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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的财税处理

2018-09-10王乔关

环球市场 2018年2期
关键词:供电公司

王乔关

摘要: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是指供电企业在其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完成电力输送和供应,必须发生的电力资源消耗。其是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产品的必要耗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供电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部门对财税政策出现理解偏差,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也是困扰供电企业财务人员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供电公司;生产自用电;税收处理

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即自购自用部分)是指供电企业在对外购电力进行输配电环节的正常消耗用电,是为完成电力供应,在输电、变电、配电、售电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发生的电力资源消耗,包括供电企业机关办公楼、供电(营业)所、集控运维中心、变电站等生产及办公用电,不包括供电企业食堂生活用电,基建技改工程施工用电、出租场所用电、多经企业用电及供电企业职工个人用电。供电企业自用电是为最终实现售电而应计人生产成本且与电力产出相配比的、必要的中间产品再投入。

一、供电企业自用电的财税处理

供电企业自用电的涉税事项是供电企业财务人员的困惑之一,财务人员平时工作量大没有更多的时间了解新的财税政策,再加上税法及会计准则相关操作细则并不具体,各地区各单位按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延续以前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五花八门。目前自用电处理由于时间及地区差异通常有以下模式:一是将生产自用电作为线损电量,自用电成本人为核销,财务人员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避免了与税收法规冲突,但线损是电能在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各环节中所产生的电能损耗,线损电量是不能直接计量的,自用电是供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的、正常的成本支出。自用电电量是可以通过装表准确计量的。自用电不单独核算,生产成本中没有电费成本,在目前外部监管环境不断变化,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自用电纳入线损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企业的健康发展。二是供电企业将自己作为一个用户录入营销系统计量收费,将自身生产用电当成一个独立交易主体按目录电价计算电费开具发票,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其计入成本,很多供电企业采用这种方法处理。账务处理大多是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售电收入(电费收入),貸: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贷:银行存款,将自用电电费从基本户转入收入户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本文重点分析这种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二、供电企业自用电处理适用现行法律依据的矛盾

(一)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确认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原则相矛盾

准则中收入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不存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也不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视同独立用户录入电力营销系统作收入,会存在虚增售电量及收入。

(二)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相矛盾

电力企业作为终端用户也在用电,税务上要求作收入处理,供电企业的生产自用电,是公司向用户提供电力商品的必要耗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不符合视同销售的任何一款规定。供电企业的生产自用电不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的。电力供应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自用电给自己开具普通发票会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链的断裂,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商品用于继续生产加工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规定相矛盾。自己开具普通发票给自己,导致生产自用电费作为收入要交销项税,作为成本却无法抵扣进项税,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导致电网企业经济利益受损。并且有的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的供电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财税处理方式五花八门。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矛盾

《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关于发票开具的规定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是对于电网企业生产自用电特殊经济行为,税务部门能否就自用电给自己开具发票未做出具体规定,由于对财税政策信息理解偏差及各主体所站的角度不同,这容易造成电网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冲突和矛盾点。供电企业财务人员多次与税务部门及事务所研讨,税务部门往往以发票管理不规范对电网企业财税核算水平质疑。

三、结论

供电企业对生产自用电给自己开具普通发票,确认收入的财税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给供电企业增加税负。有一家县级供电企业2017年发生403478.38元的生产自用电成本,给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其视同销售,那么它的销项税额是68591.32元,而进项税不能抵扣,则每年需要多缴增值税68591.32元,如此处理增加了电企业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最终影响企业利润。笔者认为要反映其业务的经济实质,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同时也符合税法的规定,供电企业将自己作为一个用户录入营销系统计量收费列入输配电成本,在当前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输配电价的情况下是必须的。供电企业将自身生产用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增加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相等金额的输配电成本,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视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购电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特殊在向自己购电),也符合税法公平原则。还有一种处理是将所属机关办公楼、供电(营业)所、集控运维中心、变电站等生产及办公区等全部装表计量所用电量,对食堂及个人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生产办公用电选择恰当的单价计算后从生产成本一购电成本结转到生产成本一其他费用一水电费科目中。

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仅对会计准则熟悉,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了如指掌,及时纠正和防范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处理。运用各种税收法律规定与税务沟通协调,合法避税。

参考文献: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S].

[2]乐邦权.供电企业生产管理自用电的财税处理.财会月刊.2013.9.

[3]李华.供电企业自用电问题浅析.中国集体经济.2015(02).

[4]韦峰.关于供电企业财税政策筹划和争取工作的思考.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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