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2018-09-06李佳丽
李佳丽
摘要:本文认为,信用付款协议(京东白条)无论是从格式合同的角度还是无对价合同的角度,承认其效力是具有效率的,但利用京东白条套现为目的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而无效,盗用、冒用他人的京东白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因盗用、冒用行为而无效,因此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更加有利于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隔离。
关键词: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合同效力;法经济学;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4-0059-08
京东白条(信用付款协议)是京东商城推出的个人消费贷款服务,即京东商城根据在京东网的消费记录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将一部分资金额度授信给消费者,消费者可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是京东商城将其在京东白条上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打包组合,最终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收益权转化为债权的技术和过程,2015年9月,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获得证监会批复,京东公司成立“京东金融”的子公司,以该子公司作为原始资产的所有人进入到资产证券化流程中。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是第一个基于互联网个人消费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后有分期乐、阿里集团的蚂蚁花呗等。
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合同效力直接影响着资产证券化是否得以顺利进行,而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合同。一是消费者与京东商城所签订的信用付款协议(京东白条)和买卖合同。一般来说,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权利人需要合法有效地拥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京东白条的基础资产是京东白条的应收账款债权,即要合法拥有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买卖合同和信用付款协议同时有效。由此可见,信用付款协议和买卖合同的有效是应收账款债权能够进入进行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前提条件。二是京东金融与中介机构所签订的程序性服务合同,例如例如京东世纪商贸(服务机构)与华泰资管(计划管理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程序性合同的有效性是顺利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保障。三是为了资产证券化将基础资产进行真实出售的一系列债权转让合同:包括京东商城为了风险隔离将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特定目的载体(京东金融)的债权转让合同,也包括京东金融发行债券将其享有的债权最终转让给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是资产证券化的的核心和主要流程,能够实现风险隔离和获取现金流。
由于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服务合同过多,难以一概而论讨论出服务合同的效力,所以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讨论上述三大类合同中的第一类京东白条信用付款协议、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第三类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信用付款协议、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从案例分析的角度
信用付款协议是京东商城和消费者所达成的延期或者分期付款的协议,即赊购服务,是对商品买卖付款方式的详细约定。消费者和京东商城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包含付款方式这一条款,即信用付款协议是对买卖合同当中付款方式条款的补充协议。这两个合同的效力共同影响了京东商城是否合法有效地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基础资产)。一般而言,在京东上利用打白条方式付款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除此之外,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可能会影响到合同效力的情形:例如利用京东白条套现,盗用、冒用京东白条。
1.利用京东白条套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信用付款协议(京东白条)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套现、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非法、不正当操作或与非法商户、非法中介组织、其他第三方等串通合作,违反京东信用付款服务平台规则及各项管理规定、被京东通过风险监测、风险管理方式进行识别、或京东以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取用户以本条方式进行非法套现情形的属于违约。”信用付款协议明确规定了套现属于违约,则双方承认合同的效力则是违约的前提。“套现”之所以被定义为信用付款协议的违约行为而不是影响信用付款协议效力的行为,是因为要把合同行为与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区分开,只有当合同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①之情形的时候才导致合同无效,若只是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案例中的合同行为是“签订信用付款合同以此明确消费者和京东金融在信用付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签订此合同,即意味着消费者享有分期付款或者延期付款的权利,但消费者在生活中利用此权利所产生的漏洞滥用权利套取现金并不是合同行为而是合同生效之后行使权利的行为,所以套现的方式不影响信用付款协议的效力。
但是,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合同行为是“签订买卖合同”,据此享有的权利是有权要求卖方交付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延期或分期付款的权利,所以“套现”对信用付款协议而言是“滥用合同权利”,但对于买卖合同而言是“一种非法目的”,签订买卖合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消费者并不是以接受商品或者服務的目的而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所有利用京东白条套现会使买卖合同无效。
