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APP的侵权规制路径探讨
2018-09-19刘梦洁
摘 要 新媒体背景下,新闻聚合类网站及移动端降低了消费者从海量信息中筛选的难度和成本,并通过搜索与大数据的结合,实现了在海量信息与个体用户的偏好和需求之间进行更精确的匹配。同时这也导致了传统媒体与聚合媒体的交锋,聚合新闻网站在使用转码、深度链接等获取内容提供商的信息时,也模糊了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和界限,在现阶段版权制度尚未完善的背景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体管理制度等,并通过商业合作、信息共享等共赢模式,并辅以技术措施予以保障,促进利益平衡的实现。
关键词 新闻聚合 深度链接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刘梦洁,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44
一、新闻聚合的产生和表现
新闻聚合平台充分利用信息资源聚合优势,通过搜索引擎、转码、深度链接等技术,将信息、咨询以及大数据下的个性化推荐集于一身,借助网络聚合技术抓取订阅源,集中推送具有针对性的优质咨询给用户,同时用户通过自己的阅读喜好等行为数据为供应商的服务提供依据。例如曾卷入风暴中心,成为众矢之的的“今日头条”,就依据其人工智能推荐算法,对用户阅读习惯、热点追踪等进行大数据分析,满足广泛群众的阅读需求,改变了其阅读习惯,有效率地解决了爆炸信息量下用户的“快餐”食用咨询的矛盾,保证了其产品的渗透率。
新闻聚合APP 中呈现未经许可的,包括时事性文章在内的新闻作品是存在侵权风险的。“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新京报称: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不能把别人的“头条”抄袭成自己的“头条”。避风港规则不再适用,应在用户感知标准、服务器标准等分析的基础做出判定。此外,即使重新整合后的发布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独直接侵权,但走捷径攫取原内容提供者的合法利润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應当通过各种途径予以规制。
传统媒体面临新的挑战,新闻获利模式也在发生变化,传统媒体的传播格局和传播顺序也在经历变革,“从媒体的采写、编辑、传播流程,到媒体遵循的新闻价值标准、职业道德都发生了变动”。信息壁垒渐渐被技术进步所打破,但随之带来了巨量但良莠不齐的超载信息,而用户投入信息的精力有限,这要求信息被重新筛选、整合、提炼,而传统媒体运作模式缺少一定反馈的单向输出显得单薄,互联网新媒体语境下,市场青睐以多种需求为导向,瞄准靶向受众更精准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但这也是司法在相关案件审判的难处,很多时候,其模糊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之间的界限,导致网络内容提供商被进一步边缘化。
二、新闻聚合平台客体的独创性以及深层链接规制的探讨
“每日新闻或单纯包括信息性质的各种事实不受版权法保护”,各国普遍立法规定新闻通常不构成作品,不享有版权。而实践中,实有必要区别对待新闻事实以及作品表述两者,《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是基于其生产性的独创内容。采编者完成的不仅仅是“5W”的要素撰写,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储备、知识层次,运用多种手法,从不同角度切入,促进了呈现同一新闻事实的不同风格和创造。例如国内的澎湃新闻,口号是“专注时政与思想的互联网平台”,以深度报道见长,注重跟进新闻当事人、还原新闻事实,并在已有报道或者事实基础上,润色以多元解读和深入思考。澎湃新闻也正是“通过优质原创内容吸引流量,依靠海量用户来获取广告收入”。
在今日头条事件中,今日头条方面公开表示自己遵守搜索引擎Robot协议,其“链接搜索”的方式并不构成侵权。通过搜狐提起的对今日头条的诉讼,可见“今日头条”主要利用了临时复制与转码,以及网络设链,这两种聚合技术手段。临时复制与转码,是新闻聚合平台抓取并复制第三平台的内容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并经过转码,使内容适应自己的应用而呈现。深度设链体现在设链网站直接使用被链方的信息作品,在此情况下,使用者点击设链文字或图标后,不能明显感受到页面跳转和网页地址的改变,这种直接获取信息资源的方式,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
传统媒体上都需要广告和点击率来支撑原创优质内容的再创新和再生产,而深度链接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被链方的用户点击率以及随之而来的广告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内容提供商与传播平台之间的生态与平衡,而在内容为王的新闻竞争中,侵权风险也更高。
