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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的证据审查和判断义务

2018-09-01裴建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审查判断公证

裴建军

摘 要:公证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施,而公证证书的效力直接归结于公证证据材料。在实际的公证实务中,公证员得到的证据有假有真,因此公证员员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就事实作出案件结论。

关键词:公证;证据;审查;判断

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其主要形式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笔录和鉴定结果等[1]。在公证实务中,证据大部分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经常会有一些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和案件无关的材料,这就需要公证员对证据进行判断和审查,以此作出正确结论。基于此,本文就公证的证据审查和判断义务进行了判断,现报道如下。

一、公证证据的概述

公证证据是指公证实务中,公证员依法收集的用以证明出征对象或事实或者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的各种材料。由于公证活动是属于非诉性质,因此它具有和诉讼活动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和特殊性。

二、公证实务中证据的审查标准

证据不仅是当事人向公证处表明案件真实性的手段,也是公证机构用来明确案证案件是否真实的依据[2]。因此,证据必须要具有下列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证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

公证证据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证据本身就是真实和客观的,不能凭空捏造。另外,无论是是案发当时留下的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公证机构通过这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才能够了解公证事实的真实情况。

(二)公证证据必须要和事实存在必然联系

公证要和事实存在必然联系是指,证据和案件存在直接和间接的联系,直接联系体现在银行明细、相关借据等。既可以表示为否定联系,也可表示为肯定联系。

(三)公证证据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公证机构收集证据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法收集。例如,正常情况下,要由两名调查人员共同收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人员调查,而允许一名证人在场,并签写规定书。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不能违反法律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表现。

(3)使用证据的合法性。公证员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时,公证员要恰当的使用证据学原理和间接证据原理来调查案件真相,以此保证案件顺利进行。如公证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所在地的公证管辖;收养公证由被收养人所住地的公证处管辖;案件中牵涉到不动产转让的有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理;违反公证管理管辖办理的公证,应属违法使用证据而出具的错证。

三、公证程序中的审查重点

公证员审查证据时要注意让过程中主观和客观相统一,证据和案件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是客观存在的,而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公证员的主管认识是否能真实反映客观存在。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要对以下证据进行重点审:

(一)有关当事人身份、人数、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方面的证据

公证员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的目的就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为本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时要重点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户籍证明和回乡证等,以此判断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二)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

有的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而隐瞒案件真相,使得一些当事人在不明真理的情况下表示自己的意思,这些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证机构的人员需要对当事人的表达进行仔细判断。

(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性方面证据

我国的《公证程序规则》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到:“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要符合下述条件:①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表达额度意识要具有真实性;③当事人的行为不能违背法律、规章、法规和社會公共利益”。当公证员遇到当事人所提供的法律文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了法律规定,公证员要向当事人提供修改要求,如果当事人一意孤行,则拒绝办理[3]。

(四)文书证据上的内容是否完善,文字、前面和印鉴是否齐全

对一这部分的审查,审查重点就是文书上的签名和印章无造假进行微,并且和原本的文书内容一致,公证员在遇到伪造文书的委托人,需要严格教育并拒绝办理。

(五)证据材料是否具有真实可靠性

公证员要确定证据是否为原物,并且和案件是否有关联性,证据的获取渠道是否正规,证据提供人是否和案件无利害关系。

四、公证中证据审查的主要方式

(一)直接调查法

直接调查法是公证程序审查工作中最关键和直接的内容,如果经过合理判断,发现证据的真实度不够,需要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直接调查法包括书面证据调查、询问和现场提取证据等,这种方式能够减少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的发生次数。

(二)证据鉴定

证据鉴定是指通过可靠的鉴定单位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分析,我国现阶段中使用较多的鉴定包括医学、工程质量和产品等。

(三)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主要就是对案件中的一些核心证据等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如公证员发现了证据存在矛盾,需要对案件进行扩大证据内容和再调查。

(四)证据材料的鉴别法

证据材料鉴别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要明确证据的本质。现阶段我国的证据材料鉴别包括以下内容:案件有关者给公证处提供了虚假证据;案件中由于其他外界因素使得证据不准确;环境等因素对证据产生影响;证据在转录过程中出现来了错误;公证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证据不真实。

(五)证据对比法

证据对比是将案件中已有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件进行对比,分析该证据的真实程度。在对比证据时要注意要对比证据的全面,防止出现对比部分证据而造成公证结果错误。最后,在对比证据是要注意减少主观性认识,而忽视了证据的关联性[4]。

五、结语

公证证据直接关乎到案件是否能顺利进行,因此公证人员在审查证据时要仔细查看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获取渠道等,并使用各种证据审查方法来保证公证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也能够确保公证工作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孙洪艳.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6):164-165.

[2]张月磊.论公证证据[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11):26-28.

[3]林洋.论公证证据保全的形式证据力[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1):115-123.

[4]林冬宁.论公证的证据效力[J].科教导刊:电子版,2016(7):1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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