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遇到的问题
2018-09-01刘东阳
摘 要: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互联网也随之高速发展,在网络交易和虚拟空间的建立下虚拟财产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们财产的一部分,虚拟财产保护也就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由于我们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虚拟财产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法律保护;价值;虚拟财产
随着互联网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社会各界的目光都放在网络虚拟交易和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上。信息科技的发展促使虚拟交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使人们可以更容易地交换信息和分享全球资源。在这方面,很多新事物,其中之一就是虚拟财产,随之带来的就是虚拟财产保护遇到较多的问题如下:
一、相关法律的缺位
缺乏相关的法律是虚拟财产保护的最大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使得它在新事物面前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封闭的财产法律制度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物权客体,以虚拟财产的物权客体为立足点。即使在物权法的公开制度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还需要立法者的支持。在虚拟财产的形式中,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现行的行政法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名称,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网络、网络游戏的分类系统。而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还处于阶段,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运行、网络管理秩序、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等行为的规定较少,现行刑法第287条仅简单的规定:“计算机实施财务欺诈、盗窃、侵占、窃取国家机密等,是依法被定罪和处罚的。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我们提出了在年轻化趋势下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的时代,也似乎是不够的。
二、我国财产权理论体系的缺陷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商品流通是保证货物的权利和权利的必要前提。其结果是,它不限制商品的所有权,其商品的所有权人的制度,以及对自身自由的保护,按照合同制度的货物交换。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一套遵循罗马法律的物权法体系逐步形成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概念,构建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制度体系。因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整个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市场经济在古代罗马的“风车、水磨坊、马车”,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产权是不同的,它很难对物权或债权的区分。传统物权与债权的立法模式,主要原因在于,在现实环境条件下,其不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公示制度和在真实条件下的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网络的特殊性无疑是一种颠覆传统的产权理论和债券之间的区别。由于不必要的产权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因此它是最为关心的交易安全问题。然而,网络的开放性、技术和虚拟的特点使得网络交易本质上的安全隐患,因为这个问题是由于网络环境的技术原因造成的,所以即使通过理论,如物权行为理论不能解决的应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
比如在网络游戏中大多数游戏者将网络游戏中的人物化身成游戏者本人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想当然的承认是自己的财产,那么当他们的网络游戏被侵害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呢?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特定的纪念物不支持精神损害。
其实对于用户的虚拟财产侵权,可申请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宜太宽。构成损害的事实,需要符合以下特点:首先,虚拟财产应与人格因素的利益相对应,由于特定的人格价值使特定的虚拟财产可能成为精神寄托。第二,虛拟财产应当认为是特定的感情物毕竟投入大量的精力对使用者有特别的意义。第三,定义虚拟财产的破坏程度只有造成不可恢复的情况下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服务器数据只从虚拟人和虚拟财产的博弈中不存在,虚拟财产的存在在游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虚拟财产与角色扮演游戏的运营商和游戏结束,玩家的虚拟财产将失去其价值的环境为基础,虚拟财产成为一桩没有意义的电磁数据。在争端解决中,虚拟财产的价值成为一个主要问题。虚拟财产的价格是在一个完全自由贸易市场形成的,波动性较大,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数额很难确定。
五、虚拟财产纠纷难以举证
由于虚拟财产以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用户的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被表示为用户计算机终端和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用户往往没有任何笔记,音频和视频信息等。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用户证据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当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的证据是困难的。虚拟财产权身份的个案研究。由于在注册网络账号时用户可能没有提供真实的信息,这就使得注册帐户名和密码是唯一的证据,以证明用户的身份。一旦注册号被盗,盗号者的一些服务提供商会修改服务的用户的帐户和密码,这样用户想证明虚拟财产的所有人,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帐户名、密码,如用户的身份信息和证明没有实质的联系。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身份信息之间的纠纷是真实的,但信息被完全掌握的服务提供商,如果服务供应商不合作,用户无法获得信息。这将导致问题的受害者,用户取证的问题。
六、虚拟财产的税费问题
无论是在虚拟空间中的交易,还是虚拟延伸到现实的线下交易,一旦合法化,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税收征管的问题,但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性势必会带来一个巨大的税务机关在虚拟空间中的大麻烦。应该根据什么样的税收征管是一个需要确定的问题。例如,网络运营商销售收入的道具,和网络用户收入从自己的帐户和设备的销售,显然不是作为一个税,这意味着必须在虚拟财产转让过程中,不同环节的不同税收,这就大大更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操作的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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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路遥,陈舒筠,吴国平.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构想.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3月第2期.
作者简介:
刘东阳(1993~ ),女,汉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