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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研究

2018-09-20王芳阿迪力·阿尤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

王芳 阿迪力·阿尤普

摘 要:近年来,法学实践教学研究受到各法学院的大力推广,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项目。其中,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备受关注,并在实际应用中收效显著。但基于长期教育思维固化、课程内容师资配备不完善、教学组织形式杂乱无章等原因,模拟法庭实践教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模拟法庭;高等法学教育;实踐教育

法学是经世致用、实践性较强的一门学科,法学教育飞速发展,对培养更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法学教育是先以课本知识传授为主,后安排学生分散到公检法司等单位轮换实习为辅的教育模式,也即由教师讲课及其经验传授为主导,在教学大纲及教学日志等计划下,采取基本讲学方式,配合后期实习,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但在当下,依法治国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主流,各单位及市场需求对法律人才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以课本知识传授为主、课外实习为辅的教育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基于此,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明确指出,要把提高法律人才的质量作为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卓越计划”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作为重要的实践教学方法之一,需大力推进。①因此,根据“卓越计划”的具体要求,将过去的书本重点式教学逐步转变为书本与实践并重式教学显得尤为迫切。其中,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实践性较强,受到各大高校的欢迎。

一、模拟法庭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以法庭程序为流程,通过真实及有价值的案例,让学生通过虚拟身份参与其中,使其达到熟悉整个诉讼流程及诉讼技巧、开拓思辨能力、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教学目标。其中,对案例的选择、文书写作、开庭审理皆由学生独立完成。

(一)可以使学生获得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学习的能力

传统教学模式为教师处主动学生处被动的学习模式,教师在上课的时候根据课程计划、知识体系进行课程讲授,使法学教育成为填鸭式枯燥教学。学生无法参与到课程中,只能被动接受,失去了学习的趣味,无法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可以充分且自助的创造式学习,激发学习热情,挖掘其潜能,可以使教学效果得到大幅度提升。

在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学生需通过仅有的案例查阅大量的资料,充分的了解和熟悉法条,并将其应用于实践,这个过程即主动学习的过程。同时,让学生处于角色与角色的对决中,产生竞争气氛,激励其更加深入的学习。

(二)巩固理论知识,并将其融入实践

模拟法庭教学的开设时间最宜放在大三之后,学生在大一大二已学习了大部分主要的理论知识,譬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相对应的诉讼法。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时可以加深之前理论学习的记忆,并将各个法之间的关系融会贯通,灵活运用。这种综合训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学习完美结合,不仅巩固了理论知识,且使其将所有理论知识点体系化、系统化。

(三)使学生熟悉庭审程序,全方位提升学生专业水平

在过去的学习中,总会出现“重实体而轻程序”或“重程序而轻实体”的不平衡状态。在充分的模拟法庭教学中,除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的巩固,还会接触到全面分析案例、法律文书写作、法律逻辑等相关法律知识。拓宽了学生的学习面与知识储备,提升了学生综合素质。可谓一次模拟法院教育,胜过老师无数节课。

二、目前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模拟法庭虽被各大高校极力推广,但不同院校开展方式不同,教学效果并不尽人意,再具体实施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总共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师资配备不足,难以对学生产生有效指导

学生在一开始处于迷茫与空白的阶段,很大程度上需要老师进行有效的指引和帮助,这对任课老师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模拟法庭教学老师不仅需要对各个实体法与程序法了然于心,且需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一般教学不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结合了具体案情分析和诉讼程序两大内容的学习,合格的模拟法庭教学老师应兼具这些能力,只有教学老师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够给学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未来学习发展的建议。

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的高校老师没有从事过事务工作,更多的是进行法律的研究与学术建设,从知识面上难以达到模拟法庭教学要求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从时间上教师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重,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

(二)教学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物质技术条件

模拟法庭教学应完全具备真实法庭中威严氛围及专业性极强的特点,这就需要学校具备足够的类似于电脑、多媒体等其他硬件设施达到其真实感的效果。在实践中,很多高校对此并不重视,或缺少足够的资金提供相关硬件和场地的支持,有的仅仅在墙壁上挂个国徽,再无其他配置,更有学校直接将教室临时改模拟法庭,用课桌随意摆设出原被告及法官位置,更谈不上其他硬件设备了。这种情形下的模拟法庭教学,不能很好地还原真实的法庭,失去了法庭应由的庄严与肃穆,最终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其中,因教育资源短缺,专门设置一个模拟法庭的场地及设备是很多高校的法学院无法满足的条件。其次,模拟法庭需要的服装和徽章均为专业职业配备,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购买,使得模拟法庭教学无法完美实现有效教学。

