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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2018-09-03赵连诚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立法淡化思考

赵连诚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标作为企业和商品的代表之一,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驰名商标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可以脱离商品或服务单独存在了,但需要看到的是,驰名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首先介绍了驰名商标淡化相关概念,指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相关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促进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相关保护立法,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思考;立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作为代表产业来源的一种商业标识了,而是发展成为代表企业形象,体现企业文化,表明商品品质的代表物。而且现在对商标的保护也成为社會各界关注的热点,其中商标反淡化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商标权的中更是热点话题,并且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在这种大背景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即防止驰名商标因其显著性被淡化而减弱其影响力,保护驰名商标的商业价格不受他人非法共享,反淡化保护既有利于保护竞争者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一、驰名商标淡化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从而导致其内在价值的降低的行为。按照有关商标淡化的理论,驰名商标淡化基本具有隐蔽性与长期性,损害的难以挽回性,淡化任性的难度大性的三大特征。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主要有弱化、丑化、退化三种形式。弱化是减弱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紧密联系程度,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高档轿车的品牌如“宝马”用到农用三轮车上。弱化并不会直接破坏驰名商标的标识作用,但长期以往会将慢慢淡化驰名商标与其产品间的关联性,进而对驰名商标造成影响,破坏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丑化指的是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使用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来宣传可能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他产品,或者将在高端产品市场领域已经取得广泛影响力的商标引用到低端市场。比如将食品行业的著名商标使用到卫生洁具上,破坏驰名商标的形象。退化是一种严重的商标淡化形式,即指驰名商标由于丧失了显著性而逐渐演变成一个商品的通用名称。如今许多原本为公众所知的商标已经演变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阿司匹林”已经变为一种解热镇痛药的通用名,“二锅头”已经成为小瓶酒的代称,“氟利昂”已经成为常见的制冷剂名称。

二、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驰名商标淡化保护,不少学者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不可否认我国商标法已提供了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依据”[1] ,但即使目前我国加大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仍没有能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一)保护覆盖面不全

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便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也会对其进行保护,但是那些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则仍属空白。在商业实践中目前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未注册商标,由于种种原因,商标的所有者尚未前往注册。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应得到同等保护。如果不注册就不保护,很可能会让众多商标拥有者失去信息。所以应当立即修正商标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采取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同等的商标保护措施[2]。

(二)商标淡化界线存疑

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比如,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包“双灯”卫生纸,之后才发现,其品牌并不是双灯,而是与它文字极其相似的“欢灯”。消费者之所以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是由于将“欢灯”的卫生纸误认为是“双灯”商标的商品。显然“欢灯”商标高度形似“双灯”商标并利用了“双灯”商标的销售力,误导了消费者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混淆理论要保护的是商标的可识别性,而淡化理论要保护的是驰名商标的无形价值。将商标混淆误认为商标淡化,将不利于淡化理论的发展,会使商标反淡化保护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

(三)现行法规定不明确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商标淡化的专门法,是通过异性现行法进行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淡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逐步完善。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相关处罚做出了相应规定,但不少侵权行为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的损失往往难以量化,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往往难以确定。而且,除去经济赔偿之外,是否还应当通过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来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也是值得探讨的。并且,目前我国还没有赋予商标权所有人制止他人淡化其商标的权力的法律条,这点在未来立法中应该得到补充和完善[3]。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

法律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和依据,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也仅用了两条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且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作出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十分紧迫和关键。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美国,反淡化制度已经相对成熟,作为唯一的对商标淡化行为立法保护的国家,配套的反淡化成文法使得其法律保护体系较为完善。2006年美国通过了《联邦淡化修正案》,该法案针对现实实施中的困难进行了修改。从此,美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从理论上升到立法,且通过实践不断修正完善。美国的商标淡化法,是以法学家谢克特的反淡化理论为基础,其理论的研究与实践都较为成熟。针对理论界一直争议的问题,美国首先能从理论上很好的厘清且不拖泥带水,这就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和理论支撑。比如美国商标淡化法规定了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并明确其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从而,通过法条形成明晰的规定,将最新的理论成果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4]。所以可以从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切实保护驰名商标,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进一步修正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法中增加“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特别保护”的规定;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特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修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特殊保护作出“兜底”性规定等方面出发,进一步完善立法。

(二)强化保护意识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各市场主体为了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能产生最大经济效益的环节上,总是想尽办法赢得市场。因此,要让各市场主体明确驰名商标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认识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一方面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应自觉加大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侵权行为人要明白淡化他人的驰名商标所承担的巨大责任,同时消费者及其他市场主体都应加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意识。因此,各市场主体的自觉行为才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最普遍与经常的方式。强化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意识,加强市场行为者的维权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尤其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意识,才是解决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根本所在[5]。

(三)丰富保护方式

不少驰名商标在遭到淡化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建立以法律保护为主,其他保护方式为辅的多样商标反淡化保护方式。法律保护主要是指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已经意识到驰名商标可能会受到淡化行为损害时,采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方式。但是往往单单依靠法律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力量,行业内部以行业行规禁止淡化形式的存在,并要求侵权方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和权利限制,并且这种经济赔偿和权利限制应当以惩罚性为主要属性,因为加大了违规成本,丧失了行业优先资格,才能对潜在的淡化侵权人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进而最大程度地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需要通过电视网络视频等途径,传播驰名商表反淡化保护的意识和观念,让公众主动揭发不法行为,共同参与,营造良好守法氛围

四、结论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评判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目前我国针对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还存在覆盖面不全,商标淡化界线存疑,现行法规定不明确等问题,这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加快立法步伐,强化保护意识,丰富保护方式,做好对驰名商标的相关反淡化措施,为更多的国内品牌走向国际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孙立凡.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J].中华商标,2012,(7).

[2] 孙立凡.杨叶璇.试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J].知识产权, 2005,(2).

[3] 王玉琢.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J].世纪桥,2014(06):85-88.

[4] 焦蕾. 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法律保护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商业经,2018(05):105-108.

[5] 任燕. 論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措施——再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11(1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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