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研究
2018-09-19郑中豪吴明王伟阳
郑中豪 吴明 王伟阳
摘 要 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推进,社会法学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也是很多中国法学研究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法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西方国家提出,取决于自身的部门法精神和品格,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正、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核心目标,在维系社会平衡发展层面肩负重大的使命。在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的背景下,社会法学的体系构建和完善工作尤为重要。
关键词 中国特色 社会法学 理论研究
作者简介:郑中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吴明、王伟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39
在长期发展中,社会法学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具体内容,其中,劳动法学理论和社会保障法学是社会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目前,贫富分化、城乡差别、住房问题、就医问题、养老保障、劳资矛盾等各种社会问题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作为由自身法律精神和各部门法品格所组成的社会法来说,具有平衡协调各个方面的矛盾,保护弱势群的利益的重要功能,对社会发展的意义重大。进入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后,“社会保障”和“和谐社会”迅速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法治建设的衡量标尺之一。保障民生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理论研究的范畴,社会法学理论研究需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不断丰富自身的体系和内容,提高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把握核心问题,使理论研究与我们的实际生活相吻合 。
一、关于“社会法”本体理论研究
社会法本体理论是社会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和灵魂,构成社会法的基础内容。社会法概念、性质、理念的阐释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法学体系的基本建构框架,对其具体法律的制定有重要的影响。
“社会法”这一概念是在19世纪由西方学者提出,在20世纪形成综合性的理论概括,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对“社会法”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作为一个“舶来品”,必须要对其原本理论方法和概念进行一定的改造,以适应中国的社会发展规律,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方法。
在学术界,对“社会法”的概念解释形成了不同的说法,学者基于理性的角度对“社会法”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思考,秉持了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态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学术争鸣,对这一问题也达成了几种普遍的共识,有狭义说、中义说和广义说的概念之分。首先,狭义说的理念认为社会保障法就是社会法,并认为社会法应该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我们知道,社會法所履行的职能远远大于社会保障的范围,这就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用一个具体形象的名词去代替具有深层次、法律外延的“社会学”概念,内容涵义虽然清晰,却不尽合理。其次,中义说则认为社会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部分法律,但是内部在一些具体问题的探究上还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构成了社会法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法跟民法、刑法有相似的性质,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的范畴,与经济法部门并行。显然,中义说对社会法部门的性质的认识上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但是对社会法的实质内容问题上达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另外,广义说认为,社会法是属于“第三法域”的范畴,是为促进社会公平而将私法和公法融合产生的性质相对特殊的法律体系概念,具体而言,就是为保障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法律的总称,致力于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社会问题。根据这种概念,社会法不仅包含基本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还应该包含相关的教育法和经济法的内容,要学会跨科际对社会法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概念整齐,使社会法的概念和理论系统更加完备。可是,这种理论也存在研究范围过广而难以实现使社会法形成独立的体系,内部逻辑容易混乱,其中的概念难以厘清。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法的特征来看,中义的理论更能恰当表达社会法的实际内涵。
社会发展过程中,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总是存在强者和弱者,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占据有利资源的群体发展迅速,而弱势群体的发展始终受到限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不公正和不平衡的因素加大。为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要有公法和社会力量的干涉 。完善社会法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群体的权利,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关于“社会权利”的研究
社会法规定了人们的社会权利,使社会法学理论具有现实意义。社会权利理论是社会法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内容,具有实践操作意义,随着法学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法学理论也在逐步完善。
(一)“社会权”的概念
社会权指的是赋予弱势群体的,保障其社会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的总称,社会权理念秉持的是社会公正的理念。社会权可以给社会弱势群体在生存和发展上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制度支持,促进弱势群体借助有利条件摆脱不利的地位,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的正常运转,社会法也是社会和谐、公正的价值理念的具体实践,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国家的和谐进步。
社会权不是具体的权利,而是像自由权一样,是一类法律的概念总和。从理念上来看,自由权和社会权似乎是对立的两个概念,自由权强调的是公民的民主与自由,政政府在社会中不应该过多干预社会生活,而是以保障公民的个体自由为核心内容,政府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而行使权力;相反,社会权则要求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政府要有所作为来保障的权益,实施积极的政策来消除一些制约弱势群体发展的客观因素。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要求在自由权的基础上设置一定的社会权,因为自由权仅仅依靠法律界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社会权保障全体公民都有获取自由和民主的物质条件 。
社会权的行使就涉及社会救济,但是社会救济形式和救济途径是一直社会权理论中的难题。目前,学术界新的研究方向就是是否应该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不过近年来,社会权的可诉的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与支持。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劳动法学中的关键内容,探讨劳动法对当下社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关于劳动权,学界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总体来看,劳动权属性具有复杂性。我们不能把劳动权简单地定义为工作权,而应该认识到其中主体和义务之间的各种关系,不能片面化地解析这种权利,而应该要有总体意识,全面考察内部联系和规律特点。劳动权应该致力于达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平衡社会秩序。
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权也要不断完善,提高劳动立法质量,切实维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劳动权还有很多盲区,随着矛盾的转变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劳动权也应该不断向前推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拓展劳动权的种类,提高立法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和历史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政策。
(三)社会保障权
公民基本权利中就明确规定有社会保障权,公民可以在遭遇一些特殊的因素,无法自力更生时,可以得到国家的物质扶持,社会保障权利包含多种权利,主要是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和社会福利权。近年来,社会救助权和社会福利权的研究越来越深入。社会保障权在日益的理论研究和发展过程中已经渐趋完善,给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在社会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保障权的研究,促进社会保障方法的改善。
三、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贫富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弱势群体面临的生存环境也越来越恶劣,生活水平难以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深层次的提高,引发了一系列前所未闻的事件。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改善民生应该是政府在现阶段需要重视的工作内容,只有把民生工作做好,社会发展的速度才能获得提升。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其概念和群体都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在社会法学理论中,应该着重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概念。在法学概念中,弱势群體的成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个体原因,另一种是社会原因,这两种原因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具有内在联系。一方面,个人才能不足容易错失有效的发展资源,造成自己的生存状态难以获得改变;另一方面,社会有效的发展资源大部分都掌握在强者手中,不利的社会环境使得自己的能力没有施展的余地,经济地位得不到改善。法律制度更多地是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尽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支持。
(二)如何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
弱势群体种类多,又能在其中细分出不同的种类。重点保障那些弱势群体中的弱者,应该成为法律保护中的重要内容。妇女、残疾人和童工的生存境况更加恶劣,应该对这几类群体加以重视,设立专门的法律以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设立专门的机制提供法律援助,进行实践考察,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款。
与以往不同的是,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理论在学界引发广泛的讨论。农民工群体人口基数大,但是长期以来都是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带,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也逐渐纳入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之中。随着新问题的产生,农民工权益保障也应该不断完善,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要注意到农民工问题涉及生活的各个层面,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合作以全方位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总而言之,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法学研究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在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的社会大背景下,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社会法学理论研究者要不断深入探讨,结合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形对社会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理清,同时不断创新,结合时代新特点和新面貌延伸社会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让社会法学理论真正做到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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