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研究
2018-09-10邓欢
邓欢
[摘要]为了促进日本档案事业发展和档案人才队伍建设,日本档案学会于2012年出台了《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来开展档案员资格认证工作。论文通过对《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的产生背景、过程、内容等方面探究,指出其为日本档案人才评价工作提供了一套较为科学、客观、完整的框架体系,以期能对我国档案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带来些许启示。
[关键词]日本档案职业资格认证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
[分类号]G279
Study on the Archival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of Japan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s on Registered Archivist of the Japan Society for Archival Science
Deng Huan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Guangxi, 530003)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rchives undertaking in Japa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rchives talent team, the Japan Society for Archival Science introduced“The Regulations on Registered Archivist of the Japan Society for Archival Science”in 2012 ,which aims to carry out the certification of archivists.The paper explores the background, process and content“The Regulations on Registered Archivist of the Japan Society for Archival Science”and provides a scientific, objective and rounded framework for the evaluation of archives talent in Japan, in order to bring some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rchives talent team in China.
Keywords: Archival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of Japan;The Japan Society for Archival Science;Registered Archivist;The Regulations on Registered Archivist of the Japan Society for Archival Sci? ence
随着日本社会的不断发展,档案事业也对高专业素养档案员的需求在日益增加。为了缓解档案员紧缺的问题,2012年日本档案学会制订了《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以期促进日本档案员人才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
1《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的产生背景
1.1日本《档案馆法》的颁布
日本于1987年(昭和62年)12月15日出台了《档案馆法》。在此之前,由于日本战后混乱,日本大量历史资料遗失的情况严重。因此,为了加紧保护这些历史资料,相关学会开展了一系列积极的行动:“日本学术会议于昭和34年11月28日向内阁总理大臣递交了《防止档案遗失》的提议书,又于昭和44年11月1日提交了《关于制定历史资料保护法》的建言书,再于昭和52年11月21日提出了《保护行政机关文书资料》的期请,还在昭和55年5月12日上交了《关于制定档案馆法》的建议书。经过了这一系列努力,《档案馆法》于昭和62年12月10日在第111次临时国会上获得通过,并于该月15日正式颁布。”[1]日本《档案馆法》的问世在日本学术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日本《档案馆法》第4条第2项规定:“在档案馆中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如:馆长、将重要档案作为史料进行相关调查研究的专业人员等”[2],这样便将专业人员(即现在所说的档案员)的配备列入《档案馆法》中并予以明确。但需注意的是,在该法的附则第2项中还写明:“地方公共团体所设立的档案馆可以暂时不配备第4条第2项中提及的专业人员。”[3]换而言之,并非所有的档案部门都要配备专业人员。而出现这项附则的原因则在于:“目前培养专业人员的体制还不完善,难以保证专业人员的配备,所以才设了这项特别规定。”[4]
1.2日本档案学会的成立
为了推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已经关注到专业档案管理员对档案管理部门重要性的日本相关学术团体,多年以来在面对如何解决档案员配备的问题上做了各种努力。在此必须要提到的就是成立于2004年的日本档案学会。
随着档案学相关研究在日本不断发展,日本档案学会(The Japan Society for Archival Science)于2004年4月应势而生,其会章中明确提到:“关于档案的科学研究是由三方面构成:(1)档案管理的相关研究;(2)档案的形成、结构、传承的相关研究;(3)档案教育及知识传播的相关研究。”[5]显而易见,档案的教育及其知识的普及是日本档案学会所关注的重点之一,而档案教育、传播体系的发展壮大正是解决日本专业档案人员配备问題的关键。
