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描写·宣示*
——词典编纂三原则阐释
2018-09-19张相明
张相明
一、 引言
在词典学领域,有许多对比性术语,如单语(monolingual)与双语(bilingual)、积极型(active)与消极型(passive)、纸质(paper)与电子(electronic)、共时(synchronic)与历时(diachronic)、接受型(reception)与产出型(production)、解码(decoding)与编码(encoding)、宏观结构(macrostructure)与微观结构(microstructure)等。其中,规定(prescription)和描写(description)也是一对经常用来描述词典性质的术语。规定性词典收录被语言大众认为是正确的语词和用法,反映了语言的规范性标准。而描写性词典收录被语言大众使用的语词和用法,不考虑是否正确,反映了语言的实际运用。其实,除规定和描写外,近年来在国际词典学界出现了与两者并列的第三个术语——“宣示”(proscription)。
宣示性词典(proscriptive dictionaries)不仅在存在多种语言信息可能性时提供多种变体信息,而且帮助用户在选用何种变体信息时提供编纂者的建议。宣示法避免了规定法和描写法各自存在的弊端,也同时融合了两者的优点,达到了词典编纂的优化和平衡。规定性词典(prescriptive dictionaries)确保了语言信息的正确和规范,但词典编者的主观意识太强,未能反应语言的全面性和多样性。而描写性词典(descriptive dictionaries)全面客观地描述了语言运用实际,但未能帮助用户在面临多种变体信息时做出适当选择。近年来宣示法在国际词典学界被认为是重要的词典编纂方法。“宣示法包含了规定法和描写法的特点,融合了两者的优势。这是现代词典常用的编纂方法。”(Mahlangu 2014)在国内词典学界,郭良夫(1985)、盛培林(1999)等较早地阐述了词典编纂中的规定性和描写性原则。但就笔者所做的文献检索而言,尚未有对于宣示法(proscription)的相关介绍和研究,甚至对这个术语的汉译,也尚属空白。
规定性(prescription)、描写性(description)和宣示性(proscription)构成了词典编纂的三大原则。本文将对这三个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逐一进行概要性阐述,并对这些原则在词典编纂中的应用进行对比性分析,重点探讨宣示法的产生、发展和应用,再分析如何对词典编纂三个原则进行综合应用,以期对国内的词典学理论研究和词典编纂实践带来新鲜血液和有益启示。
二、 词典编纂的规定性原则
词典学中的“规定”和“描写”是借自语言学的,是首先用来描述语言学现象的术语。19世纪末,英国语言学家亨利·斯威特(Henry Sweet)在他的一部英语语法著作中把自己写的语法称为“描写语法”,也就是如实地描写语言事实而不加臧否的一种语法,把当时学校教授的语法称为“规定语法”,也就是不顾语言事实只考虑逻辑合理性和拉丁语规范来主观规定英语语法规律的一种语法。(参见胡明扬 1993)后来这两个对比性术语进入词典学领域,用来描述历史发展过程中词典编纂遵循的规律,成为词典编纂的两个主要指导原则。
规定词典学(prescriptive lexicography),又称为“规范词典学”(normative lexicography),是“一种基于规范态度来处理语言或语言变体应该如何使用而不是基于语言使用事实的词典编纂方法”(Hartmann & James 1998)111。按照规定性原则编纂出来的词典称为“规定性词典”(prescriptive dictionary)或“规范性词典”(normative dictionary)。规定性词典反映了语言规则和编者的主观观点,在指导和规范语言文字的实际运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主导作用。
从历史发展的纬度来看,中西方早期的词典均属于规定性词典。1604年英国词典学家罗伯特·考德雷(Robert Cawdrey)所编的英语词典被认为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英语单语词典,收录借自希伯来语、希腊语、拉丁语、法语等比较常用的英语难词,标明它们的正确拼写,并用浅显的英语诠释含义,帮助当时的平民识字和写作。这部词典已经具备了规定性词典收录正确规范的语词和语言信息的基本特征。
1755年,由英国词典学家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编纂的英语词典是规定性英语词典的典型代表。该词典在收词方面收录普通英语单词,基本排除专有名词及特别专业化、技术化的词汇;拼写方面提供单词固定而规则的拼写;释义方面对词汇做出清楚而完整的定义;用法方面首次引用作家的话语来表明词语的用法,并为许多词目提供语气斩钉截铁的规定主义的用法说明。在词典编纂计划里,约翰逊明确指出,“本词典的一个宗旨是让英语固定起来”,“(词典的)首要目标是保持语言的纯洁性与确定英语语词的语义”(Gouws & Potgieter 2010),认为“默许、采纳和归化已经脱离正规。目前需要良好的秩序和权威了”(Tarp & Gouws 2008)。
约翰逊的这部词典带有编者明显的主观主义烙印,个人色彩的主观判断随处可见。典型的例子就是由于他对苏格兰人素无好感,因此在对oats进行释义时,顺带对苏格兰人奚落了一番:
Oats. n.s. [aten, Saxon.] A grain, which in England is generally given to horses, but in Scotland supports the people.
