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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分析及侦防对策
——以河南省永城市精神病人杀人为视角

2018-09-04

警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肇祸永城市精神病人

罗 宁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特别是重型精神病人,既是社会弱势群体,又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威胁的特殊人群。[1]近年来,我国重型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重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以杀人伤害案件最为严重。重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突发案件本身的突发性、暴力性、目标的不确定性,使公安工作面临巨大挑战。[2]针对当前我国重型精神病人日常管控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管控重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对策,通过公安机关对重型精神病人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对重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管控,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杀人案件的发生。

一、重型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分析——以河南省永城市为例

2014年至今,河南省永城市共发精神病人杀人案件8起,五年来该市命案总发案量45起的17.7%。8起命案致8人死亡,3人受伤。

(一)8起案件的简要案情及犯罪嫌疑人信息

1.2014年4月3日凌晨3时许,永城市条河乡冯庄村冯庄西组167号居民孙某用刀将其儿子李大某(男,2002年4月生人)杀死在自己家中,将女儿李小某(女,2006年12月生人)捅伤。

犯罪嫌疑人孙某,女,1977年7月出生,无户口登记,经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2015年3月9日晚22时许,家住永城市侯岭乡谢酒店村汪谢庄前组的村民谢某因怀疑其邻居陈某说其坏话,便携带自己的菜刀窜入陈某家中,猛砍陈某颈部、头部及面部,后又持陈某卧室中的剪刀猛刺陈某颈部,致陈某当场死亡。

犯罪嫌疑人谢某,男,身份证号码为:41148119860102××××,经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2016年1月27日17时45分,在河南省永城市黄口乡李老家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外孙孙某(男,2009年生人)年幼无知、无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下,用自家厨房的菜刀将其杀死在家中。后又窜至其邻居李某(女,1940年4月生人)家中,用脚将李代某踢伤。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身份证号码为:41232819630720××××,家住永城市黄口乡李老家村吴寨组005号。经鉴定,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妄想阵发性精神病;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4.2016年6月5日12时许,在永城陈集镇陈集村太平组南地,受害人刘某骑电动车路过时看了一眼坐在地头上的陈某,陈某上去就骂刘某,二人发生争执,陈某用砖块朝刘某头部猛砸,将受害人砸死。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身份证号码为:41232819660828××××,经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5.2016年8月26日4时左右,守护人程某回到家中,强行与其妻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因不满其丈夫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趁程某熟睡后,用锤头(一种农用工具)将程某砸死。

犯罪嫌疑人李某,女,身份证号为:41148119890211××××,经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6.2017年5月31日20时23分,窦某报警称:永城市芒山镇张庄村邢庄组刘某在家中被其四子邢某的女朋友马某杀害。同时,邢父(刘某的丈夫)被马某砍伤。

犯罪嫌疑人马某,女,身份证号码为:34112519681117××××。经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7.2017年8月12日19时许,永城市蒋口乡四口楼村卢庄埠二组村民陈某因琐事与其丈夫蒋某发生争执后用木棍殴打其婆婆徐氏头部,造成徐氏头部左颅骨损伤,徐氏于2017年8月15日0点20分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陈某,女,身份证号码为:41232819660407××××。经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8.2017年9月19日,李某来永城市精神病医院看望儿子李小某,当日晚在永城市东城区市委广场东南角公厕附近,父子发生争执,李小某持一把剪刀将其父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小某,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81020××××,经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二)涉案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状况调查

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的经济状况、家族病史、救助情况、监管信息等状况进行调查,结果见表1。

(三)精神病人杀人的基本现状及特点

1.发案率高。当前,精神病人杀人发案率高。近年来,因精神病人肇事全国每年造成的严重案件超过1万起。这些案件当中,精神病人多以侵犯人身安全为主,也存在侵犯民众财产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情况。[3]在实践中,如果有精神分裂症的嫌疑人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则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可能性特别大。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犯罪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发案率特别高。譬如在永城市近五年的命案发案总数是45起,其中精神病人杀人案件8起,占总数的17.7%。