2.盗用、冒用京东白条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盗用、冒用他人的京东白条进行付款,会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首先是盗用、冒用人与被盗用、冒用人之间的关系。盗用、冒用行为不影响被盗用人的信用付款协议的效力,因为行为主体不同,被盗用人的合同效力不因他人的盗用、冒用行为而受到影响,盗用、冒用人往往会以盗窃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其侵犯了被盗用人、被冒用人的财产权益。其次,盗用、冒用人和京东商城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即使盗用冒用人因为侵犯被盗用、冒用人的财产权益涉及刑事犯罪,但是仍然不影响其与京东商场的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京东商场有权要求消费者进行付款,盗用、冒用人由于没有和京东商城签订真实有效的信用付款协议,所以不能分期或者延期付款,虽然其付款形式不一样,但是涉及付款形式的信用付款协议和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即使没有信用付款协议,消费者可以选择全额、即时付款,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二)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
根据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①判断一个普通的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即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信用付款协议与普通的合同相比,其特点在于其为无对价合同、格式合同。所以笔者从法经济学角度针对信用付款协议的两个特点分析其合同效力。
1.信用付款协议作为无对价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在于能够被强制执行,我们探讨一个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即是在探讨合同是否应该被强制执行。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庭和法学界提出了关于合同的议价理论来解释哪些合同应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哪些合同是有效的。无论是哪种交易形式,都包括互惠的诱因,普通法用“对价”这个词来指这种诱因。根据议价理论,合同直至受约人给予要约人相应的对价之后,才处于完备状态,换言之,正是“对价”使合同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一个附有对价的承诺方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而不考虑该对价的价值是否与承诺的价值相等。然而有时候承诺却并没有对价,例如不负条件的赠与合同。信用付款合同中消費者分期付款是具有对价的,即要付5%的手续费,不管此对价是否与承诺价值相等,但是延期付款的承诺却并没有对价,消费者并不需要为延期付款的承诺给予京东对价。按照单纯的议价理论而言,此合同中部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但是议价理论是具有严重缺陷的,笔者从法经济学的效率理论阐述信用付款协议是具有效力的。
首先,信用付款协议不具备合同的强制性条款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法经济学合同不完备理论,完备合同不需要任何外部调节,而不完备合同需要强制性条款的调节。强制性条款否认一些不完备合同的效力。一般而言,合同的强制性条款否认合同效力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为个体不理性所带来的无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强迫,胁迫,乘人之危所导致的合同无效;二是因为外部性带来的违反公共政策和法定义务的合同无效;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欺诈,未披露信息等所导致的合同无效。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京东与消费者所签订的信用付款协议是符合个体理性,克服了市场的外部性,并未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信息也是对称的,进行了足够的信息披露,所以信用付款协议不具备合同的强制性条款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其次,信用付款协议是有效率的。按照代理博弈论,当承诺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被投资人的占优策略为侵吞投资,投资人的最优选择是不投资,则双方并没有达成合作,只是在双方的财产上的分配。但承诺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时候,投资人最优策略是投资,被投资人的最优策略是合作而不是侵吞。合作是生产性的,能够带来价值,而侵吞是分配性的,只能实现价值在人与人之间的转移,并没有产生新的价值,所以合作才是有效率的。交易双方都希望承诺具有强制履行效力其法律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即合同有效会促使双方进行合作,能够增进交易的效率。京东白条的信用付款合同即是一种京东推广的不具有对价的服务合同,所以为了达成合作,提高效率,也应该承认信用付款合同是有效力的。
综上,信用付款协议作为无对价合同不具有合同的强制性条款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承认其合同的效力是能够促使双方的合作从而带来效率。
2.信用付款协议作为格式合同的效力
首先,信用付款协议作为格式条款,其内容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①、第四十条②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能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权利义务,京东商城并没有利用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所以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京东白条作为格式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从法经济学的效率角度,京东白条作为格式合同的是具有效率的,应该被赋予合同效力。标准的格式合同能缩小讨论范围,京东白条作为格式合同能够减少交易成本。京东要面临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格式合同能够避免每一次合同起草、协商,讨价还价所带来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标准假设就是交易成本为零。标准的格式合同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让一个现实市场更加接近于一个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与此同时,竞争又会带来效率的提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是具有效率的,而且其内容上并没有其他缺陷,京东白条作为格式合同是具有效力的。
二、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过程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其实就是发起人将属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剥离,专设一个特殊目的载体,将资产池真实出售给此特殊目的载体,作为证券的发行机构能够将基础资产的合作风险与基础资产持有者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能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重要的要求是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和长期的安全性,因为是将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稳定现金流资证券化,而不是资产本身证券化,因此就要求基础资产的信用记录运行良好及损失率和违约率低。选择基础资产的时候,要多方面的考虑到未来资产支持中,证券的本息偿还,避免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不良率和违约率的分析就十分重要。而能够保障现金流的可靠性,避免基础资产被原始权益人的生产经营的不良状况影响的有效方法就是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作用,所谓的真实出售是指基础资产持有人将基础资产卖给SPV,用于证券的管理和发行工作,并保证能够实现与基础资产持有人的破产隔离,以实现基础资产风险和收益的转让,即真实出售就是京东商城将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京东金融这一债权转让过程。