(三)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杂乱无章,无计划性

目前大部分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少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进行合理统一的安排,也没有参加人才培养计划。市面上没有科学统一的模拟法庭实践教材,有的学校甚至不会专门安排统一的模拟法庭教学,而是其他诉讼法专业课的老师在课程期间根据需要随机安排一两次模拟法庭,或者不安排。这种无序的状态不能保证模拟法庭教学能高效率高价值的普及,虽然支持增加模拟法庭教学的呼声很高,但没有合理的实施机制往前发展,造成资源与时间的浪费。

(四)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表演性过重

模拟法庭中的表演性意义为“以剧本为中心,强调过程的流畅程度”,这种情形的出现主要是迎合了学生喜爱趣味性、轻松愉快式的学习的心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演技成了重点评判模拟法庭教学的评判点,有些同学为达到“良好效果”将被害人的“哭戏”演绎到淋漓尽致,让整个模拟法庭的气氛达到易受情绪波动的高潮。此时,剧本变成了整个模拟法庭的中心店,与实际需要教学的模拟法庭天差地别。程序的流畅大于一切,剧情中包含了判决结果等内容,缺少了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会,应用实体法剖析事实以及法律文书写作变得无足轻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探索能力没有得到有效锻炼,仅仅在其中锻炼了演技。

三、针对模拟法庭教学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

目前,有部分高校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很好的调整,并达到了非常良好的教学效果,本文以新疆大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为例,提出合理建议。

(一)从公检法队伍中寻找有效的师资力量,实现双师交流,为学生提供充分有效的指导

全能师资配备是学生受到有效学习的重中之重,高校可以与法院签订协议,邀请法官成为学校的兼职教师,或派选法官来学校挂职,丰富教师队伍,增强法学院活力,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模拟法庭教学课程与指导。新疆大学分别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达成了法官兼职教学协议,邀请法官成为模拟法庭教学的老师,得到了学生的一致好评,预期学习效果非常明显。

(二)借用资源,充分利用法院设施

在硬件及场地等资源缺少的情况下,可以与法院商议使用法院法庭进行授课。新疆大学与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过协商,同意在法庭空闲时间将场地出借,為模拟法庭教学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条件与有利的机会。

(三)将模拟法庭教学列为独立科目,列入人才培养计划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着大量随意性特征,缺少应有的规范化管理,在学生参与上的深度和广度都缺乏严重的不足。

将模拟法庭教学列入专门的独立课程,并列入人才培养计划,以必修为课程形式,使学生重视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达到学校与学生皆重视的态度,这种专门性的设置可以保障每一位学生都能充分的体验实践教学。在学生大三以后,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可开始进入模拟法庭课程。课程应有教学日志、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课程管理,并设置完整的教学环节,如搜集资料阶段、庭前证据准备、撰写诉讼文书、评审后的总结评价,每一阶段都不可忽略。以此,可以保障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充分发展实践能力,全面提高法律职业素养。

(四)重视模拟法庭的真实性

模拟法庭的真实性与表演性相反,真实性要求案件审理结果具有未知性,根据双方当时人所示证据及辩论,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

为了防止表演性模拟法庭的出现,应当提前做好各方准备的材料和证据,排除演练,排除先行裁决,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案件的选择中,应当选择具有一定的争议点可供辩驳的案件,并且要证据繁杂,难度较大,可以以指导法官曾经审判过得经典案例为模拟法庭教学的首选。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人才培养计划及各高校的重点建设的对象,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它对今后的法学教育意义重大。我们应当长期坚持有计划的科学发展方式,将模拟法庭教学法发扬光大,以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职业人。

注释:

①陈兵,张光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0(246).

参考文献:

[1]夏利民,李思慈.法学教育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98-224.

[2]石先钰.研究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97-100.

[3]刘春梅,李建宁.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24):56-58.

[4]韩俊英,沈慧.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J].高教论坛,201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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