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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式腐败的表现形式、生成逻辑与治理方略

2018-09-10郁熠铭

廉政文化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生成逻辑表现形式

郁熠铭

摘 要: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家族式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日益凸显,成为一种亟待祛除的顽疾。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现象,家族式腐败在政治、经济、思想上的危害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破坏正常的官场政治生态,切断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导致党风政风被破坏;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失调;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尚,造成国民心态的失衡。治理家族式腐败必须针对其生成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令公共权力的运行透明公正;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将家族特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培育廉洁健康家风,让领导干部“一家两制”的现象消失。

关键词:家族式腐败;表现形式;生成逻辑;治理方略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6-0050-0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秉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以坚定不移的决心惩治腐败,刹住了一些过去被认为很难刹住的歪风邪气,攻克了一些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党内政治生态呈现明显好转之势。在此过程中,形形色色的贪污腐败问题暴露了出来,其中以家族式腐败问题尤为严重,对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的不良影响尤为持久深远。据初步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发布的400多份中管干部及以上级别领导干部纪律处分通报中,绝大部分人的违纪问题涉及到家属、亲属和身边人,比例高达80%以上,情况的严重程度超乎想象。由此可见,能否有效治理家族式腐败这一突出问题,不仅关系到党风政风能否得到有效净化、社会经济损失能否降到最小,还关系到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能否正确树立,这是事关我们党能否长期执政的重大问题。

一、家族式腐败的表现形式与严重危害性

家族式腐败,作为官场贪污腐败问题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学界长期以来对其缺乏统一的认识,对其具体定义也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这些定义主要出自一些国内的知名学者,如邵道生认为,“家族式腐败指的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的行为”。任建明则尝试用与家族式腐败涵义比较接近的“腐败家族化”这一概念来界定这种腐败现象,即“官员家族成员中有多人在政府任职,他们相互勾结,把岗位所赋予的权力用于侵吞国家、社会财富,以谋取家族私利”[1]。另外,丁远鹏认为,对于“家族式腐败”的定义,除了将“官官相护”这类行为主体纳入其中,还应该将参与其中但没有法定权力的亲属也涵盖进去。这是因为参与家族式腐败活动的行为主体并不全是公职人员,还囊括了凭借与公职人员的血缘或姻缘关系从而获得特殊影响力的家族成员,这类家族成员往往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腐败活动,自己并不直接掌握公共权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家族式腐败指的是公职人员及其家族成员利用家族中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来为家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将本应归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权力家族化、私有化的特殊腐败现象。

(一)家族式腐败的表现形式

家族式腐败是一种将公共权力家族化、私有化的特殊腐败现象,和一般的贪腐现象相比较,它在本质上也表现为公职人员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为己方谋取不当利益,是一种将公共权力这一公器私有化的不法行为。但是,除了在表现形式上所具有的共性,家族式腐败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表现形式更为复杂。

第一,从行为主体来看,不同于其它的贪污腐败现象,家族式腐败的行为主体是以血缘或姻亲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员,而不是“独狼”型的个人或者单纯以利益关系为纽带集结而成的利益集团成员。通过血缘或者姻缘这一层天然的亲缘关系,整个家族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围绕着能够直接控制公共权力的家族成员形成了一种“众星捧月”式的家族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共同体所进行的一切贪腐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家族利益这个极小范围内的群体利益,是一种将公共权力家族化、私有化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可知,行为主体之间血缘姻缘关系的纽带性即是家族式腐败区别于其它贪污腐败现象的最大不同点。

第二,从组织结构来看,腐败家族的成员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且组织内部比较团结,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腐败家族中的公职人员往往精通“曲线贪腐”之道,他们自己大多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腐败活动,通常也能够在表面上严格要求自己,甚至会在平时的工作中以清正廉洁的官场面貌示人。然而,他们在对待自己的家人和亲属时,却不对他们加以任何廉洁纪律方面的管教,反而是容忍、默许、纵容他们的特权行为,甚至会怂恿亲属打着自己的旗号从事腐败活动,对他们的各种违规行为大开绿灯。除此以外,与以纯粹的利益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一般腐败集团不同,家族式腐败在冰冷纯粹的利益关系之上又覆盖了一层以血缘姻缘为纽带的亲情关系,这就使得腐败家族成为了一个天然坚固的利益攻守同盟。一般的腐败集团很容易因为利益分配问题造成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组织的内部分化,最终组织会由于内部告发或者刑侦人员的逐个击破策略而瓦解。与之不同,腐败家族的成员们更加深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他们通常相互信任且更具默契,很难从内部被攻破,并且腐败家族在明确分工模式的掩护下,家族中的公职人员一般并不直接参与腐败活动,这就使得腐败家族的贪腐活动更为隐秘,反侦察能力较强,纪检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难度更高。

