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2016-10-31张淑芳
张淑芳
【摘要】本文在介绍了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流转模式、主要特点、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阐明了金融支持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 支持 辽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对策
一、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流转模式
(一)流转方式
1.转包。转包者主要是那些已经在非农产业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的人,他们不愿再继续耕种土地,便将自己的土地转包给那些务农的农户耕种和经营。土地原来的承包关系并不因转包而改变,即原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仍归原农户享有,义务也仍由原农户履行,接包方只是按照转包时双方约定的有关条件,对原转包户负责而已。截至2013年末,辽西某县级市以转包形式流转的土地面积占全部流转面积的90.6%;辽北某县农村土地流转中,通过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总面积6800亩,占流转总量的41.2%(仅次于出租)。
2.转让。转让者主要是一些不愿种田户,由其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即可将其承包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相应地,原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自然也由第三方履行和享有。由于买卖双方几乎不考虑土地的价格与市场情况,所以其市场化程度并不高。这种情况多发生在2005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前,近几年很少出现。截至2013年末,辽西某县级市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面积占全部流转面积的4.7%。
3.互换。互换是土地流转初期比较流行的方式。在当初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为了实现相对的公平,把土地划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结果造成各家各户所经营的土地都十分零散。为了方便开展生产和进行管理,农户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互换,尤其是在养殖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或者是从事葡萄、棚菜生产的地区,互换土地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互换面积不大。截至2013年末,辽西某县级市农户间互换土地面积占全部流转面积的1.5%;辽北某县互换流转土地总面积仅为50亩,占流转总量的0.3%。
4.出租。由于出租这种土地流转形式符合市场化规律、比较规范,所以目前在辽北某县,出租广为人们所接受,流转土地面积最多、占比最大。辽北某县以这种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共高达8202亩,占全部流转量的近一半。
(二)流转模式
现阶段,辽西某县级市主要的土地流转模式有如下几类:
1.大户承包型。即由专业大户或种植能手进行规模经营,如该市某乡某种粮大户承包土地过万亩。
2.企业基地带动型。龙头企业、农业基地为了实现产、供、销一体化,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建立自己的农产品基地,如辽宁某集团在该市某村建立的300亩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
3.合作经营型。即成立以原来分散经营的家庭为社员的专业合作社,统一进行经营,土地本身则既可以是集中的,也可以是分散的。如该市某村的双赢种植合作社,经营土地面积5000亩。
二、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特点
(一)日益加快的流转进程
从20世纪80年代起,辽北某县的土地流转就开始了,到了21世纪,流转速度更是越来越快。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都重点阐述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指明了方向,农民对土地流转给予了更多的热情。
(二)日趋多样化的流转主体
流转主体不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还有社会上普通的工商企业等。
(三)日益多样化的流转形式
日益多元化的流转主体,导致流转形式也随之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过去的土地流转,主要有互换及转让两种形式,现在则是多种流转形式同时存在,其中尤以出租及转包的比重为大。
(四)日益加大的区域间差异
在不同的区域或乡镇,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资源条件都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导致其土地流转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区域分布的不均衡状态极为明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程较快的乡镇,土地流转大多集中在这样的地区。
三、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成效
在辽宁广大的农村地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反映了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促进了集约化经营,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民获益。
(一)土地承包制在农村得到了更好的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出台以后,将原来的“耕者有其田”转变为“能者用其田”,在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的同时,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也得以实现。
(二)城乡的一体化发展得到了促进
土地允许流转后,那些本来就有进城务工打算的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更有利于农村对城镇源源不断的劳动力提供,以及城镇关联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与此同时,进城农民也会把在城市合法劳动获得的资金、学到的管理经验及技术等带回到农村。
(三)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空前提高
无论是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产生乃至于发展壮大,都要以土地允许流转为前提和基础,这两者成立以后,土地的规模化集约经营获得空前发展,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有了极大提高。
(四)农业生产效益有了很大提高
土地流转制度出台以后,连片生产乃至于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这就会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技术、资金等的合理流动,并最终实现优化组合,从而使生产成本大为降低,相应地,利润自然会大幅度地增加。
