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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时如何认定补足

2018-09-01郑远园周愈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一审无锡市出资

郑远园 周愈佳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8日A公司与鲁某某签订《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由鲁某某承担附着式电动升降脚手架(简称爬架)的组装、升降和拆除工程。合同还就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价格进行了约定。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尚结欠鲁某某工程款1832500元。另外,A公司在开设过程中,全体股东于2013年9月9日之前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0880000元。其中,刘某某出资3808000元,邢某某、王某某、江某各出资1088000元。但经无锡市南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认定A公司在完成注册资本验资后,全部出资均被抽逃。股东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其已经补足抽逃的出资。

【案件焦点】

刘某某有无补足抽逃的出资。

【法院裁判要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刘某某有无补足抽逃的出资3808000元,其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1000000元、交付7张本票共计2800500元、支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费的方式补足抽逃的注册资金,关于3808000元注册资金的用途,其中转账的100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1000000元本票用于归还周某某、丁某某被划走的执行款,100000元本票用于支付A公司拟提起诉讼的律师费,另外1700500元本票用于归还A公司的其他借款及因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案件A公司所借的执行款,后其又重新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因此其已经补足了出资,并不存在抽逃行为。诉讼中,法院要求A公司及其他被告提交A公司完整的财务明细账册、财务报告等,各被告表示仅存本案中的相关材料。经刘某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此进行鉴定,鉴定公司认为刘某某已经补足565100元,虽刘某某、A公司、邢某某对该鉴定报告均不认可,但是并未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公司对于他们所提出的异议也分别予以了解释,且A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如何补充出资、如何使用该资金的陈述前后多次反复,与鉴定过程中所做陈述亦有出入,故法院采纳了鉴定结论的意见。

刘某某提起上诉,主张其已补足抽逃的出资,无需承担责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刘某某在此前的生效判决中已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本案中所称的补足出资后,进入A公司账户内的款项在当天即转出,另外的7张本票也都直接背书给了相关第三人(包括刘某某本人),并未办理A公司财务入账或第三方验资确认的手续,故不能排除虚构债务、虚假出资的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刘某某的出资用途进行审查,以辨别资金是否确为A公司的经营而使用。刘某某认为其已经通过汇款A公司100万元及开出本票2800500元补足了3800500元的出资,但经一审鉴定公司的审计以及二审向鉴定公司的调查,仅有565100元能够认定为补充出资,另有3242900元的支出不能证明与A公司有关,也未履行合法有效的出资财务记载。且在一审鉴定查账及此后补充提供凭证的过程中,A公司、刘某某均未能提供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刘某某所谓通过偿还债务补足出资系偿还A公司的债务。虽然二审中刘某某提供了四份借款协议,载明A公司分别向耐腾公司、刘某某、蒂克公司、刘某兰借款,担保人为邢某某,但从借款协议的落款时间来看,均形成于一审起诉前和诉讼中,A公司或刘某某在一审中应当能够提供,但在一审诉讼及鉴定中给予了充分的举证期限后却仍未提供。且该四笔借款并未进入A公司的账户,在A公司的财务账册上也未有相关记载。因此,该四份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对刘某某补足出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后语】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使其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一旦出资,其对出资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公司,股东一旦抽逃出资,便损害了公司资本的维持,并损害到其他主体的权益。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刘某某为证明其已经补足了抽逃的出资、无需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交了1000000元的转账记录及7张本票共2800500元,并对上述款项的用途进行了说明,但是进入A公司账户内的款项在当天即转出,另外的7张本票也都直接背书给了相关第三人(包括刘某某本人),并未办理A公司财务入账或第三方验资确认的手续,故不能排除虚构债务、虚假出资的合理怀疑,且因現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补足的标准作出规定,故法院经刘某某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补足抽逃的出资进行鉴定。鉴定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其财务专业知识,认为补足抽逃出资的标准是资金投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经营,故对刘某某所谓的出资整个过程进行了审查后认定刘某某已经补足565100元,另有3242900元的支出不能证明与A公司有关,也未履行合法有效的出资财务记载。

作者简介:

郑远园(1986~ ),女,汉族,江苏无锡人,硕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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