第三,从危害性来看,家族式腐败往往表现为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思想問题交织在一起,比一般的腐败问题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官场腐败问题中存在的政治、经济、思想这三种问题经常相互影响、相互转化、共同作用,形成一种独特的共生关系。而当它们与家族式腐败相结合时,家族这一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又将会把这三种问题进一步放大,进而对社会造成更加持续深远的危害。在政治上,若与家族成员同为公职人员,则官官相护,沆瀣一气,相互提拔,任人唯亲,千方百计地在官场上搞“近亲繁殖”;若家族中只有自己手握权柄,则纵容家族成员干政,甚至借亲属之手卖官鬻爵。在经济上,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和公共权力带来的特殊影响力通过亲属之手为家族敛财或者为家族成员的商业活动提供便利,如协助拿下竞标项目、排挤商业竞争对手、提供股票市场内幕信息等,以花样百出的手段暗中将经济利益输送到自己的家族。在思想上,表现为亲情完全凌驾于党性,缺乏底线意识,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理想信念荡然无存,只顾自己家族的利益而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政治、经济、思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混杂在一起,透过形形色色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与家族式腐败问题相伴而生的腐败“并发症”。

(二)家族式腐败的严重危害性

第一,破坏正常的官场政治生态,切断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导致党风政风被败坏。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始终代表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然而,腐败家族的成员们却在官场大搞“近亲繁殖”或是纵容亲属干政,任人唯亲,破坏组织用人原则和纪律,严重危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如果任由这些腐败分子继续在官场横行,既无法营造出山清水秀的官场政治生态,也无法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切身问题。从中央高层到地方基层纵向考察后,不难发现,这种非正常的用人倾向在地方基层上造成的危害尤为严重。由于许多基层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许多腐败家族成员得以通过各种手段长期干预一个地区的官场人事任免,使得地方官场“潜规则”盛行。他们以家族特权取代党的用人纪律,甚至为家族中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任其为非作歹,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操纵事关群众利益的社会公共性事务,不仅伤害了群众的感情,还严重阻碍党的基层组织正常发挥作用,最终形成一个又一个的“独立王国”。

第二,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失调。家族式腐败问题中往往会出现官商勾结的现象,“父当官,儿为商”“哥哥从政,弟弟经商”等形形色色的“官商一家亲”现象更是普遍存在其中。由于背靠家族公职人员手中握有的公共权力,这种官员亲属的从商行为,不同于市场中的一般商业行为,官员亲属通常掌控着普通商人和投资者难以具有的社会资源和信息获取渠道,享受着所谓的“超国民级”待遇。因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往往拥有着近乎绝对的优势,很容易在家族公职人员权力所能辐射范围内的各种商业竞争中形成“战无不胜”的非对称性的局面。这些利用公共权力干预商业的贪腐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最后取得在一些地区某些行业中的垄断性地位,将其他的同行业竞争者挤出市场,导致一些地区的某些行业成为自己家族的商业“自留地”,各位家族成员借此各取所需,攫取巨额的非法财富。从本质上来看,这种腐败家族从商风气其实就是公职人员通过间接的形式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变现来为家族谋利,实质上还是利用权力换取金钱,利用家族企业垄断取代市场公平竞争。诸如此类的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不仅容易催生出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失灵,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其产生的巨额商业利润的诱惑对于官场政治生态具有极强的侵蚀腐化作用,最终将会造成市场与官场同时变质的恶性循环。

第三,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尚,造成国民心态的失衡。北宋政治家王安石有云:“教人治人,宜皆以正直为先。”公职人员如果自身都不能坚守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并抱有为之奋斗终生的觉悟,做到率先垂范,那么当然就无法引导家族成员树立崇高的精神追求,也无法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更加难以有效引导社会公众确立充满正能量的价值追求,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不以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去占领思想文化的高地,取而代之的就会是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奢靡攀比之风、封建迷信等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腐朽落后思想。公职人员特权意识浓厚、思想道德滑坡、贪恋于物质享受,放弃崇高的精神追求所带来的理想信念缺失,又必然会引发其在贪污腐败的泥沼中越陷越深的连锁反应。从公职人员开始,然后扩大到整个家族的腐败堕落,而腐败家族又会像快速传播的瘟疫一样从原本健康的社会肌体的局部渐渐蔓延至全身,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国民心态严重失衡的乱局。正确的社会价值追求在这一过程中会逐步产生异化,人民群众将会放弃崇高的精神追求,同时也会遗忘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应该对家族式腐败保持高度的警醒。