一般而言,债权转让的合同的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成立要件:第一,债权让与生效需要有合法的债权存在;第二,受让人与有处分权之让与人达成债权让与合意;第三,债权具有可让性。但是京东白条所产生的债权是以24个月为周期,将这一段时间内已经产生或者将来可能产生的债权进行债权转让,从而进行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也就是说京东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债权是一种未来债权,笔者基于此基础上得出,影响到未来债权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未来债权是否具有可让与性将直接影响到合同是否无效;第二,即使未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是否具有处分权也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为让与是属于直接发生债权转移效力的合同,是属于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需要债权人享有处分权。债权让与既然属于处分行为,依照《合同法》第51条,让与人是否拥有处分权影响到合同的效力①。在让与时,若没有处分权,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且在让与时具有处分权,则为有效合同。
(一)未来债权的让与性
在传统的民法上,未来债权转让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变迁。普通法上有法谚,自己无有者,不得与人。法院认为承认纯粹期待的让与,会鼓励让与人将其在未来任何时间内,将其可能获得的契约权利出卖或者作为担保。在日本的民法典中,并无未来债权的明文规定,学说上对于将来债权可否让与,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债权让与系处分行为,认为处分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应以标的物的现实存在为必要,因此对于尚无发生之基础法律关系的纯粹将来债权,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肯定说则认为,将来债权不存在不得转移,但转移将来债权的契约却可以有效成立,债权存在为生效要件,债权发生时,该让与契约即刻生效。
由此观之,将来债权转让虽然在理论上有很多争议,认为不属于自己所有之物或者权利是不能转让的,但是将来债权转让已经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实践中了。笔者认为将来债权具有可让于性,其原因如下:
1.从社会生活的需求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分析未來债权的可让与性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融资、资金流动的迫切需求下,信用卡、京东白条提供的信用付款便捷,可以让人们在现在花着将来的钱进行消费,只需要有足够的信用担保即可,那么用将来所享有的权利来进行担保或者转让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只需要有足够的信用,进行交易和债权转让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信任将来债权能够得到实现,那么法律承认合同中的债权具有可让于性能够充分鼓励促进市场交易,例如由于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现金流和强大的融资能力,资产证券化近年来发展趋势迅猛。2016年,全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8420.51亿元,同比增长37.32%;市场存量为11977.68亿元,同比增长52.66%①。资产证券化如此迅猛的发展离不开对未来债权转让的许可和应用。
各国的立法实践上也广泛承认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在国际法领域,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交易迅捷和自由融通,都规定了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例如欧洲合同法原则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第二款②、第十一章第二百零二条③规定和《国际保理公约》第五条④。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内部文件中已经有所反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公路桥梁或隧道的收费权可以质押⑤。例如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可以用应收账款设立质押⑥。
为了满足社会融资的发展的需要和为立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效力支撑,不应该执着于传统教条理论的拘束,应该顺应社会的发展改进理论,认为未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合同效力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是,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合同有效,体现当事人意志自由,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实现效益最大化。因为我们假设当事人是理性的,只有自己才是自身权利的最有力的维护者,能够合理的利用合同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法经济学的效率原则来看,之所以法律上会有未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争论,是为了防止交易风险,防止恶意之人利用其并不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从而空手套白狼,对普通公众进行欺诈。但是我们需要探究的是,为了防止可能会出现的欺诈行为,用法律这种手段来规定将来债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是不是具有效率的?笔者认为,运用法律的手段将将来债权规定为不可让与是不具有效率的。
相对于运用法律手段全盘否定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由被让与将来债权的合同当事人自己针对特定的合同、特定情形、让与人的信誉来判断对方是否利用未来的债权进行欺诈更符合效率原则。因为效率要求风险由能够用最低成本承担风险的人来预防、分散或者承担。一个人降低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决定了他承担风险的成本,对于法律而言,起草、修订、审议、执行所花费的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显性是巨大的,而且由于会带来很多负面的效果所引起的隐性成本更是不可估量的,例如若法律禁止未来债权的转让,那么如今正在蓬勃发展的资产证券化的大趋势必将受到遏制,那么则会直接导致由于资金得不到顺利地流转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如果法律来规制由于未来债权转让可能引起的欺诈,不管是显性成本还是隐性成本都是很高的;相反,若是由债权让与的合同相对人来判定债权是否具有可让与性的成本就很小,因为作为合同相对方,必然会对债权让与人进行信用调查,评估被转让的未来债权在将来是否能得到稳定的清偿,例如在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中,未来的应收账款债权是由京东总公司真实出售给京东的子公司京东金融进行风险隔离,母子公司虽然各自独立,但却对双方的信誉状况有着清晰的了解,而且京东金融作为受让人可以对京东商城的白条债权进行合理的监督以保障未来债权的清偿得到保障。
