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公益劳动
2018-09-10徐玉霞
徐玉霞
公益劳动是一种无薪酬的义务劳动,具有惩罚性及帮助犯罪者重获新生的双重作用。一方面,犯罪者被判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公益劳动,作为他曾犯罪贻害社会的惩罚及其对社会的补偿。另一方面,透过社工及有关人员的辅导,犯罪者可以恢复自尊,增强社会责任感,并改过自新,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
公益劳动在社区矫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就如何开展有效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们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有所帮助。
国内关于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的实施情况
2003年国家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积极探索。2005年,广东省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决定在广州市、深圳市、江门市各选定两个区及湛江市赤坎区先行试点。
社区矫正工作启动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但有关的网络搭建尚未成熟,导致公益劳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实施或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原因有:
1.公益劳动的时数过多。若一个服刑人员被判了缓刑四年,那么他就必须履行576小时的公益劳动,过长的时间会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就业、家庭生活等。
2.服务时间没有比较一致的限制;劳动强度亦没有区分。
3.公益劳动的相关配套设施相对缺乏。如果某个街道的社区服刑人员较多,则难以给每位犯罪者提供适当的公益劳动。
4.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惩罚及补偿重于教育。现在所推行的公益劳动形式,社区服刑人员在其中难以发挥助人的作用,获取的成就感不高,难以起到教育的作用。服刑人员只是把它当做一种惩罚及补偿去完成它。
5.督导人员空缺,仅靠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教导,一方面增加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减弱了本来应有的督导质量。
6.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无安全保障。服刑人员在参加公益劳动期间,缺乏相关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7.缺乏规定的公立医院验证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参加公益劳动。
8.安排服刑人员服务存在一定的难度。现时社会上大多数人对社区服刑人员有一种负面的标签,对接纳服刑人员的服务会有抗拒。
如何有效开展公益劳动
1.明确公益劳动的开展时间。如果服刑人员有工作,那么公益劳动可以安排在晚上或者周末亦或其他不与正式工作时间矛盾的时间完成。如果服刑人员没有正式工作,则公益劳动不应与其谋取社会福利相冲突,不应影响犯人寻求就业的机会。劳动的时间一般为上午9点到下午4点。违法者须在司法所指定的时间、地点从事指定的工作,工作时须勤勉敬业。
2.建立公益劳动基地。与其他福利机构合作,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如:养老院、医院、学校、残疾人服务中心、孤儿院等。
3.公益劳动形式多样化。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个人形式的公益劳动或小组形式的公益劳动。
4.聘请相关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完成一些需要专业技术的公益劳动。如:园林护理服务、画墙、刷墙刷漆等。
5.建立健全的督导制度。包括每一社区最多可接纳多少名罪犯进行服务,每一社区有几名督导员,每一督导员负责几名罪犯的督导工作等。
督导员权限:建议延长或缩短罪犯的社区服务时间。
督导员职责:安排罪犯的工作与活动,对罪犯进行教育感化,向督导机关汇报罪犯改造的情况。
针对督导员的权限,应赋予犯人异议的权利,对督导员的工作不满意或督导员侵犯了犯人的权益,犯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督导机关举报。
在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时,司法所需要派相关工作人员及社工一起到工作场所了解其工作情况。服刑人员每次参加公益劳动都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记录内容力求细致、客观,并由本人以及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及社工、督导员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工必须要定期与督导员进行沟通,了解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具体情况。
6.制定切实可行的督导员选拔、培训制度。对督导员应有资格限制,只有年龄、学历、社会经验、人品、身体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的人员才能成为候选。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通过者才可以得到督导员的资格。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培训,经督导机关的认可便可以分配到社区从事督导工作。
7.建立一支帮教义工队。吸纳社会上有一定工作经验、心理素质较强、有一定技术的社会人士作为司法局的一支帮教义工,经过司法局的培训,与司法局及司法社工合作,组织策划一些活动,与社区服刑人员一起去提供一些义工服务。
8.避免从事公益劳动的社區矫正人员成为“标签人”。司法工作人员、社工与社区人员、督导者及基地提供者密切配合,对这些人的身份保密。使他们可以生活在有着正常人眼光的环境下,没有隔膜的充分感受平常人的真诚。对社区里的居民进行帮助,得到居民的称赞或是社区干部的表扬极大地鼓舞了他们,让他们看见自己的价值。同时对老弱病残人士的照顾,不仅让他们感怀自己拥有健康身体的幸福,还激发了他们的善良与热情。
9.为参加公益劳动的服刑人员及第三者购买意外险,并形成制度。
10.根据不同服刑人员的身体情况,提供不同强度的劳动安排;对有伤病的服刑人员,须有指定的公立医院开具证明,若证明不适合做体力劳动的,可免除公益劳动。
11.建立一个资源网络,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公益劳动机会,并强化督导编制,令接受服务的机构有一个充分的信心。
法律意味着约束和惩罚,但这只是手段,绝不是目的,它的目的是要让犯罪者真正悔改并重新融入社会。公益劳动可以让社区服刑人员在闲暇时通过做社会服务,用劳动的汗水冲刷自己的罪过,补偿社会;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认知自己的社会责任;在与他人的沟通中重新融入社会。
(作者为社会工作硕士,中级社工师,从事专业社会工作已有10年时间,现就职于广州市穗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