二、家族式腐败的生成逻辑

在厘清家族式腐败的定义,并对其表现形式和严重危害性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结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下社会环境,从历史和现实这两个维度入手,进一步地发掘当前我国家族式腐败现象背后复杂的生成逻辑。

(一)家族式腐败生成的历史逻辑

家族式腐败现象古已有之且历史悠久,它并非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产生的新问题。这种特殊的腐败现象背后隐藏的家族亲情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宗法制的形成,于今在中国社会仍广泛存在,并深刻影响着国人的思维。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历来重血缘、分亲疏,讲求长幼尊卑有序,以几个核心家庭构成的宗族为本位来实现对一个地方的治理。对此,梁簌溟指出:“中国人的生活,既一向倚重于家庭亲族间,到最近方始转趋于超大家庭的大集体;‘因亲及亲,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总喜托人情”,“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而家人父子乃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姐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2]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也曾有过“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3]的精辟论述。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运用社会结构的分析方法,提出了“差序格局”理论,即“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4]。具体而言,中国乡土社会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下,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如同水面上泛起的涟漪一般,由自己延伸开去,一圈一圈,按离自己距离的远近来划分亲疏。正是因为这种传统家族伦理的存在,公与私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律失去了规范家族内部事务的作用,人治取代了法治,家族利益取代了公共利益,最后形成一种特殊的“家天下”的文化传统。“差序格局”这一概念不但较为系统全面地阐释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组成结构及其背后的家族伦理,而且为我们挖掘当代社会中仍然存在的家族式腐败问题背后所蕴藏的历史逻辑提供了重要参考。

家族本身并不带有腐败的基因,但在当今中国社会,家族式腐败问题却依然层出不穷。寻根溯源,在很多公职人员的思想深处仍然保留有传统的家族本位观念。当面临党性与亲情的抉择时,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依旧在干扰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致使他们一再犯下原则性错误。这些参与家族腐败活动的公职人员的行事逻辑依旧未能跳脱出用于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差序格局的概念范畴。在他们行使公共权力时,依旧无法正确划定公事与私情的界限,仍然是以跟自己关系的远近为依据,家族利益才是他们考虑的首要因素。因此,他们在潜意识里总是认为自己肩负的家族义务是超越于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公共性义务的存在,社会公共利益被他们远远地排在家族私利之后,“先为家族服务,后为人民服务”,家族式腐败的种子由此生根发芽。

(二)家族式腐败生成的现实逻辑

在分析家族式腐败的生成逻辑时,除应考虑传统文化的惯性这一历史性因素之外,还应着眼于现实,结合当今时代背景,从主观性和客观性两方面出发,对其生成的现实逻辑进行综合性考量。

第一,家族式腐败问题从根本上源于公职人员思想认识的变质,这是一个复杂且渐进的过程,其中既有官员内在心理动机的驱使,也有受到外部环境冲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积累起丰富的物质财富,而很多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在享受国家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不断提高的福利待遇后,思想认识上的进步却迟迟没有跟上物质条件的进步,甚至反而出现倒退现象,在党性原则问题上的底线有所松动。究其缘由,这种松动的出现是因为公职人员思想认识中的党性原则受到市场经济浪潮中商品交换原则的冲击,贪婪、奢靡、享乐、攀比等人性的弱点在“人人求富”的社会风尚熏陶下被放大。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公职人员群体中一贯崇尚的集体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断遭到利己思想的消磨,官场中的家族本位主义倾向呈现出抬头的趋势。有些人在为自己及家族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心理驱动下,抵挡不住资本的诱惑,义利观逐渐被扭曲,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开始热衷于追名逐利,渐渐无法控制住自身私欲的膨胀,奉行物质利益至上和家族私利优先的观念,贪恋于物质享乐,放弃了精神上的崇高追求,以致于越过底线,不惜触犯党纪国法来为自己的家族谋取不义之财。

