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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近代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及其演变*①

2018-09-20

关键词:登报编印证明书

王 林

(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

慈善组织是主要依靠募集社会资金从事救济活动的社会组织。能否获得公众的信任,进而获得足够多的资金支持,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的兴衰。而慈善组织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就必须通过适当的方式来证明自己账目清楚、业绩突出,故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就是慈善组织通过公示确切的证据进而获得公众信任的措施和方法。近代以来,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主要是编印《征信录》、登报公示和聘请会计师查账。为保证征信的有效性,传统的慈善组织还借助于神灵惩戒等方式来增强公信力。日本学者夫马进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中,曾对清代善会善堂编印《征信录》的目的和作用进行深入的研究,但他的研究仅限于清代,对登报公示和会计师查账未予涉及。魏文享在《“坚社会之信用”:近代会计师与公共组织的财务监察》(《近代史学刊》第13辑)一文中,对会计师审查公共组织的账目进行过论述,但并非专论慈善组织。本文拟对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进行全面的论述,进而探讨近代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及其现代意义。

一、编印《征信录》

《征信录》中的“征信”二字,是源自《中庸》的“上焉者,虽善无征,无征不信”*樊东:《大学·中庸译注》,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第117页。。“征”即明确的证据,“无征不信”就是说没有证据别人就不会相信。因此,从名称上讲,《征信录》就是一种通过公布真实的证据以获得别人信任的文本。

民国时期上海市通志馆收集了大量的《征信录》,并编辑了一本《征信录目录》。在这本书的序言中,编者给《征信录》下的定义是:“《征信录》是一种公共机关的账目:(引者注:原文就是冒号)哪个机关向公众征募了经费,去开办公益事业,到了年终(或是年度结束,或是事业结束)的时候,它就应该把收支的总账以及事业的成绩开列出来,分送捐款的各家,做一个交代。这就是征信录的来历。”[注]上海市通志馆:《上海市通志馆收藏图书目录》第一号《征信录目录》,1936年,第1页。日本学者夫马进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中提出,《征信录》就是善会善堂的“会计事业报告书”[注][日本]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09页。。综合以上两种意见,我们认为,慈善组织的《征信录》就是慈善组织为了获得社会信任而编制的公开发行的会计和事业报告书。这里面有四层含义:一是编制这种文本的目的是通过确切的证据来获得社会的信任;二是公开发行,让捐款者、事业同仁、政府、社会,甚至神灵都能看得到,知晓其内容;三是会计报告,也就是收支总账及捐款收支明细;四是事业报告,即用募集来的资金所开展的慈善活动。不管其具体名称如何,只要具备这四层含义的文本,均可称为《征信录》。

慈善组织编印《征信录》就是要通过公开财务和事业信息,让公众知道它在某一时期募集了多少钱,干了多少善事,相信它募集的资金没有被贪污挪用,进而继续捐款支持它开展慈善活动。从清代到民国慈善组织不断编印《征信录》的实践来看,《征信录》确实起到了征信的作用,是保证慈善事业顺利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征信录》之所以能达到征信的目的,就在于《征信录》所呈现的内容具有详实、公开的特性。

《征信录》并没有固定的体例,内容也差别很大。综合起来看,近代慈善组织编印的《征信录》主要包含:序言、图片或照片、章程及规则、职员名录、慈善业绩、收支账目、会计师审查报告、捐款人名单、文件汇编(禀、呈、批文、函电、会议纪录等)、统计图表等。当然,并不是每一份《征信录》都具备这些内容。大体说来,清代的《征信录》基本上以收支账目为主,有些全是账目清单与捐款人名单,民国的《征信录》内容更加丰富,除收支账目外,工作报告的内容明显增多,故有些直接叫《报告书》(《报告》《报告册》)。其中,最重要的、最能体现《征信录》特征的是收支账目,其次是捐款人名单,再次是慈善业绩。捐款人名单其实是收入的细化,而慈善业绩则是支出的表现,三者共同构成了《征信录》的核心内容。