燕麦: 一种谷物,英格兰人用以喂马而苏格兰人借以糊口之物。
与英语词典相似的是,被视为我国第一部词典的《尔雅》也具有典型的规定主义特征。书名中“尔”是“近”的意思,“雅”是“正”的意思,在这里专指“雅言”,即在语音、词汇和语法等方面都合乎规范的标准语;“尔雅”的意思就是接近、符合语言规范,即以雅正之言解释古语词、方言词,使之近于规范。《尔雅》成书约在公元前3世纪,距今已有两千三百余年,对于记录和规范早期汉语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现代汉语词典》是我国现代词典中规定主义色彩最浓郁的一部。该词典在1978年第一版前言中即开宗明义——“这部词典是为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2012年第六版“前言”更进一步指出:“遵循促进现代汉语规范化的一贯宗旨,本词典除全面正确贯彻以往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外,还注意吸收和反映近些年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制定、修订的有关字形、字音等方面的规范标准的最新成果。”
规定性是人们心目中大多数词典具有的典型特征。我们在遇到对语词的拼写、读音、语义、用法等信息不太确定时,都会自然地寻求词典的帮助。目前市面上的普及型词典和教学型词典,都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三、 词典编纂的描写性原则
描写主义语言观关注语言的实际运用,是对规定主义的批判性发展。描写性语法被认为比规定性语法更能符合语言发展规律,前者是“一种描述语言事实上是如何说或写、而不是规定如何说或写的语法”(Richards & Schmidt 2002)151,而后者是“一种规定最好或最正确用法规则的语法”(Richards & Schmidt 2002)415。
与此相适应,描写主义语言观也用于指导词典编纂和词典学研究。描写词典学(descriptive lexicography)是“一种基于观察到的语言或语言变体事实而不是语言使用态度的词典编纂方法,与规定词典学相对”(Hartmann & James 1998)37。按照描写性原则编纂出来的词典称为“描写性词典”(descriptive dictionary)。词典是用于记录语言实际使用状况的,大多数词典都具有描写性属性,这已逐渐成为共识。“词典编纂者的职责不是教导如何使用语言,正如地图编制者的职责不是移山易水填湖一样。”(Urdang 2000)
世界范围内20世纪以来问世的大型词典大多属于描写性词典。《牛津英语词典》(TheOxfordEnglishDictionary)被认为是描写词典的典型代表。主编理查德·特伦奇(Richard Trench)认为词典编者是“语言的仓库记录员”(the inventory clerks of the language)。该词典在《补编·前言》中就指出:“本词典的宗旨在于按字母顺序编排列出自最早的文献记录以来直到今日构成英语词汇的语词,连同一切有关词形、词义历史、读音和词源的材料。”《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英语词典》(Webste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ofEnglish)则代表了美国描写性词典的最高水平,不仅收录了常用词、难词,而且收录了约10万新词;提供语词的不同发音情况,如lingerie就提供了26个发音;释义方面基本上列出了语词的所有义项;用法标注方面,摒弃了以往的主观色彩浓厚的规定主义用法标签,如correct, incorrect, proper, improper等,而代之以non-standard等。
