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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顺流和逆流交易的几个问题的理解

2018-09-1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100192

商业会计 2018年2期
关键词:权益法逆流西北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100192)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无论实务处理还是参加CPA考试,都是难点。按照现行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所谓权益法就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而权益法核算中,尤为难理解的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即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

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资产的流动方向,由投资方出售资产给被投资方为顺流交易,相反则为逆流交易。由于对其会计处理依据的理论比较模糊,所以对会计处理的抵销分录有许多费解之处,另外体现在投资方的合并报表上的调整分录如何理解也存在歧义,本文就这几项难解之处进行讨论。

一、权益法核算的顺流与逆流交易处理的相关理论

(一)权益法核算的分类

由简到难,权益法核算包括三种,也基本是权益法核算的发展过程。

首先是简单权益法,在这种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被投资企业账面净利润(或净亏损)乘以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上调或下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然后是购买权益法,即在简单权益法基础上,对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调整时要考虑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利润的影响,比如,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有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300万元,而其在被投资企业账面上的价值是200万元,即差额为100万元。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则被投资企业每年的净利润,要下调20万元(差额100÷5),在此调整后的净利润基础上乘以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最后是完全权益法,即现在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完全权益法是在购买权益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影响,再一次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然后乘以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那么,现在采用的完全权益法,考虑了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对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要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这样处理目的非常明显,就是可以合理避免投资企业通过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内部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

(二)顺、逆流交易账务处理的理论依据

从完全权益法对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处理可以看出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的思路。因为在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完全权益法是购买法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长期股权投资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因此,可以看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合并理论。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在合并报表中全部抵销。那么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是合并,还没有达到控股合并的持股比例,但是核算的思路与控股合并的思路很类似。即权益法核算时对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顺、逆流交易也要抵销。也就是需要站在关联方整体的角度考虑,将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整体,顺流逆流交易被认为是资产在一个大的整体内转移。

综上所述,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顺流逆流交易涉及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进行抵销处理。

(三)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抵销调整的原理

由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是通过权益法核算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通过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计入了所属集团的合并报表,因此,权益法下顺、逆流交易涉及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要进行抵销处理,不似企业合并中的顺逆流交易要全额抵销,只是抵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的部分,以防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虚计资产和利润,这也是会计准则这样制定的一个根本出发点。会计准则对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的处理规定如下:“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如果投资企业还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若是逆流交易,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若是顺流交易,则应调整合并利润表相关项目。”因此,投资方一方面要消除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消除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对顺、逆流交易处理的理解

本文分别用案例来分析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中比较难理解的几个问题。为了使说明的问题易于理解和清晰,问题分析仅限于交易当年度,交易的货物双方均视为存货,该批存货在年末未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这种情况,对于内部交易以后年度的处理、部分存货已对外独立第三方出售、内部交易是非存货类资产的分析,本文将暂不讨论。

(一)逆流交易的处理

[案例1]东方公司持有西北公司40%的股份,对西北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有重大影响。2016年10月15日,西北公司向东方公司出售一批商品,成本为420万元,售价为64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相关影响。东方公司购入的这批商品作为存货核算,到2016年末仍没有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商品。另外,东方公司对A公司具有控制权,A公司为东方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可以看出,西北公司向东方公司出售商品,是逆流交易,因此,东方公司对该项逆流交易要在东方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消除其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1.逆流交易在2016年度个别报表中反映。截至2016年末,东方公司并没有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商品。下面分析销售方西北公司和购入方东方公司相应的账务处理。销售方西北公司在其2016年度的利润表中确认 “营业收入”640万元和“营业成本”420万元,因此确认营业利润220万元;购买方东方公司在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按640万元反映在存货项目中,按照其持有西北公司40%的股份,计算确认“投资收益”88万元,并调增其对西北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但是,从东方公司和西北公司这个大整体看,该逆流交易商品并未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内部交易的损益并没有实现,即西北公司不应确认220万元的营业利润,东方公司也不应确认88万元(220×40%)的投资收益,当然也就不应该调整对西北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东方公司进行如下处理,其结果体现在东方公司2016年的个别报表中:

对投资企业东方公司调减投资收益88万元的理解:由于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包含在被投资企业西北公司的2016年度利润中,因此投资企业东方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将其从被投资企业西北公司的账面利润中予以扣除。

对投资方东方公司调减长期股权投资88万元的理解:在东方公司和西北公司组成的这个整体里,西北公司40%的股权归属于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从西北公司处购买这批成本为420万元的商品,笔者认为60%是从西北公司的其他投资者那里购入的,应按其购买价384万元(640×60%)入账;余下的40%部分是与自己交易,只不过是该批商品的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应按其成本168万元(420×40%)入账。从东方公司和西北公司组成的整体来看,该批逆流交易商品应按照552万元 (384+168)入账,与其现在的存货入账价值相差88万元(640-552)。这样分析后,应该是存货调减88万元,而东方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没有对虚计88万元存货进行调整,而是调减了对西北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8万元。如何理解呢?这样处理,只能理解是为了使东方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化与其确认的投资收益保持一致。

