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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2018-09-01宁艳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全覆盖刑事诉讼应对

宁艳丽

摘 要:伴随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現了以审判作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方面的形式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采用何种方式发挥律师在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已经成为目前体制改革需要亟需解决的问题。由此,本文就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其后就如何积极应对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的挑战予以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挑战;应对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主要包括委托律师辩护以及借助于法律援助的方式获得律师辩护,其中委托律师辩护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身亲自或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提供辩护,借助于法律援助获得律师辩护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获取法律辩护。受到法治理念、律师数量以及刑事案件等差异,各地区刑事案件辩护率存在较大差异,为能够给分析的准确性提供保障,本文就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其后就如何积极应对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的挑战予以阐述。

一、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所面临的挑战

1.刑事法律援助是主要依靠

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的通道主要包括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和办案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两种。相关调查数据显示,自2003年以来,约存在平均14.47%的辩护律师由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法为当事人指派,约存在15%的辩护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委托[1]。尽管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迅速,理论上应该提高律师辩护率应当高度重视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和刑事法律援助两手抓,但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途径实现概率较低。大力发展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需要重点解决律师资源问题,一般情况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律师主要由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两种,其中社会律师近年来人数发展较快,多由从政法院校毕业后经司法考试进入律师队伍,其具有活力和发展前途;另一方面需要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从1999年的2700多万元增长到近年来的17亿多元,其增长速度较快,但该数字仍然与客观实际需求存在巨大的差距。

2.办案机关的积极配合是重要条件

诉讼过程中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伴随近年来审查严格的不断加强,增设了羁押审查制度,我国逮捕羁押率显著降低,有数据显示我国检查机关的逮捕诉讼率由之前的74.5%下降至62.3%,但我国仍然存在90万左右的羁押人数,由此可见,律师辩护过程中办案机关予以积极配合具有重要意义[2]。首先,告知当事人其享有依法自行聘请律师的权利,且应当为当事人对外转达聘请律师的意愿;其次,针对未聘请律师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最后,针对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并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协助,以便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3.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内在动力

受到当事人自行聘请律师数量少、法律援助范围窄、律师职业权利保障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律师辩护率较低。据统计,自十八大以来纠正的38起冤假错案,其均存在律师辩护且均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但疑虑并未被人民法院采纳,进而导致冤假错案产生,其严重挫伤了律师的辩护积极性[3]。此外,由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看到参与辩护案件的程序复杂且困难较多,导致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当事人及其亲属认为辩护并无用处,由此,存在部分律师远离刑事案件且不愿为刑事案件辩护。

二、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挑战的应对策略

1.贯彻落实刑事法律援助有关规定

为保障能够实现应援尽援,需要贯彻落实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如将以往仅在审判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提前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将以往限定的未成年人、聋哑人和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扩展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限制性精神病人。尽管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若被告人并未委托辩护人应当予以法律援助,但在实际过程中并未有律师为此类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针对此类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查找原因,找出对策,进而实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能够获取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

2.积极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试点办法》中明确指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并从速程序试点中的方式认提出申请才能获取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发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无需本人申请,经由办案机关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服务[4]。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提高机遇和空间,有助于实现刑事律师诉讼辩护全覆盖的目标。值班律师作为我国的一项新事物,其无论在功能、定位还是作用上均应该被研究,由此,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不断思考、创新、探索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值班律师制度,以便于实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

3.拓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目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包括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而言,当事人认罪认罚后没有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应为其指派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但当事人不认罪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被归入到普通程度审理。就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而言,其改革尽管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多适用于普通程序中的部分不认罪或翻供案件。此类案件中除部分自行聘请律师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获取法律援助外,依然存在部分当事人不仅无能力自行委托律师又不符合吻合法定法律援助条件,导致诉讼过程中无律师为其辩护的事件出现。针对涉及的当事人应当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并优先解决此类对象,继而实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

三、结束语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认识律师辩护价值首先需要改善法治环境,其后着手推动此项工作的发展。为稳定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和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需要多部门全力持续配合。由此,本文针对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相关性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李立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与对策[J].中国司法,2017,11(2):43-44.

[2]任建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J].三明学院学报,2018,35(1):32-36.

[3]顾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J].中国司法,2017,9(7):132-133.

[4]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7,6(1):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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