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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福建省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

2018-09-10

商业会计 2018年1期
关键词:董事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 福建福州350002)

2011年我国进入内控强制披露阶段,要求企业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加强企业信息透明化,给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福建省77家A股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提出改善企业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为完善内控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一、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福建省A股上市公司总共有93家,剔除掉金融类公司、ST公司以及数据不全公司后剩余77家。本文以这77家公司为例,以2013—2015年的迪博内部控制指数为研究对象,数据主要来源于锐思数据库。

(二)研究假设

1.公司治理因素。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两权分离导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又带来“道德风险”等问题,而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道德风险”。因此,内部控制对企业来说必不可少。而企业的治理结构又与内控息息相关,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内控发挥作用的前提,治理结构的优劣影响着内控执行的有效程度。本文选择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两个因素进行假设。

(1)股权集中度。股权集中度可以反映一家企业股权的分布状态。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内部事情主要由大股东说了算。当出现大股东与小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大股东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更不愿意披露企业的信息,这就使得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透明。而对于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股东对于公司的管理更不具有控制权,就需要管理层更多披露相关信息以达到管理的目的。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企业股权集中度越高,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低,即两者负相关。

(2)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并不是公司的内部成员,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不存在利益关系,并且对他们有监督义务。独立董事具有专业素质较强,决策时能够不受其他影响发表独立意见的特点。因此,独立董事的存在,能够抑制投机行为,独立董事人数越多,抑制效果越明显。Eng通过实证发现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企业独立董事比例越大,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即两者正相关。

2.财务状况因素。财务状况好的企业发生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较低,内部控制的建设相对完善。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企业向外传递利好消息时企业股价会上涨。因此,财务状况好的企业为了抵御“逆向选择”问题,向投资者展示其优于其他公司,更有动力向外披露高质量信息,为自己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本文认为财务状况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呈正相关关系。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主要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质量。因此本文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假设。

(1)偿债能力。偿债能力反映了企业负债水平的高低。负债水平高的企业,在筹资和风险管理上可能存在缺陷,此时企业为了取得债权人的继续支持,有可能隐瞒相关信息。因此,偿债能力弱的企业,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披露低质量的内控信息可能性较大。据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即两者正相关。

(2)盈利能力。一般来说,公司盈利情况良好,盈余管理的行为较少,披露的信息相对来说真实性更高。因此,盈余水平高的公司,更愿意披露高质量的内控信息。据此,本文提出假设4。

H4: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即两者正相关。

(3)成长能力。企业的成长能力反映了企业积累财富的潜力,成长能力强的企业因其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原因,需要更多的投资,对投资者的依赖性较大。为了提高融资效率,企业愿意披露高质量的内控信息,防止因小失大。据此,本文提出假设5。

H5:企业成长能力越强,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即两者正相关。

3.外部监督因素。外部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信息发布真实性的监督。监督的存在,使得企业发布信息时需要考虑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而不能一味地以企业内部相关者的利益为前提。因此,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审计意见类型两个方面进行假设。

(1)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口碑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的标准一般比较严格,出具的审计意见权威性高。如果企业愿意聘请声誉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说明企业对自身条件非常自信,其披露的内控信息水平也较高。在会计师事务所声誉方面,本文以2016年百强事务所中的前十名为声誉良好的事务所。Bronson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呈正相关关系。据此,本文提出假设6。

H6:会计师事务所声誉越好,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即两者正相关。

(2)审计意见类型。注册会计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其财务报告的内容做出正确的判断即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主要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非标准审计意见,就说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问题,财务质量的好坏,反映了企业内控的质量,内控的质量又会影响披露质量。据此,本文提出假设7。

H7:企业获得的审计意见越好,其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即两者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实证分析

(一)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1.变量设计。依据前面的假设,本文共设7个解释变量,其数据来源于锐思数据库和迪博数据库。各解释变量的定义及代码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2.模型构建。根据上述的分析和假设,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β0是常数项,β1、β2......β7是各个解释变量的系数,ε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分析(见表2)。表2所示的是连续性变量的描述性特征。其中,ICDI的均值为6.5087,最大值为8.4383,最小值为2.9267,这说明这77家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差异较大,总体来说披露的质量较高。在231份审计报告中98.7%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仅1.3%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这说明这77家企业审计财务报告可信度较高。AF为1的比例仅为13.4%,说明这77家企业中选择声誉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比较少。