第二,我国目前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仍不够完善,党内监督中的部分重要监督主体的职能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党外监督也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在监督对象的人员覆盖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并且针对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时间的监督工作做得不够到位。这些客观的外部监督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家族式腐败暗中滋生的空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这一地位决定了在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中,党内监督必须占据主导地位,党外监督则居于从属地位,为党内监督提供有益补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党内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党的纪检机关难以对同级的主要领导干部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督,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严重依赖上级的纪检机关;下级机关很难对其上级机关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广大普通党员很难对职权部门官员行使基本监督权等。这些现状导致主要领导干部一旦牵涉进家族式腐败当中,则同级和下级的部门中无人能管,也无人敢管的情况发生,只能够寄希望于上级纪检部门的介入。在党外监督中,问题主要集中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够充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党外监督主体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另外,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对党外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发现其在“八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时间监督中起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党内有关部门在对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进行设计和完善的过程中也未能充分认识到党外监督的重要性。除此以外,在现行监督体制中,作为监督主体的各部门尚未充分认识到新兴的网络技术手段在权力的日常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价值。

第三,规则制度方面的不完善,也为家族式腐败现象的猖獗创造了客观条件。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家族成员在经济领域活动情况的相关纪律规定仍较为笼统,尚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前正处在探索与建设时期,体系建设创新围绕着党章进行,以各准则和条例为枝干铺开,然后在此基础上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针对党的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或者事项制定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来作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准则和条例主要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规定和细则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然而,由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这些党内法规制度中的许多具体规定已经与公职人员在现实中的经济活动出现了脱节的情况,尤其缺乏应对金融证券行业的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新情况新变化的协调性,进而催生经济领域的腐败问题和家族窝案。这些党内法规制度中不够完善和具体的纪律规定部分,为家族式腐败分子的贪腐行为和经济领域的投机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腐败家族中的公职人员十分熟悉党内法规制度,他们擅长利用现行制度规则中的漏洞打“擦边球”,将家族中的各种亲属关系与错综复杂的商业关系交织在一起作为掩护,以各种曲线迂回的方式绕过制度规定,在暗中向自己的家族输送经济利益,自己并不直接触碰现行党内法规制度所明确划定的规则红线,给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困难。

第四,不正家风与家族式腐败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领导干部家族若没有形成良好家风,那么领导干部与其家族成员之间将会产生双向不良影响。一方面,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会通过不正家风从自己的身上传导至家族成员的身上,个人作风问题会逐渐上升为家族作风问题。只要领导干部牵涉进贪腐活动之中,最终整个家族就会无可避免地陷入“一人腐,全家腐”的家族式腐败泥潭。另一方面,在治家不严的领导干部家族中,几乎必然会有一些家族成员倚靠公共权力享受各种特权,他们违法违规从事商业活动,甚至堕落为黑恶势力,在家族中领导干部主政的地区横行霸道,欺压百姓,为非作歹,自认为高人一等且无人敢管。在不正家风的长期侵染下,领导干部对于他们倚仗特权的行为不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管束和教育,甚至对他们采取容忍、默许乃至纵容的态度。只在乎独善其身,而疏于对家族亲属进行严格管教,最后只会害人害己,自己也必将会被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家族成员所拖累,从而坠入家族窝案的深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曾总结道:“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前台大搞权钱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等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有的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5]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古代士大夫的最高政治理想,当今很多领导干部已经能够做到第一步“修身”,卻经常在第二步“齐家”上面栽跟头,犯错误,以致发展成为家族式腐败,这也体现了不少领导干部在主观上还未深刻认识到严格治家的重要意义。

三、家族式腐败的治理方略

治理家族式腐败,必须针对家族式腐败生成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对症下药,以思想道德教育、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党内法规制度、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为着力点,从多个角度同时发力,形成一股强大合力,构筑一套公职人员家族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协同产生约束作用的腐败过滤系统,唯此才能干净彻底地遏制官场家族式腐败的滋生。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

治理家族式腐败首先就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就是要筑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这是领导干部首先要修好的“大德”。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為。所有党员、干部都要戒贪止欲、克己奉公,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5]在此基调上,各级党委和宣传部门必须在领导干部群体和广大党员队伍中继续广泛地开展“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思想政治教育,在每个公职人员的内心深处构筑起一道牢不可破的精神防线,将一切侵蚀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家族本位意识、特权意识、奢靡享乐意识等消极落后的思想观念阻挡于这道防线之外,自觉抵御权力带来的各种诱惑,不断地进行由内而外的自我革命。唯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源头刹住家族式腐败的歪风邪气,真正做到防微杜渐。