《征信录》最核心内容就是收支账目,一般采用四柱清册(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方式公布收支账目,再在新收和开除两柱内罗列捐款人名单和开支明细。以《世界红卍字会青岛分会癸酉年征信录》(1933年)为例, 1933年青岛分会慈款收支四柱清册为:旧管:上年报告净欠大洋459.39元。新收:大洋57171.85元。旧管新收两项兑除净存大洋56712.46元。开除:通共支大洋58113.57元。实在:兑除净不敷洋1401.11元。收入主要是慈款捐助、会员入会费及月捐、基本金捐助、物品捐助等,都分别开列名录。开除共100项,分救济费和办公费两大类。救济费如:支汇总会扩大救济大洋1万元,支汇总会扩大救济(驻津办事处代转)大洋5000元,支汇潍县卍会代放水灾急赈大洋200元,支放濮县水灾急赈大洋2229元,支放范县水灾急赈大洋3649.8元,支协助寿张灾民收容所大洋1000元,支放菏泽水灾冬赈大洋7479元,支协助菏泽灾民收容所大洋650元,等等。办公费如:支修理水流子厨房及各物57.58元,支自行车车捐及修理18.8元,支茶叶手巾肥皂火柴35.51元,支水桶铁壶条帚地刷子等13.7元,支汽车费5.6元,支公用杂费7.73元,等等。[注]《世界红卍字会青岛分会癸酉年征信录》(1933年),青岛档案馆,档案号:B63-1-274。诸如此类的收支账目,将慈善组织的收支情况全部罗列出来,有捐款名单,有支出明细,何人捐了多少钱,何处开支多少钱,都一笔笔记录在册,收入是否充盈,开支是否合理,有没有被人贪污挪用,都清清楚楚,应该说将慈善组织最机密的财务状况公布了出来。有了这样的《征信录》,慈善组织就毫无秘密可言,外界对慈善组织也就没有理由怀疑和不信任,征信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征信录》要达到征信的目的,除了内容详实外,还必须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让关心慈善组织的人都能看到,由他们来判定《征信录》是否真实可信。由于《征信录》是由慈善组织自己编印的内部资料,印刷量少者一二百本,多者几千本,一般不会通过出版社公开出版,而是编好后自己分送。从清代以来的实践来看,《征信录》主要送给慈善组织内部同仁、捐款者、地方官府,除此之外,还要在神灵面前焚化,让神灵判定是否真实可信。如苏州育婴堂条规规定:“每月底,司月同司堂将是月进出婴孩经费,逐细开明,除存堂坐簿,移交下月接手经办外,另造清册三本,一本在神前焚化,以表心迹,一送县存案,一交司年查核。又录清单实贴堂中,并分送各司事家,使众共知。司年满期,将一年进出婴孩经费,汇总结算,刊刻征信录,遍送捐输各善士,仍将一本神前焚化,一本送县附卷备查。”[注]《育婴堂条规》,余治:《得一录》(卷二),四川臬署重刊,1887年,第49页。从这段条规来看,苏州育婴堂每月的经费开支造册,分别送与神灵、县署和司年,并张贴堂中,分送各司事,年终刊印的《征信录》送给各捐款人、神灵和县署。

《征信录》送与同仁和捐款者,这是很自然的事,因为前者是组织的主管者或经营者,必须要了解组织的收支状况;后者是经费的提供者,更有权利知道自己捐助的款物是如何使用的,并据此决定以后是否继续捐款。慈善组织之所以向官府呈送《征信录》,是因为清代很多善堂是在官府的倡导下设立的,在经费上得到官府的资助,或由官方出面协调其他机构资助经费,故官方需要了解其经营情况。如江苏巡抚在给上海育婴堂的批文中就要求:“每届年终,刊刻征信录,通送备查,毋迟。”[注]《上海育婴堂征信录》(1842年),第14页。上海县令亦要求上海同仁辅元堂“将收支经费,造具征信录,呈候转送,毋违”[注]《上海同仁辅元堂征信录》(1862年),[日本]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24页。。就慈善组织而言,它们要获得官方立案并得到保护,也需要主动向官方呈送《征信录》。如新安屯溪公济局创设于光绪十五年(1889年),第二年即向官府呈禀:“谨将拾伍年草创章程、征信录一册呈请鉴定立案,候日后捐有积款,再易新章。”[注]《新安屯溪公济局征信录》(1902年),李琳琦、梁仁志:《徽商会馆公所征信录汇编》(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905-906页。官府随即批准立案,并晓谕全镇军民以及乐善人等一体知悉。

