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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8-09-01贾得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经济治理

摘 要:随着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其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共享经济形成了许多新的业态,尤其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行业比如交通、住房、金融等领域。共享经济对传统经济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突破了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模式。在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针对此种现象,如何实现新兴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带动经济增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共享经济的视域,在把握当前共享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成因分析,精准把握问题的关键,努力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措施。

关键词: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治理;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给社会诸多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及其被运用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共享经济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教授马斯科·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共享经济改变了以往传统业态的经营模式,形成了一种去中心化的商业模式。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使得社会上的很多资源实现了再利用,节约了很多成本,也使得资源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和最优化的配置。传统的商业模式是“生产—流通—消费”,而在共享经济的业态下,消费者也成为了整个商业流通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参与到整个经济中来,实现自身资源的最优利用。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共享产品、服务出现各种各样的形式,这种与传统业态下运行的经济模式不同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消费者在整个共享经济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消费者维权问题显得尤为的突出,例如2017年共享单车酷骑公司出现经营困局出现了消费者退押金难的问题。共享经济应该是一种法治经济,共享经济时代下的消费者维权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治理。新业态的大量出现,突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法规制度,给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着重从共享经济这一新业态的产生来探析其当前的发展现状及消费者在这一状况下权益受损如何形成制度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二、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在2016年李克强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共享经济”这一概念。随之,这一词语迅速站上了风口,例如滴滴与Uber合并,共享单车的横空出世等,吸引了大众的眼球。共享经济是由各种各样的交易平台所构成,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利用自己的闲置资源和自身各项优势技能进行市场交易并在此交易中获得收益,其本质是一种通过把日常生活中的剩余经济价值激发出来从而产生新的经济效益,以此来实现闲置资源的最优化和最大化的利用。共享经济资源共享的对象主要是个人闲置的物品和个人碎片化的时间,包括个人未充分利用的实物资源和认知盈余,依托互联网的先进技术,将大量的闲置资源和需求进行高效的供需匹配,实现规模化的运行。

根据《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达到四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76%。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的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比上一年增加1000万人;共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数约600万人,比上一年增加90万人。共享经济能够助推供给侧改革,扩大消费需求。根据报告中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占国内第三产业增加值比例约为3%,为服务业增长提供了新的动能,开创了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我国参与共享经济的人口规模达3亿人,参与者占总人口比重约为22%,低于美国和英国,普及率在不断提高,发展潜力十分的巨大。我国的分享经济现在呈现一种井喷状态,并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在多个领域全面开花,迈入了共享经济发展的黄金期。

三、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受损成因分析

(一)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碰撞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出许多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来的新型的经济业态,其产业新模式的发展对传统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很多专家学者表述这一现象为后工业时代的到来,针对于这一新生力量的崛起,在传统与创新的碰撞必然产生一定的纷争,导致行业间的种种乱象丛生,冲破法律的边界。法律本身有着天然的滞后性特征,其更多的是通过已有现象的发生来制定法律进行有效监管。在此境况下,需要新的法律规则来进行矛盾与纠纷的化解,规定新的利益边界,以固有利益的坚守和管理的便利性为缘由的传统行业必将会寻求参照旧有的模式来制定新的立法以此来保障自身利益。傳统行业寻求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传统的法律监管的方式运用到共享经济之中,在这样的一种思路之下必将会对共享经济产生不利的后果,使得共享经济走向衰亡。

(二)共享经济游走于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

法律的更新往往落后于经济的发展速度,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带来新的业态产生,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则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相关的行业的监管也处于一种缺位状态。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之下,使得分享经济在井喷式的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规制和监管,产生很多的乱象也给市场带来一定的不利的后果。共享经济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麻烦,如摩拜单车的霸王条款、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等,近期火爆的共享单车占道乱停,车辆毁损、二维码诈骗、押金去向不明等无一不受诟病。面对诸多乱象,无论是在行业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从业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因为相关法律的缺位而显得乱象层出不穷,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冲突发生的根源。共享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在整个的经济运行过程中降低运营成本,而传统企业往往在成本上无法实现减化,在品质与服务上无法突破原有的模式也是传统经济的一大弊病。面对此类问题,其关键点在于立法者能否准确把握互联网的发展特性,确认平台与其他主体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实现新旧行业保持一种平衡。因此,对于共享经济及其各种新的业态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共享经济中各种平台缺乏治理及有效监管