国内1994年出齐的《汉语大词典》以“古今兼收、源流并重”为编纂原则,对收录的词语采取描写性原则,每一个历史词语的词条都配上该词见之于文献的最早或较早的书证,所引例证一般均标明时代、作者、书名、篇名或卷次章节,并按时代顺序排列,是国内编纂出版的最大型描写性汉语词典。1993年出版的《英汉大词典》是迄今为止我国规模最大的一部英汉词典,也是一部典型的描写性词典。主编陆谷孙在前言中明确指出:“《英汉大词典》顺应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辞书编纂重客观描述(descirptive)的大趋势,在收词、释义、举例、词源说明等各方面都侧重客观描述各不同品类的英语以及英语在不同文体和语境中实际使用的状况,并如实记录词义及词形在源流动态中的递嬗变化,尽量避免作孰优孰劣的评判和孰可孰不可的裁断。”如该词典在词条set中列出45个义项,并按照词义使用频率由高向低排列义项,遵循了描写主义原则的共时方法。
四、 词典编纂的宣示性原则
把词典学中的proscription译成“宣示”,只是笔者个人的尝试,就本人所做的文献检索所及,尚未发现该词的汉译,更不用说相关介绍了。Proscription有一个被广泛使用的义项是“禁止、剥夺”,如proscriptive duty(禁止性义务)、proscriptive morality(禁止性道德)等。Hartmann & James(1998)112就把该词定义为“语词、短语、文体或语言的禁忌性用法”。然而,该词在词典学语境中另有他义。单词proscriptive 来源于拉丁语的proscribere,意为“make public”(公开、公告)。(Bergenholtz 2003)该词在词典学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Samuel Johnson博士1755年出版的《英语词典》。该书前言中写道:“Every language has ... its improprieties and absurdities, which it is the duty of the lexicographer to correct or proscribe.”(每一门语言都有……不得体和谬误的表达,词典编者的职责就是要更正和宣示这些表达。)
第一次对proscription作为词典学术语进行学术探讨的是Bergenholtz(2003),他把description, prescription, proscription三词并列作为词典的三大功能进行特点和分类等方面的探索。在此之前,Bergenholtz在2002年7月的第七届非洲辞书学会大会上做的主旨报告中提出了proscriptive lexicography(宣示性词典学)这个说法。作为DictionaryofLexicography(《词典学词典》)合作者之一的Gregory James曾在提问环节质疑proscriptive这个说法,因为这个词早有“forbidden”(禁止)之义,建议改为praeterscriptive。但由于praeterscriptive过于拗口,又因为proscriptive与description和prescription在语义和拼写上均形成明显的对比,最终proscriptive在词典学界逐渐获得认可。在2009年7月的第十四届非洲辞书学会大会上曾专门组织了主题为Proscription, Prescription and Description的工作坊。Tarp & Gouws(2008), Bergenholtz & Gouws(2010), Gouws & Potgieter(2010), Nabirye & de Schryver(2011)等也从语言政策、词典功能、用户视角、语料库应用等多个角度探讨了这三个原则在词典编纂中的应用。
