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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媒体环境的民事审判公开研究

2018-09-08瓮立臣井国栋程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改进措施存在问题新媒体

瓮立臣 井国栋 程龙

摘 要 新媒体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传播渠道,新媒体的应用将使信息传播的形式更加灵活,受众的体验感也将增强。当前微博、微信等交流平台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的舆论环境更加开放。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民事审判公开中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合理运用新媒体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新媒体 民事审判公开 存在问题 改进措施

作者简介:瓮立臣,新疆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井国栋,新疆大学历史学硕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程龙,新疆警察学院治安管理专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61

审判公开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审判公开,司法判决过程将受到公众的监督,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将得到保障。其次,通过审判公开,社会居民将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普法工作将得到更好的开展。司法工作的权威性来自于公权力,因此公众拥有司法判决的知情权。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司法判决通常在公共场所进行,公众不仅可以了解到司法判决的过程,也会成为判决结果的见证人。在我国古典社会中,基层的司法审判也采用类似的审理方式,同时公众舆论会对司法判决产生较大的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司法观念的改变,新媒体成为了司法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审判公开的社会价值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一、 我国民事审判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在民事审判公开的过程中,当事人的隐私权并未得到准确的界定。在现实环境中,部分公开内容会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造成侵害。这一问题,将使审判公开的正面意义受到影响。其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相对平等,但在审判公开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常识的公众会依据主观判断断定当事人的行为,这样的方式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形成道德压力,从而使司法判决的惩戒不断扩大,司法的公正性也将受到影响。再有,当下的司法公開制度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信息公开的决定权主要由司法单位掌握。

(二) 庭审直播缺乏规划性

当下的庭审直播普遍缺乏严谨的规划。首先,部分司法单位的硬件设备不够完善,在直播的过程中常常出现信号故障等问题,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公众的体验感,直播的价值也将受到影响。同时部分单位的直播内容存在制作粗糙等问题,群众的理解效果也将受到影响。其次,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直播案件的挑选往往不够合理。直播的案件应当具有社会教育意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护,不科学的选择方式将严重降低审判公开的社会价值。

(三) 裁判文书的公开内容不够合理

公开裁判文书会使司法判决得到有效的监督,但部分司法单位所公布的内容往往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部分单位所公布裁判文书的内容不够完整。这一问题将使观察者难以寻找到案件的判决依据,对于案件审理的异议也将不断增多。其次,部分单位所公布裁判文书的主次不够分明。普通群众的法律知识普遍不强,在观察裁判文书的过程中,难以寻找到判决的主要逻辑。再有,部分单位在公开判决文书后,并未制定信息反馈机制,这一问题将使群众的疑惑无法得到及时的解释。

(四)与相关媒体的沟通问题

在当下的媒体环境中,社会中的新媒体常常会参与到司法工作的报道中,审判直播也会受到更大范围的关注。但在现实的工作中,基层的司法单位并未设立媒体沟通部门,与媒体之间的合作也常常出现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司法单位缺乏与媒体开展合作的意识,对于媒体的报道也存在抵触情绪。而新媒体为了实现报道任务,只能以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其报道的视角也将于司法判决出现差异。这一问题将对受众的认知产生负面的影响,负面的质疑也将不断增多。

二、运用新媒体改进审判公开机制

(一)增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在民事审判公开的过程中,当事人的隐私权常常会受到侵犯,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立法机构应当完善相关法规,并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首先,立法机构应当针对案件的类型建立评级制度,通过该制度各级别案件的公开范围将更加明确,无章可循的问题将得到解决。其次,立法机构应当赋予当时人“直播异议权”。在部分案件中,案件内容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重大隐私具有紧密的关联,通过“直播异议权”的使用,审判公开的应用将更加灵活,当事人的权益也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再有,在公布相关视频或图像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对涉及到证人或办案人员的片段作出图像处理。通过这样的方式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得到保护。最后,在公开判决文书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完全隐秘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民事案件对于私权利的保护较为关注,因此判决文书的公开不应当影响当事人的现实生活。

(二)科学规划庭审直播

由于庭审直播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因此当下庭审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够严谨。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单位应当严格界定案件隐私的涉及范围。例如,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案件,通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同时此类案件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小,因此此类案件可被列为非公开案件。其次,司法单位应当明确视频直播或图文直播的使用范围。视频直播更有利于普法宣传,但其容错率较低,因此部分案情较为简单,并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使用视频直播。图文直播的宣传效果较差,但操作较为便捷并且成本低廉,因此一般性案件可采用图文直播的方式。再有,司法单位应当制定统一的图文直播格式,通过统一的格式,直播过程将得到有效的约束,所传输的内容也将在公众需求与当事人隐私之间寻找到平衡。

