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招”破解扶贫资金闲置问题
2018-09-12
重庆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注重流程再造、标本兼治、精细管理,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防止资金爬在账上睡大觉,破解扶贫资金闲置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优化“施工图”。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顶层设计,修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绩效评价办法以及工程类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先后下发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机制的意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等文件,依靠机制和制度定规则流程、管资金项目、提使用绩效。如:改革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方式,对跨年实施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改革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进行打捆公开招标,个别项目无法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的,在承包商备选库随机公开抽取;改革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或乡镇政府,不得层层转拨;探索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三权分置”制度,区县扶贫部门行使项目设立管理权,财政部分行使项目资金管理权,其它涉农部门行使项目实施管理权。鼓励区县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探索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和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是做实“项目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工作的统筹力度,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的指导意见,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加强统筹调度,做好项目审定、项目实施进度跟踪检查等工作。在项目选择上,坚持“四个优先”,即: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项目,优先安排基层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群众参与程度高的项目。在工作流程上,完善“四个环节”,即:在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区县审定的基础上,增加市级报备审查环节,由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库内容,限期修订后重新报备。
三是按下“加速键”。在项目实施进度上: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区县后,区县原则应于30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业主或乡镇政府在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6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当年度实施完毕,确需跨年度的应在12个月内实施完毕。在规范操作、严格程序的前提下,优化项目检查验收流程,坚持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自查验收、区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市级相关部门抽查巡查相结合,区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检查验收,竣工结算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鼓励区县创新扶贫项目验收制度,探索通过竞争比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产业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着力解决项目验收专业手段不足的问题。在资金拨付进度上:工程类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项目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启动后直接拨付30%—5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过半时拨付50%—80%的进度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将5%的质保金拨付至乡镇政府,剩余资金全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四是严控“结转率”。严格控制扶贫资金结转率,当年结转资金控制在8%以内,1年以上2年以内结转资金控制在2%以内,超过2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它扶贫项目。对结转资金超出规定的,在次年按照超出金额扣减分配该区县的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对结转资金量大、时间长的区县,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约谈相关责任领导。建立扶贫项目推进和资金支付进度情况通报制度,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对结存1年以上的财政扶贫项目采取“一月一通报”,督促基层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
五是监管“精细化”。“线下”,坚持扶贫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扶贫专户管理。建立扶贫专户资金余额季报制度,每季度初10日前区县财政、扶贫部门上报扶贫专户资金情况。“线上”,创新资金项目信息化管理,将扶贫资金作为全市扶贫大数据平台的重要内容,推动扶贫资金项目数字化管理。市纪检监察委、市扶贫办联合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四账一表”制度,在市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四级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台账和明细表,做到扶贫资金项目数字化监管。相关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打表计分并适时通报。将扶贫资金闲置作为财政、审计、监察、扶贫以及行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每年不定期对区县开展2次以上专项督查巡查,做到动态监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