目前词典学界尚未发现对于proscription(宣示)或proscriptive lexicography(宣示性词典学)的权威定义。Bergenholtz(2003)对于proscription的解释比较具有代表性,他认为:“词典编者不满足于向用户提供语言使用信息,在有多种可能性时还告知用户如何选择。这种词典呈现方式可以称为宣示法。”他也把宣示法称为“selective description”(选择性描写),认为宣示法就是在描写法的基础上为用户增加多种选择,是对后者的改进。“描写法强调每个信息单独发现、各自描写,与之不同的是,宣示法则强调对类似信息进行系统对比,并在各种情况下进行相同的信息展示。”与描写法一样,宣示法也强调使用语言实证分析结果,但它不仅向用户提供语言使用信息,还在有多种选择时告知用户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选择。
宣示法也被认为比规定法更符合语言发展规律。“在词典编纂中,宣示法认为‘我们建议使用’,而规定法认为‘应该这么说’。”(Tarp & Gouws 2008)规定法强调编者对语言用法的主观判断,描写法则忽视了用户的查询需求。宣示法是对长期存在的规定法和描写法的改良和进步。“宣示原则能使词典编者推荐更多不同形式,能呈现尽管词典编者不推荐使用但能被接受的用法,能让词典用户理解那些不赞成的、摒弃的甚至是禁止使用的词语。”(Gouws & Potgieter 2010)宣示法更符合语言使用规律,更能切合词典用户的查询需求。宣示法融合了规定法和描写法的各自优势,避免了两者的局限性。Gouws & Potgieter(2010)也明确指出,“与规定原则和描写原则相比,宣示原则在反映语言实际使用时达到了一个平衡”。
宣示性词典学的典型特点就是在客观描述语词的多种平行用法时,提供在不同语境下的使用建议,供用户选择。通过宣示原则,词典编者不仅可以告知用户语言实际使用,也能提供语言使用建议。Bergenholtz & Gouws(2010)认为,“在关于宣示法的现有文献中,其核心特征是提供建议。这也是宣示法的标志性特点”。Gouws & Potgieter(2010)也指出,“宣示法的典型特征就是呈现信息,并由编者提供建议。这个信息不是编者规定的,而是基于自身认知或选择建议采用的”。宣示原则认为,词典编者不仅向用户提供语词用法建议,而且要说明令人信服的理由,以更利于用户采用。“如果词典在提供使用建议时能向用户说明使用这个用法而不是其他用法的理由,那么宣示法将得到强化。这种做法将使用户相信使用特定语言形式的适切性。”(Bergenholtz & Gouws 2010)与描写法一样,宣示法也强调基于语料库等载体的语言实际使用,而不是主观判断。“在宣示法词典学中,编者提供使用建议,并且这些建议是基于语言使用实践,而不是标准和规则。”(Nabirye & de Schryver 2011)
宣示原则可以应用于词典的宏观结构、微观结构和中观结构等各个层面,重心还是在微观结构。在宏观结构层面,词典可以对同一个词位(lexeme)的不同变体(variants)分别进行立目,如eirenicon和irenicon;也可以对同一个词组的不同变体分别进行立目,如ejector seat和ejection seat等。在中观结构层面,词典可以在词条末尾通过“see also(又见)”“→”等元语言或标注把用户引向与该词目词(headword)具有变体关系的其他词目词。宣示原则可以体现在词典微观结构的拼写、注音、用法、文体信息、搭配信息等多个方面。Bergenholtz(2003)认为下例说明了宣示原则在呈现拼写信息方面的应用。
kraftvarmevrknoun
Other spellings with hyphens are possible: kraft-varmevrk or kraft-varme-vrk. They are not recommended. They are quite rare in language use, e.g. by special field experts. The Danish Language Council allows only the spelling with two hyphens: kraft-varme-vrk.