在神灵面前焚化《征信录》是慈善组织很慎重的一件事,如嘉善同善会《育婴堂规则》规定:“今议每年刻就征信录,司事及司帐诸人,公同具禀。俟望日显灵侯县主坐堂时,并以征信录敬呈尊神台上,越刻焚化,环叩昭告。凡会堂中大小事务钱洋出入,如有情弊,伏祈鉴察,即行显罚。”[注]《嘉善同善会育婴堂同治三四年征信录》,第7页。其禀文称:“某等司事及司账诸人,倘于大小事宜钱洋出纳舞弊通情,胆敢侵蚀,此固天地所不容,神明所必诛。若不叩请鉴察隐私,非惟不知戒谨,且恐或肆侵欺。为此,备沥下情敢为上告,并以刻就征信录,敬呈伏乞显灵侯大老爷电鉴。如有侵蚀情弊,速即严行显罚,大震雷威,俾奸邪不敢混淆,正直愈深劝勉。”[注]《嘉善同善会育婴堂同治三四年征信录》,第8页。除在神灵面前焚烧外,《征信录》往往还会在封面或封底印上诸如“经手侵蚀,火焚雷殛”“如有私心,神明监察”一类的字眼,以赌咒的方式表示经手者的清白和《征信录》的真实可信。

综上所述,《征信录》的阅读对象主要有4类:一是组织同仁;二是捐款者;三是官府;四是神灵。也就是说,《征信录》是否真实要经过这四关的检验。组织同仁是最了解组织内部收支情况的人,即便他本人不直接经手钱物,但也能从其他同仁那里知道收支的基本情况。因此,他们是最知道《征信录》是否真实的人。捐款者是《征信录》的验证人,他们拿到《征信录》后肯定会看自己的名单是否在册,所捐款物是否吻合,如有不符,即证明《征信录》有假。地方官府审查《征信录》,是为了履行监督的职能,虽然大多是例行公事,但若有官拨经费,他们应该最清楚,《征信录》若是迟迟不编印呈送,他们也会催促训斥。在神灵面前焚化《征信录》,这在今天看似迷信荒唐的举动,在当时却极为慎重。这是因为,从事慈善事业的人一般都相信因果报应,如侵蚀捐款,不祸及自身便殃及子孙。内心对神灵的畏惧与善有善报的期望,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的私欲,激发人的良知,为慈善事业增加一道安全屏障。由此可见,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编印《征信录》确实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获得社会信任的有效途径。

二、登报公示

慈善组织通过编印《征信录》公开信息,以取得公众信任,是清代以来的传统,至民国时期一直都在沿用。但《征信录》毕竟是年终或事后编印的,公众无法及时知晓慈善组织的收支情况。另外,《征信录》的印数有限,只有少数人能看到。因此,慈善组织要想及时公布收支信息并让更多人知晓,就需要采用新的征信方式。近代以来,随着报刊的出现,慈善组织开始利用报刊公布收支信息,登报公示逐渐成为最普遍的征信方式之一。