2.相关性分析(见表3)。根据 Williams(1991)理论,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小于0.65,变量之间就是独立的,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表3中最大的相关性系数为0.327,远小于0.65,所以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问题。

3.多元回归分析。剔除多元共线性的影响后,开始进入模型的构建:将77家公司2013—2015年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数据导入ICDI模型中,得出F值=8.279,见下页表4。F值的显著性水平Sig.=0.000,说明在1%的水平上是显著的。所以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线性关系显著,此回归模型成立,具备统计意义。通过回归系数及显著性检查的结果,各个容差均大于0.1,VIF的值均小于10,说明各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各变量可以纳入模型中。可构建的回归方程如下:

表2 描述性统计表

表3 Pearson相关系数表

表 4 Anovab

4.研究结果。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审计意见类型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偿债能力越强、盈利能力越强、成长能力越强、财务报告真实性越强,企业披露的内控信息质量越高;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股权集中度负相关但不显著,即企业股权越集中,大股东能够决定企业的发展,越不喜欢过度披露企业的信息;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独立董事比例负相关但不显著;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但结果不显著,这可能与本文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变量解释有关。

三、建议

(一)完善人才选拔和约束机制

当前,很多企业都存在控股股东集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这使得中小股东没法参与到企业的发展中。长此以往,企业很难有创新的思想注入,大股东也不倾向于披露企业的信息。所以上市公司需要优化企业股权结构,进行人才选拔和人才培养。我国独立董事的任免决策通过企业的股东大会进行,本质上大股东掌握着独立董事的去留,独立董事很难不受影响。虽然上市公司增加了独董人数,但是对独董的任命渠道未做改变,监督收效甚微。因此,应当鼓励企业完善独董的任命机制,制定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制度,保障独立董事的发言权,同时建立相应的评价制度,采用匿名方式对独董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纳入薪酬的影响因素之一。

(二)提高对内控的重视程度,控制明确内控责任主体

现实中,众多企业建立了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但这形同虚设,未发挥作用。员工仅仅是遵守内部控制规定的办事流程,对内控缺乏认识、不够重视,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企业还未充分认识到内控的重要性,片面地认为内控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因此,应当鼓励企业在内部开展相关的内控管理工作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参加,使大家对企业内控管理工作有个统一认识,将内控融入企业文化中,提高自愿性披露。在内控的建立和实施及披露时,应当确认责任主体,以保证内控的高效率和高质量。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同时也是出具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主体,但是对内控虚假披露造成的后果,却没有相应的责任主体。结合以上两点,董事会对内控最有发言权,应当作为内控的责任主体,对披露的内控报告负责。明确责任主体并且具体指出主体的责任,有助于加强上市公司三会一层之间的相互约束与监督,增强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推动披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健全法规制度,统一披露要求和评价标准

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信息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对内控缺陷的严重程度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大部分企业“报喜不报忧”,缺乏对内控缺陷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披露,再加上内控信息不仅仅体现在内控评价报告、内控审计报告中,还在定期报告各章节中呈现,因此,对内控信息的规范势在必行。其一,证监会应当强化披露要求,出台相关披露细则,使披露程序规范化、标准化,让企业有章可循,也为投资者和评估人员提供方便。其二,统一评价标准。企业主要参照基本规范对内控有效性进行评价,没有具体标准,而注册会计师主要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对内控有效性进行评价。两个主体的评价标准不同,容易导致内控评价报告和审计意见有出入,使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衡量有误。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

(四)加强外部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外部评价能够提高自愿性披露水平,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够强化强制性披露的执行。现今,对于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应加强对沪深两所、中介机构的监督。目前,在证监会的宏观调控下,沪深两所对企业内控信息披露进行管理,任重而道远,证监会应当督促其履行好职责。同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监督机构,证监会应当加强监督,采取不定期抽样调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保证监督质量。其次,应完善内控信息披露追责体系,健全赔偿制度。一方面,追责体系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当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能够按照追责体系索取赔偿;另一方面,追责体系的存在使得责任主体在行为实施时有所顾虑,能够间接提高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最后,应建立处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此前,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内控缺陷时,受到的处罚仅仅是监管部门的警告、谴责或者有限的经济处罚,违规成本较低。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处罚力度,考虑引入诉讼机制,让投资者因企业虚假披露造成的损失能够申诉并获赔,这一举措应当同追责体系联合。另外,对于虚假披露的企业进行诚信评价,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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