在该例中,词典提供了该词目词的三种拼写形式,并推荐使用第一种,还指出丹麦语言学会仅认可第三种拼写。
在英汉词典编纂中,宣示原则也可以用于义项处理中。如wild man用于普通领域表示“野人;野蛮人;性情暴戾的人”,用于政治领域则表示“激进分子”。在对eminent进行释义时,指出该词用于形容某人在世时的卓越名声,而famous则不受此限制,可以形容某人生前身后的卓越名声。
五、 词典编纂三原则的综合应用
在当前的国际词典学界,规定、描写和宣示已成为公认的词典编纂三原则。这三个原则各有侧重,并行不悖,指导着不同类型词典的编纂和研究。Hagen(2013)认为:“传统而言,词典编纂时使用了三种不同的方法或原则: 规定法(强调正确用法)、宣示法(宣判错误用法)和描写法(反映实际用法)。”Tarp & Gouws(2008)也总结了三个原则的特点:“规定法确定哪些用法可以使用,不收录其他用法。描写法提供多种用法,不区分可接受用法和不可接受用法与推荐用法和非推荐用法。而宣示法则提供一种或多种建议用法。”值得一提的是,宣示法最近才在词典学界获得较大的学术关注,尚未被普遍接受,甚至词义理解也有偏差。如Hagen(2013)就认为宣示法的特点是宣判错误用法,其实如前所述,大多数学者认为其特点应是宣示多种用法并提供使用建议。规定法被认为具有“梳子效应”(the comb effect),要求对千变万化的语言现象加以梳理归纳,从而认定孰可孰不可;描写法则具有“镜子效应”(the mirror effect),真实地反映语言的客观发展变化;而宣示法可以说具有“桌子效应”(the desk effect),把语言用法的各种变体陈列出来,供用户选择使用。
规定法、描写法和宣示法是在词典功能层面的不同分类,它们具有线性关系,纬度相同,差异只是在程度的不同。Bergenholtz(2003)认为从功能视角来看,所有词典可以依次分为强描写性词典、弱描写性词典、弱宣示性词典、中宣示性词典、强规定性词典和弱规定性词典等六类词典: 强描写性词典(strongly descriptive dictionaries)主要是知识性词典,也可以是交际性词典,很少用于产出性功能,因为通常不会提供确定建议,而是一些模糊信息;弱描写性词典(weakly descriptive dictionaries)不适应于交际性和知识性功能;弱宣示性词典(weakly proscriptive dictionaries)也不适应于交际性和知识性功能;中宣示性词典(exactly proscriptive dictionaries)适应于各种交际性功能的文本产出;强规定性词典(strongly prescriptive dictionaries)不太适应于任何词典功能,因为语言社会的决策者是否采用这种词典学做法,这是一个语言政策问题;弱规定性词典(weakly prescriptive dictionaries)适应于特定语言的文本产出功能,可应用于国家和国际语言政策。
Bergenholtz(2003)也通过一个表格来对比描写性词典、宣示性词典和规定性词典的异同(见表1):
表1 三类词典对比表
表1显示,三类词典依赖以语料库为基础的实证语料,但有些观点认为规定性词典在利用和遵循实证语料方面不够彻底和明确,至少逊色于前面两类词典;描写性词典关注客观描述语言现象,在有意影响用户程度方面不如后两类词典。
规定、描写和宣示这三个词典编纂原则各有侧重,各具特点,词典编者在进行词典规划时就要在整体原则方面做出选择,并在词条编写上采取具体策略。“考虑到词典是一门实用的工具,这就意味着描写性、规定性和宣示性等术语不适用于整部词典,而是适用于词典每一个词条的计划和编纂过程。换而言之,当词典编者在词典编纂过程中从语言调查和文本中汲取语料时,这就是描写性词典编纂法;当他们指出某个语言用法是明确禁用,或其他用法是明确可行时,这就是规定性词典编纂法;当他们建议采用某个用法,且这个判断是基于对各个选择项的深入分析时,这就是宣示性词典编纂法。”(Fuertes-Olivera 2011)这三个原则是与词典功能息息相关的。Bergenholtz & Gouws(2010)认为消极型词典可以采用描写法,但对于积极型词典,如果用法信息不止一个,则采用描写法是不可行的,可采用规定法,但宣示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国内词典编纂者也在编纂原则方面历经了多次转向。仅以双语词典为例。20世纪70年代由葛传槼、陆谷孙、薛诗绮等领衔编纂出版的《新英汉词典》为用户提供了比较详细的用法信息,具有鲜明的规定主义色彩。此后,陆谷孙主持编纂的《英汉大词典》在前言中宣称“尽量避免作孰优孰劣的评判和孰可孰不可的裁断”,被认为是国内英汉词典描写主义的典型代表。陆先生在生命后期主持编纂的《中华汉英大词典》提出以“有保留的描写主义”(descriptivism with a grain of salt)为编纂原则,认为单纯的描写主义是不可行的,是对描写主义的改良。以陆先生为代表的国内词典学人在词典编纂实践中不断探索符合词典学和语言学发展规律的词典编纂原则。
宣示法是对规定法和描写法的折衷和改良,既从描写主义视角呈现语词的多种变体用法,也从规定主义出发对各种用法的选择进行用户指导。到目前为止,宣示法尚未得到词典学界的足够重视,在国内外的词典编纂中仍未普遍应用。我们以OxfordAdvancedLeaner’sDictionary第9版(《牛津高阶英语词典》第9版,以下简称“OALD9”)、LongmanDictionaryofContemporaryEnglish第6版(《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以下简称“LDOCE6”)和《新英汉词典》第4版(以下简称《新英汉4》)为例,说明宣示法在释义中的应用。
我们看三部词典对African American、black、Negro和nigger等的释义处理:
OALD9:
AfricanAmericana person from America who is a member of a race of people who have dark skin, originally from Africa.