另外,在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具体形式方面,除了组织传统形式的读报纸、开讲座、搞培训等方式外,各级党政机关还应采取具有创新性的宣传教育形式,紧贴时代的脉搏。例如,在机关单位的大厅、走廊、电梯间的醒目位置增设更多的电子屏幕,在屏幕上循环播放家族式腐败的典型案例,并公开展示因牵涉家族式腐败而落马的领导干部的亲笔悔过书;与出版社加强沟通和联系,将更多通俗易懂的漫画图解带入机关订阅的教育宣传出版物中;创建每个部门专属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并指定有新媒体方面经验的专人负责运营,在线上定期开展各种有关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的有奖活动等等。这些深刻而又有趣的创新型教育形式,既容易落实,又能够寓教于乐地教育好公职人员,引导他们在面临社会公利与家族私利的抉择时,毅然果断地站在社会公利的一边,站在崇高理想信念的一边,舍小家顾大家,为全党全社会的大局利益适当地牺牲自己家族的局部利益,这既是崇高理想信念的体现,也是民心所向。

(二)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使公共权力的运行透明公正

家族式腐败由于公共权力干预了公职人员的生活领域,渗透进家族这个公共权力本不应发挥作用的地方,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确保权力运行的透明公正,让权力只在其有效范围内运行,一旦越界则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

健全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应以党内监督为主、党外监督为辅,在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紧密结合的基础上,构建全方位无死角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架构。第一,要继续加强党内监督,其中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排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5]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切实保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同级纪检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广大党员等这些主体的监督职能保持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还要把家族式腐败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点工作,保持针对家族式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查处一起就要连根拔起”,严格遵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绝不姑息。

第二,增强党外监督的实效,以人民政协这个统一战线组织为抓手,拓宽党外监督渠道,确保政务信息的充分透明,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党外监督主体的知情权。另外,还要高度重视党外群众和媒体舆论的声音,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在“八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时间对公职人员及其家族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实现“二十四小时”全时段覆盖式的监督,向家族腐败分子施加更多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潜在的贪腐分子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补齐权力制约与监督链条上的薄弱一环,对党内监督进行合理有益补充。

第三,创新权力监督机构和监督手段。在监督机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在全国各地的各级政府中普遍设立监察委员会,充分发挥好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的作用,将在体制内任职的非党员公职人员也全部纳入到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范围中来,做到对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全覆盖。在监督手段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政协应该充分利用好大数据监测等新型的互联网技术手段,并且重视网络论坛和新媒体平台中有关检举腐败的群众舆论,运用网络监督手段对传统监督手段进行科学合理的补充,用更快的速度锁定群众反应强烈的腐败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核实、处理周围发生的腐败事件,做到快速定位,精准打击,不给腐败家族留有任何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机会,使隐秘性较强的家族式腐败无处遁形。

(三)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将家族特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治理家族式腐败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加快完善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党章为根本,以各种准则和条例为主干,打造出一套具有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家族特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善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对家族式腐败等具有严重危害的突出性问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扎紧制度的笼子。例如,在2018年8月修改完成的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一次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极好实践。新修订后的《条例》针对家族式腐败问题,在先前的基础上再一次增加党员违纪的“负面清单”,首次将“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列为违纪行为,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原先的《条例》中较为笼统含糊的“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这一项,在第95条明确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对家族式腐败的一次沉重打击,也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道路上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则的基础上,此次《条例》的修订,还兼顾到了党纪党规与国家监察法的“无缝衔接”,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之间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修订内容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监察法的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7]此举给我们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又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更具有威慑性的党内法规制度,围绕家族式腐败问题,探索建立更加高效有力且具有可执行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裸官”监管制度、官员亲属回避制度、官员亲属从业情况清查制度等对家族式腐败具有针对性的具体制度,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和论证将这些具体的党内制度进行立法的可行性,从而实现党纪和国法的良性互动,互为补充。

(四)培育廉洁健康家风,让领导干部“一家两制”的现象消失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之江新语》中谈到:“风成于上,俗形于下。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着本人的品行和形象,更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对社会风气的形成、对大众生活情趣的培养,具有上行下效的示范功能。”[8]因此,要紧抓领导干部群体这个“关键少数”,倡导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积极发挥带头作用,杜绝“一家两制”,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家族亲属幸福和睦地生活在一种清廉正派的家族氛围之中,心向正道,远离歪门邪道,在官场上树立起一个个良好家风的榜样,最终形成家族家风趋于廉洁健康、官场生态趋于风清气正、社会风尚趋于文明和谐的良性循环。习近平总书记在各个公开场合的讲话中多次强调:“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6]家风建设永远是治理家族式腐败这一痼疾的良药,只有培育廉洁健康家风,才能让家族与腐败“绝缘”,将领导干部“一家两制”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培育廉洁健康的家风。第一,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从中提炼出厚培优良家风的中国智慧。悠悠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孕育出了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例如诸葛亮诫子格言、颜氏家训、朱子家训、曾国藩家书等,从中我们可以源源不断地汲取其思想精华,发掘出这些流传于世的家训格言中关于修身齐家的良方妙法。通过对这些传统文化中的治家智慧进行适应当今时代特点的发展,继承其中符合时代主旋律的部分,为领导干部群体的家风建设指明方向,并提供充足的精神养料,做到古为今用,让传统文化孕育出的优良家风在新时代重焕新生。

