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被逮捕海盗处理问题探究

2018-09-01李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海盗国际法处理

摘 要:因索马里海盗屡屡制造劫案,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方式授权其他国家打击海盗,也包括以其它依据出兵的国家,但基于联合国决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不能确定海盗在被各国逮捕后如何处理,这就造成了海盗被逮捕后又“重操旧业”。所以,如何处理被捕后的海盗关系到打击海盗的效果以及贸易安全与海运安全。

关键词:海盗;国际法;逮捕;处理

众多的军舰在该海域护航商船打击海盗,但还是屡禁不止。其原因除了索马里联邦共和国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战乱导致的以外,笔者认为,对逮捕的海盗未进行有效处理亦是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包括逮捕后依据国内法逮捕审判、移交处理等方式,但也不乏仅武力恐吓驱逐、逮捕后释放的情况存在。对被逮捕海盗的有效处理、使其不能再犯也是对减少海盗危害的有效途径,不能出现“捕而再犯”。笔者将在本文中尝试阐释对逮捕后的海盗处理问题。

一、打击海盗的主要依据

1.普遍管辖权

作为国际法上管辖原则之一的普遍管辖权已经超越了一国的界限,它赋予一国针对特定的犯罪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且无需该犯罪侵害本国之利益。由于海盗行为侵害的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海盗行为亦属于可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根据此管辖原则,各国有权对海盗行为进行打击。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自1994年生效后已得到150多个国家的批准,它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①。这是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上确立各国打击海盗的法律依据。在公海上本不受任何管辖,但却赋予各国打击的权力,因此该公约也强调只能有军用舰机、有标识的公务船舶飞机实施。

3.联合国授权

针对海盗行为的日益猖獗和对国际秩序和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4此决议对各国进入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进行了授权。②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中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执行力的机构,因此它的授权可以视为各国打击海盗的依据。

二、处理被逮捕海盗的现有举措

赴索马里海域护航的国家及军舰的增多,使海盗被逮捕的几率和数量都大大增加,在接下来的处理中各国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对被逮捕海盗施以不同的政策。本部分将对各国的通行做法做出介绍并阐释自己的理解。

1.将海盗移交本国政府

中国海军护航编队曾于2017年4月份逮捕三名海盗,按照当时中国海军的做法是将被逮捕海盗移交索马里地方当局既所属国政府。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针对海盗行为各国享有普遍管辖权,但这也需要国内法律进行配套规定。国际法赋予一国管辖权时国内刑法未规定海盗罪及其他处理方式,这也就注定了海盗罪在该国并没有具体的可行性,将海盗移送本国也就情理之中,但这却与国际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相违背,违反国际法的举动。针对中国军舰移送本国处理的情况从另一方面将也是节约了成本,试想从索马里海域运送几名海盗回逮捕国受审略显浪费资源。移交本国政府后,海盗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管制,他们在移交过程中时常会显得轻松并带笑容,这也说明本国政府的管制并不能使他们付出对等的代价。

2.逮捕后直接带回逮捕国受审

目前将海盗带回国内受审的国家有美国、马来西亚、也门等国家,他们将被逮捕海盗以抢劫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处罚。依据国际法之规定,有国际刑法体系第一罪之称的海盗罪属于普遍管辖之一的罪名,虽然各国依据国际法行使了普遍管辖权将海盗押送本国审判,但多依据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进行处罚,这明显有行普遍管辖之名维护本国自身利益之嫌。况且实践中这些国家也并不是将所有被捕海盗押回国内受审,以笔者看来这并不能代表国际法的初意。

依据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是,带回本国受审也会带来社会问题。尤其是海盗在本国服刑期间可能会谋求永久居留权的问题,值得各国政府思考,做出妥善处理。因此就目前阶段来看,笔者不赞同此种形式的普遍管辖权。

3.逮捕后释放或引渡

英国以及俄罗斯在实践中曾将被捕后的海盗释放或没收武器后释放。以护航打击海盗之名派遣舰船抵达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在捕获海盗后又释放,理由是法律和审判成本方面因素制约。以笔者看来这样做带来的影响是:①海盗的屡禁不止,海盗在犯罪后没有收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而是简单的释放,这会让海盗的犯罪成本较低,继而重新走上海盗之路;②护航成本的扩大,当没有付出代价的海盗重新出现在商船面前时,护航就显得无限轮回,未免带来成本的增大、护航没有效果。引渡的情况包括向受害国引渡和向国籍国引渡,因实践中多发生在向受害国引渡。这符合国际法对海盗的处理原则“或起诉或引渡”。

三、惩治海盗的完善建议

被逮捕之海盗如何处理上述国家的做法显然不够,不能有效地增加海盗的犯罪成本,减小海盗的危害。笔者认为,有效处理被逮捕后的海盗需要从健全国内配套立法、设立审判海盗的专门法庭两个方面对被捕海盗进行规制。

1.健全国内配套立法

一国对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适用有直接适用、转化适用等几种方式,如果一国国内没有配套的立法措施就会导致无法将海盗以海盗罪定罪处罚或是不能处以准确的刑罚措施。因此将一国内刑法完善海盗罪的概念、处罚体系实属必要。例如,规定海盗罪的构成要件或直接引用国际法的规定,使一国处罚时有据可依;针对海盗犯罪的各种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大小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刑罚执行完毕后可将被执行海盗驱逐出境,避免因海盗在本国被执行刑罚后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2.设立审判海盗的专门法庭

在个别国家不便时可以在索马里海域附近国家设立专门的审判法庭及关押场所,用来审判和看管海盗。以索马里海盗为例,不止该海域附近国家派出军舰执行护航任务,美国、欧洲国家、亚洲国家都有军舰在此海域打击海盗,如果国家距离索马里海域太远而需要将其运送回国接受审判未免成本过高,这会打击这些国家打击海盗的积极性。

海盗问题不是一个国家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他们并不止袭击特定国家的商船,其威胁的是整个地区或全人类的利益,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每个国家都不能保证不会遭到海盗之危害。由于中东地区富含石油资源因此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通行着世界诸国的商船,这也就需要这些国家的通力合作。目前最大的国家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完全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设立一个专门法庭用于对海盗的审判、惩处,所需经费可以在联合国内解决。

四、总结

海盗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亦有现实的原因,在各国通力打击的情况下使海盗能够付出对等的代价,使他们不会再犯或是降低再犯的几率。当然从海盗的成因看,只从惩罚的方面并不能消除海盗的危害,但笔者认为有效打击海盗使其得到应有的处理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注释:

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第100条.

②联合国安理会相继通过了第1816号(2008年6月2日)、第1838号(2008年10月7日)、第1846号(2008年12月3日)以及1851号(2008年12月16日)决议.

参考文献:

[1]朱文奇.国际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2]王秀梅,赵秉志,卢建平.《国际刑法评论》第1卷[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3]李文沛.國际海洋法之海盗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版.

[4]伍俐斌.论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依据[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5]朱利江.索马里海盗引发的若干国际法问题[J].法律科学,2010(3).

作者简介:

李超,现为延边大学在校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注:延边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培育项目科研成果。

猜你喜欢

海盗国际法处理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海盗
“海盗”变身暴走狂
我才不想当海盗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桥梁软土基础处理应用
关于海盗,你知道多少
美国内战的国际法实践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