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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如何审查刑事案件证据

2018-09-20唐丹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审查错案

摘 要:笔者通过几年的办案经历,希望从中提醒自己,审查证据时应做到多思、多疑、多求证,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错案;证据形式;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证据形式划分为了八大块,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笔者将从不同的证据形式审查应注意事项进行简要探讨。

一、对于言辞证据,需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必须一并移送审查。而对于这些案件,通常公安机关会着大量警力办理,对于言辞证据的提取往往严谨、真实。会在言辞证据上出现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记载出现差距的往往是哪些表面上看起来不着痕迹的案件。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公安机关提供的嫌疑人的供述,嫌疑人毫无疑问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提审嫌疑人时发现,其本人的供述与笔录有较大的差距,且嫌疑人是个认字不多的妇女。于是笔者向公安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所庆幸的是案件时间不久,公安机关处仍留有同步录音录像,如超出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保存期限,可能该份证据就已灭失。笔者在审查同步录音錄像时,发现公安机关记录的有罪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确存在较大差异,或是公安机关加入自己的主观理解,或是存在故意诱导的行为,最后,笔者对该份笔录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

但是在办理案件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嫌疑人“演戏”,通常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及批捕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却自称受到过刑讯逼供,可能此时的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有个把月,受到所里“经验丰富”的人的错误引导,试图用曾经遭受了刑讯逼供来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此时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除了核对公安机关记录的真实性,更多的是需要观察嫌疑人在做供述时神情是否自然、语言是否连贯、讯问时肢体是否异常,还需注意的是讯问人员的语言、动作是否和谐。从这些细节来证实嫌疑人在做供述时是否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如实供述。除了同步录音录像,还需要去调取嫌疑人的健康证明等情况来证实是否需要排除该不合理的供述。

二、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客观性证据如物证、书证,因其客观存在,不因嫌疑人的意志更改,也不因办案人员的主观产生分歧,因此在证明力上往往高于言辞证据。因此审查证据时,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原则也是笔者贯穿所有案件办理之中的。例如,在办理一起贩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始终承认其有贩毒行为,且有罪供述与买毒人之间的证言可以相互对应,从表面上铁证如山。但笔者注意到,嫌疑人与证人的口供中,均提到贩毒是依靠电话联系,且多次贩毒时间之间有间隔,可是在审查客观性的通话记录中,确发现,该两人的通话之间均为连续,且在两人交代有毒品交易的时间里没有通话记录。因此,笔者对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的口供以及买毒人的证言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并没有仅因相信口供而对嫌疑人提起诉讼。后经过重新取证发现,嫌疑人还存在另外一部手机,找到了在其供述的贩毒的时间点与买毒人之间的电话联系。该客观性证据与两人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也无所遁形。

但正因为客观性证据的优先级比较高,因此也需要注意客观性证据提取时的程序问题。例如毒品类案件,在查获毒品时,对于毒品的查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污染毒品的可能性;在调取相关书证时,是否有两名以上民警或者见证人在场,等等这些程序性问题往往会导致客观性证据成为要排除的证据形式,对案件定罪产生影响。

三、着重加强对于辨认、勘查等笔录的合理性审查

辨认、勘查等笔录具有很强的事实证明能力,也能很直观的反应案件事实,但是笔者在审查这些笔录中会发些,辨认笔录会因为侦查民警的做法不一致、辨认人的主观性、加上有时会出现因办案民警的暗示性,而导致辨认笔录会出现很大的变动性。因此,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就成了办理案件时要着重加强。不得不承认,有时案件的侦查阶段中,为了使案件变成铁案,会出现不符合常理的辨认情况。例如,田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中,其中一个证人在黑夜无灯情况下,凭借着夜晚的月光只见到了嫌疑人一面,但在公安移送的案件中,却有该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因此该笔录引起了笔者的高度注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起怀疑,后经过核对,也基于常理的判断,对该份笔录进行了排除。虽然该份证据的排除不影响案件的定罪,但是该份证据的存在就是不符合法律要求,排除是对法律的尊重。

四、对鉴定意见需重点关注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对于公诉案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鉴定意见可以看成是鉴定人员的言辞证据的表达,区别在于给出鉴定意见的人是在某领域有专业知识的被赋予资质的人,因此这也就赋予了鉴定意见很强的证明力。但是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等证据,是否必须采信。其实不然,对于这样的证据形式,我们还是要带着怀疑的态度去审查,不轻易迷信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在遇到有问题的鉴定,敢于提起意见,进行重新鉴定,加强与公安机关民警之间的交流,排除一切可疑证据,避免案件出现冤假错案。例如在价格鉴定结论方面存在的问题:价格鉴定结论通常出现在盗窃案件中,也通常伴随着盗窃物的灭失情况。此种情况下,对盗窃物品所作出的鉴定依据很多只凭着被害人的陈述,也没有购买凭证、购买信息作为依据支持,就对物品作出价格鉴定。这种情况下的价格鉴定结论其实缺乏依据,在运用过程中,应当要排除。在技术类证据中,除了鉴定的依据,还需要判断其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比如在贩卖淫秽物品等案件中,关于淫秽视频的鉴定,鉴定结论是详细的,但是往往没有淫秽物品的调取情况,这些视频从何而来没有详细经过,这就使得证据链条发生断裂。不难发现,鉴定依据其实决定了鉴定意见是否有效,因此对于鉴定依据的审查成为了审查鉴定意见的关键环节。

五、结语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才能彰显出我们的生命力。一份可信真实的证据材料就如同建造房子时的地基,只有在地基的范围之内建造房子,房子才能屹立不倒,至于地基之上的建造就是我们发挥水平,创造出各式各样精美的房子的能力。这样我们才能既做到惩罚犯罪,也同时保障人权,不造成冤假错案。

作者简介:

唐丹妮(1990~ ),女,汉族,浙江象山人,大学本科,现职务: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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