有学者认为,深层链接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强调在认定深层链接行为著作权侵权时应采用“服务器标准”。但采用服务器标准来判断将极大损害版权方的利益,挫败其创新积极性。因此也有许多学者提出用反不正当竞争来规制相关侵权行为。
商品的经营者不得对商品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聚合平台在直接提供被链方内容时,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来源误认,便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被链网站而言,搜索类新闻聚合平台弱化了链接来源,减少了用户访问被链网站的机会,架空了被链网站的预期传播利益;再加上,有意屏蔽包括广告、增值服务等在内的被链网站盈利内容,实质性替代了用户对来源网站的访问或使用。
因此将其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制较为可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竞争的原则,若新闻聚合平未与资讯来源网站合作以及购买版权,运用技术优势抓取信息,加以整合后,冠以自己的广告流量。这种寄生式的不劳而获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市场竞争的原则。
三、新闻聚合的规制路径探讨
(一)法律完善——利益平衡
在版权制度并不完善的背景下,时事新闻、时事文章等概念与内涵没有明确的定位,对相关的技术性质界定也有难度。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有一定优势,既不违反信息材料不享有版权的原则,又保障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此外,从利益平衡的视角来考虑,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合理激励权利人再创作热情和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的平衡。传播技术的突破以及传播者的泛化,“在增加公众使用作品机会的同时,削弱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使得围绕着作品的利益主体及其格局发生巨大的变化,既有的利益相对平衡状态逐步被打破。”若通过立法将个人保护武装起来,将导致社会公共接触信息的限制以及传播自由的限制,因此运用集体管理制度,重新梳理各方主体利益诉求,促进著作权交易效率,推动新闻资讯传播,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二)商业合作——信息共享
新闻聚合APP代表的新媒体势力強烈地冲击了传统媒体市场。但优质内容提供商同时也应当重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促进传播上的重要能力,而越是大的聚合平台,则越有可能弥补原本传播能力不足的平台短板。在聚合类新闻网站和APP有了较强的用户粘性的背景下,传统媒体应当利用其具有支配力和技术优势的平台,扩大自身媒体的势力。
“产权话语的强势则暗藏危险,它可能会让人们忽略保护产权只是著作权制度促进社会福利的手段,并非社会追求的目的本身。”在对内容生产者进行创作激励时,也不应该忽略对于新闻传播的效率价值的保护,此外,版权保护与促进信息传播共享之间并不是绝对矛盾的双方,内容联合技术,常常能发掘新鲜的盈利模式,满足共同利益诉求。
例如,聚合类新闻筛选、整合、精准服务下降低了消费者的阅读成本和难度,并带来了信息规模的效率提高,社会效益显著。虽聚合类服务与原内容提供商存在类似寄生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味利己直至对方无利可图。在版权保护制度中,太强调广告创收等分配资源争夺而希望获得垄断优势只是在利用著作权保护来实现自利目的,而版权保护的最终是一种生产性资源。
(三)技术措施——保护成本
传播自由与版权利益的权衡也是大多数的公众性权益和少数人财产性利益的衡量,基于互联网的自由本性,为保障多数人利益,一般让步的大都是市场主体,即使是这样,内容提供者仍可借助技术措施保护权利,凡是不愿被链接和聚合的信息提供者,应主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如设置Robot协议来防止未授权使用方的搜索、链接。Robot协议虽可以一定程度上排除新闻聚合网站利用爬虫机器人聚合新闻的行为,但是面对人工浏览设置链接没有规制效力。在这种情形下,应主动出击,研发新的保护技术,积极追踪与拦截聚合平台的复制、转载的行为。
设置防链措施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首先其不会为内容提供商增加太多的成本,同时为聚合和链接业务的法律后果带来了可预期性,有利于大大减少法律诉讼,同时,对于不设技术措施防链义务的推定允许,也促进了互联网新媒体环境下的传播生态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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