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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2018-09-05许函

读天下 2018年14期
关键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农民工

摘 要: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群体,对我国的城市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在城市的不断发展进步他们却居无定所,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制度存在上位法的缺位,相关的监管和救济法规的缺失,政府的责任意识薄弱等问题,而且农民工住房问题还收到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的限制。本文针对现存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剖析,只有解决好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才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农民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我国的社会热点问题,农民工一直被称为城市的“异乡人”这与他们的户籍和住房问题是息息相关的,为了能让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成了重中之重。

一、 农民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 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是政府或单位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虽然从政策和法律的进步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保障性是极其微弱的,在《廉租住房保障方法》中对主体的要求市需要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对户籍作为限定的条件,而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但是仍然是农村户口,对主体户籍和收入的限制,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是不利的,而且还强调了“家庭”这一概念,又将单身的农民工群体排除在外。

(二) 经济适用房保障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若干优惠政策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仍然对户籍有的限制,这样相对于廉租住房来说,两种住房保障制度在对象上有相似处,但是一般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群体相比廉租住房来说的经济收入更高,有能力支付经济适用房的价款,虽然是政府运用公权力进行经济适用房的直接监管,降低住房的价格,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很多房价定价过高超出中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经济适用房制度依然没有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农民工往往不具备购买住宅的经济能力,而且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条件的农民工又会被城镇户籍所限制,导致他们只能选择普通住宅,但是普通住宅高房价问题又让他们望而却步。

(三)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相比上述的前两种保障性住房更具有救急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法的条件不同,对户籍没有限制,前两类保障性住房的定位使得像农民工这样的新生代就业人员和暂时买不起房又不能纳入廉租房保障的“夹心层”群体的问题得以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具有临时性,与廉租房的最大的区别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明确,这样的条件很适合农民工群体的迁移的特性,公共租赁住房灵活性更高。但是由于房源有限,又很多的地方只能采用户籍限制又重蹈覆辙,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不稳定,导致他们建设城市的积极性下降。虽然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保障一定时期农民工有居住的地方,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四) 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相比于前三种保障性住房,更具未来性,这是在农民工能解决暂时的居住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对解决农民工急切的住房需求的帮助性较小,只适用于工作稳定经济条件良好的那部分农民工。

二、 农民工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 户籍制度的限制

现存的主要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制度中对农民工最不利的条件就是对户籍的限制,要求具有城镇户口,而农民工是城镇中的常住人口,只不过他们的户籍大多在农村,从现存住房保障的法律文件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都对户籍有所限制,将农民工群体挡在了住房保障的门外,这使得农民工群体的住房保障仅因户籍的原因而不能申请,这会导致农民工因为居无定所而被迫回到农村,但是农民工群体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 立法层次低

我国现存的保障的农民工的法规政策的立法层次低,大多数是以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为主而我国的唯一的一部《住宅保障法》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已经制定了草案,但是一直没有颁布,使得我国的住房保障没有上位的法律支撑,对于农民工来说没有法律位阶的保障,仅仅依靠下位法效力过低。如果住房保障的规章与上位的法律发生冲突时,适用于其他的上位法,明显对住房保障方面是不利的,住宅保障的问题在我国是亟待解决的。

(三) 住房保障缺乏配套的制度措施

农民工在城镇中的住房保障体系还处于形成的阶段,现存我国关于农民工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保障缺失,包括以上提出的户籍制度,农民工被排除在政策法规的保障的范围之外,都是住宅保障方面法律的缺失。虽然地方出台了很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于该地的农民工的住房有所保障,各地对农民工城镇住房保障的实践探索也比较的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各地的法规比较混乱,不能在全国各地适用,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

(四) 缺乏完善的住房保障监管制度

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导致部分人投机取巧地获得了保障性住房,比如目前对农民工最有利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有一定经济收入的人群,为了享受到优惠的政策而骗租的情况,因为缺乏完善的住房保障监管,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针对农民工权利救济的制度,导致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农民工群体难以申请到保障房。

参考文献:

[1]金儉.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与法律框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2]常维全.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年4月.

[3]沙凯.我国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5月.

[4]曹亚暖.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研究.2016年5月.

[5]侯贵彬.农民工住房问题现状及对策研究——以青岛市为例[D].华东理工大学,2011年1月.

作者简介:

许函,上海市,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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