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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塑实效研究

2018-09-01刘丽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塑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身心“早熟”问题逐渐显现,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对于已经被判处管制、缓刑或者被假释的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问题及其实施的效果正是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面对“犯过错误”的未成年人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有效矫正措施,才能让他们的身心健康得到恢复和重塑,能更好的融入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防止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概述、实施现状、完善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化;信息保护;重塑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外执行刑罚的措施,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则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所特别规定的。

(一)社区矫正概念

社区矫正,是一种在不以罪犯与社会隔离的前提下,利用社区资源教育矫正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及其他衍生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矫正工作人员、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但是在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将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其他服刑人员的矫正区分开,这一举措实则为接下来的立法中提供依据,完善有关社区矫正中有关“未成年人专章”的立法。未成年人是祖国建设的未来,对其所采取的矫正措施,注重“恢复性”身心发展,重塑迷失路途的未成年人,是对未成人的宽容,展现保护特殊群体、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内涵。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现状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2012年1月10日,试点完成后,为了讲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更规范的管理,对特殊人群进行更好的矫正、教育,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我国目前为止并未设立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章,是我国立法中对于“未成年人模块”中的一大缺失。《社区矫正法》(草案)被纳入2017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当中,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明确道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还有一定困难,但至少应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以指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从而适应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①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措施坚持在“教育”“感化”“挽救”的大方针下,“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等成为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改革的热门词汇。司法所和各个社区相互协调、联系,根据被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環境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这就是所谓的“因材施教”,然后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再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以柳州市菜园屯社区矫正方案为例,其大致可分为4类:

(1)针对未成年犯情绪易波动,思想也较为偏激等特点,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正。具体措施:每周一次的电话汇报、每月都有教育学习或深入交谈。

(2)青少年被矫正人员心智尚未成熟,处于“叛逆期”,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需要加强人文关怀。具体措施:在社区组织的活动中,对表现优良的被矫正人员予以肯定和表扬。

(3)组织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增加其社会参与度、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增强会责任感。具体措施:比如组织“3.12植树节”植树活动、“三月学雷锋月”清扫居民楼活动。

(4)比如组织“3.12植树节”植树活动、“三月学雷锋月”清扫居民楼活动。具体措施:组织未成年人们发挥特长,在社区宣传栏上出有关法治教育专题的黑板报。

2017年5月18日,柳州市柳南区司法局以“亲情导航”为主题,联合共青团柳州市委员会、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及柳南区团委在柳州市龙潭公园举行“2017年柳州市青少年公益普法定向越野比赛”。③此次活动菜园屯社区也参与区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亲子游戏、法律知识抢答等活动。参加活动的菜园屯社区的未成年服刑人员李某表示,这次活动让自己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意义,今后还会积极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团队活动中不断改造、充实、完善自己,用实际行动与昨天告别。

总而言之,“社区矫正”由于施行时间短、经验不成熟、矫正措施单一、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仍有太多不足,效果只能差强人意。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采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而在广西,只有2015年1月5日司法厅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这些法律文件中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且并未设置未成年人的专章,是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模块”的缺失。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专业化,矫正模式无鲜明特色

社区、居委会并不像街道办那样,他们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专业的法学人才、犯罪心理人才、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十分匮乏,因材施教的矫正项目更是少之又少。且对象是未成年犯,防止其回归社会后“再犯罪”,重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

3.未成年人的信息权、隐私权的保护缺失

除了社区、家庭的矫正、教育、监管之外,与未成年人最密切联系的地方就是学校。当未成年人犯了罪,学校首先是将其开除,劝退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导致“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即使将其“去污名化”,未成年人的信息一旦泄露,给他们带来的不好影响可能会是诱发其“再犯罪”的原因。

4.监护人及学校矫正意识不足

未成年犯回到社区服刑,监护人往往就放松了警惕,或者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依赖于社区矫正,监护人们疏于未成年人的规范教育,欠缺法律意识;学校的法治教育断层,排斥“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或者歧视他们,矫正意识不足。

