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2018-09-01张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双方在社会上的地位日趋平等,这种平等尤其体现在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的分配上。在我国法律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分配的是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完善。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分析,探究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契约;财产分割

一、我国夫妻财制度的不足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

对于《新婚姻法》中修改了一个新的规定:“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然归一方所有”,这一规定的确立显然给予了很大的争议,对于这争议的一部分,不得不说是夫妻财产制的一项不足,在《新婚姻法》中明显侧重了夫妻间的有形财产,大大的忽略了无形财产,那么问题就在这,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在实践生活中,很多这样的例子,夫妻间一方用自己的资产支持另一方进行深造,使自己的有形资产转变为对方的无形智力资产,待对方学成,出现提议离婚,这时财产的分割就出现了很大的不公平,支持一方的有形财产所剩无几,却得不到支持和赔偿,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没有实物的有形财产,只有花了对方的钱得到的智力资产,而在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分割,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是損害了受害者的利益。

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建立一套夫妻转发和补偿的制度,即夫妻一方获得的知识或技能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资助的,而共同财产的评判标准应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原额资产为基础,再出现分割夫妻财产时的情况下,将其算在之内,估算出投入的大致数额,并给予补偿,如果财产所剩无几,则可以考虑将技能转化为社会用途和价值,给予补偿。建立夫妻补偿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民法的原则,一方面又平等的保护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二)购房贷款减免资格与婚姻进行捆绑

由于2016年的《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购房部分的新规定,夫妻双方婚后是首套房减免税款,使沪上等部分地区的离婚率提高,而提高的背后竟是假离婚率的支撑。这种假离婚的现象出现的原因不止是为了规避不是首套房的高额购房税款,产生的原因也包括一是假离婚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当代的年轻人认为结婚离婚只是一个形式,真爱是永恒的。当然假离婚现象早早就有,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有的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但以上的原因都催成个别的假离婚,而《新婚姻法》中首套房减款的规定却加大了假离婚现象的出现。

(三)契约财产的公示制度的程序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该条文将财产以约定方式给予另一方,而负债的一方什么都没有,使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虽然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仍然避免不了夫妻两人中有一方逃避了债务。这样极大的削弱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同时还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事件发生,所以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婚前财产保护契约的完善

对于婚姻契约,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有意见》第一条规定“但规避法律的无效。”据学者调查,夫妻就财产的契约约定,在我国鲜有人知,面对这样的现状,立法在设置这一制度时应更为明确。夫妻约定的内容意在于遵引循契约自由原则,但对于婚姻契约,由于他的伦理性和人身性,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比方,夫妻一方利用本身的技能或知识优势,欺骗并引诱对方签订危害对方利益的协议合同。因此,国家有必要在法律明文中明确对夫妻财产制加以规定和限制。而对于这一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可在婚姻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遵循社会公共道德,不做逃避国家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婚姻中的财产保护关于质证部分

完善质证规则,从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质证主体控辩双方,二是质证的内容,在主体控辩双方上,法官不能成为质证的主体,否则会影响其公正形象。其次就是质证的内容,强调的是对被告人的口头供述的真实性及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任意性的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方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应暂时停止质证,进而组织调查,调查其供述是否具备任意性,是否应适用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三)增设特殊规定

针对当今社会新兴起却不容忽视的新现象,例如年轻人闪婚闪离,为了房贷假离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提出一些专门的规定,来遏止现象的持续发生。也许国家可以再加一项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有一方购房享有减免资格的,其婚姻离异时间应该在一年以上。防止假离婚现象的发生。使当事人想使用这种手段谋取利益时,应想想后果。其次加大对假离婚现象惩罚的规定。社会不应该再无视小视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结语

社会生活中夫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我国夫妻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占据了很大的一部分,由此类推夫妻财产关系是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法日益完善,夫妻财产制度越来越成熟,但在某些地方仍存在遗漏点。这些问题的出现不管对个人、家庭还是对社会都产生了不容忽略的负面影响,值得我们深思制度所引发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俊凯.夫妻财产分割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高其才主编.当代中国家庭婚姻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2.

[3]徐辉丽.我国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和清偿问题研究,2014第6期.

作者简介:

张昕(1994~ ),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法学硕士,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国际法学业硕士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