为了满足档案工作对高专业素养人员的需求,从根本上解决档案员的配备问题,必须要解决档案员的教育培养问题。安藤正人提道:“虽然全国历史资料保存利用机构联络协会(简称:全史料协)已3次提出建议要成立研究生学院来培育档案员,但仍没有一个正式的教育方案问世。”[6]保坂裕兴也指出:“虽然我们提议要在《档案馆法》中明确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所设立的档案部门都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但在日本至今都没有出现一套经过了充分探讨并被官方体系化了的(档案学)教育制度。”[7]可即便如此,不少日本高校仍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开设与档案学相关的讲座和课程,如骏河台大学、御茶水女子大学、千叶大学等院校纷纷在其校内的一些专业中引入了档案学、史料管理学课程,越来越多拥有档案学相关知识的大学毕业生走向了社会。至2008年日本学习院大学开设了日本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档案学研究生课程。
在档案学教育被越来越多的日本高校重视及在量和质同时发展之际,关于如何提高日本档案管理机构的专业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操能力、如何对其专业性进行考察等问题也不断被相关的研究学者提及探讨。对此有研究[8]认为,必须要对档案工作者的专业性进行客观认定,尽早出台能证明工作者具有档案管理、鉴定能力的资格证书,资格认定制度配套实施后,方可确保档案人才的专业水平,如此一来也就具备了删除《档案馆法》附则第2项内容的条件。
由此种种,作为重视档案教育及知识普及的日本档案学会在成立之后,就开展了一系列推进档案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建设的活动,如分别在2006年4月及2008年4月的学会年度大会中召开了以“开拓档案专业工作者的未来”和“构建档案员资格认证制度”为主题的座谈会。此外,学会还先后向当时的档案管理担当大臣提交了《日本档案学会关于档案管理专家会的中期报告的意见》(2008年5月21日)以及《关于扩充档案制度的请求》(2008年9月4日),这两份文件无一例外地提到了档案员的培养及其资格认定制度的问题,为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的产生过程
从日本《档案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史料协多次组织了特别讨论委员会来开展关于档案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设立国家层面直接参与的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议,但创立一项国家层面认证的资格制度是非常困难的。随着日本档案学会创会工作和档案学研究方向专业设置工作的顺利展开,为了加快档案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进程,日本学者们改变了思考方向,将视角从“国家认证”转移到了“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模式上,即“由档案机构团体成立资格认证协会,再通过某些方式来获得国家(内阁府)的权威认可,进而获得相关业务的授权批准。”[9]
可是要成立一个这样的资格认证协会亦是需要不少的时间。在2004年日本档案学会正式创立后,随着其工作成果的不断累积,在社会中逐渐获得了一定的认可度,因此在2009年前后,日本档案学界中出现了一种呼声:由日本档案学会来进行档案员的资格认证工作。这种声音也恰好与日本档案学会创立之初的目标“建立资格认证制度”相吻合。
在此背景下,“在日本档案学会的2010年度大会上,学会会长提出了一项议案:以日本档案学会为资格认证主体的档案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创建工作要进入到具体的研讨阶段。该议案获得了通过。”[10]此后,经过两年的广泛研讨、意见收集以及反复修改,《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最终稿)》终于在2012年的学会大会上被通过。
3《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的主要内容
日本档案学会所出台的《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当中包含有6个章节:第1章“总则”、第2章“资格认定委员会”、第3章“认定的必要条件及注册档案员的申请”、第4章“注册”、第5章“注册更新及注册资格的丧失”以及第6章的“其他”,其中共涉及18条具体内容,此外再加上《规程》开篇的主旨部分以及篇末的3项附则和4张附表,共同构成了《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
3.1《规程》主旨部分和总则的内容
在《规程》开篇的主旨部分中,首先就给“档案员”一词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档案员,是拥有档案学的系统知识和技能,并在档案机构开展记录资料和档案的管理等专业性业务,通过其职务来奉獻广大社会的人。”[11]正是因为档案员工作的专业性,所以在档案专业工作者的培养和资格认定制度的发展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确保专业档案人员配备的问题在2011年冬日本大地震发生之后再次被突显出来。其后,在《规程》主旨中提道:“我们设立的档案员资格认定制度,必须对日本档案员的培养及其录用等课题指明一定的方向,并对这些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12],以期达到昭示档案员的存在,指明档案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确定档案工作专业人才,推进档案研究工作发展,指出档案教育培训的共同知识等效果。
因此,在《规程》的总则中很清楚地写明了其目的是:“将本学会正式会员当中符合资格标准的人员作为本学会认定的档案员进行登记和公示,以此来支持档案员的工作,并为日本档案制度的发展及质的提升做出贡献。”[13]此外,总则中还明确了通过审查认定的人员所获得的资格名称为“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Registered Archivist of the Japan Society for Archival Science)。
3.2《规程》对资格认定委员会的规定
为了对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的注册资格以及更新注册资格的情况进行审查,《规程》中专门订立了由“注册档案员资格委员会”来开展这一审查工作,并明确规定了该资格委员会由若干名资格委员和除了会长及干事之外的两名学会领导干部构成,而委员的任职则需要经过委员会的商议后,学会会长对其进行任命,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但不可超过三届。此外,资格委员会中还设有委员长,委员长由委员们相互推举选出,再由学会会长对其进行委任。委员长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委派特别审查员对注册资格和更新注册资格的审查工作提出建议。
