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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

2018-09-10刘国梁

大社会 2018年9期

刘国梁

我们知道,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相对而言,社会组织的监事制度的法律地位显然没有得到普遍重视。目前,只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强制要求基金会必须设立监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均没有涉及监事制度。近年来,有关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也顺势明确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不仅如此,2014年11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可以预见,今后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既然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是大势所趋,那么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也就成为迫切需要讨论的话题。目前,如何开好理事会不同的社会组织都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也结合各自特点总结了不同的经验。如有些社会组织就完全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召开理事会。遗憾的是,社会组织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却鲜有研究。笔者现结合几年监事会的工作经历,姑且班门弄斧浅谈社会组织监事如何列席理事会,权作抛砖引玉。

第一、要求理事会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监事出席。提前通知不仅仅是告知时间、地点,更重要的是理事会应当事先将理事会议程及相关文件送达监事。监事在收到议程及拟过理事会表决的文件事项后,应当提早审阅。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的情形,尽量在会前书面通知理事会。如果对议程及相关文件有建议和意见,也尽可能在会前提供给理事会。提前告知可以避免开会时打断理事会进程,实践中意见和建议也容易得到理事会采纳、认可。

第二、准时列席理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是行使监督的重要方式。监事列席理事会既是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的权力,也是监事的义务。因此,列席理事会时,监事应当做到准时并着正装。列席理事会时,理事会应当安排一个合适显眼的位置以便监事能够清晰看到理事成员。有些理事会为了计算表决结果方便,将监事位置与理事位置物理隔开显然是不合格的。监事是列席理事会,并非是旁听理事会,应当与各理事同席并处在显眼位置。

第三、列席理事會时应当得到会议主持人的介绍。如前所述,监事列席理事会既是监事的责任,也是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权力。在社会团体中,监事列席理事会是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现场行使监事的权力。因此,监事列席理事会应当得到理事会的尊重,会议主持人应当正式向与会成员介绍列席监事会的成员,并在会议中注意保留监事发言的时间。

第四、列席理事会要适时发言。是的,列席理事会不是旁听。监事列席理事会没有表决权,但是仍然具有发言的权利。对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监事应当及时发言,特别是要抢在理事会表决前发表监事的意见。当然,为确保理事会按议程顺利进行,监事发言应当慎言慎行。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在会议前告知理事会,不要在列席会议时与理事会成员争吵、辩论。

第五、列席要注重理事会程序。每个社会组织都有章程,根据章程,也制定了理事会制度。因此,监事列席理事会时,应当充分注重程序。如出席理事会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表决通过人数是否符合章程、制度规定等等。实体方面尽量由理事会去讨论决定,监事应当着重关注理事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六、列席理事会后要通报及跟踪。理事会议结束后,监事有权要求理事会及时将做出的决议书面送给监事或监事会。列席理事会的监事还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或未列席的监事通报开会的情况。对理事会抄送的理事会决议,监事及监事会应当组织讨论。如发现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应当书面向理事会送达监事建议或监督意见要求复议。当监事会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跟踪理事会及时书面向监事会回复。

以上是我结合几年社会团体监事会工作的一些体会,并不全面也并非可以完全适用所有的社会组织。仅作为一家之言,希望所有社会组织同仁批评指正并共同推动社会组织监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