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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慈善基金会——家族的,还是社会的?

2018-09-10柏高原高慧云

家族企业 2018年9期
关键词:曹德旺家族企业家族

柏高原 高慧云

“家族基金会”是一个舶来语,在国内并无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家族基金会是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基金会,之所以冠以“家族”二字,主要是考虑其鲜明的家族性特点。家族慈善基金会的家族性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资金来源的家族性。家族慈善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既包括基金会成立的原始资金来源,也包括基金会成立后主要捐赠收入来源。以曹德旺先生所创立的河仁慈善基金会为例,河仁慈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是曹德旺先生以个人身份出资。随后,曹德旺先生决定将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福耀玻璃共计3亿股份捐赠给河仁慈善基金会。从捐赠主体看,捐赠人是原福耀玻璃的第一大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合计占福耀玻璃总股本14.98%的股份。这两个捐赠主体是曹德旺家族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因此仍然符合捐赠资产来源家族性的特点。此外,以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由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更名而来,显然更名前的基金会有更加浓厚的家族色彩。该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是由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捐赠 的捐赠计划,其个人将陆续投入20亿元人民币用于慈善事业,其中大部分通過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运用。因此,广东省和的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无论是原始基金还是主要捐赠资金都来源于家族或家族控制的企业。

另一方面,基金会运作的家族参与。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和捐赠财产主要源自家族,因此家族基金会不可避免地带有家族色彩,比如家族对基全会发展方向和日常决策的影响。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因此家族对基金会的参与主要体现在理事会成员中的家族成员。但家族对基金会事务的参与,并不一定代表着家族对基金会事务的完全控制。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家族成员参与基金会,但法律严格控制了比例。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以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为例,现任理事共9名,其中何倩兴、何剑锋和何倩嫦三人为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互为近亲属,但其人数恰好占全部理事数量的1/3,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

家族基金会在公益慈善领域的贡献不可小觑。在我国,虽然家族基金会尚未成为公益慈善的主要捐赠方式,但是近年来已有许多企业家纷纷将巨额的家族财富投入慈善事业领域。例如,曹德旺先生将福耀玻璃的部分股份捐赠给基全会,捐赠时总市值逾30亿元人民币;2017年7月25日,美的创始人何享健先生也宣布要将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美的集团的市值逾40亿元的股份设立慈善信托。可以预见,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以家族慈善基金会的方式投入公益慈善、回馈社会。

家族基金会除了承载家族公益慈善使命以外,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商业作用。第一,家族基金会持股可以集中家族企业的股权。如果家族企业采取家族成员个人持股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家族成员个人的债务风险、婚变风险等因素影响家族企业的股权。基金会在大陆法系上被归为财团法人,也被称为“孤儿结构”,即指:基金会创始人创立基金会或向基金会捐赠财产以后,创始人与基金会便再无法律上的财产联系。基金会好像“孤儿”一样,创始人的个人风险不会再波及其基金会。创始人将家族企业股权交由基金会持有,基金会持有的股权将与创始人持股风险相隔离,避免家族企业股权的强制继承、执行、婚变分割等风险。第二,通过捐赠协议、基金会章程或家族企业章程的设计,约束基金会,使家族企业能够坚持家族所确立的经营战略,不受制于外部因素,甚至可免于家族企业被并购的风险。以德国博世集团为例,博世基金会所持有家族企业的全部股权均无任何表决权,博世基金会无权干预家族企业的运营。据了解,德国博世家族企业的管控权由持有企业1%股权的博世家族信托持有,即1%的股东享有约93%的表决权。如此一来,基金会持有的股权被并购的商业风险极大降低,因为即便并购方取得了这部分股权,也无法对企业进行管控。第三,增强家族的社会责任感。家族企业的收益归于基金会,由基金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而家族成员往往也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因此基金会既是家族成员的情感纽带,也能实现对家族成员的教化功能。第四,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家族基金会中,有的基金会以某位家族成员的姓名为基金会命名,或者由家族企业冠名。总之,家族基金会的运行,一定程度上能提升家族企业的美誉度。

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家族基金会虽以公益慈善为运行宗旨,但不可避免地能够间接取得一些商业效果。因此从家族基金会产生至今,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回应公众可能的质疑和误解。同时极个别公益慈善组织信息不公开、不公允关联交易等事件,不但对公益慈善组织自身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也导致整个公益慈善领域发展受阻,家族基金会也难免被牵连。近年来,发生在许多公益慈善组织中的一系列事件,甚至让公众谈“慈善”色变。例如“郭美美事件”导致红十字会危机,曾一度导致社会捐赠大幅下降。近期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涉嫌虚假项目,被民政部门处罚,也反映了个别企业和个别基金会通过虚假公益项目获取不法利益。这种行为与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慈善属性是背道而驰的。

极个别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之公众对公益慈善运作本身的不理解,难免招致对家族慈善基金会的误解。此种情况在家族基金会产生之初就已经普遍存在。例如曹德旺先生在与某媒体沟通中,就数次强调曹氏家族未来将完全退出河仁基金会,河仁不是家族基金会。在2011年9月,曹德旺先生宣布退出基金会。曹德旺先生之所以强调家族退出基金会的运作,是希望社会各界淡化基金会家族性特点,笔者认为这可能与其捐赠方式有关。曹德旺先生系通过将福耀玻璃的股份捐赠给基金会的方式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据媒体报道,曹德旺先生在捐赠协议中要求“受捐单位在持有公司股票期间以及其今后大宗交易等涉及公司事务时一律授权第二大股东表决”。如此一来,形成了基金会只持有股权但不享有表决权的局面。其结果与前面的德国博世集团股权架构类似——即,家族基金会以企业的分红作为公益慈善的资金来源,但基金会无权参与企业运营。

事实上承认家族基金会的家族性,与家族基金会作为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并不冲突。家族基金会虽然资金主要来源于家族,并且在基金会运作上受家族影响,但家族基金会的公益性并不因此而削弱。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基金会运作受制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章程需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因此,基金会的原始财产和成立后的捐赠财产的用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其次,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支出严格。虽然家族成员可以受聘于家族基金会,但家族成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需受监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再次,基金会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同时,民政部也颁布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部门规章。最后,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依然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目的,否则由民政部门组织捐赠给功能近似的社会公益组织。

总之,家族基金会作为承载家族公益慈善使命的组织,仍然是置于法律法规监管之下的,近年来,随着监管法规的完善和互联网的发展,对包括家族基金会在内的公益组织的监督力度逐步增强。家族基金会虽具有一定的家族性特点,但这并不能否定其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面对可能来自于公众的质疑甚至是无端非议,笔者认为:家族基金会一方面需“积极”回应公众的质疑。此处的“积极”,一方面是以家族的声音回应质疑的声音,同时也要以慈善的行动回应质疑。另一方面,逐渐将基金会的“人治”升级为“法治”。基金会的章程是自身的宪法,基金会应逐渐淡化家族成员的影响力,而通过章程实现治理,进而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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