在共享经济下,新的业态一个新的特点就是平台,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载体,强化对平台的治理是保障共享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近几年出现的新业态中主要分布在共享交通、共享房屋、共享餐饮、共享物流、共享金融等几大领域,他们其共同的一点都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来组织架构自己的运营。由于平台治理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特殊性,同时由于共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的模糊,直接影响了平台的治理步伐。例如网络借贷平台各种非法集资和跑路问题、社交媒体虚假信息和传销、电子商务平台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等问题。由于在整个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明确平台的责任包括工商、税收、海关、质检、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的披露等,因此在平臺治理上就无法建立起完整的违法违规,欺诈失信的处罚治理机制。共享经济及其平台作为新商业模式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物权的规范解释内涵。运用传统意义上的物权理论无法解释现有的共享经济的各种问题,也无法明晰各方责任划分。

四、共享经济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着力点

(一)积极制定和完善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法律法规

作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市场经济下各种新的业态的出现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面对现今出现的各种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产生的共享经济新形态要求打破以往的传统的法律框架,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来制定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立法和具体有效的规章条例。我国当前火爆的共享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形成的鼎力局面,这种网约车无论从服务质量和舒适度都较传统出租车形成巨大的差异。面对这种境况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差异竞争融合发展,共享经济在交通出行领域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分享业务扩大化。当社会出现的新的经济形态有利于大众的社会生活,这种便利于民的行为需要给予适度的发展空间,当形成一定规模时要求在相应的法律上予以有效的规范,使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平稳的运行。针对不同的新业态需要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进行探索。着重在商事及经济法领域增订与共享经济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共享经济中相关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其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二)共享经济新业态要求精准监管

互联网是一个年轻的行业,从事互联网行业的大多是年轻人。因此,在监管上需要有更为开放的思维模式,在监管过程中适应互联网的模式变化。对于监管者而言,在保护将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经营者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的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在整个监管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责任制。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是整个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企业是消费者维权的关键责任人,积极强化经营者责任,依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在监管体制上进行创新,监管责任的落实与行业的平稳运行有着休戚相关的联系。在监管上逐步的探索因地制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先行先试。我国行政区划多,各地区发展状况不平衡,针对这样一种实际状况,在各个地区形成的新的业态上要积极的探索监管模式的创新,能够使监管落到实处,能够妥善的处理市场各主体的关系与责任。比如我国现在政府简政放权,实行放管结合的管理方式,真正使市场主体激发活力,在审慎的监管之下实现市场主体的潜力的开发,从而刺激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立各行业信用互联互通与共享的网络平台,促使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实现多部门,跨区域和领域的信息共享,失信联惩的共享机制。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步阶段,这一体系建设对于各行各业以及对于消费者来说意义重大,它不仅是行业主体之间形成一种信任机制,其经营主体的信用资质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地位,以及运行成本的高低。对于消费者而言,信用体系的监管评价机制的建立能够使消费者根据这种信用资质的优劣来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的选择。

(三)共享经济要求明确平台责任

共享经济主要依托互联网技术,而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方式则依靠各种移动终端进行。移动终端成为消费者的消费平台,消费者在适用共享经济终端时会在平台上设置各种权限,包括支付方式,获取数据的渠道,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住址信息等比较私密的数据信息。在消费者进行各种信息设置后,平台是这些信息的使用者,对于缺乏自律的平台来讲,这些个人信息数据面临各种被盗或者滥用的风险。

针对这种数据密集型的行业来说,要明确区分大数据与个人信息。大数据属于直接或间接都不能识别出个体的数据信息,而个人信息属于能够识别到具体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完全属于不同的两类信息,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性质,而个人信息则属于隐私权性质。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必须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个人信息属于用户个人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平台应该审慎的对信息进行保密,信息只能用于用户在使用该平台时使用。对于平台而言,平台有进行严格的保护义务,防止信息的泄露。

五、结束语

在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项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权益带来各种问题。对于这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在依托互联网平台对分散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有效化解了过剩产能,培育壮大了新动能。依据分类精细化的立法和行业的审慎监管,鼓励先行的行业和地区,积极大胆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行业的监管和探索第三方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共享经济的健康运行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立政府、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共治机制。探索新的平台治理模式,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唯有各种举措的共同发力,才能使共享经济在良性轨道上平稳运行。再者,针对不同的共享经济形式的共同点,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创新和调整,加强立法的前瞻性,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给新兴的互联网为依托的共享经济以适度宽松的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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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得江(1990.08~ )男,汉族,山东聊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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