近代慈善组织大规模地利用报刊登载收支信息是从“丁戊奇荒”时期开始的。1876至1879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直隶发生特大旱灾,以1877年、1878年最为严重,因为这两年是农历丁丑、戊寅年,故称“丁戊奇荒”。灾情发生后,由于清政府救灾不力,导致灾民大量死亡。上海、苏州、浙江等地的士绅得知灾情后,依托上海、苏州等地的善堂,发起了大规模的义赈活动,一方面在江南筹款,一方面派人赴灾区散放。江南士绅在开展义赈活动的过程中,就利用上海的《申报》大量刊载捐款启示和收支清单。如1878年4月份《申报》刊登捐款信息有:《豫捐收款》(4月3日、15日)、《轮船招商局经募赈款收解数目》(4月22日)、《照录苏垣桃花坞谢绥之收三月上旬河南铁泪图捐数》(4月22日)、《纪三月中旬果育堂同人经收豫赈捐数》(4月25日)、《苏垣桃花坞三月中旬募收捐数》(4月27日)等。5月以后,《申报》刊登的捐款清单越来越多,最多时几乎达到每期都有,甚至一期数篇。

现以1878年6月为例,看一看《申报》登载捐款清单的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申报》所登捐款清单种类多样,既有外人经收的,也有江浙各善堂和其他机构经收的。各善堂经收的捐款又分不同名目,如上海果育堂同仁经收的豫赈捐、苏州桃花坞谢氏经收的河南铁泪图捐、苏州保息安节局经收的豫赈捐,以及各善堂联合经收的秦晋豫赈捐。这些捐款清单,既有收款数额,也有解款数额。各善堂的捐款清单都有起止时间,而且按时间先后连续刊登,形成一个连续的动态的收支流水账。

从事慈善活动的士绅之所以将收支信息和办赈情况及时登报公示,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捐款者和公众了解捐款的用途和救灾情况,以达到感谢兼征信的目的。如1879年金苕人等人在赴山西助赈函中就明确表示:“倘以后刊刻劝捐,必先登报申明,并将所收捐数随时登报,以昭信实。”[注]《金君苕人严君佑之赵君崧甫议赴山西助赈公函》,《申报》1879年6月19日。1885年7月,上海保婴总局同仁为救济广东水灾发起募捐,其捐启称:“倘蒙助捐,即掣收票,按旬登报,以昭信实。”[注]《劝募赈捐》,《申报》1885年7月15日。除临时性救灾募捐登报征信外,永久性慈善组织也经常将捐款登报征信,如1886年上海仁济善堂在《劝捐一文愿助施医给药规条》中规定:“按月登报一次,以资观感而昭征信。”[注]《劝捐一文愿助施医给药规条》,《申报》1886年8月20日。1889年5月25日,上海元济堂在《申报》上刊登《敬谢善捐启》,其文称:“日前敝堂派出各处捐册,仰赖诸善士随缘乐助,次第掷还,业已按期开列清单,登入报章,俾昭征信。”[注]《敬谢善捐启》,《申报》1889年5月25日。

表1:1878年6月《申报》刊登捐款清单一览表

民国时期,慈善组织利用报刊公布收支信息就更为普遍,像《申报》这样的大报几乎每天都刊登捐款信息。以1933年10月为例,这月《申报》刊登的捐款信息有:《上海筹赈黄河水灾游艺会干事部账略收支公告》(10月1日)、《上海各慈善团体筹募黄河水灾急振联合会经收振[注]作者按:文中“赈”与“振”可以通用。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要求各级赈务机关一律使用“振”字,表示“振作”“振兴”之意,但社会上仍然惯用“赈”字,故两个字同时并用。另:“帐”和“账”在当时也通用。文中涉及引文原文或机构名称时按当时文献记载不作改动。款振品鸣谢通告第一号》(10月1日)、《仁济善堂报告国历九月份捐款并鸣谢诸大善士》(10月1日)、《华洋义赈会敬谢各大善士捐助各灾振款》(10月2日)、《辽吉黑热义勇军后援会捐款收支总报告》(10月2日)、《上海中国济生会经收九月份各项振捐款并布匹旧衣痧药药水报告》(10月3日)、《上海各慈善团体赈济东北难民联合会经收振款鸣谢通告第五十号》(10月12日)、《上海各慈善团体筹募黄河水灾急振联合会鸣谢》(10月15日)、《上海各慈善团体筹募黄河水灾急振联合会经收振款振品鸣谢通告第二号》(10月16日)、《集义善会虹口时疫医院自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收到捐款志谢》(10月17日)、《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捐建淞沪纪念村委员会收支报告》(10月18日)、《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收到捐款鸣谢通告第一号》(10月18日)、《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收到捐款鸣谢通告第二号》(10月19日)等。从以上登载的捐款信息来看,既有临时性的慈善组织发布的,也有常设性的慈善组织发布的;既有捐款鸣谢,也有收支报告,有些慈善组织还编号连续刊登捐款信息。