5.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力度小,单纯依靠社区开展工作

被判处管制、缓刑或是被假释的未成年犯回到社区,司法行政部门与社区衔接工作后,很少进行对未成年犯的回访工作,单纯依靠社区和家庭的监管,矫正力度不强。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政府加强立法、完善立法

1.立法观念的转变

通常我们都会呼吁国家、政府赶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我们通常就会忽略“为什么立法”,我们应该在立法中融入怎样的观念,传统观念是“教育、挽救、感化”,偏向于对待一个罪犯时坚持的刻板的观念。对待未成年人,应该加入“重塑、健康、预防”的新观念,重新塑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社会栋梁。

2.重视、践行法律规范

2017年两会上,《社区矫正法》(草案)被列入2017年的立法工作日程,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矫正专案”,是社会呼声最高的,各级政府予以重视、积极践行法律规范,将法律规范落实到矫正方案中。

(二)完善社区矫正“模式化”建设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特殊化、专门化模块建设

在社区中建立类似“未成年人关爱之家”的矫正机构,首先,根据社区的自身情况定期开展一系列丰富、有趣的活动,比如剪纸教学、甜点制作、茶艺课、插画课、书法课等,能培养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转移注意力,也能很好的与社会接轨;其次,矫正工作人员应先查看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在充分了解后,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

2.对被矫正的未成年人的信息权、隐私权的保护建设

在开展社区矯正过程中,保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隐私、案件情况等,且不公开进行“两矫宣告”,即入矫宣告、解矫宣告;学习教育等集中活动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单独开展;矫正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专管,严格保密,一律不对外公开,并对档案查询进行严格审批、详实登记,杜绝信息泄露。④在与未成年人学校取得联系时,说明情况,对案件进行严格保密,保证未成年人的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团队的专业化建设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急需专业团队进行矫正工作,辅助人员团队里应配备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人员,或者有经验的矫正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协作,建立一套有特色的管理体系。

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的公益化建设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不应只在政府、社区中开展,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义工文化”,让社区引入社会志愿者,让未成年人们感受来自社会的温暖,也能促进其更好的融入社会。但是这必须建立在有良好的未成年人信息、案件情况的保密基础上进行。

(三)加强监护人及学校的保障

1.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仅要承担抚养、管教等法定义务,更要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完成好矫正任务,时刻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引导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应主动与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学校老师保持联系。

2.学校的协助

面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就学问题,不仅是司法行政部门应提供帮助,学校也应积极进行协助和帮扶。学校积极开展对其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参加学校的各项比赛、活动;定期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在校动态反馈回所在社区和监护人。

(四)量化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1.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项小组

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项小组,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既能有效开展未成年犯的相关矫正计划,又能避免推诿工作,将责任落实。

2.建立定期回访、量化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项小组在与每个社区衔接好矫正工作后,做好专项纪录,每3个月社区向专项小组汇报本社区矫正工作;每6个月进行“社区回访”,一方面可以监督社区是否将工作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彰显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文关怀;每12个月,对所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量化考核,对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予以奖励。

注释:

①法制日报.社区矫正法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业内:未成年社区矫正应设立专章[EB/OL].人民网,2017-1-3.

②王佳.香港地区与内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的思考[J].犯罪研究,2017(1):97.

③傅永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借助活动注入亲情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导航”[EB/OL].社区矫正宣传网,2017-5-25.

④温宇宁,罗章秀.拉沟司法所“四举措”加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EB/OL].龙城普法网,2016-8-22.

参考文献:

[1]高珺.论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困境及解决对策[J].法制博览,2017(1).

[2]彭琨.轮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实效[D].广西:广西大学,2016.

[3]马春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问题探讨[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5).

[4]甄珍,管元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完善[J].河南社会科学,2013(5).

[5]桑爱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1).

[6]栗峥,王鹤.英国青少年犯社区矫正刑罚制度与我国的借鉴与完善[J].领导科学论坛,2016(23).

作者简介:

刘丽婷(1989~ ),女,汉族,广西柳州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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