(三)规范裁判文书的公开内容

我国各地区公开的裁判文书格式,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布内容也缺乏严格的规范。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单位应当统一文书公布格式,并依据公众的诉求合理规划文书内容。首先,公布的裁判文书要做到主要内容完整,完整的内容可使公众对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产生清晰的理解,社会舆论也将得到正确的引导。同时内容全面的司法文件,可帮助公众理解司法工作的流程,通过长期观察,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将得到增强。其次,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重点突出关键证据。关键证据是案件判决的主要依据,将关键证据作为主要内容可使公众对该案件的主要脉络产生清晰的理解。同时所阐述的主要内容应当做到逻辑清晰,并按照案件的审判逻辑重组证据的顺序。再有,司法单位应当建立公众的信息回馈机制。公众的法律知识较为缺乏,在观察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难以运用法律视角观察判决结果。因此通过互动交流机制,司法单位可详细解答公众的疑问,并在这一过程中宣传法律常识,从而使公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

(四)与相关媒体建立沟通机制

互联网是新媒体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较强,并且复制功能极为强大,因此新媒体信息的传播路径往往难以控制。在这一环境中,法庭公开的信息往往会被大量的转载、引用,同时由于新媒体的传播特色,部分媒体从业人员会对判决内容进行删改。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引用程序与司法保障,以确保审判公开发挥出正面的社会价值。其次,部分民事审判会吸引到新媒体的关注,部分媒体也会参与其中。因此,司法单位应当运用微信等交流工具,与参与报道的媒体建立有效的沟通。通过沟通社会媒体将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要求,其报道的内容与形式将更加规范。同时有效的沟通可帮助媒体寻找到报告的重点,其工作效率也将得到提升。再有,在与其他新媒体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司法单位应当采用统一的新闻稿,以规范报道内容。

三、民事审判公开过程中新媒体渠道的构建

(一)利用互联网直播庭审现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的应用愈发成熟。在民事审判庭开展网络直播,对于构建庭外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进行直播的过程中,法院主要可应用两种方式。首先,是图文直播模式,在该模式中庭审中的主要内容与关键论述都将以文字形式展现在终端界面中,同时主要环节与当事人的图片也将得以展示。这样的方式可帮助观察者迅速掌握庭审的要点,并通过文字记录的顺序,寻找到案件的主要逻辑。同时此类直播方式的容错率较高,庭审现场可及时纠正偶发性的错误。其次,是视频直播模式,该模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同步展现庭审现场的实际动态。在该模式中,语音、图像将动态的庭审现场清晰地呈现在观察者面前。通过这样的方式,庭审工作将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督,其公正性也将得到加强。当前上海市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庭审直播系统,这一模式也将在其他地区得到推广。

(二) 利用微博开展图文直播并公布裁判文书

在当代的新媒体中,微博具有较高的影响力,通过微博公布审判的相关信息,可有效提升信息的传播范围。当下我国多数的县市级法院都已经开通了同名微博,这一做法为审判公开创建力了良好的硬件基础。微薄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可通过微博开展图文直播,微博的信息传输功能较为便捷,因此通过微博传播图文信息,可使庭审直播的过程更加高效。同时微博平台具有较强的互动功能,通过该功能法庭可与群众建立良性的沟通机制。在薄熙来案件中,济南市法院开通了微博公开平台,并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次,法院可通过微博公布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体现判决结果与相关依据的法律文件,公开判决文书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并可使司法判决工作得到更为有效的监督。微博的传播范围较广,利用微博公开判决文书,可使传播效果得到提升。同时在具体的工作中,司法单位可利用微博平台对裁判文书进行解释,通过这样的方式,群众的法律意识将得到增强,基层的司法工作也将得到更为广泛的支持。

(三)利用微信等信息工具丰富宣传手段

随着移动终端的发展,微信已經成为了我国居民最为常用的交流工具。在此背景下,法院可通过微信完善庭审公开机制。首先,法院可开通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庭审信息的传播范围将得到扩展。与微博平台相比,公众号的使用与安装更为便捷,但其信息展现形式较为简单,因此微信公众号可作为微博传播平台的补充形式。其次,微信拥有灵活的建群功能。信息交流群可将信息传播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沟通的有效性也将得到加强。法院可利用微信的建群功能,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信息公开服务。例如,针对当事人的信息需求,法院可通过该平台提供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并将当事人的部分隐私融合其中。再有,微信的信息传播方式较为灵活,因此法院可通过微信及时传播庭审的补充信息,从而使信息公开的内容更加全面。

四、结语

在利用新媒体进行审判公开的过程中,司法单位可采用图文直播以及视频直播两种形式。同时在直播结束后,司法单位应当将裁判文书公布在信息平台中,以提升信息公开的社会价值。再有,司法单位应当与其他媒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提升报道内容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桑林龙.民事审判公开中的新媒体运用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2).

[2]吴保宏、冯悦.优化民事审判公开的新媒体应用.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3).

[3]李军海.新媒体在刑事审判中的角色与功能分析. 新闻知识.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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