除登报公示外,一些慈善组织还利用自己所办刊物刊登捐款收支信息。如1920年华北救灾协会在救济华北旱灾的过程中,编印《救灾周刊》,其目的就是“登载本会办事之纪实及一切收支,藉以征信”[注]《本周刊启事》,《救灾周刊》1921年第22期。。每期均列有的“捐款一览表”,所占篇幅最多,如第29期,“捐款一览表”从第4页至112页,近百页。其他如中国红十字会的《中国红十字会月刊》、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救灾会刊》、中国麻疯救济会的《麻疯季刊》等经常刊登本会的捐款收支信息。

三、聘请会计师查账

慈善组织编印《征信录》和通过报刊登载捐款收支清单,都是为了使财务信息公开,取得公众的信任。《征信录》在经过组织同仁、捐款者、官方和神灵这四关的检验之后,真实性应该说有了基本的保证;利用报刊登载捐款信息,公开性更强,更便于接受公众的监督。但这两种信息公开方式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征信录》毕竟是慈善组织自己编辑的,登报的信息也是慈善组织自己提供的,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和审查,其真实性仍有怀疑的余地。民国时期,随着慈善组织规模的扩大,经收的款项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特别是临时性慈善组织,旋起旋撤,在极短的时间内募集到巨额资金,从事大规模的救济。它们当时在报刊上公布的捐款信息,事后编印《征信录》是否真实,就是慈善组织内部的人员也说不清楚,捐款者、官方更没有能力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公开的信息又如何能保证真实可信呢?这就需要有第三方的介入,于是会计师审查就成了慈善组织最重要的征信方式之一。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是从西方和日本传入的。1918年9月,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会计师职业得到国家的认可。1929年3月,国民政府农商部颁布《会计师章程》,1930年1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会计师条例》。根据《会计师条例》,会计师的职责是:受公务机关之命令或当事人之委托,办理关于会计之组织、管理、稽核、调查、整理、清算、证明及鉴定各项事务。[注]《会计师条例》,《立法专刊》1930年第3期。会计师与企业公司内部的会计有本质的不同,他不只是为某一企业和公司服务,而是以查账为职业,以维护社会信用为目的的公共查账员或国家会计。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虽然以工商业为主,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初已开始介入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1933年,上海著名会计师潘序伦总结道:“至于年来各项公益或公共团体,为欲征信社会起见,亦多聘任会计师担任查帐事务。其地位与国际信用有关者,如中华教育文化基金,如中英庚款董事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亦均聘任记者(引者注:潘序伦)担任常年查帐职务。其他如筹赈(引者注:原文为“筹账”)机关、募捐救国机关,范围较大而关系较重者,几无不聘有会计师为之检查帐目,盖非此不足以昭信于社会也。”[注]潘序伦:《中国之会计师职业》,《立信会计季刊》1933年第2卷第1期。

会计师查账之所以值得信任,其原因有三:其一,会计师以查账为职业,以维持社会信任为己任,具有专门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其本身就是信用的保障。正如潘序伦所言,“会计师之为职业,实为工商企业保障信用而设,苟有不道德行为,而自丧其信用,则此项职业,即失其根本存在之理由”[注]潘序伦:《中国之会计师职业》,《立信会计季刊》1933年第2卷第1期。。其二,会计师参与慈善组织的财务审查,大多是出于义务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声誉,并不期望从慈善组织中获得利益,他们与慈善组织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其三,会计师相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是独立的第三方,他们与慈善组织并无利害瓜葛,没有为慈善组织作假账的目的和动机,由他们出具的《查账证明书》足以值得信任。

