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改革调整创新立中国法学教育 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塑世界法治文明
2018-09-17李树忠
李树忠
摘 要: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是我国法学类专业开展人才培养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法学类专业准入、建设和评价的标准,是我国关于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的首个国家标准。本文概要介绍了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本情况,对该标准的基本定位、基本内容进行了解读。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如法学教育根本属性、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等,并对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的重大意义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德法兼修
2013年9月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承办的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教育部主管领导就明确指出,本届教指委的核心工作就是制定《法學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且要做到“高要求、严标准、定底线、强特色”,充分发挥法学工作者规范研究的特长,把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制定成为一个模范范本。此后五年里,法学类专业教指委委员的工作基本上是以“国标”的制定为核心展开的。
一、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本定位
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是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底线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目前全国共有630个左右的法学本科专业学科点。办学数量多,办学层次杂,办学质量没有保障,社会上对于法学专业的质疑之声也越来越多,高等法学教育转向以提升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已经成为时代所需。在这一背景之下,本届教指委在成立之初即将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作为本届教指委的核心工作,五年时间里,经过烟台会议、长沙会议、北京会议、呼和浩特会议、厦门会议、广州会议,本届法学类专业教指委充分研讨,充分论证,终于凝聚共识,形成了目前版本的《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需要明确的是,本专业标准是基本标准,属于底线要求,是全国所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底线,本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高于本标准制定本校标准。
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指向明确。在大众话语体系里,法学专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内涵较为含糊的专业,普通人常常将法学专业、法学类专业和法学学科门类等同起来,由此引出对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很多不准确认识。因此,本标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专业类内涵的问题。本标准适用范围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专业集合,具体包括一个基础专业,也就是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以及两个特色专业,也就是知识产权(代码:030102T)和监狱学(代码:030103T)。
二、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本框架
除附表外,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共分十个部分,分别为:概述、适用专业范围、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 教学条件、教学效果和质量保障体系。这十个部分的内容是经过充分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总结听取我国法学类专业教学的经验,恰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通盘考虑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需要,充分吸取实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法学类专业教学国家标准的制定做到了字字有依据,句句含目标,标准本身具有相当高的水准。
“概述”部分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是一般层面上的。它阐述了法学类专业国标制订的依据,定义了法学类专业的内涵,指出了法学国标是专业办学的最低要求。第二是政治层面上的。它明确了坚持、改革、调整、创新的法治人才培养思路,充分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对法治人才培养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第三是专业层面上的。它明确了法学类专业的定性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就从国家标准层面将法学教育定性之争终结,并由此为国家标准后续内容的展开打好了根基。
“专业适用范围”明确了国家标准所适用的专业对象,即前文所说的一个法学专业和知识产权及监狱学两个特色专业。专业范围的明确将法学类专业的内涵彻底厘清,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尤其是回应了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要求,指向未来法治队伍建设的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
“培养目标”的设定有两个结合一个更新。第一个结合是将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相结合,也就是根据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传统,结合我国现实的法治建设国情,提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培养目标。第二个结合是专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结合,也就是既关注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也注重理想信念和职业伦理的养成。一个更新是为本标准保留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可以根据适应国内外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做到与时俱进。
“培养规格”部分包括对学制与学位的底线要求以及对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的一些基本要求。在学制与学位方面,将最低修习年限限定为三年,一定制度上制约了一些法学办学单位演变为考研专业户的办学定位现象。知识要求是概述部分法学专业定性的具体化,充分融合了专业教育和博雅教育的结合。能力要求则综合考虑法学办学不均衡的现实特征,统筹外语、计算机、专业、创新创业等层面予以界定。素质层面的要求则细化了德法兼修的基本内涵,将理想信念、专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统合在一起。
“课程体系”分为总体框架和课程设置两大块,其中课程设置是重点,它又细分为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之下又再进行二次划分,从而形成体系化的课程设置。在现代高等教学体系中,课程是所有知识传递的载体,是高等教育提升质量的关键抓手,因此,本部分内容也是法学类专业国标最重头的部分,这一点我会在下文中详细讲述。
“教学规范”包括教学过程规范和教学行为规范。教学过程规范涉及教学大纲与教案的编写、教学方法运用、教材选用、课程辅导、课程考核等内容。教学行为规范是对教师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精神风貌等的基本要求。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教学过程和教学行为规范的设置,采用了一定的开放性,对于未来信息技术、学科交叉所带来的影响都保留了准入的空间。
“教师队伍”主要从规模、结构以及专业背景和水平进行要求。鉴于当前法学教育的粗放式发展,新设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达到该专业核心课程总数的1.5倍以上。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应当高于90%,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1/3,专业生师生比不得高于17:1。
“教学条件”主要包括信息资源、教学设施和教学经费三个方面的要求。信息资源要求主要反映了法学教育对于新兴信息技术的及时反映。教学设施要求则更直观地反映出法学教育的独特要求,比如明确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要求,并明确专业教学设施应完全开放,特定专业课程应配备该专业所需要的特定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教学经费要求则将主要目标聚集于确保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确保经费投入且专款专用,比如它明确要求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保證生均年日常教学经费不少于1 400元的基础上,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定增长。
“教学效果”也分为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成果以及生源与就业三个层面。课堂教学效果是基础性的,是确保专业教学质量的根本所在,明确了学生主体地位,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思想转型。教学成果效果是引领性的,主要目的是凝练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成果,引领我国未来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生源与就业是综合性、社会性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前两种效果的综合结果和社会反应,集中反映出具体办学院校的专业声誉和社会评价。
“质量保障体系”则从质量保障目标和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两个层次对法学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提出了要求。基本目标在于符合国家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全面强化法学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门标准、专门监控、专门评测、专门反馈、持续改进的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改进专业教学质量。