可这样同时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按照权益法的处理原则,东方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西北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并未实际减少,而上面的处理调整后,东方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少计88万元。也就是说,东方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存货价值虚增88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少计88万元,当然,东方公司的资产总额没有影响。

究竟是“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化与其确认的投资收益保持一致”重要,还是“权益法中投资企业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这个原则重要?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看来,是更关注前者,无论更关注哪个,都应该给予合理的解释,以免会计学习者、实务操作者的不理解。

2.逆流交易在2016年东方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反映。东方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站在东方公司与其子公司A公司组成的一体的立场上,要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反映会计信息。抵销东方公司个别报表中存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88万元,同时调增对西北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上面提到的在东方公司个别报表中存货虚增88万元、而长期股权投资少计88万元,得以在合并报表中正确反映,这样就理解了东方公司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如下项目的调整业务:

(二)顺流交易的处理

对于顺流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由于该损益包含在投资企业中,而在个别报表中抵销处理同逆流交易一样,对其理解有一定的难度,下面以实际案例来分析顺流交易的处理,对其进行梳理以便于理解。

[案例2]东方公司持有西北公司40%的股份,对西北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有重大影响。2016年10月15日,东方公司向西北公司出售一批商品,成本为420万元,售价为64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相关影响。西北公司将上述购入的商品作为存货,截至2016年底,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商品,另外,东方公司对A公司具有控制权,A公司为东方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可以看出,这是一项顺流交易,东方公司对这项顺流交易要在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消除其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1.顺流交易在2016年个别报表中反映。东方公司在其利润表中确认“营业收入”640万元和“营业成本”420万元;西北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则按640万元将该商品入账。但是,东方公司拥有西北公司40%的股权,站在东方公司和西北公司组成的整体的角度上看,可以知道东方公司其实是将60%的存货出售给西北公司的其他投资方,这部分东方公司可以确认384万元(640×60%)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地结转252万元(420×60%)“营业成本”。另外40%的价值168万元(420-252)存货是与自己交易,只是存货存放地点发生变动,不确认营业收入。

从东方公司和西北公司组成的整体来看,应确认营业收入384万元和营业成本252万元,存货以552万元(384+168)列示。因此,东方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虚增256万元 (640×40%),这部分对应的营业成本为168万元 (420×40%),即东方公司营业利润虚增 88万元(256-168);同时,西北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存货虚增88万元(640-552)。因此,要抵销该顺流交易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理论上应调减东方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西北公司的存货价值。

由于西北公司不能纳入投资方东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能通过合并来调减西北公司的存货价值88万元。那么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西北公司存货虚增88万元对东方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上面的分析知道,西北公司存货虚增88万元均是由于东方公司持股40%那部分产生的,那么,西北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也虚增88万元,则按照权益法核算原则,东方公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88万元。

2016年东方公司进行如下处理,其结果体现在东方公司2016年的个别报表中:

对于调减东方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已经做了解释,现在对另一个问题要给予分析。由上面的分析可知,东方公司应调减“营业收入”256万元和“营业成本”168万元,但是实际却调减了“投资收益”88万元,为什么调减投资收益呢?这项调整是顺流交易中最不好理解的地方。

下面从这几个方面原因来对此项调减投资收益的处理进行分析:首先,从为了使投资企业东方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减变化与确认的投资收益保持一致这个角度考虑,东方公司在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时,也同时调减投资收益。其次,在顺流交易中,西北公司虽然净利润没有变化,但是存货虚增88万元,则我们可以认为西北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也虚增88万元,发生潜亏88万元,所以,按照权益法的处理原则,东方公司应调减投资收益。最后,东方公司在其个别利润表中确认了该顺流交易全额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其营业利润虚增88万元,那么,需要调减损益88万元。虽然涉及损益项目不同,但调减的投资收益在金额上已经抵销东方公司尚未实现的营业利润,东方公司的利润总额是正确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样处理尽管有上述理由,但是东方公司个别利润表确实存在投资收益偏小、营业利润偏大的问题,即东方公司利润总额没有问题而利润结构存在问题。

2.顺流交易在2016年合并报表中的处理。东方公司在2016年末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抵销该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

由于西北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不能纳入东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西北公司虚增的存货价值不能通过合并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调减,只能如前所述,分析西北公司虚增的存货对东方公司的影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此影响予以反映。在东方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已经通过对西北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减来反映西北公司存货虚增的价值。所以,需要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处理另一个问题,即要调减东方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将东方公司个别利润表中调减的投资收益转回,这样,东方公司的利润结构恢复正常,解决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逆流交易从投资收益角度来考虑,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权益法的原则就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化后,投资企业才进行账务处理。但顺流交易的理解有些障碍。无论是顺流还是逆流,都要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问题就相对好理解。

在顺流与逆流交易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才能使这部分内容的账务处理更加清晰,如对以后各期的账务处理的深入讨论、双方的交易资产是非存货类资产的账务处理及交易发生了未实现损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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