表1 涉案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状况调查一览表

2.致死率高。精神病人杀人,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处于发病期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病期间,精神病人的思想是不受大脑控制的,极易产生极端的行为。一旦犯罪行为发生,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堪设想,往往会造成多人死伤,甚至灭门案件。永城市近五年发生了8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其中死亡8人,致死率达到了100%。

3.诱因较为单一。该类杀人案件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除一例之外,均有精神病史,直接诱因为精神疾病,间接诱因为家庭琐事、口角纠纷等外界刺激,使该类群体作案时完全失去辨认能力,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此类案件的发生,诱因较为简单,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测。[4]

4.侵害行为缺乏动机。精神病人的违法侵害行为受其精神障碍的制约,动机往往模糊不清,不合常理,并且行为没有明确的目的性,正常人难以理解。

5.行为具有突发性。由于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作案动机不明确以及自身行为不正常,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通常是在病态支配下发生的,因此侵害的目标不特定。侵害对象既有自己的亲人,也有一些素不相识或毫不相关的人。他们就像是埋在社会面上的“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被“引爆”,让人防不胜防。[5]

6.作案手段残忍。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构成犯罪的,几乎都具有暴力性。精神病人多数性情狂躁不安,间歇性犯病或长期发病。发病时,往往是见人就实施犯罪行为,毫无理智。[6]因为他们发病时精神不稳定,心理急躁,情绪波动大,对任何人的人身安全都可能侵犯。此外,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时,往往会使用管制刀具,危险爆炸物等,因而会发生一些杀人伤人伤财的凶残案件。精神病人作案时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不计后果且无悔意,作案时往往手段残忍,后果比较严重。

二、我国对精神病人管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严重缺位

当前,我们国家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严重缺位。甚至在有些地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存在空缺。在对上述8起命案进行调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犯罪嫌疑人谢某的监护人均已年迈,无力监护。案发前,8名嫌疑人的信息均未录入全国重型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案发后,孙某已被释放4年,谢某已被释放4年,但此二人的信息至今仍未录入系统。在省厅下发的《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信阳市精神病人行凶杀死3人的情况通报》的第二项“存在问题及责任追究”中就明确指出:“疑似精神病人朱开志未及时录入全国重型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导致信息漏报、人员漏管。”希望各派出所及治安管理部门能引以为戒,及时录入信息,加强管理力度。

(二)职能部门对精神病人的监管缺乏合力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应在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共同参与。而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对精神病的防治和监管工作缺乏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应有合力。[7]当精神病人暴力行为发生后,往往是公安部门被推到处置第一线,却又因为没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收治精神病患者而陷入单打独斗的尴尬境地。

(三)对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不到位

目前专业精神病救治医疗机构已不能满足需求,虽然政府近年加大投入,为改善精神病患者就医环境,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历史积欠及现状变化,专业人员、编制及组织机构仍严重匮乏,多部门综合性防治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多数精神病人需终身康复治疗,即使近年医疗社会保障明显改善,被病人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的消耗,大多数家庭已一贫如洗,经济拮据、窘迫,部分病人家庭即使享受医保也无力承担住院和门诊治疗自付部分费用。救治机制缺失,使许多患者仅凭家庭一己之力,难以承受长期的规范化治疗。

三、管控工作对策及建议

(一)摸清病人底数,动态核查列管

派出所要对常住精神病人进行普查,要进一步做好排查列管工作。要组织动员村(居)委会、治保会等基层力量,采取逐村(居)走访、逐人见面的方式,全面核对辖区精神病人的情况。同时,主动构建与卫生医疗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未纳入视线的精神病人,严格落实社区管控登记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8]

(二)各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做好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监护管理等工作,督促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的落实看护责任。特别是夏季正值精神病易发高发季节,对于病情复发特别是具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应敦促相关单位和监护人及时送院治疗,防止行凶滋事。

