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诱发四类犯罪当提防
2018-09-11□杨子
□ 杨 子
一些不法分子和机构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将高利贷、金融诈骗等“黑手”伸向青年学生群体。青年学生要认清赌博恶习及参与“高利贷”带来的危害,“不要骗”,网贷行骗不可取;“不要借”,奢侈消费要控制;“不要投”,高利诱惑不可信。同时,更要远离“校园贷”诱发的四类犯罪。
强行勒索“校园贷”涉嫌抢劫犯罪
罚金五千元、三千元不等。
【点评】戴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三人属于合伙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戴某、袁某起主要作用,应是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戴某、袁某参与“校园贷”毕竟属于民间欠款纠纷,为了还借款、为解决“缺钱花”而置法律于不顾,教训深刻!
【案例】就读于某科技职业学院的青年学生戴某、袁某,因欠“校园贷”未还辍学。2017年3月底的一天,因缺钱花,二人商量决定与朋友王某一起找就读于某科技职业学院的学生刘某并用刘的学生身份进行贷款搞点钱。2017年4月3日中午,戴某、袁某与王某来到某科技职业学院找到刘某要求帮忙以他的身份办理学生贷款,刘某不肯,戴某遂将刀架在刘某脖子上,三人还动手殴打了刘某,刘某被迫交出其手机、学生证、身份证、银行卡并告知银行卡密码。事后,经刘某报警,公安机关将戴某、袁某三人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及家属主动赔偿了刘某的损失后,取得其谅解。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戴某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一年不等,并处
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案例】2017年7月8日,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石某通过从事校园贷中介的李先生,向校园贷出借人段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该笔校园贷款约定扣除利息2500元,实得5500元,借款期限15天,到期未还需还款1.6万元,逾期按1.6万元的日息10%计算利息。2017年7月23日22时许,段某以借款到期为由,要求石某还一半借款4000元。石某无钱偿还,段某伙同他人强行将石某带至某商务宾馆XXX号房,并非法限制石某的人身自由,还以石某违反约定为由,向石某索要1.6万元未果后,强行要石某去“洗单”(指带石某去其他校园贷人员那里借款用于偿还段某的贷款),并再次限制石某人身自由。后经石某父亲报案,公安机关对段某等三人立案侦查后,法院以其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
【点评】段某等不依法经营“校园贷”,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受到法律的制裁是罪有应得。但作为学生的石某借款时未慎重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轻信黑中介,最终陷入非法校园贷陷阱中,值得警惕。
参与高利贷赚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无业人员冯某向他人称自己从事校园贷款生意,许诺高额利息向其同学或朋友借款、或让其同学及朋友从名校贷等网贷平台借款后转借给他,其将所借款项再转借贷给其他同学,从中挣取利息差额。其中,2016年4月15日,冯某向大二学生刘某甲许诺每个月给予刘某甲1000元的利息,向其借款投资。刘某甲便从名校贷中借款10余万元后通过支付宝转给冯某。后冯某多次转给刘某甲近5万元用于还借款,至今仍欠刘某甲5万余元。刘某甲等借款人向其追要借款和利息时,其便用后期借款支付前期借款本金和高额利息,造成其亏空,致使不能归还他人借款本金。其共向21名同学及其朋友借款120余万元,返还本金和利息54万余元,造成损失66万余元。案发后,法院以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还刘某甲以及其他受害人相应欠款。
【点评】冯某吸收他人借款时,明确告知借款人系做校园贷生意,其将所借款项再转借给他人,从中挣取利息差,并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且其也按约支付了前期部分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对所吸收的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冯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他人宣传自己做校园贷生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方式非法吸收他人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假冒“高富帅”借款涉嫌诈骗罪
【案例】无业青年男子黄某(曾有犯罪前科)通过泡吧、上网等方式,陆续结识在校职专、大学生周某、潘某、谢某、杨某等多名未婚女学生。黄某多次驾驶豪车在这些女子面前出现,谎称在汽车租赁公司有股份,在外地做工程等,自抬身价,骗取多名女孩的信任。期间,黄某以资金周转不灵、发生交通事故需进行赔偿、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资金等多种事由,找潘某要钱。潘某通过校园贷等网络平台贷款后,通过微信转款、支付宝转款等方式多次转给黄某共12万余元,黄某收款后除还给潘某约2万元外,均用于还债和挥霍。后经潘某等学生家长报案,法院以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黄某退赔违法所得89万余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点评】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8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黄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法院综合考量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