第二,要践行马克思主义家庭观,向老一辈共产党人中的先进楷模学习。在我们党波澜壮阔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诞生了一大批家风优良的先进楷模,他們严格治家的品格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强大的精神感召力,当代官场中的领导干部群体应多向他们学习和看齐。新中国建设史中的标杆性人物之一,河南兰考县委书记焦裕禄治家严格,他的“凡事不搞特权”的朴实家风被传为一段佳话;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云曾言:“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重视。要真正身体力行,作出榜样....只要是党员,活着就永远处在第一线。希望所有党的高级领导人员,在教育好子女的问题上,给全党带好头。决不允许他们依仗亲属关系,谋权谋利,成为特殊人物。”[9]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写给父亲的一封家书中坦言:“父亲的节俭几近苛刻。家教的严格,也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从小就是在父亲的这种教育下,养成勤俭持家习惯的。这是一个堪称楷模的老布尔什维克和共产党人的家风。这样的好家风应世代相传。”[10]他们不光是老一辈人集体记忆中的家风模范,也是值得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后来人学习的马克思主义家庭观的践行者。他们曾经的家风训言无疑是留给我们这些后辈的一笔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促使领导干部们自觉树立起马克思主义家庭观的精神动力。

第三,要把家风建设与党风建设有机结合,建立一套将家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的有效机制。在2018年8月最新修订的《条例》中,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首次将“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纳入党的生活纪律范畴,此项新规是促使领导干部家族的家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的一个良好开端。在这项新规的基础上,参与党内法规制定的各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还可以更进一步探索出一套可量化的包含家风指标的官员考评机制,并将其作为官员提拔、晋级、奖惩的重要标准之一,让家风与官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以制度化常态化的手段来引起领导干部对家风建设的重视,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把领导干部群体中不重视家风建设的主观意识扭转过来,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廉洁健康家风的培育。

参考文献:

[1] 任建明.“腐败家族化”困局[J].决策与信息,2015(1):54-56.

[2] 梁簌溟.中国文化的命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38,146.

[3] 费正清.费正清文集:美国与中国[M].第4版.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22.

[4] 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三联书店,1985:25.

[5]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03(002).

[6] 人民领袖:习近平六下团组金句[EB/OL].(2018-03-19)[2018-09-20].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9874534.

[7] 凸显纪律建设新成就——透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EB/OL].(2018-08-28)[2018-09-20].http://www.12371.cn/2018/08/28/ARTI1535410658167874.s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8] 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61.

[9] 陈云.陈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52.

[10] 从“家风”传承看习近平如何齐家治国[EB/OL].(2016-02-03)[2018-09-20].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217/

c1001-28130868.html.

責任编校 陈 瑶

Family Corruption: Manifestation, Generation Logic and Mana-

gement Strategies

YU Yiming (School of Marxism,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Hubei,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anti-corruption campaign, the seriousness of family-based corruption has become prominent, an obstinate disease that needs to be eliminated. As a special kind of corruption, family-based corruption, posing a serious threat politically, economically and ideologically,has its own unique manifestations mainly found in the damage of the normal ecology of the officialdom, severing the blood and flesh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public and destroying the working styl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in the violation of the laws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eriously disturbing the normal market order, resulting in economic imbalance; and in the deviation of 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corrupting social customs, leading to unbalanced social mentality. For the treatment of this kind of corruption, efforts must be made, in pertinence to the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logic of its generation, to enhance ideological and moral education so that officials can set up lofty ideals and faiths; to perfect the restricting and supervising mechanism for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 to consummate internal regulations and disciplines so that family-based privileges can be caged institutionally; and to nurture clean and healthy family environment so that the “two systems in one family” of officials can be removed.

Key words: family corruption; manifestation; generation logic; manaqement strateq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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