(三)开展风险评估,掌握工作主动

本着“科学、简便、实用”的原则,将常规公安重点人员管理方法与专业评估有机结合,在实践中建立精神病人暴力风险评估机制,由精神疾病防治医生、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精神病人目前病情分析、服药情况、肇祸滋事历史、监护状况、近期表现、邻里关系等若干项目进行定期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不同的管控措施,从而确保公安机关管理病人、控制其危害行为实现“关口前移,提前干预,因人而异,动态管控”,切实掌握精神病人管控的主动权。

(四)要进一步规范警情处置

对涉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警情,要快速反应,迅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抢救受伤群众,并依法将精神病人强制送诊治疗,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上舆情导控,严防炒作。

(五)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倒查

治安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近期本地发生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逐一倒查,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堵塞漏洞。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未及时报告和立案、因漏管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四、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侦查对策

精神病人杀人案件相对于一般杀人案件而言,侦查难度要大大降低。在侦查实践中,大多数精神病人杀人的行为是公开的、毫无掩饰,那么侦查过程、取证过程的工作相对比较简单。此类案件侦查难点在定性环节,一旦定性为精神病人杀人,迅速破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但是,也有部分精神病人杀人案件是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发生的,需要侦查机关按照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开展侦查工作。

(一)精神病人杀人案件性质的分析确定

杀人案件的动机常见的有:财杀、情杀、仇杀、报复社会杀人、寻衅滋事杀人、激情杀人等。在杀人案件现场,犯罪嫌疑人具备什么样的杀人动机,案件现场就会遗留有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痕迹物证。一般情况:现场没有被翻动的痕迹,现场没有反映出来寻找财物的迹象,即不存在财杀的可能;被害人没有任何奸情关系,即不存在情杀的可能;现场没有性侵的迹象,即不存在强奸杀人的可能。如果上述动机均被排除,则精神病人杀人的可能性就特别大。在侦查实践中,由于精神病人杀人自身犯罪行为的外露性,对于特别明显的精神病人杀人性质并不难确定。当然,也有一些“迫害型”“妄想型”的精神病人,由于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在妄想情况下发生的,现场表现出来的特点可能具备其他动机类型的现场特点。此类精神病人杀人,需要逐步甄别,逐步排除,最终确定精神病人杀人这一案件性质。

(二)犯罪嫌疑人确定

精神病人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确定最主要的方法就是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案发现场的精神病人。在侦查实践中,对精神病人杀人案件的排查,一定要及时。如果错过时机,精神病人一旦脱离我们的视线,则有可能使案件陷入僵局。[9]

(三)证据固定

1.调查取证,获取证人证言。因精神病人杀人一般具有暴露性这一特点,大多数精神病人在杀人时会有目击证人在场,他们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破此类案件至关重要的直接证据。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应尽可能地对每一个目击证人进行详细询问。在询问时,应该特别注意询问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情绪、语言、行为。

2.寻找痕迹、物证,并通过鉴定获取证据。精神病人实施杀人行为时,一般不会伪装和破坏现场。因此,在精神病人杀人现场,会留有较多的犯罪痕迹和物证。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一定要认真发现、固定和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比如,犯罪的手印、足迹、工具、杀人凶器、工具、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血迹等,为侦破工作提供重要的现场证据。对杀人现场提取到的手印、足迹和作案人遗留的人体物质,应及时进行送检、鉴定,固定证据。

3.讯问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是获取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的关键所在。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个体,在发病期间思想混乱,语言表达不清,在讯问精神病人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段。真正的精神病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隐瞒,绝大部分精神病人交代的有关案件的行为事实是真实可信的。

在侦查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迫害型”“妄想型”的精神病人,他们往往使自己陷入某种虚幻的环境。[10]在侦查讯问时,此类精神病人对自身幻觉、妄想的描述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不可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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