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下出庭公诉应把握好的“六个关系”
2018-09-01徐强
徐强
摘 要:实施以审判为主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关键问题在于证据裁判的要求,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收集、固定、保存、审查以及使用证据,以便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性。国家公诉人所承担的责任比较重大,这主要是由其所在的位置而决定的。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公诉人在出庭支持诉讼时应该掌握好与审判、侦查、辩护、被害人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审判;出庭公诉;侦查;辩护;证据;被害人
积极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确保司法的权威性、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求权利,这就需要公诉人有更高的能力。从目前检察官的实际工作分析可知,必须要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需要公诉人在出庭时要掌握好与审判、侦查、辩护、被害人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
一、把握好公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公诉人必须要完全尊重以及支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具有的主导地位以及权威。要能够充分认识到审判是由犯罪嫌疑人至被告人、由被告人至罪犯之间转换过程中的最后的司法救济[1]。对犯罪嫌疑人由侦查至审查抓捕、由补充侦查再至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虽然一直在对证据进行修复以及完善,但是不能否认庭审是对证据缺陷进行弥补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审判人员必须要在庭审过程中有着绝对的主导性以及中立性,而且应该要求证据具有合法性以及完整性,其不但是一种责任,还是一种必然。对法官尊重与支持,也就是尊重法律的实施,尊重案件的证据,也是尊重公诉人自己。此外,公诉人更要进一步履行好对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把握好公诉与侦查之间的关系
提起公诉的重要基础就是侦查。在以审判作为中心的庭审制度对证据的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意味着侦查与诉讼的关系逐渐趋向一体化。[2]尤其是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公诉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提前介入,充分发挥公诉人诉前主导的能力以及审查过滤的能力,建立成一种新的检警关系,是公诉人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应该对侦查机制进行完善,时刻与侦查机关进行信息资源的共享,为引导查证以及审查证据提供更多的时间和空间[3];另一方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对在侦查过程中所得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与此同时,还应该对起诉制度进行完善,针对在两次退查后所取得的证据还不能够满足起诉的标准,对不能排除怀疑的证据,应该不予起诉,而且还需要侦查机关对证据进行补充之后才可以重新启动审查起诉程序。
三、把握好公诉与辩护之间的关系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中,公诉人的功能是控诉犯罪与保护无辜的二重体。如果能够处理好诉辩关系,就可以顺利的进行诉讼。如果处理不好就会给庭审的效果以及案件的质量造成负面影响。本文认为应该先从崇尚法律的角度认识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诉辩双方应该在法律上呈现对立的关系,而并不是自然人的对立。站在不同的角度,其所代表的利益也就不同,出发点也就会不同。但是其基本点都是一样的,就是必须要查清案件的真相,不但需要对有罪证据进行查证,还需要查证无罪证据。公诉人不能够因为指控犯罪,而有意忽视无罪和罪轻证据;辩护人也不能为了开脱被告人的罪责,而故意歪曲犯罪事实,有意隐瞒有罪证据。
四、把握好公诉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利用庭审发问的方法,进一步确认在之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所认定的证据,且让审判人员根据发问所核实清楚的事实为依据对被告人应该受到的惩罚进行判决,以便能够证明犯罪和保护无辜者。也即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本文认为,在出席庭审活动过程中,为实现公诉人发问的目的,公诉人就要被告人信服法制的权威,让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其他人和社会以及自己的家庭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让被告人积极自愿悔罪。
五、把握好公诉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的诉讼法中,给予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且给其赋予了很多诉讼的权利,让被害人有权参与到法庭的调查以及辩论中,并能够参与到案件的裁判。公诉人与被害人都是属于控方,他们有着相同的利益追求,能够一起行使控诉职能。[4]被害人虽然被认定为受害者,但是在公诉制度中将被害人刑事起诉的权利给收回了。所以,处理被害人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应将公诉人作为主体。但公诉人要充分认识到被害人精神慰籍是公诉职能的直接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诉人还需严格以证据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民事财产权益。
六、把握公诉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应该先树立起一个正确的执法理念以及执法态度。出庭的检察官必须要充分理解国家公诉人所具有的深刻内涵,要正确地认识到宪法对人民检察院具体的职能定位,依靠铁的证据,实现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目标。[5]要始终坚持惩治罪犯与保障人权并重,不但需要准确查清犯罪事实,还要正确运用证据学的证明逻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整个诉讼过程,公诉人应始终坚持以证据为基础,即查清的事实必须要建立在正确的证据基础之上,指控犯罪应该始终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根据,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统一性以及唯一性,以便能够使证据有着更高的证明力。对于非法证据应该坚决排除,不可以将有瑕疵的证据带到法庭上让法官做出判断,更不能因公诉人提交有法律和事实瑕疵的证据而与辩护人产生过多地纠缠。这有损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还可能因为需要寻找证明以及排除瑕疵的证据,导致出现休庭等各种庭审变故,造成诉讼自愿的浪费。总之,在一定程度上,证据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中,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七、结语
本文阐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是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審查以及使用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以便确保处理案件时应有的公正性。围绕这个核心问题,在审判的过程中国家公诉人要运用更胜一筹的司法技术,依法处理好与上述五个主体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纵博.“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中的若干诉讼证明问题探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6,6:101-109.
[2]卢少锋,刘畅.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概述[N].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6,3:37.
[3]钟怡.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职能定位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36.
[4]杨宇冠,刘曹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质证制度之完善[J].法律适用,2016,1:97-105.
[5]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 2015,(4):8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