。
为了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工作要求,各类审计机关必须对政府审计人员进行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的技能培训;此外,应当吸引拥有工程项目经验、信息技术知识的专业人才,加入政府审计领域,优化审计项目组的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的专业胜任能力,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5.2 利用大数据,加强对保障对象的甄别和审核
鉴于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已在基层审计机构广泛运用,故建议审计机构广泛收集安置对象信息,强化对保障对象的甄别和审核。例如,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将分配对象名单与财政、税务、房管局、车辆登记处、民政等基础数据进行对比,以便找出潜在的不符合申请标准的分配对象。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系统分析,不仅要获取被保障对象的审计疑点,还要在精确定位的基础上进行人工核实,整合审计证据。各审计机关可以运用远程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指挥平台及联络渠道,加强信息流通,提高工作效率。
5.3 建立针对保障房审计的后续整改监督程序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后,必须明确责任到具体的单位及个人,并持续跟踪相关责任整改措施的落实。在后续跟踪阶段,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部门,审计人员必须采取公开化方式予以通报。对于住房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审计署应建议住建局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居住人员伪造申请,强占保障房资源的,应当建议公安联合物业等部门按程序进行清退,对住所张贴封条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限期腾退。对于拒绝腾退的住户,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清退结果仍然需要公示,以保证全过程公开透明。
5.4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审计除了发挥防护性的功能之外,亦需积极发挥建设性的功能。由于我国目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统一的约束性法律尚未发布,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难寻。政府审计人员应当对于保障性住房审计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评价以及制约,以促进高层次法律如住房法或住房保障法的出台。相关法律的出台不仅将使得审计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地方政府违规使用资金,弄虚作假、官僚作风等行为也将产生一定的震慑力度,从而推进保障性工程项目的标准化、规范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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