3.3申请成为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的条件要求
《规程》中除了对资格委员会的构成进行明确之外,最主要的是对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的申请者的各项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首先,申请者须是日本档案学会的正式会员;其次,申请者必须从院校、学位、课程、实践、成果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要求。笔者将《规程》中对注册申请者的各项要求总结如下,详见表1。
可以看出,除了第1类申请者之外,第2、3、4类的申请者都必须提供相应的专业成果材料;除了第4类申请者之外,其他类别的申请者都必须拥有硕士或博士的学位。此外,《规程》对注册申请者的毕业院校、所修课程、专业实践等也進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这些较高要求的准入条件无疑在无形中推动着日本档案人才队伍整体专业素养的提升。不同类别的申请者只有在满足不同的申请条件后方可向日本档案学会提交注册申请。资格委员会每年都会对注册申请者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经过日本档案学会委员会讨论后会被告知给相关申请者,申请者在收到结果通知后的30天内可以提出异议。
3.4更新注册
按《规程》的规定,成为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之后,其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年的10月31日之前须向学会提交更新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未如期进行注册更新的人员将丧失其注册档案员资格,资格委员会每年都会对更新注册申请开展审查工作,对更新注册审查结果有异议者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也可以提出异议。
在申请条件上,《规程》对申请更新注册者的自身专业积累有着极其明确的规定。在申请更新注册时,申请者必须要将其过去5年的业绩成果按照表2中每个项目的要求转换成相应的分数,且全部分数相加后总分须在15分以上。
5年的注册有效期和对工作经验、社会服务、专业学术成果、专业进修情况等方面得分的详细划定,这些动态的、可量化的指标条件反映出日本档案学会对其注册档案员要不断将自己专业知识技术与时俱进的硬性要求。
4结束语
通过分析《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它向档案员提出了终身学习的职业要求。这种非终身制的、可量化的档案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可以极大地调动档案员对专业学习的持续积极性和能动性,有助于促进档案人才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业界环境氛围的良性循环。
虽然《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注册档案员必须是日本档案学会的正式会员,并且它也不是所有日本档案机构团体共同研制出台的一项准则,更不是日本国家层面制定颁布的档案员资格认证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日本档案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它对日本档案员职业化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给日本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了较为有力的资源储备,亦在专业知识技能上向档案员指明了更新发展的方向,为日本档案人才评价工作描绘出了一套较为科学、客观、完整的框架体系。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国尚无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但我国各省已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了相应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通过对《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无论是在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下,还是在我国现行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下,我国对档案人员的教育培养要向更高层次的硕、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向发展,从而确保档案工作者能够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和较高的工作业务水平。此外,对于档案人才的评价工作也应形成相应的动态考核长效机制,通过客观、可量化的指标来开展衡量评估工作,以此来促进档案人员对自身业务能力的不断打磨、精进,从而使其形成主动学习、积极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成为与时俱进的学习发展型专业技术工作者,以利于我国档案事业的长远、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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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高桥实.“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资格认定制度创设过程[EB/OL].2012-11-16[2018-01-24]http://www.jsas.info/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18.
[11][12][13][14]日本档案学会.日本档案学会注册档案员规程[EB/OL].2014-04-19[2018-02-16].http://www.jsas.info/ modules/20140419/20140419archivis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