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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研究

2018-09-01黄亚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黄亚德

摘 要: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的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近年来国际私法法律调整对象日益新增的法律关系领域,但是涉外劳动合同的应用,应该需要考虑到从签订劳动合同那一刻起,雇主(跨国公司、跨国企业)与雇员的法律地位其实就发生了不平等的变化。所以,笔者主要从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及由来、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弱者利益

一、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关于对弱者的界定

弱者这个概念按着一般人的理解就是指在现实生活中,身份、地位是相对较弱的一方,并且很容易受到伤害,其所处的环境相对于强者,也是非常不利的。这是一般人对弱者的理解。但是关于弱者的概念,因为学科之间研究内容、方向不同,导致对其理解也是不同的。

(二)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弱者保护

在涉外劳动合同中,弱者保护制度是指用弱者保护理念和人文关怀的理念来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思自治,然后再通过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范来实现公平正义和人权理念。从实质上来说,涉外劳动合同的双方(雇主和雇员)签订涉外劳动合同时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这个角度上分析,涉外劳动合同应该被划分到私法领域。但是随着社会关系逐渐呈现复杂化趋势,简单的契约并不能解决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海外商业贸易往来日益密切,雇主与雇员在签订合同时,更多的表现是雇主的格式条款合同,其实,如果雇员签订了,在这个时候来讲,雇员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就是弱者。因为这样的合同签订时,没有符合自由协商、双方意思自由一致的原则。

二、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

(一)贯彻意思自治

涉外劳动合同在本质上应该体现合同契约自由的原则。涉外合同的订立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其一是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结、酝酿阶段,国家的公权力一般不会去干涉。其二是合同成立之后的任何阶段,国家的公权力就开始限制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则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的。但是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冲突规范的选择准据法时体现了一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涉外劳动合同签订,在一定程度上才会强调在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开始变得不平等。

(二)关注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涉外劳动合同在立法的最初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因为在现实社会中随经济的不断发展,文化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下,雇主更多的是一些跨国公司、跨国企业,这些雇主(跨国公司、跨国企业)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和相对于雇员来说拥有一定的强势地位。当雇员在和这些雇主(跨国公司、跨国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企业先是精心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合同来排除自己的责任义务或者限制雇员的合法利益。在供过于求的人才市场中,雇员如果发现自己不满意的条款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条款,也是表现的无能为力,最后也是只能签字。在实质上已经违背了设置合同的最初目的双方意思自由原则的内涵和最初目的。

三、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方法

(一)直接适用法

在国际私法中的“直接适用法”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有关本国重大利益的保护,也即是双方当事所成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如果与本国的重大利益事项相违背,则直接适用于本国的国内法对此重大事项进行保护,而不用考虑外国法的适用。但是“直接适用法”的应用,未必能够真正的实现最终目的,其仍然有不足之处,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是全面权衡利益得失。

(二)法律规避制度

法律规避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保护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当事的人的利益,阻止那些企圖故意制造或者变更连结点,企图逃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最后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在我国如果被规避的是外国法,我国实践中并不认为是法律规避;如果被规避的是中国法的任意性规范,我国司法实践也不认为是法律规避。

四、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路径

(一)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主要的问题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的规定存在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相对固定的。比如A员工签订了工作地点B地的劳动合同,那么A员工在B地工作期间,应是受到B地的法律规定约束。所以,在立法上将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法律规定设置为涉外劳动合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是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依据,同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这些重要内容。但是“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的规定并非完全合理的,因为在现实中,劳动者可能因为工作需要而被安排到国外工作时,那么在这个时候涉外劳动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显得十分重要了。

(二)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路径

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在我国的国际私法中有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些规定,但是在客观连接点、例外条款等方面还是存在不足,所以,在今后的立法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完善。比如:第一,可以修正客观连接点,在《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劳动者工作地”可以修改为“劳动者惯常工作地”,这样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更加有利于保护涉外劳动合同中的广大劳动者在相对于雇主(跨国公司、跨国企业)拥有的基本权利。

有效的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由是订立合同的前提,签订国内合同是这样,签订涉外劳动合同更是如此,因为在签订涉外劳动合同时,签订的一方是一些跨国的大型企业、公司,相对于签订涉外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来讲是有优势地位和强势实力的。

参考文献:

[1]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当代法学,2004(3).

[2]李轩.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原则[J].中国外资(下半月),2013(8):284-285.

[3]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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