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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治:试论法律与社会之契合

2018-09-01杨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会发展权威法治

摘 要:法律是在社会中生成,其归宿必然是回应社会,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互动过程,法律必须适应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司法的立足点必然是社会生活。法源于人的活动,法律不是抽象、理想化的价值,它是与人们具体生活无法分离的规范性秩序,人们在不同的规则中会做出各种选择,他们希望有规则有秩序,这些人的活动就是法治形成的基本力量。

关键词:法治;社会发展;权威;柔性司法

《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反应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农村生活的影片,围绕农妇秋菊想要讨一个说法而展开,恐怕好多人还对那位只要说法,不要赔偿的秋菊记忆犹新。在影片的结尾,正当秋菊准备放弃官司与村长重归于好的时候,她启动的诉讼却造成自己的恩人——村长被法院的警车带走,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我只是要个说法,没有说要让公安局抓人啊?”这样的结局是没有人想要的。究其原因,她心里追求的是一种熟人社会的面子,打官司是为了讨说法,赢了官司,却失去了对她而言整个世界的人情世故的支持,在中国传统影响下生存的村民眼里,她是人情下最大的输家。秋菊的困惑,一边是中国社会的长久沉淀,一边是袭来司法的陌生规制,法律构建的理想之城该如何与现实社会相契合,在法与治之间,我们该寻求怎样的进路?

一、法律的产生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与秩序相伴,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那么法律是随着社会的文明,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是被社会物质生产生活水平决定的,产生于社会生活。

法律是在社会中生成,其归宿必然是回应社会,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互动过程,从这个角度说,法律必须适应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司法的立足点必然是社会生活。由此看来,法源于人的活动,法律不是抽象、理想化的价值,它是与人们具体生活无法分离的规范性秩序,人们在不同的规则中会做出各种选择,他们希望有规则有秩序,这些人的活动就是法治形成的基本力量。

二、社会之治

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社会之治的文明方式的权威代表,其调和的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关注人的核心价值,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这也说明了社会之治需要以人为本,其目标是为了人的价值的体现与保障。

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最高追求,“和”也就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基点、核心理念,支配和规范着中国传统法的发展,决定着中国传统法的价值取向。

与“和”相对的“争”是西方传统文化中积极主张权利、追求正义与公平理念的概括,“争”构成了西方社会之治的核心,是西方法律价值取向的逻辑起点。与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和而解”的“无讼”价值追求不同,“权利”成为了西方社会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源于袭来西方的模式,当社会文化形成的理念冲突体现在法与治之上时,体现在迥然不同的物质生产生活水平时,深刻的困惑产生了。

三、权威的缺失

一种法律制度创制易,但千百年来积淀而生成的深厚的法文化传统之转换却绝非一朝一夕。每个社会应该根据本身的文化特征,根据本身的思想和行动结构,找出自己的发展类型和方式。有多少社会,就应有多少发展蓝图和发展模式。共同适用的统一发展模式是不存有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原有的基层权力构架在慢慢的瓦解,宗族、封建家长权威也不复存在,赖以解决纠纷的原有威权也自然就丧失了,但是另一种权威却并未树立。

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不止一次说到:“你们都是公家人,难保不是说好的”,表现出她对公权力极度的不信任,秋菊不断的要说法,正反映出权威的缺失。

四、司法权威的树立

如何化解压力与挑战,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文明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树立权威首先需要自身的信仰,只有自身的无限信仰才能更好的广播法律的种子,而自身的信仰又需要理念的支撑,只有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支撑,才能建立无限的信仰。

司法实务者面对的挑战往往不是怎样执行法条,而是使社会大众对司法权自觉地服从,让司法所需的强制力降到最低限度,使纠纷的解决看起来“合情合理”。裁判的黄金法则就是利益的平衡,这种平衡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当事人内心,法官要做的仅仅是与当事人交流,最大限度的还原客观真实,将静态的法律作用于鲜活的案件,使得当事人从内心信任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树立权威,使整个社会服从于这种权威,纠纷越来越少。通过法律的这种价值指引树立一种权威,就是要最大限度的让大众接受这种法律信仰。而支撑这种信仰最好的理论武器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法与治的契合之展望

无论是过去的“贤治”“德治”“礼治”,还是当下及未来的“法治”,笔者理解重点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治”,就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社会之治,就是树立当时的社会权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权威的树立亦不断发展。笔者认为法与治的契合,司法权威的树立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出展望。

(一)司法和合主义的运用与探索

公平正义是司法所要实现和维护的首要价值这是不能动摇的,但代表正义的司法方法却是灵活的。中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必须面对中国本土社会的现实,必须注意到中国的“和合文化”。

司法和合主義认为“法律的真正基础完全是‘社会学”。因此研究法律的司法方法,必须将其回放定位在社会学的宏观坐标中来度量。司法方法是司法制度的范畴,司法制度是社会学中社会制度的范畴。社会制度中正义是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样我们找到了社会制度的核心价值——正义。那么只要我们能够准确的传达正义,司法的方式当然可以是灵活的。

(二)司法和合主义之柔性司法

正确的司法意见来源于切合实际的司法方法,因此司法方法的社会契合性告诫法官不能与现实社会脱节,“法官是其时代的产物,是由其所处的时代和所生活的社会造就的。”一种公认的司法方法,一定是契合社会的。

参考文献:

[1]陆幸福.论法治与现代社会之契合[J].思想战线,2013,39(6):57-62.

[2]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聂运麟.政治现代化与政治稳定[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杨泰(1989~ ),男,汉族,宁夏固原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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