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之严重性边界的分析
2018-09-01班兆香君杨华
班兆香君 杨华
摘 要: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之严重性边界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中还未有明确的规定,这为法院裁量劳动者严重违纪问题留下大量司法裁量空间。当前之中国,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弱势群体,所以,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甚至开除的过程中,一般承担更多的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法中的内容学习、掌握不到位或者不重视,或者在处罚、辞退违反规章制度员工过程中步骤、法定程序不正确、不到位,那么有可能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一、什么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裁量标准来化解司法裁判研究的困扰,对严重性边界的界定困境及其出路的探寻,学术界和理论界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将对规章制度的规制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引进交易习惯和行规、加强对内容合理性的控制并防止法官随机判断“合理性”。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拥有两项条件,既事由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也就是说,员工不仅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而且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法定程序必须到位,不存在瑕疵,否则,即被审判机关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不仅体现了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事实,保护了他们的权益,还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目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之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点。用人单位开始管理劳动者。这就存在一种不平等现象。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危害了用人单位的权益,用人单位有权对该员工进行处罚,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和执行过程中的对劳动者的保护,审查机关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非常严格。所以,用人单位一旦确定员工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必须严格执行处罚或者辞退违纪员工的法定程序。
(二)规章制度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合法合理合情是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之前所必须考虑的。否则,则被认定处罚无效。合法即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与该法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处罚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撤销处罚。如果用人单位不撤销,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判决。合理性即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社会经验制定规章制度。审判机关也会依据一定的社会经验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如果确定规章制度不合理,审判机关即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处罚结果也违法。合情即规章制度要合乎情理,劳动者是人,他们需要一定的休息,劳逸结合,毕竟身体健康才是更好工作的前提,用人单位就要以人为本,把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重要资本,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走出低质廉价的低端产业链,往世界500强的方向发展,向他们学习,不断积累经验,取得进步,取得成功。如果是服务业,更应该重视人的重要性,因为这种用人单位没有产品,全靠人的提供服务。比如海底捞非常重视人的作用,也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在万众创新的环境下,用人单位更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接受的赔偿责任不公平
劳动合同法指出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竞争限制,而且还损害了用人单位的权益,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的责任。这说明劳动者在以后的就业过程中心理有很大的包袱。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只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些经济方面的补偿,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劳动者需要的是稳定、有发展的工作,这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大的隐患。当前,社会上有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者入职几个月即解除劳动合同,多支付一些违约金,再次招收一些廉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节约成本。这不但对于劳动者而言无工作稳定性而言,对于整个劳动就业市场也是一种不良的示范作用,危害用人单位形象,也危害经济的发展。
三、制度的完善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存在规章制度违法,当地的劳动部门要求其限期改正。中央、地方政府制定、修改的一些法律法规等,或者人大机关颁布的法律、部分职能部门颁布的细则、建议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的修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合情。
(二)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拥有两项条件,既事由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也就是说,员工不仅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而且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法定程序必须到位,不存在瑕疵,否则,即被审判机关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不仅体现了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事实,保护了他们的权益,还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三)相关标准不明确
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明确工作过程中那些事情是可以做的,那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有危险的,比如迟到早退是明确禁止的,危险操作是明确禁止的,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有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就具有了主动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重视规章制度,他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应当对其进行明确的培训,告知。而在员工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员工应该共同完善和修改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与时俱进。因为,任何一项制度都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变成落后,或者有缺陷和漏洞。任何一部法律皆有漏洞,这是今日理论界公认之事实。所以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不断吸收外来的优点,也要不断的创新。但要明確的是,无论怎样修改和完善,都是在既有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之上进行的,不断地完善也会使《劳动合同法》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隗宙.“严重违纪”与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误识与对策[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16:98-102.
[2]程君.“严重违纪”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5,05:1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