慈善组织聘请会计师查账始于何时,目前难以断定,但至少在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已很普遍。如1932年上海“一·二八事变”发生后,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为救济难民,发起救国捐运动,“此项救国捐之会计事务,完全委托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义务代办,由徐会计师事务所,常川派人驻会办理。除处理日常会计事务外,并逐日编具报告表,于本会开会时提出报告。每隔若干日,且抄具捐户姓名、捐款数目,于汇核后登报公告,以资征信”[注]《办理救国捐会计经过情形》,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报告书》,1932年,第3页。。事务结束后,“徐永祚会计师因其事务所代办会计之故,请由会另推会计师审查救国捐帐目,业经推定潘序伦会计师义务审查完竣,出具报告”[注]《办理救国捐会计经过情形》,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报告书》,1932年,第6页。。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为办理救国捐,聘任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日常会计事务,事后又聘请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出具《救国捐查帐证明书》。由这两大会计师事务所经手和查核的账目,足以证明救国捐账目真实可信。

20世纪30年代以后,凡是聘请过会计师查账的慈善组织,在其编印《征信录》时,都会把《查帐证明书》收录在内,表明本账目是经过会计师审查过的,值得充分信任。如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为救济东北难民发起月捐运动,对一切捐款均严格处理,“捐款用途,既悉根据宣言办法,而钩稽帐目,虽丝毫之微,必详必明,务求正确,复延最负物望之两会计师义务审核,凡此皆期无愧于捐款诸君者也”[注]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月捐运动收支报告书》序言,1933年。。在事后编印的《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月捐运动收支报告书》中收录有会计师出具的《捐款查帐证明书》《捐款查帐说明书》《办公费查帐报告书》《办公费查帐说明书》。其中《审查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帐目证明书》(即《捐款查帐证明书》原文如下:“兹已审查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自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六开办时起至二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结束时止之收支帐目,所有月捐收据存根、汇交北平东北难民救济协会救济费单据、医药费单据、广告费单据、印刷费单据、划还捐款单据等凭证,均根据月捐运动收支报告书所列各款查对相符。除为编制收支总结表、各机关代收月捐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及说明书附列于后外,本会计师等认为下揭各表足以表示该会在上开日期内之真实收付情形。此证。会计师:徐永祚(印)、潘序伦(印)。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注]《会计师审查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帐目证明书》,《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月捐运动收支报告书》,1933年。这是当时上海最有名的两位会计师出具的查账证明书,其账目的真实性毋庸置疑。

会计师以查账为职业,以维护社会信任为己任,具有专业优势和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是慈善组织取信于社会的最有力的保障者。特别是当慈善组织遭遇外界怀疑时,会计师查账证明书就成为唯一能证明自己清白的“铁证”。“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陷,上海各界掀起援助东北义勇军和东北难民的热潮,各慈善组织发起募捐运动,将捐款汇往东北支援义勇军或在上海收容东北难民。1933年7月,东北义勇军将领马占山、李杜来到上海,公布了接受捐款的数额,其中马占山收到170余万元,李杜收到8万余元,这与传说中的捐款有二三千万差距极大。于是上海各界成立清查救国捐委员会,要求清查各慈善组织的捐款收支账目。 面对外界的质疑,各慈善组织纷纷将收支账目、《征信录》和会计师查账证明书公布于众。由于这些慈善组织的账目多经会计师潘序伦审查,故潘成为清查案的焦点人物。8月23日,潘序伦应“清查会”质询,将所经手审核而确知的各慈善团体所收捐款公布,包括《生活》周刊社、东北义勇军后援会、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东北难民救济协会、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上海地方维持会救济组、上海地方维持会救国捐等7家。据他估计,上海方面各机关经收援助东北义勇军之款,估计不超过400万元。上海为全国捐款总汇之地, 而总数仅三四百万元,则全国总数,决不能达二三千万之数。[注]《潘序伦再函清查会》,《申报》1933年8月23日。1934年,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编制的《上海各团体抗日救国捐款查帐说明书及报告书》刊登在《立信会计季刊》上,对这次清查救国捐款案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这份“报告书”数十页,列出的经收捐款的机关共13家,净收捐款5022203.71元,而其中援助东北义勇军之款,仅为337万余元。“报告书”将13家机关的收支总账一一公布,并附带《会计师查核证明书》,除救济东北难民游艺会因账据不全,无从为之证明外,其他12家机关均正确无误。[注]《上海各团体抗日救国捐款查帐说明书及报告书》,《立信会计季刊》1934年第2卷第3期。至此,喧嚣一时的清查救国捐款案终于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

