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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共享单车刑法规制研究

2018-09-01宋娅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共享单车

宋娅雯

摘 要: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暴露出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其在法律层面的规制需求也成为能否进一步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单就以用户对共享单车不当使用为切入点,探讨其在刑法层面的规制范围,以期对用户有所警示,促进共享单车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关键词:共享单车;刑法规制;违法行为

回顾过去几年共享单车的发展,经历了有桩形式的共享单车到与互联网互融互通的无桩单车的转变。特别是近一两年间,“共享经济”的发展更是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短短近一年间,以共享单车为例,从高潮到现在趋于低迷巨大转变,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并且大部分问题涉及到了刑法规制的领域,比如私占单车涉嫌盗窃罪、恶意毁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问题,但从目前发生的案例来看,单车受到损失之后能够利用刑法规制的少之又少,一则在调查取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自由经济下单车使用的规制与刑法的界限还比较模糊,对此有必要对用户不当使用共享单车所涉及的应由刑法评价的行为进行深入的探讨。

对于共享经济的发展而言,法律充当的角色是为其保驾护航,如何进一步促进共享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法律存于其中的精准定位,这不仅仅是对经营者的保护、扶持、规制,对用户而言仍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特别是利用刑法这一最为严厉也是最后一道屏障进行规制,用户的不当使用行为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刑法来进行评价,就必须充分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并且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就目前而言,对共享单车的不当使用情况主要体现在触犯以下几个罪名:

一、私占共享单车涉嫌盗窃罪

“私占”行为在实践中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暂时的私占行为,例如行为人将单车停放于某处时,为了能够在一段时间后方便继续使用该单车而私自上锁的行为,在此类情况下,笔者赞同部分学者提出的不宜适用刑事处罚的观点,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迅速出现在大众视野,也在一定情况下成为了一张社会素质考卷,多数人对其使用也充满了好奇与侥幸的心理,此时运营商进一步完善运营模式,社会宣传逐步跟进,以此来改善这种不道德行为能够更为有效,所以不宜以刑事犯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另一种则是长期排他性私占行为,即将单车藏匿于他人无法找到的隐蔽处据为己有,破坏单车自动上锁装置排除他人使用,或者直接改变单车外观进行私用,在上述情况下,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把握两个要素: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犯罪数额能否达到入罪标准。盗窃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在上述列举的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支配并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符合盜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在数额方面,由于共享单车的价值存在差异,所以私占共享单车需要分情况讨论,目前,社会上的共享单车价值差异较大,ofo单车(小黄车)成本在200—500元左右,摩拜单车造价则达到了1000—3000元不等,另外在全国范围内,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异,盗窃罪的入罪数额要求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不同区域,在实施鉴定的基础下分情况认定。

二、故意毁坏单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实践中阻碍共享单车发挥其功能的另一大杀手即对单车的肆意毁坏,部分单车或被随意扔在沟里或被严重损坏丧失其使用价值,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关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害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5000元以上、毁坏共享单车3次以上、纠集3人及以上公然毁坏共享单车的,可将毁坏共享单车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对于价值应该在鉴定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损坏多辆的价值应该累加,而对于次数的认定,应当判断时间是否连续、地点是否同一,并且判断行为人是否是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实施毁坏行为从而准确把握其次数。

三、任意毁损单车涉嫌寻衅滋事罪

任意损毁单车的行为也可能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此时需要准确把握两罪的异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根据《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此,部分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肆意毁损单车,即便毁坏价值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达到2000元的仍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共享单车的破坏不但是一种财产的损失,更是一种公共性、便民性的丧失,对其的私占、毁损不但加大经营者的运营成本,打击其积极性,更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广大用户公共出行的权益。因此,共享单车的运营和维护不仅需要提升市民的思想觉悟,更要求法律对破坏者依法办事,有所惩戒,在刑法层面明确破坏共享单车的入罪条件,不但能够对违法者有所警醒,更能以此为共享经济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王德政.针对共享单车的不法行为及其刑法规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

[3]苏云,魏再金.共享交通工具刑法保护问题辨析[J].人民检察,2017(14).

项目基金: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W201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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