综上,笔者论述了为了达到防止利用未来债权转让进行欺诈的交易,法律全盘否定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的成本大于受让人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易安全与否的成本,所以,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律规定未来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是没有效率的,未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具有效率的。
(二)未来债权让与人在合同签订时是否拥有处分权
前文论述了未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在此基础上,将来债权合同签订之时让与人是否对将来债权具有处分权影响到合同是有效合同或是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债权让与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合同,依学者之通常见解,属于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仅以当事人合意即可发生效力,因而,债权让与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债权即转移给受让人。也就是说,当具有处分权的让与人签订的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债权即转让给受让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时间即为让与人具有处分权的时间,通过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时间即可反推出让与人签订合同之时是否具有处分权。例如京东白条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若是在合同签订之时债权就转移,也就表明让与人具有对债权的处分权,那么合同为有效合同,若是在将来债权实际产生之时债权才转移,那么合同即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将来债权何时真正意义的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存在不同的觀点:一是当事人自由约定转移时间,即将来债权具体转移时间全凭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将来债权让与合同签订之时债权转移;三是将来债权产生之时债权转移。
笔者赞同将来债权产生之时债权转移,认为之前所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成立,但由于对于将来债权暂时不具有处分权,所以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债权转让合同应该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为宜,因为京东白条将来应收账款债权产生之时债权才发生转移能够维护交易安全。美国证券化中采用的合同签订时转移的立法固然有快速成交,快速分散风险的作用,但是其对不明真相的投资人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也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为了更好地控制由于权利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先给予合同一个效力待定的法律身份能够促使交易双方更加谨慎的对待,注意对方信用水平和风险控制,不会因为有法律的合同效力的强制性保障就有恃无恐。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消费者与京东商城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则上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即是有效的,在特殊情形下,合同效力会受到影响,例如利用京东白条进行套现由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所以无效,但盗用、冒用京东白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信用付款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而且作为格式合同和无对价合同是符合法律经济学上的效率原理,所以是有效的。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了实现风险隔离和证券发行所涉及的未来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在理论上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提高效率,应当赋予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与此同时,为了控制风险,在未来债权实际产生之时才具有处分权,未来债权转让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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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①《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合同无效。例如法庭可能会判决下面的合同无效:消费者主动放弃就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声明、一个限制行为能力的孩子所签订的条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①《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①资料来源:《2016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相关资料整理得出。
②欧洲合同法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现在或者将来合同中产生的将来债权可以转让。
③欧洲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将来债权转让,取决于转让债权的产生,但是同意转让的时间或者转让人和受让人后来同意的时候开始生效。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⑤《国际保理公约》第五条规定在保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1)保理合同关于转让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规定,不应由于该合同没有详细列明这些应收账款的事实而失去其效力,如果在该合同订立时或这些应收账款产生时上述应收账款可以被确定在该合同项下的话。(2)保理合同中关于转让将来所产生应收账款的规定可以使这些应收账款在其发生时转让给保理商,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转让行为。
⑥《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