在这次清查案中,邹韬奋主持的《生活》周刊亦卷入其中。据邹韬奋后来所言,该刊共募集捐款达12万元,当时有细账,有收据,不但将捐款者的姓名公布,收据也制版公布,并且由会计师(潘序伦)查账,认为无误,给与证明书公布。但是后来仍有人散布谣言,说他出国考察的费用是从捐款里扣下来的。邹韬奋回国后得知这个消息,特地把会计师所给的证明书制版,请律师再为登报宣布。因为有“铁据”在手,虽有人存心要毁坏他在社会上的信用,但终归是徒劳。[注]韬奋:《经历》,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第150-151页。邹韬奋把会计师的查账证明书视为对付谣言的“铁据”,足以证明当时公共机关(包括慈善团体)对会计师查账证明书的重视及查账证明书对维护公共团体社会信用的重要意义。

四、三种征信方式并用,共同构建公信力

近代以来,慈善组织的上述三种征信方式是同时并用的。一般说来,慈善组织在募捐的同时即登报公示,让捐款者和公众及时了解收支信息,待募捐或救济结束后,聘请会计师查账,出具查账证明书,最后再编印《征信录》,并且将会计师查账证明书附在《征信录》内,以加强《征信录》的真实性。

利用登报征信与编印《征信录》征信,各有优势与不足。前者的优势是及时,但公布的多是某一时期的信息;后者的优势是完整,但只能是事后编印,不利于及时了解信息。因此,有些慈善组织往往将两者并用,先登报,再编印《征信录》,这样既能及时披露收支信息,又在年终或事后对收支信息进行总计。如1890年2月5日,上海广益堂在《申报》刊登启示称:“倘蒙慷慨乐助,尤希随时交堂,掣取收票。除按月登报申明外,年终汇刊征信,以昭核实。”[注]《广益堂同人启》,《申报》1890年2月5日。1890年2月6日,上海虹口广育堂在《申报》刊登上年12月份报销清单,其文称:“敝堂既承诸君子捐助,自应撙节应用,俟年终汇刊征信,藉资考核。第为日较远,诚恐未得先睹为快,特将十二月各款呈列如左。”[注]《虹口广育堂乙丑十二月份报销谨登》,《申报》1890年2月6日。1907年7月10日,华洋义振会在《申报》上刊登《经收捐款总数报告》,公布8个月以来为救济苏北水灾经收捐款总数,并称:“所有陆续收集捐款总数,除编刊征信录另行分送外,兹特先行登报,以供众览。”[注]《华洋义振会经收捐款总数报告》,《申报》1907年7月10日。有些临时性慈善组织在章程中就明确规定,收到捐款后先登报,事后再编印《征信录》。如1920年成立的旅沪台属水灾急赈会,其《简章》规定:捐款到日,随时掣发收据,依次刊成征信录,分送各善户。捐款至百元以上者,特别登报声谢,其在百元以下,不论多寡,汇次登报声谢。[注]《旅沪台属水灾急赈会简章》,《申报》1920年8月16日。1927年3月31日,红十字会第五疗养所致函《申报》称:“俾届期结束,编造清册登报,奉扬仁风,并刊印征信录,以昭信实。”[注]《红十字会第五疗养所来函》,《申报》1927年3月31日。由此可见,在报纸出现后,先登报征信,再编印征信录,已成为上海慈善组织的普遍做法,这双重征信无疑会提高征信的力度和效果。

