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解释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运用
2018-09-10张茂源
张茂源
在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中“实施建议”部分明确指出:“学生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发展,绝不是取决于对现成的历史结论记忆,而是要在解决学习问题的过程中理解历史,在说明自己对学习问题的看 法中解释历史。教师要认识到,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实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与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可见,让学生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历史认知,培养历史解释的能力是历史教学的重点。如何培养学生的历史学科问题意识和历史解释能力,笔者以人教版“美国三权分立”教学为例,进行了一次探索。
一、巧妙的设疑——历史解释培养的前提
三权分立是美国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1787年宪法对三权分立体制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然而作为权利制衡重要一环的“司法权对于其他权力的制约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1]。事实上,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和总统进行违宪审查权在内的制衡权,都是在1803年大法官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所确立的。“马歇尔借用判例法首次明确地提出了法律解释权归司法机关的原则” [2],这就与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中关于 1787年宪法“最高法院……对法律具有最高的解释权”的叙述存在着明显的偏差。这为本课培养学生历史问题意识,进行历史解释创造了条件。
在引入1787年宪法原文后,引导学生初步构建宪法所建立的三权分立体制。随后,将学生带入一场建国之初涉及权利制衡的案件之中,让学生当一次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构建者”。
在1800年底举行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亚当斯未获连任,共和党人杰弗逊获胜。在亚当斯总统任期即将届满之前,亚当斯迅速提名委任多位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并迅速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在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他正式签署了这些法官的委任书。随后国务卿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杰弗逊就任总统后,下令立即停发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马伯里随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新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故此案被称为“马伯里诉麦迪逊”。
马伯里等人的请求依据的是美国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允许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有权向美国管辖下的法院或官职人员发出强制令。
——摘编自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基于上述材料和分析,问题自然形成:在当时环境下,大法官马歇尔如何审理此案?判决的依据是1787年宪法吗?根据材料所显示的内容,学生比较容易得出马歇尔会依据《司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国务卿应当将任命状下发给马伯里。宪法因对此诉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无法适用。
然而,客观的历史事实是大法官马歇尔却做出了“扣押他的委任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是违背了既得法律权利”[3],但却并不同意下达强制执行令的裁决。课堂教学中问题意识再次形成,并最大程度激发学生历史学习的兴趣,为本课教学的关键——探寻历史的解释创造了条件。
二、合理的解释——历史解释培养的关键
历史课堂教学的本质是求真。面对教材中的历史叙述与客观史实之间的差异,学生认知与历史判决的差异,还必须回归到特定的历史时空中,深入分析美国历史上的经典司法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进行合理的历史解释。此时,教师应发挥必要的作用,巧引相关的史料,借用历史的细节,“使已经逝去了的历史重现出有血有肉、有声有色的原状,使学生感受到历史的真实。”[4]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进行合理的解释,迈出历史解释培养的关键。
马歇尔认为,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向麦迪逊发出强制令,则违反了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权。”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法律请求显属宪法所指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最高法对此案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
——摘编自徐炳:《美国司法审查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述评》
基于材料的展示,我们知道马歇尔做出这样判决的缘由。但同时也会引发新的问题,法官马歇尔的判决引发了国会制定的法律与宪法在司法案件的适用时发生了冲突怎么办?
[判词]“将既定规则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人必然要解释这种规则。如果两个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其中哪个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必然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
——摘编自徐炳:《美国司法审查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述评》
学生在阅读马歇尔判词的基础上认识到,这关键要看法官的抉择。基于宪法的地位,法官的选择必定是国家憲法。那么又涉及到另一个基本问题,谁有权认定什么是违宪的法律?在这一案件中联邦党人大法官马歇尔毫无疑问的直接指出——联邦法官拥有这一权利。这也符合了当时以汉密尔顿为首的力求实施三权分立体制的联邦党人对“法院必须有权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如无此项规定,则一切保留特定权利与特权的条款将形同虚设”[5]的一贯态度。
通过对案件判词的巧析,最终让学生在历史解释的过程中认识到了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确立,不仅仅基于美国的1787年宪法,还有赖于像马歇尔一样杰出的法官在涉及国家体制的一系列案件中努力维持权力制衡的司法实践,逐步共同构建、维护并发展起来了具有美国特色的并相对完善的三权分立机制。这样就避免了基于教材叙述所形成的对历史认知的机械性,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对学生历史解释能力的培养。
三、不断接近历史真实——历史解释的灵魂
在问题的引领下,通过不断的历史解释,学生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建立的历史认知更加清晰。1787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使得司法在三权中处于弱势,使三权分立下的制衡形同虚设。但大法官马歇尔却凭借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巧妙的避开了与国会和总统直接冲突,捍卫了相对独立于选民、又比较弱小的法院系统的权威,补齐了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体制中缺失的“短板”。此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不断借用判决所形成的法律效力,将制衡国会乃至总统的重要权利——法律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牢牢的控制在自己手中。“美国宪法虽然没有一字提到司法机关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实践中这一制度都得到认真的执行,成为美国宪法一大特色。”[6]这样,基本实现了历史解释“不断接近历史真实”的学科素养培育要求。
基于历史学科求真的本质,教师应当对学生指出,对于马歇尔的判决所形成的司法解释权以及违宪审查权,自一诞生就饱受政治家、法律人士的争议。如吉布森指出“司法机关则是特殊的部门,可以修改立法,可以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我们在宪法的哪个条文中可以找到这种特殊地位呢?……宣布一部根据宪法规定的形式制定的法律无效,这不是篡夺立法权吗?……司法机关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审查立法者的权力。”[7]然而,支持马歇尔的判决始终是美国宪政发展中的主流。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发展,该案对三权分立体制形成的历史意义将会在现实政治中持久的发挥力量。正如特莱伯所说的“关于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的各种论点最终是超越宪法的,这些论点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政治的,哲学的和历史的。”[8]
【注释】
程梧:《马伯里诉麦迪逊》,《外国法议评》1994年第3期。
徐炳:《美国司法审查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述评》,《外国法议评》1995年第1期。
同上。
叶小兵:《细节的重要》,《历史教学》2015年第9期。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务馆,1982年,第392页。
同[2]。
Gibsons dissent in Eokin V·ruab,12s,and R.330(Pa,1825)
Laurence 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M].The Foundation Press,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