四、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观念存在障碍
长期以来,农民由于根深蒂固的土地情结,对土地形成了严重的依赖,所以现在有相当大一部分农民,尤其是年纪较长的农民,对流转自己的土地顾虑重重,往往不愿意进行流转,即使流转也是选择短期转包等方式。而业主则惧于农业生产所特有的双重风险(即除了市场风险以外,还要承担自然风险),而不愿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开发,不愿意承担这份更大的压力,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因此受到了很大抑制。
(二)地块受限制
农户承包的地块大多比较分散且面积差异较大,常常出现因为个别农户不愿意流转而导致整片土地无法流转出去的情况。
(三)健全的流转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当前,在我省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流转土地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但真正的市场尚未形成,也没有能提供较完善服务的相应机构,土地供给和需求信息的传递渠道也很不通畅,不能将土地供求信息进行统一的收集、整理、发布、交易,往往是想出让土地的不能及时找到受让方,而具有相当实力的购买方,如农业企业、种植大户等,又难以同一家一户分散地洽谈有关合作事宜,所有这些都制约了土地的有序、快速流转。
(四)流转程序不规范
以辽北某县为例,土地流转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大多只发生在两个农户之间,并且是农户之间自发形成的,这种自发形式的流转面积为15052亩,占91.1%,委托流转面积为1461亩,占8.9%。农户之间在买卖土地使用权时,一般只通过口头协议进行,而不是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即使有合同,也非常简单,很不规范,合同中没有明确买卖双方的责、权、利分别是什么,即使违约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更没有考虑未来市场因素的变化可能会给土地价格带来的影响,总之隐患很多,极易引发合同纠纷。
(五)市场对土地流转的需求不是很旺盛
本来,通过对土地这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最终目的之所在。但由于将资金投放于农业存在着比较大的“双重风险”,即市场风险与自然风险,农业的比较收益又太低,从而使得本来有投资意向的各种资本知难而退,再也没有动力去农村购买、经营土地,导致市场对土地流转的需求不旺盛。除此以外,农村土地及其地面上的附着物,虽然已经允许提供抵押或担保贷款,但在操做层面上尚属于探索阶段,同时短缺的农村金融,也成为业主及农民从事投入较高的农业产业的障碍。
五、金融支持辽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一)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
建议出台省级乃至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强制约束限制土地流转的用途、土地流转风险、土地流转规模及流转程序。
(二)有关土地流转的宣传,其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要注意把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转变过去旧有的、不正确的土地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土地流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特别重要,土地已经不是农民就业的唯一渠道,农民维持生存也不再把土地作为唯一的手段,因而土地也就不再是“命根子”,而是一大笔能给自己等来巨额收入的资产。土地流转正是帮助农民合理运用好这一大笔资产、实现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把土地转让出去,能获取一大笔可观的收入。
(三)政策扶持,鼓励土地流转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二是加大金融(尤其是信贷)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力度。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因素,金融部门应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放宽贷款条件,解决种植大户融资难的问题。积极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开办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为此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加强各方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大做好土地流转信贷。三是税收扶持政策。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在税收上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优惠政策。
(四)加快土地流转的具体举措要多样化
一是鼓励农民采用尽可能多的流转形式。前述的五种流转形式以及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流转形式均可采用。二是要勇于探索一些更有效的、新的流转方法。如先集中进行流转、然后再集中进行开发等。三是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已经进城的农民将其承包的土地尽快流转出去。对于这类农民,可供采取的鼓励措施,主要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补助或补偿。四是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各种类型的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这场盛宴中来。
(五)维护农民利益,切实保护耕地
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他们必要的生产资料,同时还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也是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正因如此,保证耕地保护制度的严肃性就很有必要,必须使其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和贯彻,耕地流转不得改变用途。
(六)大力发展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加速土地流转的一个有力举措
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自己独立的立法,农民成立土地合作社也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辽北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对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七)完善农村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之配套,防范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风险。应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