blacka member of a race of people who have dark skin.
Negro(old-fashioned, often offensive) a member of a race of people with dark skin who originally came from Africa.
nigger(taboo, slang) a very offensive word for a black person.
LDOCE6:
AfricanAmericanan American with dark skin, whose family originally came from the part of Africa south of the Sahara Desert.
blacksomeone who belongs to the race of people who originally came from Africa and who have dark brown skin.
Negroold-fashioneda word for a black person, usually considered offensive.
niggertabooa very offensive word for a black person. Do not use this word.
《新英汉4》:
African-American美国黑人
black黑人
Negro1. 黑人 2. 具有黑人血统的人
nigger(贬)1. 黑鬼 2. 社会地位低下的人
由上例可知,OALD9和LDOCE6均对Negro和nigger进行了用法限制标注,规定主义特征明显;《新英汉4》仅对nigger进行了类似标注,更倾向于描写性。三部词典均对四个语词本身进行释义,没有对这些语词的用法进行辨析,也没有通过“参见”等方式构建语义网络体系,不能有效地帮助用户选用合适的词语。
通过宣示性原则,词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为用户呈现更实用的用法信息。
一是在释义时不仅进行用法限制标注,也提供其他用法选择。如:
Negro黑人。注: 有时含贬义,中性表达有a black man/woman 或African American。
二是提供“参见”信息,并在其中一个语词的词条后设置“辨析”栏,集中对相关语词进行辨析。如:
AfricanAmerican美国黑人。参见: Negro条。
black(常用于复数)黑人。参见: Negro条。
Negro(中)(贬)黑人。(设置“辨析”栏,见后。)
nigger(贬)黑鬼。参见: Negro条。
辨析: Negro为中性词,有时也含贬义;nigger为贬义词,慎用;black为中性词,作名词时常用作复数,单数形式含有贬义,也常用作形容词,如a black man/woman;在美国常用African American表示。
六、 结语
千百年来,世界范围内的词典编纂者均有意或无意地遵循着规定性或描写性的编写原则。规定性词典注重体现语言的规范和正确,而描写性词典强调呈现语言的自然和实际。在两者的交锋过程中,描写法被学术界大多数人认为比规定法更符合语言和词典的本质属性。进入21世纪以来,描写性词典因缺乏对用户进行明确的语言用法指导而不断受到诟病。而相应地,宣示法因融合了规定法和描写法的优点,规避了两者的局限性,而受到词典学界的欢迎和认可。“宣示法是最好的方法,因为它令词典编者有机会不仅收录不同变体形式,而且标示建议使用哪一个。”(Mahlangu 2014)宣示法主张词典应对语言用法的各种变体信息进行陈列呈现,并指出各种变体信息的使用背景,以方便词典用户选择使用。本文系国内词典学界首次对宣示法进行专门的推介和探讨,期待抛砖引玉,促进宣示法在国内词典编纂领域的应用与在词典学研究领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