三、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争议问题
长久以来,法学类专业教育都存在着一些争议问题。在国家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这些争议问题也集中反映在制定过程之中。其中,争议最多、讨论时间最长的问题如下。
1.关于法学教育根本属性的问题
法学教育究竟是专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或是博雅教育,这一问题在法学教育内部也一直存在争议。有委员主张,法学类专业应当注重宽口径、厚基础,应该属于通识教育,要广泛教授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等基础知识,形成博雅的基础知识体系。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更重视法律思维和法律规范的学习,更偏重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因而更偏重于专业教育。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贯穿国家标准五年的制定历程。
法学教育究竟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法学类专业要求学生对社会有更深刻的认知和体会,因此,它不能仅仅是法教义学的知识教授,而是要统摄人文社会甚至自然科学范围内的一定知识体系。但同时,法学对应着特定的法律工作者职业群体,它并不止于教授学生如何做人,以及教授学生如何学习,而是更注重培养出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过硬的法律工作者及其后备队伍,从这个意义上,它更具有职业教育的特色属性。
经过争论,我们最终将法学类专业教育定性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综合了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最终落脚于职业教育,也就明确了强化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实践教学教育的源头所在。
2.关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问题
课程体系,尤其是核心课程体系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灵魂所在。因此,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关于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调整问题,也是争议最为热烈持久的问题。
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调整是本届教指委勇于担当的体现。历史地看,我国法学教育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最初的标准化尝试是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1999年所确立的14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2007年又增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核心课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下,各法学院系自主性不足,形成法学院系千人一面,特色化不明显的现状,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高素质法治专门人才的多样化需求。此外,现行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下,传统法学和新兴法学科目设置不平衡,无法覆盖新兴学科领域,新兴学科往往设置于选修课程类别中,影响了学生在新兴领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本届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回应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需要,下决心对法学类核心课程体系进行调整。
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调整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的调整,是回应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坚定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的重要工作,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十九大精神的坚定落实。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调整的原则是坚持原有核心课程性质不变的原则、做增量调整的原则和重基础、出特色的原则。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调整的具体方法是采取分类设置的方法,这一创新将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分为两类,其中第一类为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第二类为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原则上不低于5门。
3.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法律实践教学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明确要求,法治人才培养要坚持德法兼修,打破知识教育与实践教育之间的体制壁垒。这就涉及法学教育另外两个层面的问题,也是一直以来在法学教育内部争议不断的问题,一个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另外一个是法律实践教学。
全面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学教育要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除了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之外,从法律专业教育教学的角度来看,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就是题中之意了。但是,之前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没有得到恰当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既没有成为一门必修课程,也没有形成完整体系的教育模式,法律职业资格准入门槛也没有专门的对应要求。针对这些旧有的问题,本届法学类教指委顶住压力,在专业类国家标准中一步到位,将法律职业伦理调整为各个法学院都必须修习的10门必修课之一,并明确态度,在以后优秀法学院校和基地的遴选过程中,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否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多向强调法律实践教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应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形式上还是比较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法学院校限于自身师资、设施与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法律实践教学的落实情况很难得到保障。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明确了法学类专业都应强化实践教学,并且明确规定了实验、实训和创新创业课程,要求法学专业应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法学国标还明确了法律实践教学的最低学分比例,要求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
四、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重大意义
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全面回应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而法治人才的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实现。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的出台,正处于我国十九大的开局之年,我国正在全面升级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必然要求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进一步提升法治人才的政治素养、理想信念、专业知识和职业伦理。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的出台,从国家层面对我国的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底线要求,直接回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
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切实贯彻落实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办好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为确保培养的法治专门人才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专业技能高超,法学类国家标准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培养规格、教师队伍、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规范体系等一系列标准,切实保障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和专业技能。
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致力于提升我国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待这一专业的基本态度和评价。法学类国家标准的制定伴随着国家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宏大背景,伴随着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向高等教育强国的转型,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冲击世界一流高校和世界一流专业的历史使命。因此,法学国标的出台过程本身就向我国法学教育界发出一个信号,法学教育的标准要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要提高。相信法学国标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推动法学院校的自身建设,为切实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基本保证。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是一个底线标准,也是一个开放的标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标准中落后于时代所需的地方,在保持标准适度稳定性的同时,也应及时予以调整,以充分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切实保障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致力于創造中国法治文明,贡献世界法治文明。
[责任编辑: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