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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的政治性兼议党与司法的关系

2018-09-18李颖

世界家苑 2018年9期
关键词:支持政治性党的领导

李颖

摘 要:司法要坚持政治属性、处理好与政治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与党的关系,一方面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要支持司法。

关键词:司法;政治性;党的领导;支持

當下,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向纵深开展,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司法体制改革要取得新的成功,必须始终坚持和不断强化司法的本质属性。

一、政治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司法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简言之,司法即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的属性取决于司法权的属性——政治性。

(一)从权力来源看,司法权继受自国家政治权力

理论上说,司法权是分权思想的产物,“为分权政体提供了十分有效的制约和保障机制,对国家权力形成有效监督,将政治社会导入民主法治的良性运行之中”[1]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国家权力,与立法权、行政权一起,共同构成了国家政治权力的整体。无论何种形式的司法权,都是在一定的政治架构下进行的制度配置,司法权是国家政治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司法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部门。因此,从国家权力角度出发,在国家权力谱系中来认识司法权,这是正确认识和理解司法权的前提。

(二)从权力运作看,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政治性对立统一

根据当下的学理和实践,司法权的独立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解释:一是法院独立。即司法机关在组织上与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从属或依附关系。但实际上,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司法机关是不存在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来自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和干扰,如总统可以运用联邦法官任命权、国会运用“钱袋子”影响司法行为等。二是法官独立。即法官审判案件时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且任职期间不应具有任何政治倾向或隶属任何党派而保持中立。但政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每一个人都在某一时期以某种方式卷入某种政治体系。[2]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多少会借着对规则的选择、解释和界定,输入自己的意识形态。三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国家权力创制法律,提供司法运作的依据,司法在这一意义上不过是实现法律所蕴含的国家意志;同时,国家权力为人们对司法运作产生心理认同和强制服从提供保障,司法运作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支撑。综上,司法的独立性与政治性是相辅相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属性,不管是过于理想的“去政治化”,还是矫枉过正的“泛政治化”,都是违背司法规律和客观实际的。

(三)从权力功能看,司法权行使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

一方面,随着政治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政治问题进入司法视野,法院越来越多“通过裁判纠纷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填补法律漏洞或发挥造法功能以干预社会生活。”[3]需要强调的是,政治功能要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而不能以政治取代法律,使法律成为政治的奴婢。另一方面,司法的价值追求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司法和政治都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法的正义与政治的正义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多少有些从属于政治的正义的意味。”[4]总之,政治性是司法固有的、本质的属性,如苏力所言:“司法确实不等于政治,但也不可能脱离政治,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治;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本身就是一种没有现实根基的政治主张,不仅在中国如此,在世界各国都如此。”[5]

二、正确处理党与司法的关系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生活的核心,决定着整个政治发展的取向、路径与方式,决定着国家与社会的总体发展。司法要处理好与政治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与党的关系。

(一)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

司法工作必须把党对司法的领导贯彻到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的全过程,但坚持党的领导不容置疑不等于领导方式一成不变,在党的领导下,不搞“党政分开”不意味着无需“党政分工”。党在领导司法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党的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着重加强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而不能越俎代庖、包办具体业务,直接、具体地参与到司法案件中去。

(二)党要支持司法

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一部分,司法的有效运作必须有赖于政治的保障和支撑。“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表述。[6]支持司法最核心的就是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是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制,坚持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有责者追究,在保证主审法官、合议庭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等突出问题。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推进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四是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引导各级国家机关带头尊重、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大力加强法治教育,形成尊重司法、服从司法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刘治斌.司法独立性与政治性关系的历史省察[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5(3):70-80.

[2] [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5.

[3] 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J].求是杂志,2009,24(12):51-53.

[4] 卓泽渊.法政治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72.

[5] 苏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译后[J].北方法学,2009,(1):106-113.

[6] 徐显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特点和目标[N].法治日报,2017-8-23(09).

(作者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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