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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监管制度法律问题

2018-09-01陈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

摘 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与移动终端的结合,创新了传统金融模式,使“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逐步进入到社会,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笔者希望通过一定的研究,来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从而减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阻碍,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一、引言

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普遍运用于我们生产、生活的各领域。人们普遍喜欢网上购物交易,互联网金融由此产生。在互联网金融实践中,还存在监管体制落后,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另外,行业自律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上问题使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出现了监管效率低下的状况。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完善措施,以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体系,为我国互联网良性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概念

研究互联网金融,需要明确互联网金融是什么,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联合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为一体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指导意见》官方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这为研究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沿用传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的监管体系,这已经不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虽然现在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成银保监会,但是仍长期存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在某种层度上,体现为机构监管。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混业经营。

(二)缺乏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风险,防范机制规定不够全面、科学。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发展与延伸,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即本质上都是金融。这就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的某些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独有的特色也就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没有的新金融风险。

(三)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缺乏

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缺乏,源于立法存在不足,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缺乏,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机制缺乏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缺乏两方面。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监管体系

1.适度推进监管立法,注重监管者立法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中新的创新,产生时间短,对它的监管无法可依的状态。体现法律滞后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要根据发展状况适度提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被监管的事物发展成熟以后,才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监管。笔者认为,根据“不完备法律理论”,在事物发展初期,监管者立法,是最佳的立法方式。

2.完善监管执法协调制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的关键,在于监管执法主体之间的协调。监管主体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会、证监会等,可以通过召开例会、临时会议来共同商讨一些问题,共同执法。

3.转变监管体制

目前,我们仍是分业监管,一些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也要求我国互联网金融由分业监管像混业监管体制过渡。为了适应当前需要,必须转变监管体制适应现在互联网金融混合经营现状,来解决实际问题。

(二)加大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力度

1.建立大数据、云计算风险监测制度

大数据是通过对事物大量数据分析,找出其中规律或者幅度变化范围。大数据对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流动性风险,技术安全风险等预测起到十分重要监测作用。我们要建立起数据库和云计算平台来监测这些存在的风险。需要把互联网金融运行规模,客户信息进行数据化,运用数据库,注意不同数据库重组。通过加大这一技术监控投入来动态捕捉行业风险动态,减少投资风险。

2.增加信息披露教育规定

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一项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企业的状况有一定的了解,进而决定要不要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多少。一次信息披露要想达到理想的效果,信息披露方与信息接收方必须同时起作用。在相关立法中,增加信息披露教育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金融消费者能更全面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披露信息,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确立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

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我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进行自我监管,设立常态的监管机构。监察部门应该优化组成人员结构,增加金融知识及实践人才。监察部门认真做好监管,为企业发展尽心尽职,检测好资金流动。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注重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政府要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行业自律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之间要有有效的交流方式。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监管体系不完善、风险防范機制不完备、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缺乏三方面。以此为基础,完善监管体系、加大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力度、确立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一定能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安邦坤,阮金阳.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J].金融监管研究,2014(03).

[2]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3]李媛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D].黑龙江:哈尔滨工程大学,2015.

作者简介:

陈明,延边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延边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培育项目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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