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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8-09-01王如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

王如雪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配置做出调整。本文主要从《解释》的出台背景角度入手,对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做出解读,并且对相关的适用问题提出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演进

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最基本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初认定标准以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划分。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也采用类似标准,同时扩大了偿还财产的范围并对具体偿还方式作出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不断涌现,许多债权人因此蒙受损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二)》,通过第24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确定为一个时间标准,即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欠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准。这种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减少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风险,但对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依据这种标准很难保障未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甚至会让未举债一方配偶无端的承担大额债务,显失公平。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将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外,有效抑制了极端案例的出现,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实质性的问题仍然没有回应,为了进一步平衡夫妻债务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响应群众呼声,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该《解释》。

二、对《解释》的评析

(一)认定标准更加具体、明确

《解释》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认定标准可以概括如下:第一,简单来说就是“共债共签”,都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符合合同的相对性,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为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则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标准实质上是以家事代理权理论为依据,婚姻生活琐碎复杂,涵盖方方面面,夫妻双方都有为家庭共同生活与外界交往的权利,那么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所负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时不需得到另一方的明示。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若是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判断此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形式上为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不能简单的作出判断,因为婚姻具有复杂性,对于日常的家庭事务夫妻双方互享有代理权,共同承担债务,但是夫妻双方又是独立的个体,当他们为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事项负债并且没有达成合意的,就应当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责任,这个判断标准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进一步修正,使得夫妻非举债一方不需对不知情的配偶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事项的负债承担责任,弥补了法律漏洞,更加注重保护夫妻非举债一方。

(二)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其原则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例外情形一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情,但是这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均需要夫妻双方承担,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过于倾向保护债权人,降低了债权人在交易时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的义务。《解释》中对于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需要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上述事项的,则将此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该条规定可以适当约束债权人谨慎选择债务人,在交易前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适当的预估交易风险,相较《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举证责任配置更为合理。

(三)注重夫妻债务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如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为了回应“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解释》的出台也是为了关照非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保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实施过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忽视了对非举债方配偶的权益保护,有矫枉过正之嫌,那么《解释》的出台也可能再次导致夫妻共谋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所以,《解释》不能完全机械性的适用,必须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平衡夫妻债务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否则,若是频繁地变更认定标准,既不利于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解釋》的出台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体现,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民事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不因强调一方利益而忽视了另一方的利益。

三、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争议颇多,最新出台的《解释》给出了通说的认定标准,因为现代社会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意志得到了更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对婚姻生活中独立个体的保护。但是由于解释的内容相对简单,许多问题还有进一步探索、细化的空间,对于之前的时间标准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实践中的问题还需要结合《婚姻法》的目的、基本原则等全面考虑。

参考文献:

[1]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2]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法学家,2017(1).

[3]陈法.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法商研究,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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