至20世纪30年代,上海一些慈善组织在从事募捐或救济时,在登报征信和编印《征信录》征信的同时,还会聘请会计师查账,出具查账证明书,将这三种征信方式并用,最大限度地将收支信息及时、详细地公布于众,增强自己的公信力。如1933年9月,为救济江苏川沙、南汇、崇明、宝山、启东五县水灾,上海各界组织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该会章程规定:“本会收发振款振品,另订详密程序,凡服务人员均须遵守。其收发状况随时登报公告,并于结束时,经会计师之审核编印征信录。”[注]《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1934年,第3页。标点符号为本文作者所加。从实际运作来看,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确实遵守了章程的规定。从1933年10月18日至1934年6月7日,该会在《申报》上共刊登28次《收到捐款鸣谢通告》,将收到的捐款信息及时公布于众。救济结束后,该会聘请会计师陈銮清查账,出具《会计师查核证明书》和《收支报告表》《明细表》。最后于1934年7月编印《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将之前在《申报》上刊登的28次《收到捐款鸣谢通告》以及《会计师查核证明书》等全部编入《报告书》内。由此可见,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将登报征信、聘请会计师查账、编印《征信录》三种征信方式一并使用,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公开、真实可信。除临时性慈善组织外,上海一些永久性慈善组织也定期将收支及事业情况登报公布,委托会计师查核,编印《征信录》。如上海同仁辅元堂是上海慈善团所属的规模较大慈善组织,其每月及每年善举均在《申报》上公布。1937年1月5日,《申报》刊登《同仁辅元堂上月善举报告》,其内容称:“上海慈善团同仁辅元堂二十五年十二月份所办各项善举如下……统计二十五年全年发粮一万一千四百二十七元,施棺一万零八百五十三具,收埋一万九千三百三十九具,中西医施诊给药三万四千七百六十号。由该堂正副主任秦砚畦、朱佽升造册呈报社会局,并由慈善团将常年收支,委奚玉书会计师查阅,编刊征信录,分送各机关备查。”[注]《同仁辅元堂上月善举报告》,《申报》1937年1月5日。这样,同仁辅元堂的财务收支信息和慈善业绩就通过四种途径来公开和征信,即《申报》、上海市社会局、会计师和《征信录》,其真实性应该是有保证的。

五、结语

近代以来,慈善组织普遍采用编印《征信录》和登报公示的方式来公开信息,再借助神灵惩戒或聘请会计师查账来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以期获得社会的信任。就出现的时间而言,《征信录》出现于清代前期,登报公示开始于晚清,聘请会计师查账流行于20世纪30年代,三者之间是一种不断递进的关系。另一方面,三者又并行使用,彼此配合,相互印证。慈善组织在登报公布捐款信息之后,还会在事后或年终编印《征信录》,若聘请过会计师查账,必将会计师的查账证明书附在《征信录》内,以增强公信力。

就征信的效果而言,《征信录》和登报公示只能达到财务公开、透明的目的,会计师查账才能为真实性提供最后的保障。清代慈善组织之所以将《征信录》在神前焚化,取信于神,就是因为在取信于民和官之后,仍无法绝对保证真实,故寄希望于神,让神来鉴察,并施以赏罚。登报公布捐款信息,虽然阅读者更多,便于社会监督,但一般读者并不具备会计知识,也没有精力去审核账目,无法判断公开的捐款信息是否真实。因此,以上两种征信方式,虽做到了公开、透明,但无法保证真实,而会计师的介入,则从根本上解决了真实性的问题,完成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真实性由“神鉴”到“人查”的演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近代的技术条件下,一个慈善组织如果能做到在开始募捐时,就将捐款信息随时在报刊上公布,事后再聘请会计师查账,编印附有《会计师查账证明书》的《征信录》,我们就能相信它的财务信息是公开的、透明的、真实的,这个慈善组织也就是一个具有公信力、值得社会信任的慈善组织。近代慈善组织的上述征信方式在当时是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对当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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